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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概念的修辞学阐释与解读

2014-03-10扈红英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国家概念

扈红英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对现代国家建构问题的探讨中,“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是研究的起点,正是对民族国家的不同理解和阐释引出了“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理论的争论和分歧。从目前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的探讨来看,对民族国家的理解大都集中于国家形态演进的维度,或者说从政治学学科的角度,认为民族国家是继王权国家或“绝对主义国家”之后出现的“民族”认同“国家”的现代国家形态。汉斯·摩根索、安东尼·吉登斯、恩格斯等学者基本都持有类似的看法。汉斯·摩根索认为,“严格意义上讲,民族国家最早是指出现在欧洲那种摆脱中世纪和教权控制过程中所诞生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的形成与国家的创立齐头并进,并且具备了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形态,因此被称为‘民族国家’”[1](P216)。恩格斯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中论述了民族国家是15世纪在封建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全新的国家形态,是中世纪后期的王权缔造了民族国家。他认为:“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2](P218)查尔斯·蒂利也同意民族国家是西欧在1500年左右出现不同于王权国家的新国家形态,强调民族国家是欧洲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我国学者周平对民族国家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辨析,认为民族国家并非单一民族国家,而是建立在民族对国家认同基础上的主权国家,主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国家属于人民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3]这一脉的学者主张,一个国家是否为民族国家,关键在于是否拥有国家主权,和其领土疆界之内民族(或族群)构成数量多少无关,民族国家可以是单一民族、族体组成的现代主权国家,也可是多个民族或族体组成的现代主权国家;另一种理解则侧重于民族学的维度,强调构成现代国家民族或族体的数量,认为只有由单一民族或族体构成的国家才可以称为民族国家,进而否定“民族国家”的存在,认为民族国家只是“理想的”或“虚构”的国家[4](P265~267),真实存在的国家大都是多民族国家,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组成的国家。“民族国家”界定的学科分野使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更加扑朔迷离。因为,如果仅仅根据国家构成的族体数量理解民族国家,进而否定民族国家的真实性,那么我们就无从理解“民族国家”概念为何存在,而且影响如此深远。如果仅仅关注民族国家的主权属性、国家关系主体的维度,那就“不仅无法解释国家主权在民族国家形成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且也使“‘民族国家’这个概念失去本质内涵而不具有解释力”[3]。甚至需要创造新概念如传统的多民族国家、现代的多民族国家,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应该说,纯粹的概念思辨并没有使人对这些概念更加明晰,反而更加困惑。在“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概念理解上尤其如此。本文尝试借鉴昆廷·斯金纳思想史研究中的语境主义和修辞学的方法来辨析、理解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的发生、争论和实质。

昆廷·斯金纳开创了历史语境下思想史研究的新路径,其特色在于语境和修辞的结合。他主张把文本(text)放在其所处的语境(context)中来进行研究,即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并创造性地把语言哲学研究中的修辞分析方法和政治思想史研究相结合,实现了政治思想史研究的“修辞学转向”。 昆廷·斯金纳反复强调:“就一切正式的论断而言,仅仅研究一位作者的言论并不足以帮助我们理解其中的意涵。要理解某一论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作者言说的意涵,而且同时要把握这一言说的意欲效应(intended force)。也就是说,我们要了解人们的言说(saying),而且要知道他们在言说时的行为(doing)。”[5](P16)在斯金纳看来,理解一个文本,至少需要两步:首先要搞清楚文本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了解他们想通过文本表达什么,其次应该考察在特定时刻言论与更为广泛的语境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揭示作者的意图,在某种意义上,修辞并非单纯的语言学问题,它往往是有意图的语言行动,暗含政治或其他企图。借用维特根斯坦的言说方式,“语言即行动”。斯金纳思想史的修辞分析方法,为我们理解“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明了“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争论背后的历史语境和实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二、修辞学视域下的“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

1.“民族国家”概念的修辞学阐释

对于民族国家的概念,人们已经习以为常,通常都理解为民族和国家的联姻,涉及到既定领土上的权力、权威、社会团结和国民的情感归属等问题。如Elisa P.Reis 认为:“民族和国家的融合最初源于西欧并且逐渐成为了组织社会一种‘常规化的’方式,这种融合是在现代化历史进程中最为显著的特征。”[6](P251~257)但是这种“常规化的方式”是一种什么方式,Nation 是什么,国家(State)又指什么,二者在什么时间、因何种机缘联系在一起?由于民族和国家在现代文化中如此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很多学者在论述这些问题时都侧重某些方面,往往顾此失彼,限于纯粹概念争论的汪洋大海,招致同行的批评和攻击。如马克斯·韦伯把民族定义为:一个通常倾向于建立自己国家的情感的共同体。[7]后人批评此种界定有为德意志民族量身定做的嫌疑,没有普遍适用性。Marcel Mauss 则把国家和民族以最简洁的方式建立起一种关联,他这样表述:我们理解的民族(Nation)“是一个在物质上和道德上整合在一起的社会,这个社会有稳定的、持久的中央权力、固定的疆界,并且在居民中形成了这些居民自觉地尊重国家、遵守法律”[6](P251~257)。但是这个相对稳定的道德、精神和文化单元到底意指什么,有没有族裔、族群差异在里面,我们只能进行推测。耶尔·塔米尔试图通过分析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和散布》、里亚·格林菲尔德的《民族主义:通向现代性的五条道路》和安东尼·史密斯的《民族认同》三部大作来厘清民族的概念,但结果似乎也不理想,她说:“我们越是企图给民族下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义,对民族的出现、起源和发展了解的越多,我们就越发现民族主义把民族想象为同质的、自然的和绵延不绝的具有共同命运和共同血缘的共同体的想象越不可信。”[8](P418~420)我国学者朱伦教授认为,“民族国家”概念完全是一个西方概念,“在近、现代西欧人的观念中,所谓‘国族’(nation),也就是一个以主权国家形式实现政治统一的‘人民’。在欧洲语言中,‘人民’有时通‘国族’,就源于国族主义古典理论家们由对人民的文化同质性的设定推导出了国族的文化同质性。”[9]也就是说,作为政治统一体的“人民”共同体,本身不一定是文化同质的,只是由于理论家的阐释和总结,国族(Nation)概念才被赋予了文化同质的含义,才成为“想象的共同体”。

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民族国家大多都是由某个主体民族为主构建的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如英国主要是英格兰民族,以至于今天,身处国外的英国人,尤其是苏格兰人和北爱尔兰人都不喜欢被笼统地称之为“英国人”,而一定要反复强调自己来自“苏格兰”、“威尔士”等特定的地域;法国也是如此,截至目前法国的科西嘉人都有自己强烈的“民族意识”。虽然这些民族国家都宣称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即为国家领土之内的所有人,但是实质上是“由主体民族执掌国家政权的民族国家”。民族(nation)不仅是文化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正是对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追求使民族走向“国族”。*为了区分民族、国族和多民族的概念,本文用民族一词指代文化民族,对应于英文的“Nationality”,国族指代民族国家,对应于英文的“Nation-state”和“Nation”,多民族则指代多个文化民族,对应于英文的“muli-nationalities”。中文和英文甚或其他语言可以有不同的概念体系,但毕竟学术需要沟通、交流,所以还是尽量找到与其他语言相匹配的词汇,便于理论的比较和借鉴。但各个文化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其经济发展程度、文化影响力和支配力是不平衡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某个文化民族有追求国族的欲望和能力,有的文化民族则不具备,能否建立民族国家需要特定的历史机缘。从古罗马帝国灭亡以来,欧洲就一直处在连绵不绝的战争中,英法百年战争、欧洲的30年战争,是战争确立了王国的领土疆界,疆界之内的人民随着经济、文化交往的频繁,产生了共同的地方语言、共同的文化和居于其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加强了彼此的认同,形成了国家民族意识。但无论如何,这种认同都是相对意义上的,否则就不会有今天民族主义的复兴、民族分离、族际政治等现实问题的出现和探讨。所以,从实然的角度看,民族国家就是建立在对民族想象之上的民族民主国家,想象的方式就是文化同质的民族意识,而文化从来不会是同质的,始终都是一种多元的状态,因为不同的人种、生存环境,决定了不同的适应方式,文化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就是人对环境的适应及产物。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大多是多个民族(Nationality)组成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民主国家),简称多民族国家。也就是说民族国家的实然即为多个文化民族(Nationality)组成的现代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文化同质性仅仅是一种构想,主权、归属感,对封建国家的对抗才是民族国家的立意所在。

翻开法国、英国近代史,充斥其中的是对封建专制的控诉和对“人民主权”的拥抱。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花了一个上篇的笔墨去驳斥封建君主制度的罪恶、不合法性,在下篇中从政治社会(国家)的世俗起源,即人最初是处在自然状态之下,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自然权利——平等、自由、财产权——才放弃了部分权利,组成了政治社会,并受法律的制约,洛克提出了自由主义的宪政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人民的同意”是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洛克的词汇中没有“民族”,只有“人民”;法国大革命时期对于民族的解释更加简洁,西耶士在《什么是第三等级》中直言不讳,民族(Nation)就是“主权人民”(sovereign people)。当时没有人去追究谁才是“主权人民”,是法兰西族,还是其他少数民族,是英格兰人、还是威尔士人?这些都不在当时的考虑之列,因为当时的历史任务是反抗封建专制,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共同的敌人是封建君主、贵族和封建专制统治。所以,把人从阶级、阶层、族群中抽离出来,还原成原子化的个人,然后重新组成一个“People”才是历史赋予的民族国家概念的修辞定义。民族(Nation)就是由平等的个体组成的政治文化同质共同体,民族国家是建立在这种想象的“Nation”之上的主权国家,民主、个体平等、自由才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族群、语言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被归入私人空间,而民族国家最初关注的是公共领域,在民族国家的修辞学概念之下,其成员只有一个身份,即公民身份,所有公民在理论上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多民族国家”概念的修辞学阐释

“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state)一般指由多个民族(nationality)构成的国家,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现代国家。20世纪末、21世纪初,“多民族国家”概念和“多民族国家理论”等词汇开始频频出现。但是,如果仅仅对多民族国家做字面的理解,那么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在民族国家概念出现、使用好几个世纪以后,学术界才开始提出“多民族国家”的概念和“多民族国家理论”建构的必要性,而在此前则保持缄默,学术界整体失语。从修辞学的视角来看,现代主权国家初创时期,各个国家实际上都是由多个族体(文化民族)构成的,或者由某个主体民族建立的,但都一致地称自己为民族国家,目的在于强调现代国家的统一、团结和凝聚力,或者说特定历史阶段的任务决定了此种概念的表达和言说方式。目前,“多民族国家”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同样是“社会存在”的转换,是由眼下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这种言说方式背后同样有其“意欲效应”,即对当前各个现代主权国家建构面临民族分离、移民多样化等特定问题的回应,同时也是对以往“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和实践的反思。

由于“社会存在”的转换,目前,学术界对“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概念出现了很多重新界定和理解方式,并且和十八九世纪人们的理解相去甚远。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国民-国家’就是由一个民族建立的独立、统一的现代国家。‘独立’标明它与帝国或他民族分离;‘统一’标明它对自身政治上的集权;所谓‘多民族国家’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组成的国家。”[10]还有的学者把民族和国家权力的结合作为区分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标准,认为“民族国家是由一个单一的主体民族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国家形态,多民族国家则是由多个民族和国家政权相结合而形成的国家形式”[11]。 “由一个主体民族和国家权力相结合的国家”或者“多个民族与国家权力相结合的国家”并非今天才出现的现象,但在过去人们并没有突出这些问题,仅仅关注民族国家、人民主权、宪政、宪政民主这些把族际文化差异、政治诉求束之高阁的词汇。是当时不存在族群文化的差异吗?民族国家真的如所宣称的那样是在一种文化同质的民族基础上构建的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我们承认脱胎于绝对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必定经历了民族(nation)语言的形成、基于民族语言之上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各个文化民族风俗、习惯的交融等民族意识的形成过程,但是未必就一定形成了文化同质的“nation”,差异肯定是存在的,不仅在族际(nationality)之间,而且也在不同社群、社会团体之间,都会存在差异,但当时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政治民主革命的主旋律压过了差异,没有人在意族群之间在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大众几乎以和资产阶级一样的革命热情投入到反封建、反传统的革命中了,异言之,这就是那个时代的修辞。当前,多元文化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代主权国家之内的各个族体、移民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纷纷要求实现自己的政治、文化或“政治文化”诉求,历史语境发生转换,“多”的问题开始凸显。历史场景的变化,社会存在的转换引发了新概念、新理论的出台,“多民族国家”概念的出现和言说方式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修辞。

首先,“多民族国家”概念的提出是对以往“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理解方式是非历史的,同时在实践上也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历史上的“民族国家”的“民族”(nation),本质上是国族(state-nation),内在地涵括了国家疆界之内的各个族体(Nationality),但在实践中,民族国家理论逐渐演变为“一族一国”的狭隘民族主义理论,即每个文化民族都应该有自己的政治屋顶,要求“族裔(ethnic)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12](P2),并以此赋予“民族自决”政治合法性。这种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使各个文化民族按照“一族一国”的政治原则按图索骥,加剧了各个现代主权国家内部民族关系的紧张,并在实践上引发了民族(Nationality)的优劣划分、民族矛盾加剧等矛盾,使民族问题政治化、国家化甚至国际化,从而形成民族分离主义、地方分裂民族主义,危害了国家主权的独立和统一。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苏格兰问题,法国的科西嘉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族问题以及当前热度极高的乌克兰与俄罗斯的克里米亚问题,哪一个都不能说和“一族一国”的单一民族国家理论没有一点干系。由此,学术界开始对“民族国家”的概念和理论进行反思和超越。

其次,“多民族国家”概念的提出是以往“霸权政治”所导致的主权国家内部民族矛盾和后果的清算。“霸权政治”完全以国家实力、战争胜负为依据划定国家疆界,这种划分为现代主权国家之内的民族(nationality)关系、民族(nationality)问题纠葛埋下了“宿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确立了西欧现代主权国家的边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十四点和平纲领》提出了在民族自决的原则上重新划分欧洲的边界,最终欧洲的地图被大幅度修改:法国的阿尔萨斯-洛林失而复得,俄罗斯版图由于芬兰、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国家独立而缩小,南斯拉夫主权国家形成;二战以后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的分离,南北朝鲜民族国家的建立等等,这几乎都是战争的直接后果,是人为操纵的结果。战争的强力或者迫使不同的民族生活在一个主权国家之内,或者使同一个民族的人们处在不同的主权国家之中,不同文化民族(Nationality)之间福利分配、利益纷争使以往民族国家漠视文化差异的普遍主义言说方式、政策设计越来越没有说服力。目前各个文化民族的自主性提高,要求国家认同和承认。不同文化民族(nationality)的政治、经济、文化诉求,一再提出“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al-state)建构的问题。历史语境、社会存在都已发生转换,“多”的问题开始凸显。

最后,从全球化发展来看,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个现代主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加强,移民现象日益普遍,多元文化接触、冲突和碰撞在所难免。原有的民族国家理论日益暴露出其弊端和局限性,尤其是它对差异、多元的漠视和忽略,成为民族国家理论面对的主要挑战。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局限性和实践中的教训,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民族(nationality)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自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开始,学术界对多民族现代国家的建构进行了探索,提出多民族国家的概念和理论。如威尔·金里卡在阐释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时,对多民族国家和多族类国家进行了划分。他认为:“一个不止存在一个民族(nationality)的国家,不能说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而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state)。”[13](P15)多民族国家是由多个民族*金里卡这里所指的民族(Nation)实质上是指文化民族,不同于国族,是“指组织上或多或少地保持着完整性、占有一定的领土或故土、享有独特的语言和文化的历史共同体。”见[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构成的现代主权国家;多族类国家则是由于个人和家庭移民而形成的国家,二者是多元文化主义政治的典型形式。应该说目前“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state)的概念和理论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和认可。多民族国家理论的首要特征是对其领土主权范围内少数民族群体集体权利的承认与尊重,它超越了民族国家理论的普遍主义假设,尊重人的社会性、文化性,尤其是个人在族群、民族中的团体归属感,从人类社会多元文化和历史史实出发,来考虑现代国家的建构问题。朱伦认为,“‘多民族国家观’不否认当今世界日益加快的现代化过程促使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加强和共性增多,但也不认为民族界限会很快消失,相反,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各民族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使民族差别意识比以往更加强烈。”[10]。

综上,“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和理论争论本身是表象,争论的实质是当前各个现代主权国家建构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即“社会存在”发生了转换。从20世纪初期多元文化主义一词出现在霍拉斯·卡伦的《民主与熔炉》一文开始,多元文化的概念、理念不断传播,其影响力渐趋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已经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历史场景的变化,社会存在的转换引发了新概念和新理论的出台,“多民族国家”概念的出现和言说方式是我们所处时代的修辞,也就是昆廷·斯金纳所说的“概念的历史转换”。斯金纳指出:“概念有自己的历史,或者进一步说,我们所用来表达概念的名词包含着历史,即指这些名词的出现和废弃,以及在某种场合他们的最终消失。而我则关心概念的突然转换。”[14] (P180)此言不虚,历史赋予一个概念的内涵要比它的字面含义丰富得多。任何社会科学概念都是在社会历史中产生的,也会被历史所抛弃,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才能对概念进行清晰的阐释和解读。

三、结 语

昆廷·斯金纳的语境主义、修辞学的思想史研究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哲学分析与历史证据的对话”,特别是其对概念的修辞学阐释为我们理解“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和理论的争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仅仅从主体民族的多寡和国家政权结合进行区分不符合历史史实,作为政治学概念,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区别更多的是时代的修辞和建构。正如昆廷·斯金纳所说:“任何言说必然是特定时刻特定意图的反映,它旨在回应特定的问题,是特定语境下的产物,任何试图超越这种语境的做法都必然是天真的。”[14] (P149)民族国家以“文化同质”作为预定前提,这个前提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多民族国家以“文化差异”作为前提,而且宣称放弃了“民族同化”的构想和努力,转而尊重差异,在差异中寻找共识,这同样是对时代提出问题的回应。斯金纳把概念作为思想史研究的核心课题,进而关注和概念相关联的语言或词汇。某个词汇为什么会出现、表达的意涵是什么、为什么作者如此表达,成为斯金纳思考的重心。正如他自己所说:“我对概念变化的形式有兴趣,我已经把这种形式描写为作为修辞的一种特性。这种修辞的目的是奉劝听众接受其所使用的词汇,其实质是让听众接受他们有争议的行动。”[15]

受昆廷·斯金纳语境主义、修辞学方法(或“文本战略”)的启发,笔者认为,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属于社会科学的语言和修辞学概念。关注概念的修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通过对一些名词的修辞运用来成功地建立、支持和改变它的道德认同。在这之中,把所采取的一些行动的要求描写为崇高的、友善的和值得鼓励的,而另一种行动的要求则被描写为卑劣和丑恶的。这样,所有创新性的观念思想家就面对着一个明显是修辞的任务,他们的任务是使某种受到质疑的社会行动合法化。”[14] (P149)进而,他认为,“在政治思想史的研究中,任何词汇或者更准确地说,任何修辞都与那个时期的政治和政治行动密切相连”[16] (P6)。也就是语言即行动。

目前,理论界关于“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概念和理论争论,归根结底是“一”和“多”的问题,民族国家理论和实践把过多的精力、心血投放在对“一”的执着上,而“善意地忽略”了现实中存在的“多”,正如安德森把民族视为“一个想象的、拥有主权的共同体”一样,他没有想象印第安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之间文化的差异,也没有想象过要如何去尊重这种差异;当前,面对多元文化的滥觞,“多民族国家”概念和理论的倡导,又倾向于把精力一股脑地投放到“多”、“差异”的问题上,这就是历史的修辞。概念的争论往往是表象,表象背后是真实的历史,是社会存在的转换。或许这才是昆廷·斯金纳政治思想史的“修辞学”研究方法给予我们的启示。

无独有偶,最近国内学术界有关民族问题的“文化化”、“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等相关争论,如果以昆廷·斯金纳的语境主义和修辞学的分析方法来看,应该也是“社会存在的转换”和争论者“特定意图的反映”。我们在搞清楚各方争论焦点的同时,也需要辨识不同争论者通过修辞方式表达的“意欲效应”(intended force),不仅弄清楚他们说什么,更要弄清楚他们为何这么说。衷心希望本文能为此类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抛砖引玉,深化学术界对这些争论本质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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