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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保护发展及类型体系研究

2014-03-02

重庆建筑 2014年4期
关键词:宪章世界遗产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发展及类型体系研究

郭 璇,王 谊

(重庆大学 建筑城规学院,重庆 400045)

该文简述了世界遗产保护从欧美启蒙,到遗产保护国际化,最后到世界遗产保护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历程。对世界遗产保护在保护组织与登录流程、保护理念与保护方法、保护内容与遗产类型、文化旅游与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发展和成果做了全面的梳理总结,并对世界遗产保护组织体系、世界遗产登录流程和现行世界遗产保护类型体系进行了初步构建。

世界遗产;保护发展;类型体系;纪念性;建筑单体保护;建筑群保护;UNESCO-WTC;WTC;IUCN;ICOMOS

1 欧美以国家为单位的文化遗产保护启蒙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立法及理念思想起源于欧洲早期以国家为单位的文化遗产保护。而在此之前,文化遗产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以“纪念”价值为保护对象和意义的“非现代意义”保护历史,“纪念”的物质载体——历史遗迹并没有作为保护对象,只是尽可能的存在,直至自然灭亡或消失[1]。

到了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精神”的兴起大大地促进了人们对于古代艺术品收藏的热情,这也成为了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发端。同时,罗马人开始意识到古典建筑遗迹对于体现罗马文明及教会精神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修复了很多古老的教堂,并创建了一定的法规及立法机关,制定了一些保护性措施及惩治手段来保护这些古典建筑遗迹。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以英国政府将古罗马圆形剧场确立为欧洲第一个立法保护的古建筑为标志,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之门[2]。西欧各个国家在以古典建筑遗迹为保护重点的同时,开始关注自身民族的历史,体现民族特色的历史性建筑成为各个国家新的主要保护对象,并且逐渐从建筑单体保护开始转向建筑群保护[3]。到20世纪30年代左右,以法国、英国、意大利为主要代表的欧洲国家以及日本、美国等都先后颁布了本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将古迹遗址、古建筑、历史建筑等作为本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思想也发生了多次变化和转折,先后以法国派的“风格式修复”①、英国派的“反修复运动”②和意大利派的“历史性修复”③为代表。其中,意大利派的保护方法最终奠定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科学基础,其保护理念影响了国际文化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的理论思想。

2 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开始关注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并于1920年创建国际联盟(LON),开始将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国家遗产”提高到“国际遗产”。1931年,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并通过了第一部被国际政府间所接受的关于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雅典宪章》,它作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总结了之前欧洲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标志着历史遗产地位的重要转变,是国际共识形成的开始,并为后面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基础。随后,《城市规划大纲》(1933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54年)、《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年)相继颁布,扩展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194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取代了原国际联盟下的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成立于巴黎,并于1958年在罗马成立了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专门致力于遗产的保护与研究[4]。1964年,在第二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 《威尼斯宪章》,它扩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念和范围④,提出了保护纪念物和遗产地的原真性、完整性和可识别性原则,成为后来的一系列宪章、建议的理论基石和文化遗产保护的代表性纲领文件。同时,它还促使了另一十分重要的国际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1965年成立于巴黎)的成立。

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国际上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停留在单体的、静态的建筑遗产保护,到60年代以后,建筑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文物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开始了群体的、动态的文化遗产保护。

3 世界遗产保护体制的确立及发展

1972年,UNESCO通过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保护措施、行政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确立了世界遗产保护制度,并首次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成为了各国普遍承认的世界遗产保护准则,正式开始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历程。

3.1 保护组织与登录流程的完善

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UNESCO于1976年成立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UNESCO-WTC)和世界遗产基金(WHF),又分别于1992年、1993年、1996年和2009年先后成立了世界遗产中心(WTC,又称公约执行秘书处)、世界遗产城市联盟(OWHC)、国际蓝盾委员会(ICBS)和国际文化与自然遗产空间技术研究中心(WHIST)。除此以外,《公约》还规定了ICCROM、ICOMOS⑤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IUCN,1948年)为UNESCO-WTC的三大官方咨询机构,专门为世界遗产的评估、审核、保护等提供意见和报告。另外,在国际上还有一些针对专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机构,包括了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 (TICCIH,1973年)、国际现代运动纪录与保护组织(DOCOMOCO,1988年)等。这些保护组织的成立和发展为世界遗产提供了丰富的研究保护平台,不同的组织机构有不同的作用和责任,且彼此之间又有着合作与交流,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世界遗产登录、评估、保护、实施工作组织体系(图1)。

图1 世界遗产保护组织体系及相互关系

世界遗产的登录涉及到多个组织机构的分工与合作,包括了UNESCO-WTC、WTC、IUCN和ICOMOS等国际机构。其具体工作和流程为:首先由WTC检查各国提交的世界遗产提名文件情况,然后由IUCN和ICOMOS分别按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价值标准对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最后由UNESCO-WTC审查评估报告并最终确定入选名单(图2)。

图2 世界遗产登录流程图

3.2 保护理念与保护方法的演变

70年代开始,在充分肯定原真性和完整性两大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从60年代的群体动态保护进一步提高到了“整体性保护”的高度,不仅要保护单体、群体及片区遗产,还要保护地区和继承一般文化传统,并更多的与城市规划进行衔接,以求更合理、可持续的保护文化遗产。9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全球范围内大尺度、大规模的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如文化景观、文化线路,以及民间文化遗产和专项文化遗产等,关注区域也从以欧洲为中心转向了亚太地区的东方文化遗产,关注的视点还延伸到了文化旅游、古迹遗址保护本身、文化多样性、展示与诠释等特定问题之上。

随着国际上对东方文化遗产的关注日益加深,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的理解和概念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1994年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通过对世界文化和遗产多样性的阐述,对原真性的概念作出了东方建筑文化的理解,加入了多元文化的非物质内涵并重新定义,扩展了原以西方强调物质实体为主流的原真性概念。《奈良文件》使得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东方文化及其遗产得到了与西方文化及其遗产同等重要的地位,开创了东方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篇章,也成为了关于原真性问题中最重要的国际文献之一。自此以后,亚太地区会议、美洲地区会议等相继举行,从遗产的场所精神等各方面对原真性做了深化和补充。1996年的 《圣安东尼奥宣言》、1999年的《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2005年的《操作指南》、2005年的《西安宣言》和《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7年的《北京文件》等都围绕原真性问题从具体区域、类型上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做了深入的国际讨论,表现了世界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也体现出了文化多样性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同和重视。2001年和2005年UNESCO还分别通过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倡议全世界共同保护“文化多样性”。

表1 遗产保护全球化和世界遗产保护历程

3.3 保护内容与遗产类型的扩充

《公约》中最先确定的遗产类型仅有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对其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和扩充则是在之后不断进行的。1975年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和 《布鲁日决议》、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1977年的 《马丘比丘宪章》、1979年的《巴拉宪章》、1982年的《佛罗伦萨宪章》、1987年的《华盛顿宪章》等一系列文件都从概念定义、保护措施、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再生更新等各个方面对历史建筑群、历史地段/地区、历史城镇/村落、历史园林和景观及其周边环境等做出了不断的深化和完善。1979年UNESCO将危地马拉的蒂卡尔国家公园定为第一个世界级的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增加了世界遗产的又一大类别。

1992年UNESCO将“文化景观”作为世界遗产的第四大类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⑥。《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00年)、《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年)、《防御工事和军事遗产章程》(2005年)、《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2005年)、《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年)、《文化线路宪章》(2008年)等文件都对世界遗产体系下的考古遗产、乡土遗产、水下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防御工事和军事遗产、历史性城市景观、传统运河、文化线路等遗产类型相关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系统的说明。另外,ICOMOS的多个科学委员会,以及DOCOMOCO等非政府组织都对土制建筑遗产、极地遗产、共享建筑遗产、20世纪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进行了相关的保护研究和实践。到目前为止,世界遗产保护的类型体系已经发展得十分完善和全面(表1,图3)[5]。

图3 世界遗产保护类型体系框架图

3.4 文化旅游与展示利用的兴起

90年代以后,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熟,同时由于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开始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和消费,国际上开始广泛关注文化遗产利用的相关问题,而文化旅游作为回应这一诉求的典型产物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如埃及金字塔、印度泰姬·玛哈尔陵、以色列耶路撒冷等都成为了文化旅游胜地。对此,UNESCO以及各大保护组织都特别关注文化旅游为文化遗产保护所带来的一系列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宪章等来约束和规范文化旅游,如1999年的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2002年的 《世界遗产地旅游管理手册》等。文化旅游的广泛兴起为遗产地带来了世界各地大量的观光者,这也使得如何向公众更好地、全面地展示文化遗产的内涵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际上对于文化遗产地从形象定位、展示理念、场地基础设施(包括场地布局、游线选择、路面铺装、台阶桥梁、排水系统、节点设计、入口和停车场设计等)、游憩服务设施(包括牌示系统、旅游中心、景观小品、植物配置、解说系统、户外照明和通信等)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探索与实践,较为成功的案例有如美国摩门先锋国家历史游步道的开发和规划。2008年,ICOMOS还通过公布了《关于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从展示的定义、基本原则、目标等方面对文化遗产的展示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解读和说明。

4 结语

从以国家为单位的文化遗产保护到遗产保护国际化,再到世界遗产保护,遗产保护的层次不断升高;从文化遗产到自然遗产,到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再到文化景观,世界遗产的保护类别不断完善;从单体建筑到建筑群,到历史片区和城区,再到跨国、跨区域的文化线路等大型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模不断加大;从古迹到历史建筑,到历史城镇和历史街区、历史园林,到工业遗产、共享遗产,再到水下遗产、防御工事和军事遗产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不断丰富,保护对象从历史古迹扩展到近现代甚至当代遗产以及专项遗产,保护重点从强调“纪念性”过渡到了同时重视遗产的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综合体现,保护方式从静态保护发展到了动态保护;从欧洲文化遗产到亚洲文化遗产,再到美洲、非洲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区域不断扩大;从真实性和完整性到原真性,再到文化多样性,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不断更新;从利用到展示到阐述,从反对文化旅游到规范文化旅游,从忽视社区参与到呼吁社会参与,遗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断凸显。可见,世界遗产保护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辉煌的成绩,对这些进步和成果的总结也能使我们在未来的世界遗产保护上明确道路,不断前行!

[1]张书勤.建筑学视野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组织及保护思想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12).

[2]郑育林.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与启示[J].文博,2010(1).

[3]Raymond Rocher(石雷).欧洲建筑与城市遗产概念及其发展(一)——欧洲历史性建筑遗产[J].童乔慧、李百浩,译.华中建筑,2001(2).

[4]镇雪峰.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经验和启示[D].上海:同济大学,2007.

[5]范今朝,范文君.遗产概念的发展与当代世界和中国的遗产保护体系[J].经济地理,2008(5).

注释:

① “风格式修复”开始于19世纪中期,以法国的著名建筑师维奥勒·勒·杜克为代表人物。其主张一次性“整体修复”,以对同样式的其他建筑进行历史性研究和分析为基础,完成建筑最初建造时的意愿或将其恢复到最重要时候的状态,强调“恢复原状”和“风格统一”,但弊端在于没有考虑时间的延续和历史的沉淀,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②“反修复运动”开始于19世纪下半叶,以英国的约翰·拉斯金和威廉·莫里斯为代表人物,其强调维护纪念物的真实状态,主张通过日常维护来实行“保护”而不是“修复”,但弊端在于它拒绝用新技术、新方法来保护历史建筑,仅用加固或支撑构建来使建筑不至于衰败坍塌,对于建筑长期的保护保存存在不利,过分保守,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③ “历史性修复”开始于19世纪末,以意大利的卡米洛·波依托和贝卢卡·贝尔特拉米为代表人物,其总结并综合了法国派和英国派的保护理念,认为修复是建筑保护的重要措施,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建筑修复在建筑形式上应尊重史料记载,而在建筑的结构材料上则可采用新结构和新材料。

④ 《威尼斯宪章》首次对“历史文物建筑”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⑤ICOMOS是一个系统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组织,其下面还有众多的保护机构,主要分为两个大类:第一类是由UNESCO在国家一级建立的以国家为成员的 “ICOMOS国家委员会”,目前为止有100多个;第二类是针对不同文化传统、不同遗产问题等成立的“ICOMOS国际科学委员会”,目前为止已有30多个。另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下属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太平洋群岛国际委员会(ICOMOS Pacifika),专门负责太平洋群岛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任务。

⑥ 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成为第一个世界级的文化景观。

责任编辑:孙苏,李红

Study on Protection,Development and Type System of World Heritage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world heritage's protection,from European and American enlightenment to heritage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ism an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ld heritage protection system.A comprehensive summary is made on some aspects of world heritage protection,such as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and login process,protection ideology and method,protection content and heritage type,cultural tourism as well as utilization and presentation.Also world heritage protection system,world heritage login process and the current world heritage protection type system are preliminarily established.

world heritage;protection development;type system;memorial;single building protection;architectural complex protection;UNESCO-WTC;WTC;IUCN;ICOMOS

TU984

A

1671-9107(2014)04-0005-04

基金论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51108476)基于地域的抗战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西南山地城镇文化景观演进过程及其动力机制研究(项目号51178479)。

10.3969/j.issn.1671-9107.2014.04.005

2014-01-04

郭璇(1975-),女,河南郑州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建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王谊(1988-),女,重庆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建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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