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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制度改革破题农村金融困境

2014-02-25于潇王大威

银行家 2014年2期
关键词:农地农村金融农村土地

于潇+王大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缩小城乡差距,着力发展农村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一直是政策面、学者及各界关注的焦点。但是,受制于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民财产权等问题,我国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一直颇受诟病。2013年底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即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用地市场,推进农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此,笔者期望借助土地制度改革的契机,通过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方式,破题当前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困境。

制约农村金融的困境:土地流转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出现困境、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主要在于农民融资时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农民最大的财产——土地,由于所有权的限制,难以实现流转,这使得农民难以获得生产生活所需的必要资金,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造成了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与农民的收入结构有很大关系。

目前,我国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农民如果要进入城市部门工作和定居,仍然要遵循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即农民将自己视为劳动力,并在农业劳动部门和非农劳动部门之间进行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框架下,土地所有权在国家、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分配,但却没有明确合理地界定他们之间的权利边界,从而导致了许多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拥有者”。农民土地权利的“缺失”使农村土地的流转变得异常困难,农民几乎无法通过流转土地而获得必要的资金;同时,外部土地需求无法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导致土地流转的需求越来越小,真正的土地流转仍然难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农民承包的用于耕种的土地的流转和定价一直较为困难,加之农民的现金流规模相对较小(用于农业生产的成本较大),造成了农民受资本约束较为严重这一典型特点,并且直接影响了农村金融环境——由于农民本身受资本束缚较为严重且难以将自己的耕地作为抵押,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群体的贷款或金融支持的条件也愈加苛刻,农民从金融机构取得所需要的贷款困难重重。这不但会造成农村金融环境的循环恶化,也很难利用农村金融手段有效解决农民资本受限等问题。基于以上分析,中央政府需要解决几个关键的问题:首先,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来破除农民资本约束?其次,如何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扶持力度?最后,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土地的联系是否是破除农村金融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

农村金融困境解决的可能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改革方面做出了有力的政策尝试。中央政府拟逐步放开农村建设用地,使其市场化,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此外,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并且加快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等二级市场。以上多方面的改革措施不但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指导方向的形成也解决了农民缺乏抵押物这一传统的农村金融困境。笔者认为,以开展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金融业务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着力点”和依托,是破解农村金融困境的一个合理途径。

金融机构开展农地业务是破除农民资本约束的有效方法。受资本约束的制约,我国农民由于缺乏农地财务权,不但对平衡城乡劳动力流动起到极大的阻碍作用,也会导致农民缺乏抵押物,造成传统农村金融的业务困境。通过开展农地业务,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亟需的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资本束缚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潜在不良影响,也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和业务开拓起着较好的作用。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地业务会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我国农村金融环境较差、金融业务开展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金融知识的匮乏和金融业务与农民群体相对较小的相关性。然而,根据农地流转的改革方向,以及对于土地的抵押、租赁等权利进行确认,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如果能根据农民土地权利流转而制定相关的业务,并积极加强业务的宣传,肯定会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金融机构不但会增加业务收入,合理改善业务结构,同时很有可能在整体层面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使农民对于金融业务更愿接受,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态势。

农村金融机构可通过农地业务加强农村的金融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往往在经营方面缺乏创新机制,业务单一且缺乏相应的竞争实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金融环境。然而,借助中央政府的最新政策,开展与农地相关的金融业务,会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呈现多样性发展的趋势,从而有望推动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性创新。

助推农村土地流转,破题农村金融困局

尽管农村建设用地即将实现流转,但要形成成熟完善的土地交易市场,真正满足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需求,除了发挥金融以农地流转为媒介为农民提供融资和信息配对的作用外,还可以通过信托服务、信息配对服务和融资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为农村土地市场提供金融服务,推进土地金融的相关业务发展。

以土地“股份化”解决农地融资困局。尝试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化”改革,即农民根据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在亟需资金时可以卖出或抵押自己的农地“股份”。农地“股份化”的思路不但可以使农民受资本约束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乡劳动力均衡。然而,如果当农民想退出自己的土地“股份”时,迟迟不能变现,这会对农民情绪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整体稳定。一方面,可以通过农地“股份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土地交易市场,使农民可以在土地交易所进行土地交易,进而实现股份的退出。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股份交易平台。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不但可以盘活农村的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还减小了农村居民的资本束缚。而商业银行依靠专业的土地平台业务,也会提高自身的中间业务收入,获得额外的利润,可谓是“双赢”的举措。

合理发展农村建设用地的信托业务。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文件中,虽然中央政府的政策没有直接提及信托方式,然而只要是“依法”的“其他方式流转”,就会有运作的空间,并可借此大力推广。对此,我国可以在信托业务上借鉴日本的模式,日本土地信托模式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并从受托银行使用土地获得的收益中取得红利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农民没有农地所有权,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权进行信托。2013年,中信信托推出首单土地流转信托,即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涉及安徽宿迁市约5400亩土地,远期为25000亩,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是:采用结构化混合型设计,既有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5400亩),又有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通过较为深厚的地方政府资源进行农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而获得利润,而农民可以通过土地信托的方式拿到红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公司需对土地进行详细地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情况,区分耕地和建设用地,对于建设用地可以扩大适用范围;对于耕地则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

以土地交易所进行农地信息配对业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文件,农村建设用地要与城市土地同价同权,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可见,一旦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立之后,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会急速上升。然而正如上文所说,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土地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难以真正“配对”,加上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的爆发式增长,可充分利用土地流转交易所进行信息配对,同时发挥商业银行农民客户资源广泛的优势,在土地交易所和农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2008年12月,中国首家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重庆土地交易所成立后,各地均成立了土地交易所和土地交易中心,农地交易逐渐建立起较为成熟的体系。但也应看到,农民受制于自身原因,存在农地交易知识相对匮乏,以及单笔交易相对较小等问题。对此,拥有广大农村客户源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以及各地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一方面可以开展信息代理交易业务,服务农民,实现农地在各地土地交易市场的集合、批量交易。另一方面,可考虑在银行间市场设立农地信息交流的区域或全国性平台,将农地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信息发布在一个公开的场所,然后对于农地条件合适的供求双方给予“配对”,并通知供需双方在各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通过商业银行完善农地股份融资业务。商业银行可开展农地融资业务,以可流转的土地为依托,为农民提供融资业务。一方面,农地实现流转,解决了之前农民缺乏抵押物的融资困局。商业银行可考虑以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抵押进行贷款融资,同时可考虑在贷款后进行资产证券化,以农地收入为现金流,在银行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农地股份融资业务是指农民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债券融资,即运用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对农民土地按照建设用地、耕地等分类并进行合理的估值,并于估值之后,根据土地的价值和未来现金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同时在未来市场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针对个人投资者发行。与此同时,农民可以继续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使用和耕种。笔者认为,农地股份融资业务一旦开展,农地的流动性会进一步增强,即使是耕地也会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变相地增强了流动性。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中国民生银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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