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四)
——没收销毁动物产品的法律文书应用
2014-02-24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四)
——没收销毁动物产品的法律文书应用
陈向武,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
编者按: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建议。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继续刊出。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本文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案例中的执法文书进行了点评,并制作了范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千克病猪肉、并处1500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卷内目录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8期86-88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的应用。、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5-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现场检查笔录3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0期91-9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应用。、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本文仅对本案中的《行政强制决定书》进行分析,指出本案中应用《行政强制决定书》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进行阐述。
1 本案中行政强制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决定书的具体内容见表1。
1.1 关于文书名称
从现行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可以看出,执法文书名称通常按照行政行为种类进行确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既包括查封(扣押)、证据登记保存,还包括没收销毁不具备补检
条件的动物产品等行为,前两类行为都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体现,后一类行为通过何种文书体现,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案中使用“行政强制”泛称作为执法文书名称,即“行政强制决定书”不准确,“行政强制”既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书”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种类。对于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的文书也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种类确定文书名称,即“没收销毁决定书”。
1.2 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7日4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5-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行政强制决定书成文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未经立案调查就认定为“病猪肉”显然欠妥。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只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在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情况下,方可采取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病猪肉”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令禁止经营的,是非法之物,不存在检疫许可的前提,不是“依法应当检疫”之物。因此,本案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病猪肉”采取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错误。
表1 行政强制决定书(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强制决定书)
2 没收销毁决定书的制作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以《动物防疫法》为例,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采取没收销毁措施;等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行为,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农业部修订发布了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对农业执法中常用的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使用的执法文书进行了规范,由于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通用文书,因而未对《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没收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使用的执法文书格式进行规定。为了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中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采取“没收销毁”行政强制措施时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本文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的规定,就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使用的执法文书,从该文书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供执法人员参考。
2.1 首部
首部由标题、案号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部分组成。
2.1.1 标题。标题由上下两行组成,并居中写明。第一行是制作该执法文书的执法机关全称,如,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行是执法文书的名称。《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将实施查封、扣押行为使用的执
法文书名称规定为“查封(扣押)决定书”,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使用的执法文书名称规定为“强制执行申请书”,以上范例可以看出,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是按照行为种类来确定执法文书名称的。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没收销毁不具备补检条件动物产品”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将使用的执法文书名称确定为“没收销毁决定书”。
2.1.2 案号。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年份+序号”,“行为种类简称”可以表述为“销毁”。
2.1.3 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的名称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内容。
2.2 正文。正文包括案由、违法事实、证据列举、补检情况、理由、强制依据、强制内容、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案由按照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分别表述为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或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如,当事人是经营行为的,案由表述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违法事实进行简要描述即可,如,“你于2014年×月×日在其开办的位于甲县白象街市场某某号摊点经营的50千克猪肉,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证据只进行列举,该文书中可以不对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对列举的证据进行说明。理由是指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要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强制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应写明多长时间内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
2.3 尾部。尾部包括成文单位的全称、印章和成文日期等内容。没收销毁决定书尾部,应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署名、加盖印章,并使用阿拉伯数字表明成文日期。没收销毁决定书制作范本见表2。
表2 没收销毁决定书(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为例,没收销毁决定书的制作范本)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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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12-00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