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调查权研究
2014-02-23顾玉梅
顾玉梅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80)
检察机关调查权研究
顾玉梅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80)
调查权是检察机关了解案情、罪情的一种手段,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主动性、程序性、独立性、广泛性的特征,可以按照涉及的司法法域、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等进行分类。建立检察机关调查权实施的保障机制,应加强立法及制度建设,科学配置相应的机构和职权,提高检察调查人员的素质。
检察机关;调查权;特征;分类;内容;保障机制
调查权是检察机关通过调查了解案情、罪情的一种权力。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及时准确地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保证法律监督是法律和现实对于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就在于能主动地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情况,只有主动去调查、去发现,才有可能遏制犯罪,才能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调查权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的必要手段。
一、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内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各项职权的基础,是检察权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调查权本质上是一种发现违法行为、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力,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一种真实反映。了解检察机关调查权的特征、分类等内涵对检察机关完善自身能力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检察机关调查权的特征
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主动性、程序性、独立性、广泛性的特征。有效地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程序性是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调查权是法律准许检察机关开展调查,调查具有程序性才能发挥调查权的作用。独立性是检察机关调查权完整实施的必要保证。不独立,检察机关就会被牵制,调查就缺乏时效性,证据的真实度、可靠度就会大打折扣。广泛性是指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贯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并且包括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腐败的调查和各种社会调查、联合调查。
(二)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分类
按照涉及的司法领域,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可以分为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行政诉讼中的调查权,该分类具体如图一。检察机关的调查权是紧紧围绕着诉讼司法活动而存在的,当司法诉讼活动中出现司法审判不公时,检察机关应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
图一 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调查领域分类
按照调查内容,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可以分为侦查前后的调查权、非法证据调查、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查明案件事实证据与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调查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该分类具体如图二。
图二 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调查内容分类
按照调查对象的不同,检察机关调查权可以分为立案侦查的调查权、诉讼监督的调查权、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权,该分类具体如图三。
图三 检察调查权的调查对象分类
二、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具体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包括保障涉案人员的人权、加大司法监督和诉讼的公正性、加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同时对检察机关行使各项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68条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查明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实、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是否合法等;第171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总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司法公正,新刑诉法对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调查要求更加严格。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开展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83条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审查和核实。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内涵,其中包括调查的方式、调查的手段、调查权实施的范围等。
(一)自侦案件侦查前后的调查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自侦案件办理中的问题进行了直接回应,直接或间接地增强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比如强制侦查权包括了强制措施的扩充、侦查手段的扩张和获取口供条件的改善。再如《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或者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针对重大案情,传唤或者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从十二小时到二十四小时,是根据检察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作出的调整。
(二)非法证据的调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了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直接证据的范围。该法第54条第1款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第2款及第55条规定了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并且调查核实。该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发现有非法或者不符合程序搜集到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且不得将其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这一规定是贯彻宪法精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将成为司法活动中治理刑讯逼供的依据。
(三)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纠正。检察机关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是有一定依据的,只是不够直接和具体。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应以发现、核实、纠正违法行为为核心内容,以此建立调查机制,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在调查基础上由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以增强监督实效。
(四)查明案件事实证据与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调查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对案件正确定性及处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调查、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及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及抗诉案件中。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侦查出现分歧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具体理由,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在立案监督案件中是非常必要的,是立案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为帮教、矫正、教育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法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从而在审查批捕、起诉决定中将其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加大了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量,同时案件程序更加复杂,要求办案人员具有更高素质,这就对检察机关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调查权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立法及制度保障
检察机关只有享有调查权,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和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是检察调查权的根本性保障。破除法律制度不完备对检察调查权的制约,首先要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调查的权力,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法律监督的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其次,要对检察机关的检察调查权予以具体的细化和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规定予以统筹整合,改变当前这种检察调查权规定零散的现状,在充分考虑法律监督调查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的有益经验,系统性地制定《检察机关检察调查规则》,对检察调查的原则、范围、途径、程序、终结及处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此须注意的一点是,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义务不可能仅通过《检察机关检察调查规则》来明确,而它又对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调查,调查对象有接受或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义务。
(二)机构和职权配置保障
检察业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检察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检察调查权的基础性保障。科学规划检察业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配置,需要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一体化的高度,充分考虑检察调查的实际需要,合并并明确部门职责,避免部门之间扯皮推诿,影响检察调查实效。如湖北省检察机关依照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将50人以下检察院中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整合成批捕公诉部、监督部,将反贪污贿赂局组建成职务犯罪侦查部,将控告申诉检察科、人员监督员办公室、法警队组建成案件管理部。这一有益的探索对检察调查权的有效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如将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的诉讼职责职能整合组建批捕公诉部,可以统一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调查,防止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调查、监督的实效。
(三)调查人员及队伍素质保障
检察调查人员作为检察调查工作的实际操作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着检察调查的实际效果,是检察调查权的关键性因素。提升检察调查人员的检察调查能力,应从三个方面着力。第一,要让检察调查人员明确检察调查、发现违法犯罪在法律监督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检察机关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等举措,使检察调查人员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工作激情。第二,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调查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检察调查人员对检察调查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第三,加大对检察调查队伍的人力、物力投入,优化年龄结构,增强队伍力量,确保检察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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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责任编校:陶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