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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2014-02-12彭瑞花

关键词:戒律佛教法律

彭瑞花

(青海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8)

浅议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彭瑞花

(青海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8)

佛教传入中国后主动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接受本土法律的规制,佛教教义和戒律逐步刻上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烙印。同时,佛教教义和戒律中的众生平等、慈悲报应、地狱、忍辱和合等思想也日益影响着传统法律思想,改变或强化着帝王贵族、氏族官僚以及普通百姓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观念。究其原因,佛教以儒家思想为桥梁影响传统法律思想、佛教受世俗法律的特殊规范、佛教戒律与法律的相通与互补等因素使佛教影响传统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佛教;法律思想;戒律;影响

佛教自两汉之际传入中土,逐步在儒家思想占居绝对主流地位的思想文化背景中开辟出一条发展之路,逐步实现中国化并得到广泛传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佛教主动吸收和融入本土的思想文化,迎合统治者的需要,接受本土法律的规制。因此,佛教的教义和戒律也深深地刻上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烙印,并出现了大量的伪经,这些伪经大多融合了佛教教义和传统儒家思想,宣扬忠君、孝亲等思想,深入人心并得以广泛流行。佛教在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的同时,佛教戒律作为佛教信徒的行为规范,历来被称为佛教中的法律,其中的戒律思想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传统法律思想,改变着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

一、影响传统法律思想的佛教理念

1.众生平等思想

平等是佛教的基础思想之一,这种平等的思想起源于释迦牟尼创教时反对婆罗门教四种姓制度而提出的“种姓平等”,后来又发展到“众生平等”,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平等思想。佛教不但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而且主张人与其他有情众生之间平等,强调的是对所有众生的尊重和关怀。汉译佛典中的《百喻经》、《杂譬喻经》、《杂宝藏经》、《贤愚经》、《六度集经》中有很多反映佛教平等观念的佛经故事。佛教传入中国之后,这种平等思想也逐渐传播开来,并与我国固有的等级观念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在佛教看来,无论出家之前的身份是多么显贵或者贫贱,进入佛门便意味着世俗的身份标签一概消除,所有的人都姓“释”,成为佛子,在戒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有情众生均有佛性,“一阐提”亦可成佛,人人都可以受戒,正如《梵网经》所说:“国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刚神、畜生乃至变化人,但解法师语,尽受得戒。”[1]1004任何人犯戒,所受到的戒律上的惩罚也是相同的,不会因为出家前的身份高低或者僧制的不同而有区别。禅宗清规中有一项普请制度,将佛教的平等思想从实践中予以实现,“普请之法,盖上下均力也,凡安众处有必合资众力而办者,库司先禀住持,次令行者传语首座维那,分付堂司行者,报众挂普请牌,仍用小片纸书贴牌上,云(某时某处)或闻木鱼或闻鼓声,各持绊膊搭左臂上,趋普请处宣力,除守寮直堂老病外,并宜齐赴,当思古人‘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诫。”[2]1144“山中梵剎,坡事尤多,遇期,鸣梆齐行,虽住持,亦不得好逸推劳。有病则不勉强,至老方可歇息。同居大众,开遮亦尔。”[3]485僧众不论僧制高低,都要参加普请劳作,不允许搞特殊化。由于僧众无一例外都要参加劳动,住持亦不例外,因此在这一点上,所有的僧众都是一律平等的。正是这种平等的思想和组织模式,使禅宗拥有了越来越多的信众,并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佛教宗派,甚至成为中国佛教的代名词。

自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就成为我国正统的法律思想,这种正统的法律思想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等级森严,“三纲五常”以及古代法典中的“十恶”、“五服制罪”、“官当”等法律制度都是这种身份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这种等级制度在遭遇佛教大力宣扬的“众生平等”思想后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冲击,这两种思想碰撞的一个表现就是一直持续到宋代的“沙门应不应该致拜君亲”的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佛教为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认识到“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主动迎合统治者的要求,适应儒家的尊卑有别思想。同时,众生平等的观念也开始在华夏大地流传并逐步深入人心,“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成为历史上多次农民起义的口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践。

2.慈悲和报应思想

慈悲是佛教的核心理念之一,是中国佛教的根本精神所在,佛教的慈悲观念由平等观念引申而来,佛教认为“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所以众生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他人之苦应当感同身受,视他人为己身,起悲悯之心。佛教的许多经典都宣扬慈悲理念,比如《妙法莲华经》宣扬的就是观音菩萨的大慈大悲精神。《大智度论》说:“慈悲是佛道之根本。所以者何?菩萨见众生老、病、死苦,身苦、心苦,今世、后世苦等诸苦所恼,生大慈悲,救如是苦,然后发心求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以大慈悲力故,于无量阿僧祇世生死中,心不厌没。以大慈悲力故,久应得涅槃而不取证。”[4]256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已有“好有好报,恶有恶报”以及“积善之家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传统观念,佛教传入之后,“十二缘起学说”以及“三世两重因果说”把因果报应的思想作了最彻底的发挥,弥补了儒家报应思想容易被证伪的不足,日益深入人心,并流行至今。报应的思想与慈悲思想交叉融合,不仅指导了佛教戒律的持守,约束着佛教信众的思想和行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法律思想,对我国古代刑罚的滥酷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约作用。比如十六国时期后赵君主石虎因崇信佛法,畏惧佛教因果而减少杀戮。隋文帝由于深受佛教影响而遵循“化死为生”、“化重为轻”的原则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刑杖刑等千余条。宋时临汀郡守郡张昌执法宽和,被当地百姓称为“张佛子”,很显然是受到佛教的影响所致。这种恤刑慎杀的思想一方面使刑罚的制定和执行更具人性化,从而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由于一味地奉行慈悲之心以及害怕杀戮而造恶业,所以也出现了过度宽和而造成的司法不公现象。“自佛教传入中国,不杀生及因果报应的信念深入人心之后,执法官吏斤斤于福孽之辨,以为杀人系造孽的行为,为了怕诛及无辜,报应自身,往往以救生为阴德,不肯杀戮,一意从宽。”[5]260“官吏遇有开脱之处无不曲为开脱,甚至强奸杀人等重罪意存姑息,不办死罪”[5]261,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由于受到佛教慈悲观念的影响,自南北朝时期开始实行断屠令,在一年之中的正月、五月和九月里,从初一至十五,以及每月的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和三十日要吃素持戒,后来唐高祖以道教的“十斋日”取代“六斋日”,也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每月的初一、十八、二十四、二十八这四天为斋日,明确规定在断屠月日,不得执行死刑,如果官员违反此规定而在斋月和斋日执行死刑,将处以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得唐朝接近三百年的时间中,除了武宗灭佛期间外,每年有大半时间是不能执行死刑的,并且这项关于死刑执行时间的规定影响了后世的诸多朝代,到宋代甚至明代,虽然三长斋月不再禁止执行死刑,却仍然坚持每个月的斋日里不得行刑。

3.地狱思想

佛教地狱思想与因果报应、轮回转世思想紧密相关,是对因果报应理论的深化和完善。地狱是人死以后承受果报和审判的地方,主要是通过对生前造了恶业的人加以惩罚,以此来告诫人们要多行善事,少造恶业。生前所造恶业大小,死后都要受到残酷而公正的地狱审判,并通过地狱惨毒酷烈的折磨消除生前的恶业,从而起到教化世人的作用。梁萧琛曾说:“今悖逆之人,无赖之子,上罔君亲,下虐俦类,或不忌明宪,而乍惧幽司,惮阎罗之猛,畏牛头之酷,遂悔其秽恶,化而迁善,此佛之益也。”[6]57但是,佛教地狱思想在教化世人行善去恶的同时,对中国的法律思想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及后世统治者总结出来的夏桀、商纣因其酷虐暴政而亡和秦朝刑法苛酷而速亡的历史教训,一些沿用很久的酷刑,比如车裂、镬烹、斩趾、劓、刖、黥等被废弃不用,刑罚朝着宽和的方向发展。然而,佛教地狱思想的传播却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但熟悉了地狱中令人发指的残酷刑罚,而且慢慢地接受和认可了对罪犯法外施加酷刑的合理性。正如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七·讯囚酷法》中所说的:“自古酷刑,……其技与其具皆非人理,盖出于佛氏地狱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人,使之信也,然其说自南北朝澜漫至唐……佛之言在册,知之者少,形于绘画,则人人得见,而惨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阎立本图《地狱变相》至今尚有之,况当时群僧得志,绘事偶像之盛从可知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利博,佛本以善言之,谓治鬼罪于幽阴间耳,不虞其弊使人真受此苦也。吁!亦不仁之甚矣。”[7]537一些统治者和执法官吏模仿地狱酷刑,加诸活人,从而制造了“人间地狱”。而普通百姓对于残酷刑罚的见怪不怪,各种书籍中对实施酷刑的详细描述足以说明人们对这种以暴制暴形式的接受,所以像凌迟这样的刑罚才能够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上大行其道,直至清末才得以废除,这对形成正常合理的法律思想不能不说是一种破坏。

4.忍辱、和合思想

无讼、息讼思想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该思想是由儒家的孔子最先系统地提出并加以论证的,但当时的道家以及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思想持赞成态度,到了后世,甚至认为诉讼是世风日下的表现,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法律。甚至到了当代社会,这种根深蒂固的法律思想仍然在我国普遍存在着。佛教传入后奉行“忍辱”、“不争”的戒律和思想为息讼的法律思想提供了另外一种教化的方法。

在佛教中,忍辱又叫忍辱波罗蜜,属于佛教修行法门的六大方法之一,“奉持诸佛清净戒,乃至失命不毁伤,若人刀杖来加害,恶口骂辱终不瞋”[8]385是佛教忍辱观念的深刻写照,对于僧侣和佛教居士来说,忍辱是其必须的修持之一。佛教的忍辱是从般若性空的理论上阐述的,由于世间“名相”皆幻相,种种“分别”都为妄,无论是“我执”还是“法执”都是空,故而能忍,尤其是以普度众生为己任的菩萨众,更应秉持忍辱的精神,践行菩萨道。

佛教忍辱思想与和合思想关系密切,佛陀制戒的目的在于和合僧团,消除僧众之间的矛盾,唯有僧团和合,才能安心修行,令正法久住,因此,和合是佛教戒律的重要原则,除了维护僧团内部的和合之外,还蕴含着以和合的理念处理佛教与道教、儒教的关系,佛教与国家政治的关系,佛教与法律的关系。为了维护僧团和合,佛教甚至提倡非常程度的忍辱。佛教的和合思想与儒家所主张的“以和为贵”精神是相通的,忍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和合。佛教为了维护和合,提出了完善的“六和敬”制度,即:“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9]359为维护六和敬,在戒律中将破坏六和敬的行为认定为最严重的罪行,《梵网经古迹记》更详细列出保障六和敬得以实现的十大戒条。佛教戒律的宗旨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其中,劝人息讼被认为是善举,“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劝和斗争为一善。”[10]683佛教的这种忍辱、不争、安然守道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影响到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息讼、无讼甚至贱讼的思想进一步得到强化,加上统治者以及各级官吏利用佛教的忍辱思想加以教化,息讼的法律思想便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直至今天,这种思想依然占居主流。

二、佛教对世人法律思想的影响

佛教传入中国之后,首先在上层统治阶级中流行和传播,历史上有很多帝王、贵族都成为佛教信徒,广建佛寺,弘扬佛法,动用官方力量组织译经,隋唐五代时期更有多位帝王受菩萨戒,自称“菩萨戒弟子”。除了帝王以外,氏族官僚以及普通百姓的思想也随着佛教的传播而受到一定的改变,导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佛教教义和戒律的影响。

1.佛教对帝王法律思想的影响

佛教传入中国后很快便认识到只有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才能立足,“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11]108,佛教的大力发展均得益于统治者的大力支持,佛教一旦失去统治者的扶持和崇信,则必然举步维艰甚至覆灭。对于两者关系的清醒认识使佛教自始至终把自身置于皇权之下,依附于帝王,为帝王的统治服务,为世俗的法律行为论证其合理性,力争得到帝王的倡导和扶持。

佛教在皇权面前的这种姿态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在对封建统治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佛教获得了生存的空间。佛教义理所彰显的魅力以及对百姓的教化功能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所以自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佛教得到了许多帝王的崇奉。崇奉的最直接表现之一是聆听高僧讲论佛经并与之研习佛理,有的帝王还亲自写疏文、制佛乐、作佛诗,其佛学修养和佛理意趣之高,不在普通僧侣之下。“凡南朝帝王即位,年岁稍长,知文学者,靡不奖励佛学,并重玄理,宋宜都王义隆,年十四,博涉经史,善隶书,宋武帝使名僧慧观与游。及即位为文帝。孝武帝即位时年二十四岁,亦稍有文才。明帝为湘东王时,好读书,爱文义。均颇信佛,而文帝或孝武帝且于玄谈亦特加提倡(如顿渐义)。……及至齐朝,文惠太子豫章王嶷竟陵王子良均笃信释教,并重义理。故佛学盛极一时,竟陵王领导名流,尤为大法之功臣。”[12]345

帝王佞佛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对高僧的礼遇,唐玄宗封善无畏、金刚智、不空为“开元三大士”,并尊善无畏、金刚智为国师,不空在玄宗、肃宗、代宗三朝所具有的崇高政治地位更是前所未有。除此之外,帝王奉佛还表现在造佛寺、造佛像、建佛塔、扶持寺院经济、迎奉佛骨等诸多方面,唐代曾举行过七度迎奉佛骨的大事,涉及唐太宗、唐高宗、武则天、唐肃宗、唐德宗、唐宪宗、唐懿宗这七位君主。虽然有的帝王本身并非信仰佛教,而只是为了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已,但也不能否认有些帝王是虔诚的佛教信仰者。封建社会中,帝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更是法律的最高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佛教信仰和佛教信徒的身份或许会影响其立法思想,遵守佛教戒律,减少罪业。

2.佛教对氏族官僚法律思想的影响

佛教传入初期的汉朝,并未得到氏族官僚的认可和信仰,魏晋南北朝以及之后的隋唐是中国化佛教走向成熟和顶峰的时期,这段历史时期中,佛教逐步得到了氏族官僚的青睐。魏晋时期的氏族官僚信仰佛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身在官场的他们往往显赫一时却又突然间身首异处,变化无常的宦海沉浮与佛教所讲的“无常”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士族们的精神需求,所以魏晋时期以及隋唐时期的氏族官僚和文人多与佛教关系密切。比如东晋王朝的实际缔造者王导不仅自己信仰佛教,他的六个儿子也都信佛,并经常与僧人交流礼佛心得。晋孝武帝的丞相谢安是当时出名的清谈家,他与当时的高僧支遁交往密切,他的后代谢灵运与僧人结交和研究佛经,对佛法的弘扬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唐朝重臣裴寂、萧瑀两人在武德朝先后任左右仆射,主持修订《武德律》,同时,两人都是虔诚的佛教信徒,并且与僧侣往来密切,萧瑀不仅本人信仰佛教,其家族之中有多人出家,他为了捍卫佛教而在朝堂之上与傅仪争论。《贞观律》的主持者房玄龄与佛教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不仅与高僧关系密切,且多次受命赞助玄奘、慧净等高僧的译经事业。另外,长孙无忌、于志宁等《永徽律疏》的编撰者也或多或少与佛教有着联系。

由此可见,一方面,王导、谢安作为朝廷重臣,深受帝王重用,他们对当朝法律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发言权,唐朝的裴寂、萧瑀、房玄龄、长孙无忌、于志宁更是法律的制定者;另一方面,他们或者是虔诚的佛教徒,或者与佛教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对佛教义理和戒律都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受到佛教观念的影响是非常自然的。佛教中的名词“十恶”、“五逆”在法律的制定中加以运用,成为法律术语,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借鉴,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制定者已经在佛教的影响下认同并吸收了佛教的这些理念。

3.佛教对百姓守法思想的影响

佛教的传入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传入之初是上层贵族的精神奢侈品,主要在上层社会中传播,所以对社会的影响也是自上而下的。随着佛教的广泛流传,以及统治者对佛教的有意扶持和宣扬,对下层百姓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到隋唐时期佛教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的精神信仰。

戒律是佛教的根本,佛教“戒”“定”“慧”三学以“戒”为首,戒律的本质就是为了“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佛灭度后,以戒为师”。佛教戒律繁杂,不仅有出家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更有在家居士戒,而佛教戒律的根本要义在于高度的自我约束,“戒律之本,要在不违自性戒而已”[13]693,这与法律重在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有所区别。中华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受到儒家礼制和伦理道德思想的约束,“出礼入刑”,所以佛教戒律与法律在对人的约束功能上是相通的,前者重在自律,后者重在他律,二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而也能够得到统治者的利用,以戒律来规范世人的思想和行为,加强教化,维护统治。同时,虔诚的佛教徒,无论是僧侣还是居士均会在不同程度上遵守戒律的规范,约束自身的思想和行为,戒律中的慈悲、公平、忍辱、忏悔等思想自然能够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形成和强化其自觉守法、息讼止争等观念。当这种法律思想和观念逐步成为世人根深蒂固的意识时,就会成为一种民族性的自发的理念,影响深远,比如中国公民耻于争讼的观念至今影响广泛。

三、佛教影响传统法律思想的必然性

1.佛教以儒家思想为桥梁影响传统法律思想

佛教传入中国之前,儒家、道家、法家对中国法律思想均产生过举足轻重的影响,随着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成为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佛教传入后,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与正统思想之间分歧显著,为了得到在华夏大地生存和传播的空间,佛教主动采取了融入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方针,开始了其中国化的历程,佛教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也是其中国化、儒家化的过程。历史上既有儒生非难和指责佛教,把佛教称为夷狄之教,从而爆发儒家与佛教之间的“沙门敬王”、“白黑论”、“夷夏论”、“神灭论”之争,也有竭力用佛教教义去迎合儒家,以比附的方式解释佛教义理。比如用《周易》的“四德”(元、亨、利、贞)配佛身的“四德”(常、乐、我、净),以儒家“五常”(仁、义、礼、智、信)配佛教的“五戒”,[14]358为三教合流创造了条件,并形成了中国化的佛教宗派天台宗、华严宗和禅宗,其中禅宗完全是中国所独创的新宗派,处处显示出受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的痕迹。汉魏时期,“佛教徒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儒家思想和规范来理解和诠释佛教,以求得佛教的生存和发展”[15]35。不管是争论还是调和,其中少不了思想火花的碰撞,而思想的碰撞、争论本身便是互相影响的表现。历史上有很多像柳宗元、刘禹锡等信佛、崇佛的儒生,也有像李翱等政治上斥佛,理论上却主张融会儒佛之人,兼信儒佛二教或者儒佛道三教的士大夫们与佛门高僧交往密切,相互影响,成为佛教借助儒家影响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途径。

2.佛教受世俗法律的特殊规范

虽然佛教教义是出世的,但是佛教作为实实在在的一种社会团体则是入世的,离不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大环境,不论是作为僧侣、信徒个人而言,还是佛教团体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来说,都离不开与世俗社会的交往,涉及民事案件时,佛教与世俗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并无太大区别,世俗法律多以“民事从俗”的原则加以处理,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法律则往往有特别的规定。

由于佛教的根本精神在于“众善奉行、诸恶莫作”,佛教繁杂的戒律规范更是以此作为目的,所以世人对佛教僧侣的行为期望比世俗之人要高得多,认为僧侣犯罪要受到更重的处罚,“刑事从严”的思想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层面。僧尼是刑法中特殊的犯罪主体,唐朝有专门适用于僧尼犯罪的僧格,唐律对僧尼的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了区别于世俗罪犯更重的刑罚。比如,僧尼犯奸、盗、毁坏佛像等罪,都要加重处罚,有些地方官吏甚至对僧尼犯罪法外施以重刑。当然,僧尼除了犯特定罪要受到比世俗之人更重的刑罚以外,还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比如反逆重罪不连坐,以度牒折抵刑罚,通过令其还俗以折抵刑罚等。统治者制定僧官制度,保证僧侣和僧团在政治上的服从,以行政手段干预僧侣的持戒、守戒,保障僧侣的数量和素质。僧官便具有了僧制和国家法律双重执法者的身份,兼通僧制和世俗法律,鉴于中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一体化,所以僧官往往拥有一定的司法权,佛教与法律便在僧官的身上统一了起来,相互影响自是不可避免。

3.佛教戒律与法律的共通与互补

佛教戒律不仅具有规范信徒思想和行为的意义,更有调整僧团内部以及僧团与世俗之间社会秩序的作用,具有类法律的特点。佛教戒律与法律之间有很多共同点,如:戒律与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止恶扬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戒律与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罚则,一旦违反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等等。

佛教戒律与世俗法律具有互补性,戒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法律只能限定人们不能做的恶事,却不能规定人们应该做的善事,法律只能规范和制裁人们表现于外的行为,却不能制裁尚未表现于外的思想。而佛教主要强调自省,重视的是内心对戒律的自觉遵守,“佛教戒律对于犯戒僧众不是志于外在惩罚而是重视促进其内心的警醒、发现和对所犯过失的真正认识,并因之而改过自新。”[15]29也就是说,戒律弥补了法律中未发现的犯罪行为不受惩罚的局限性,将社会对人们的他律变为内心信仰的自律。法律防范犯罪于已然,而戒律却重在防范犯罪于未然,二者所具有的教化功能是互补的。

[1](后秦)鸠摩罗什.梵网经(卷2)[M]//大正藏(第24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5.

[2](元)德辉.敕修百丈清规(卷6)[M]//大正藏(第48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5.

[3](清)仪润.百丈清规证义记(卷7)[M]//卍续藏(第63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6.

[4](后秦)鸠摩罗什.大智度论(卷27)[M]//大正藏(第25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5.

[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6](梁)僧祐.弘明集(卷9)[M]//大正藏(第52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5.

[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8](萧齐)昙摩伽陀耶舍.无量义经(卷 1)[M]//大正藏(第9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5.

[9](唐)道宣.毗尼作持续释(卷1)[M]//卍续藏(第41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6.

[10](明)朱宏.云栖法汇(卷8)[M]//嘉兴藏(第32卷).台湾:新文丰出版社,2009.

[11](梁)僧祐.出三藏记集(卷 5)[M]//大正藏(第 55卷).石家庄:河北省佛教协会印制,2005.

[12]汤用彤.汤用彤全集[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13]熊十力.存斋随笔[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4]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5]王建光.中国律宗通史[M].上海:凤凰出版社,2008.

Brief Discussion on Effect of Buddhism on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

PENG Rui-hua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Xining810008,China)

Buddhism incorporated into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put itself under local legal regulation autonomously when it diffused into China.Buddhist teachings and commandment are branded with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Meanwhile, some thoughts such as Equality of all beings, Compassion and Retribution,Hell,Patience and Harmoniousness had more and more influences on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They changed or strengthened the concepts of emperor and nobility, bureaucrats and people on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stice and abidance by law.That is because of following necessary factors:firstly,Buddhism influenced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 bridged by Confucian ideas.Secondly, Buddhism was regulated specially by secular law.Thirdly, Buddhist commandment and law had communicant and complementary factors.

Buddhism;legal thought;commandment;influence

1672-2035(2014)05-0040-06

D929;B94

A

2014-03-12

彭瑞花(1980-),女,山东青岛人,青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陕西师范大学宗教研究中心在读博士。

【责任编辑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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