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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

2014-02-12吉宇宽

图书馆论坛 2014年7期
关键词:咨询员咨询服务咨询

吉宇宽

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

吉宇宽

用户学科知识融合的需求、信息技术的发展促成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兴起。知识咨询服务中,图书馆向用户直接提供作品或作品的片段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和处理“问题/答案”可能引起署名权与发表权的纠纷。图书馆只有合理利用著作权作品、恰当提供咨询成果、征求用户处理“问题/答案”的合理意见,才能有效控制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图书馆 知识咨询服务 著作权侵权 控制措施

信息技术驱动用户利用信息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由早期以整本单元文献利用转向以章、节为单元的知识利用。应对用户信息使用方式的变化,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开始转向知识咨询。图书馆知识咨询是以知识的搜寻、分析、重组为基础,根据用户的问题和环境,融入到用户解决问题的过程之中,提供有效支持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的服务[1],它是图书馆知识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知识增值服务的主要摸式,将成为图书馆服务的核心内容。由于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方式已经发生新的变化,致使著作权侵权形式日趋复杂化,因此,著作权侵权控制问题已经成为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1 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与作品利用形式

1.1 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的兴起

1876年美国伍斯特公共图书馆馆长塞缪尔·格林最早倡议图书馆开展参考咨询服务。1883年波士顿公共图书馆设置专职参考馆员和参考阅览室,标志着参考咨询服务作为图书馆核心业务工作的开始。尽管后来的咨询方式发展到电话、信件、传真等,拓展了参考咨询服务的空间和范围,实现了参考咨询的远程服务,但参考馆员与用户面对面的咨询交流一直是图书馆开展参考咨询服务工作的主导模式。20世纪末,随着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具、工作模式发生根本变化:传统参考咨询工具(文摘、索引等)已被飞速增长的工作站、联机、光盘和万维网络取代,推动传统参考咨询向数字参考咨询发展[2]。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图书馆单纯的文献信息提供已经不能满足用户不断深化的知识需求,用户迫切期望得到可定制的个性化的知识产品,用户的这种知识需求不断推动咨询服务从参考咨询向知识咨询演进。虽然知识咨询与参考咨询存在交叉,但并非所有参考咨询都是知识咨询,知识咨询比参考咨询更深入,不仅向用户提供简单的数据、信息、知识检索,更侧重使用数据、信息、知识向用户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

促成图书馆知识咨询兴起主要有以下因素:

(1)用户学科知识融合的需要。由于各学科领域不断细化,导致学科之间的知识结构、模式等方面出现较大差异,致使学科知识碎片化与断裂化,造成部分用户无法完全了解和掌握自己学科以外的知识,难以与其它学科知识群体交流。再者,由于知识的剧增和学术问题日趋复杂,使得研究交叉学科与复杂问题的用户需要知识的关联者来帮助他们发现、关联、转换和重组不同领域的不同形态的知识。而图书馆的知识咨询员就可以发挥知识管理与知识服务的功能,为不同的用户提供知识咨询服务,充当不同学科之间知识融合的纽带。他们依靠长期积累的经验,可以把不同学科知识组织到一个逻辑或应用体系,支持知识的关联与转换,并利用知识咨询平台向不同知识群组提供到桌面的服务[3]。此时图书馆知识咨询员提供的不再仅仅是文献信息内容的检索,更多的是不同学科知识的集成、整合与匹配。

(2)知识检索技术的支持。由于现代网络检索技术以及各种语义自动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图书馆或用户就可以突破只能检索到以整册、整章或整节为单位存在知识点的限制,直接检索到以字、词、句、片段等为单位存在的知识点,这不仅节约了图书馆或用户的时间与精力,还减低了图书馆和用户获取知识的成本。

(3)用户知识检索的局限。由于缺乏时间、信息素质、知识检索工具、学科协同能力等知识获取的基本因素或技能,用户的知识咨询问题大多必须借助图书馆来解决。

(4)图书馆能够满足用户知识的需求。迎合用户的知识需求,图书馆把业务流程驱动服务改变为用户需求驱动服务的模式,开始融入到用户的问题环境,嵌入到用户的研究过程。图书馆咨询员在重组馆藏资源的基础上,可采用BBS、电子邮件、超文本链接、远程浏览和下载等技术,开展在线实时问答和表单提问延时回答、电子邮件服务、网上阅读和下载、网络聊天、视频会议、自动建库和检索、解答窗文本编辑等多种模式的知识咨询服务,并力求把知识咨询服务打造成图书馆服务的核心内容[4]。

1.2 图书馆知识咨询中作品使用的基本形式

知识咨询过程也是知识转化过程,主要表现为隐性知识转化和显性知识转移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隐性知识转化:图书馆的知识咨询员基于岗位、问题环境、交流工具,将自己拥有的工作经验、学习技巧、研究方法等隐性知识,通过在线实时问答、面对面、电话、网络聊天、视频会议等交流,让用户了解、掌握和领会,最终内化为用户的隐性知识,或形成咨询员解决用户问题的方案。第二种形式是显性知识转移:图书馆咨询员向用户提供显性的作品知识,用户抽取显性作品知识后内化为自己的隐性知识;或者用户综合咨询员提供的显性作品知识,创造出基于知识需要的系统性的显性知识作品;或者咨询员基于用户问题环境,将非系统的显性知识按照一定的逻辑关联、组合、集成为系统的显性知识作品(问题解决方案)直接提供给用户[5]。从知识转化过程来看,图书馆在知识咨询中作品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图书馆知识咨询员向用户直接提供含有特定知识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或者直接把网络作品资源、数据库资源做成链接形式,为用户提供“使用权限范围内”的全文获取服务;(2)知识咨询员在获取作品、信息之后,抽取含有特定知识片段,再融合自身的隐性知识,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行加工,最终形成用户知识咨询的问题/答案,再提供给用户,或发布咨询系统的网页上,对其他咨询员的起到了借鉴作用;(3)图书馆通过知识咨询系统自动建立咨询档案,汇集成专门的咨询知识库,供其他用户对于同类咨询问题检索利用,以节约图书馆和用户的时间,降低知识咨询成本。从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情况来看,图书馆知识咨询中主要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利用作品资源的著作权问题;二是制作问题/答案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知识咨询员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咨询员与用户知识交流、形成与提供问题/答案过程中,可能发生发表权和署名权的纠纷。

2 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著作权侵权的控制

2.1 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分析与控制

在知识咨询过程中,图书馆以复制的方法向用户提供作品或作品片段的复制件仍是重要的方式之一,这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进行发行的专有权利,具体指以出售、赠与或出租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最初专指图书、期刊的发行,后来扩张到电影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诸多领域。模拟时期,图书馆涉及知识咨询服务时,一般是在拥有纸质作品(多以购买作品复制件的方式)的基础上,以出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由于传统的纸质印刷型的知识资源具有非共时性的特性,使用者不可能同时占有一件作品的复制件,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共享事件,那么图书馆向用户提供图书、期刊等纸质作品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数字时代,图书馆出于知识咨询的需要,向用户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仍在延续使用,有时也在所难免(如稀有珍本作品),但此时“复制”方法大多已经转化为“数字化”方式,图书馆无需购买作品复制件,而是自行数字化或复制作品、作品片段以后向用户提供。如果图书馆未取得著作权人的复制与发行授权,就属于擅自改变作品的发行范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就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6]。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了存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著作权作品,但是,却把复制的目的限制在“存列或者保存版本”范围之内,并且不允许以销售、赠与、出租的方式进行作品复制件的发行,向“用户提供”不在使用的目的范围。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比起欧美等国的《著作权法》更为严格。在现实情况下,我国图书馆在进行知识咨询服务中,向用户提供作品或作品片段,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以约定方式进行。基于知识咨询,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建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可以参考美国《著作权法》 第 108条、英国《著作权法》 第37-41条、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俄罗斯《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除保存、替代与陈列的需要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以外,还可以针对用户知识咨询的需要,向用户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但要对作品复制件的数量进行控制。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把作品的可复制件数量控制在5份以内;美国《著作权法》把可复制品数量控制在3份以内。而美国《著作权法》的标准则被图书馆、法学、出版等社会各界广泛认可[7],因此我国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个标准。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发行日渐成为作品发行的主要方式。网络作品发行与纸质作品发行的区别在于:网络作品内容的传播无须作品的载体实际发生转移,并且网络作品的发行与复制交融,发行即意味着复制,发行与复制无限量并难以控制。因此,现在多数国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将网络作品的发行归属于向公众传播权,以有利于保护作者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规定: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利用这些作品。在知识咨询服务过程中,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知识咨询成果,一般采取邮箱提供、咨询系统内向用户传递、网上展示等途径,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避免著作权作品向不特定的用户传播,并控制用户进一步进行网络传播。因此,笔者建议,图书馆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发生:第一,图书馆与著作权人订立作品传播许可协议。数字时代,作品传播权已经上升为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但是依靠作品传播而生存的图书馆(尤其是数字图书馆)却没有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因此,图书馆在采购电子资源时,可以与著作权人订立作品传播许可协议,以许可的形式获得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但可以采取灵活的作品使用费结算方式。例如,对远程传播和局域网内的作品传播应区别定价,远程传播支付费用高一些,局域网内传播费用要低一些;或者对所有的电子作品整体上一揽子付费后,在局域网内自由传播,对涉及到远程传播的作品再另行收费,年终结算。这样从作品获取的源头为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所需的作品网络传播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第二,在咨询系统内向用户提供咨询作品时,要采取技术控制措施,仅对用户单独提供,对其他用户实行“屏蔽”[8]。同样的道理,在开放系统里,利用网络聊天等模式向用户提供作品,也必须使用一对一的私人模式,禁止开放式交流与传播,以防止作品信息外泄出系统之外,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第三,依靠信箱向异地远程咨询用户提供作品请求服务。尽管信箱也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对著作权人利益产生损害,但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因此,当下诸如“读秀”数据库开发商的针对异地用户文献请求而使用邮箱提供作品的模式被很多图书馆认同。第四,图书馆使用IP通,向该馆注册的用户提供知识咨询服务是个新选择。IP通是利用虚拟专用网络(VPN),依靠隧道技术、加解密技术、用户与设备身份认证技术,使得架构在公用网络平台上专门逻辑网络内的作品传播不会外逸,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第五,图书馆在知识咨询系统网页上打出著作权警示的标牌,禁止用户将咨询作品向其他用户传播。例如,杨伯翰大学图书馆咨询网页上就有这样的警告:您正在开放的系统上提交问题,问题/答案不具有保密性,您可选择保密途径接受咨询服务成果,禁止服务成果向其他人提供。第六,发布著作权声明。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知识咨询服务时,应发布声明:本知识咨询服务坚持向用户免费提供,提供的作品仅用于用户非商业目的的研究、学习之用,用户必须遵守此规则并且不向他人传播作品的复制件。

2.2 问题/答案的署名权与发表权纠纷的控制

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中,咨询问题/答案形成过程如下:首先,通过人工或系统接受用户知识咨询的提问。其次,通过人工或系统登记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户的知识需求,并分析判断用户的知识需求是一般的事实数据解答式还是复杂的课题式(有时需要同用户多次交流才能判断出用户的知识需求),然后,图书馆的咨询员依据自身的隐性知识和智慧直接提供问题的答案;或者入库初步检索用户需求的文献,或者通过专业检索软件检索用户需求的显性知识,再融合咨询员的隐性知识形成基于用户需求的问题解决方案。最后,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知识咨询服务成果;同时获取用户知识需求的相关隐性知识,将相关的用户隐性知识进行显性化处理,再整理记录知识咨询服务过程,连同用户咨询的知识服务成果登记入库。一般来说,附上知识咨询服务的评价,一个完整的问题/答案就算基本上完成了,但是现代知识咨询服务往往是嵌入用户研究过程,咨询员与用户结成了伙伴的关系,因此应对研究课题进行实时跟踪,了解用户咨询知识利用的效果,并再次挖掘用户隐性知识需求,为用户提供二次、三次知识咨询服务。

知识咨询的问题/答案形成,标志着一个完整的问题解决方案完成,也宣布一部新作品的诞生。从著作权保护的满足条件来看:第一,问题/答案属于思想的表现。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是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9]。依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现,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知识咨询中的问题/答案是用户提出知识需要和图书馆咨询员以专门的手段服务用户过程的集中反映,是图书馆知识咨询员与用户通过交流、服务而形成的显性成果,是知识咨询服务思想的表现,而不只是知识咨询的思想,因此,问题/答案肯定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第二,问题/答案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或信息的完成是作者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因此,无论何种作品,只要它体现了作者自己的选择与安排,该作品就具有独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是因为,社会给予作者的作品在法定期限的著作权,在著作权期限内只有作者能够利用该作品,作者还可以通过对该作品的利用获得收益,但是作品必须对“科学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否则作者就不能享有著作权。图书馆知识咨询员针对不同用户提出的不同问题,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体现了问题/答案是各自不同选择、设计和安排,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并且每一份问题/答案对人类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的进步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作品一经问世即享有著作权,就受到本法保护。据此,问题/答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如果图书馆对问题/答案处理不当,就会出现问题/答案署名权与发表权的纠纷。

从问题/答案的形成过程来看,一个完整的知识咨询服务成果是由图书馆咨询员与用户合作完成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问题/答案的署名权属于用户和咨询员,只是署名的方式不一样,咨询人署名属于用户,提供咨询答案的署名属于咨询员。从图书馆处理服务成果方式来看:一是向用户提供,二是存入咨询知识库,三是发布咨询系统网页供其他咨询员参考或提出类似问题的用户使用。当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知识咨询问题/答案时,问题/答案显示有用户以及图书馆咨询员的姓名,一般不会产生署名权纠纷。但是,图书馆出于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需要,往往直接将问题/答案的用户姓名、地址、邮箱等个人信息去除以后,再发布系统网页上或存入咨询知识库中,这就相当于将问题/答案发表,这就侵犯了用户的发表权和署名权。有效的控制方法是,在图书馆将问题/答案存入咨询知识库或发布网页之前,应该征求用户的意见,询问用户是否愿意将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箱、咨询问题连同答案一起公示于众,或存入咨询知识库供其他用户使用。如果用户不同意将个人信息和所提出的问题发布于众或存入知识库,图书馆就应放弃或者在提供服务后删除问题/答案;如果用户同意发布于网页或存入咨询知识库,图书馆方可为之,这样,图书馆既能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权,还能有效防止出现问题/答案署名权与发表权的纠纷。相反的一面,如果用户获取到问题/答案以后,在没有征得图书馆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网络上向其他人提供,这就可能侵犯图书馆对问题/答案的署名权、发表权以及相关的财产权。因此,图书馆必须告诫或提示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来使用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成果,以防止用户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必须说明的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但是,这种共同享有并不意味着合作者对作品享有同等的权利、分享一样的利益,合作者一般按照对其作品创作的贡献来确定权利和利益分配份额。在一个完整的问题/答案中,用户只能以其提出的问题与咨询员一起而享有相关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等人身权利。由于图书馆在答案的创作过程中,注重答案的有效性、权威性和对其他咨询员的参考价值,付出的劳动与智慧较多,拥有较高的贡献率,因此,对于问题/答案享有财产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利用法人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归法人或组织。因此,咨询员享有问题/答案的署名权,其他的财产权等归属图书馆,在这里,用户的基本信息和他所提出的问题不会产生使用价值,他就不能对于问题/答案的财产权有主张。因此,笔者建议,图书馆除在咨询系统网页或其它知识咨询服务模块的显著位置上标注著作权警示语以外,还应专门制作关于知识咨询的著作权问题的详细说明,供用户查询、了解,以增进用户的知识咨询相关著作权知识,从而减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

3 结语

图书馆知识咨询著作权侵权控制措施的“适当”应用,在一个期内可以达到著作权人、图书馆、用户之间利益平衡状态。但是,随着信息环境、著作权权能、图书馆知识咨询模式发生新的变化,关于图书馆知识咨询著作权侵权的控制措施也必须达到一个新的层面,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图书馆、用户之间利益的新平衡。这也是符合著作权限制原理的:当新的权利产生,对其限制就接踵而来[10]。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中,作品利用不断有新方式的产生,意味着图书馆著作权利益也不断扩展,同时,也衍生出著作权人的新利益,因此,对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控制和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应生生不息,以实现著作权各方利益处于一种动态平衡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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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Controll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the Library Knowledge Consultation Service

JI Yu-kuan

Library knowledge consultation service rises from the integration of subject knowledg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During the knowledge consultation service,the library may provide users with the whole or part of works directly,which would probably infringe owners'rights of reproduction,distribution and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meanwhile,the making of“Q&A” may also cause disputes of copyright right.If only library uses copyright works properly,provides consultation services appropriately,and asks users for reasonable opinions about“Q&A”,in order to give effective control t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brary;knowledge consultation service;copyright infringement;control measure

格式 吉宇宽.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4(7):46-51.

吉宇宽(1972-),男,法律硕士,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副教授。

2013-11-2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三网融合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豁免诉求研究”(项目编号:12YJC870010)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数字图书馆变革与著作权保护协调研究”(项目编号:2013-GH-38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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