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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视障者获取信息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

2014-02-12徐轩

图书馆论坛 2014年7期
关键词:视障者马拉喀什阅读障碍

徐轩

促进视障者获取信息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

徐轩

文章以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促进视障者获取图书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多边条约《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分析条约的主要内容,论述条约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例外和限制、商业可获得性、翻译权、技术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关键性突破,提出我国图书馆界应充分认识条约的积极意义,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作为“被授权实体”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视障者 版权限制与例外 马拉喀什条约

1 背景

促进视障人士对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它文献的获取,是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的重要方面,是图书馆的重要责任。各界一直积极谋求制定一个关于版权例外和限制的多边协议或条约来保障残障人士对作品的获取。2004年11月,经智利代表提议,“为教育、图书馆和残障人士的著作权及相连权的限制和例外”议题列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igination,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SCCR)第12届例会的议程[1]。2005年11月,智利代表团向SCCR第13届会议提交关于例外和限制的提案,收集部分WIPO成员国对于例外和限制的做法,并对其中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分析[2]。2008年3月,巴西、智利、尼加拉瓜和乌拉圭联合向SCCR第16届会议提交议案,继续强调强制性最低例外和限制的重要性,且主张不阻止缔约方采取更宽的例外[3]。2010年11月,SCCR第21届会议同意在两年内致力于例外和限制的工作项目[4]。2012年11月,SSCR第25届会议讨论WIPO《视障者条约》草案[5],并于2013年4月20日发布最新草案(简称“4月20日草案”)。经过艰苦的谈判,各方代表最终在WIPO马拉喀什外交会议上达成一致,于2013年6月27日通过《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简称《马拉喀什条约》)①。2013年6月28日,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签署该条约[6]。世界盲人联盟前任会长Maryanne Diamond、拉丁美洲盲人联盟的Pablo Lecuona认为,“这对于视障者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条约”,“将改变视障人士对书籍的获取”,“将改变视障人士的世界”[7]。

条约从议题的提出到WIPO外交会议正式通过,经历了整整十年。漫长的谈判历程说明视障者的权利保障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条约的最终诞生是充分平衡和协调各利益相关方权益的结果。

2 条约内容概览

2.1 重要概念

2.1.1 受益人(Beneficiary Persons)

“4月20日草案”第3条规定本条约关注的对象即受益人包括视障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的关系,不是不同的两类人,而是描述同一类受益人的两种不同方式,所以草案中用“/”分开,并非用“和”或者“或”等连接词。而在最终条约文本中,明确给出了收益人的定义和范围。受益人应包括:(1)盲人;(2)存在无法改善的视力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而无法正常阅读印刷作品的人;(3)因身体残疾而无法持有或控制一本书,或在某种程度上无法集中或移动眼睛而无法进行正常阅读的人。因此,受益人实际上包括盲人、视力障碍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因其他残疾导致无法阅读纸质文献的人群等。

2.1.2 作品(Work)及无障碍格式版(Accessible Format Copy)

《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以文本、符号和/或相关的插图的形式,公开发表或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脚注1注明:该定义应当包括有声形式的作品,如有声读物等。

“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允许受益人使用作品,包括允许视障人士/阅读障碍人士以其舒适和可行的方式进行获取的作品版本。无障碍格式版为特定受益人专用,必须尊重原作品的完整性,但要考虑依受益人特定的获取需求以及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所需的修改。

2.1.3 被授权实体(Authorized Entity)

被授权实体是该条约中十分重要的概念,是指由政府授权或认可的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教学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获取的非营利性质的实体;还包括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向受益人提供如前所述的服务,并将其作为主要活动或义务的机构。脚注6表明:依据本条约的目的,由政府认可的被授权实体可包括(may include)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教学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获取的非营利性质的实体。

2.2 条约的主要内容

《马拉喀什条约》的英文版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12条实质性条款、10条程序性条款以及13个脚注。

序言明确了《马拉喀什条约》的精神,即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疾人公约》的规定:保证“非歧视原则、机会均等、可获取性、完整及有效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激励和奖励文学和艺术创作以提高所有人包括视障人士、阅读障碍人士参与社区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带来的益处的机会。序言中还指出,需要平衡版权所有者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特别是教育、研究和信息获取;且重申《伯尔尼公约》所提到的版权例外“三步检验标准”的重要性和灵活性。

实质性条款主要论述缔约国的义务。第1条至第12条为实质性条款。除重要概念(第2条、第3条)外,就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律限制及例外、跨境交换和进口(第4、第5、第6条)、技术保护措施(第7条)、尊重受益人隐私(第8条)、促进跨境合作交易(第9条),以及实施的一般原则(第10条)、关于限制与例外的普遍义务和其他的限制和例外(第11、第12条)作出规定。

程序性条款共10条(第13至第22条),也称组织管理性条款,主要涉及条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和退约,以及WIPO国际局和大会的职责等。相关条款规定,条约于2013年6月28日开放签署,并在其后的1年内在WIPO总部开放给任何有资格的有关方签署,并在2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之后生效。

3 条约突破的关键问题

3.1 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是该条约的核心问题之一,各方争议较大。“4月20日草案”提供多种讨论方案,最终讨论形成条约第5条。其核心内容是各成员方应通过国内法提供例外和限制以确保:(1)被授权实体之间可进行根据限制或例外或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2)被授权实体可以跨境向受益人直接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3)无障碍格式版仅限受益人使用。由此可知,经过激烈的谈判、相互的妥协,各方就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达成基本一致。明确通过国内法律对限制和例外的规定,确保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可以在不同成员国的被授权实体之间进行跨境交换。

条约同时规定,被授权实体可以向受益人直接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其前提是被授权实体对受益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资格确认义务,即“采取进一步措施,确认其正在服务的人是受益人”。

以上两个条款保证了无障碍格式版在成员国之间的合理共享和流通,同时也为无障碍格式版直接服务于单个受益人提供条件。第5条同时指出本条款不增加或影响成员方业已承担的国际条约的责任和义务,亦不增加其在加入相关国际条约方面的义务。

条约也不用于处理权利用尽问题。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穷竭原则、权利耗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特有的原则,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同意投放到市场,原权利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物品在该国的分销、转让等的控制权[8]。因此,权利用尽问题关系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用户和公众等多方利益。且各国对于权利用尽问题的规定不同,适用范围宽窄不一。为避免该条约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不同缔约方之间的矛盾和争端,规避了“权利用尽”这一问题,条约中的条款不作为支持或否定权利用尽问题的依据。这与WIP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定)第6条“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的规定保持一致。这些条款的达成,最大程度地减轻成员方因加入本条约而增加或改变的国际义务,规避不必要的多边争端。

3.2 商业可获得性

商业可获得性(commercial availability)关系到出版商、视障者、被授权实体的切身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亦存在较大分歧。

“4月20日草案”就“发达国家的合理价格”、“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价格”给出了定义,并提出商业可获得性条款的3个备选方案。其核心问题是,当成员国市场上已存在某个商业性的无障碍格式版时或受益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合理的价格获取某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时,是否可以限制这一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发行和提供。尤其是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国进口中,是否要优先考虑原国家市场上的无障碍格式版以及进口国受益人的需求和收入水平。

发展中国家和视障人士支持去除或弱化商业可获得性的相关内容,提出条约不应当不合理地限制被授权实体根据其国内法律中的限制和例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获得性将促进其跨境交换。同时商业可获得性的相关条款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发达国家和出版商则担心这一条款会影响出版商的商业利益。

最终商业可获得性相关内容出现在条约第4条(各国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法律限制及例外),同时从第5条(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去除,并删除“发达国家的合理价格”、“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价格”等定义。

条约第4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将无障碍格式版相关限制或例外限于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价格条件为该市场中的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利用这种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在批准、接受或加入本条约时,或在之后的任何时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中作出声明。”同时,各方不得以商业可获得性要求为根据对依本条规定的限制或例外是否符合三步检验标准进行预先判定。条约将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缔约方,即缔约方可以作出商业可获得性的相关规定,但不作为判定合理使用的先决条件。这充分体现了本条约序言中提及的“《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标准'的重要性和灵活性”的精神。

3.3 翻译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翻译其作品和允许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有国内学者认为,将汉语小说改成盲文不属于翻译行为[9]。

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涉及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问题。条约谈判创造性地找到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即依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翻译权的限制和例外②,明确“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根据《伯尔尼公约》允许的限制和例外的适用范围”。

3.4 技术保护措施

《马拉喀什条约》是一个关于限制与例外的条约。技术保护措施不应影响版权和相关权利的限制和例外的使用,不应损害视障者和阅读障碍人士的利益。条约第7条规定:成员方应对规避技术措施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该法律保护不能阻止受益人从本条约的限制和例外中受益。脚注11指出:不妨碍被授权实体依据国内法在制作、发行和提供无障碍版本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马拉喀什条约》赋予了被授权实体因制作、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需要而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但不应影响受益人的权益。

3.5 三步检验标准

三步检验标准又称“三步测试法”,始于1967年《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并在《伯尔尼公约》(1971年的巴黎文本)第9条第2款中得到保留。三步检验标准被认为是“给予成员国一种权力来削弱专有复制权”。TRIPS协定的第13条采用基本相同的文字再次规定三步检验标准。三步检验标准作为作者专有权的例外的评估基础,即专有性的例外和限制为:(1)一定特例;(2)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3)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10]。

早期提案指出,条约应考虑判断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检验标准”。“4月20日草案”的序言中论及“三步检验标准”并用方括号标注,说明内容可供讨论。《马拉喀什条约》序言第10款中作出明确规定。重申成员国在现行国际条约下保护版权的义务,指出“三步检验标准”的重要性和灵活性。同时强调与《伯尔尼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立场。同时,条约中关于“不得以商业可获得性要求为根据对依本条规定的限制或例外是否符合三步检验标准进行预先判定”的规定正是对“三步检验标准”的重要性和灵活性的运用。这一条款为不同的国家提供了普遍的一致性的基础和具有灵活操作性的可能。

3.6 被授权实体应承担的义务

作为非赢利性组织,许多被授权实体担心由于条约的相关规定带来过多的义务压力,因此被授权实体的义务一直是盲人组织、图书馆界等关注问题。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被授权实体的义务至少包括:(1)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服务的受益人的资质进行确认;(2)对在跨境交换中所涉及的被授权实体进行识别;(3)劝阻复制、发行和提供未授权复制件的行为;(4)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并设置记录,并尊重受益人的隐私。同时,为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缔约各方应鼓励自愿共享信息,帮助被授权实体互相确认;政府层面还应积极承担或协调相关的信息公开和共享的义务。

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传播,可借鉴《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中关于强制许可专利药品流通的监控制度③。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生产能力发达和欠发达的国家都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备案登记,WIPO为此专门设立一个数据库或信息联络点,便于成员方共享信息,以便不发达成员从发达成员引进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复制件;使得跨境传播在第三方的有效监管之下,确保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真正服务于受益人。

4 图书馆界的应对建议

4.1 充分认识条约的积极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球有2.85亿视障人士,其中3900万为盲人,2.46亿为低视力者;约90%的视障人士生活在发展中国家[11],我国所占比例最大,达20%[12]。视障者和阅读障碍人士需要将信息转化为盲文、大字排版印刷物、有声读物或使用辅助技术的其他格式进行阅读。但全世界每年出版的约100万种图书中,以视障者无障碍格式提供的不到5%[13]。发展中国家可获取的无障碍格式版比例更低。

截至2010年末,我国视力残疾达1263万人,多重残疾1386万人[14]。我国残疾标准规定,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15]。根据我国对残疾人的分级标准,视力残疾人群以及因其他残疾而存在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士都应属于条约所称的“受益人”的范畴。

作为我国唯一为盲人服务的综合性文化出版机构,中国盲文出版社年均推出480种、2700万页盲文书刊和120种、200小时盲人有声读物和其他盲人文化用品[16]。在我国,适合盲人或低视力者阅读的文献种类和数量比例小。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获取程度低,视障人士的阅读现状堪忧[17]。

《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意义是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传播和跨境交流,将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发行和国际交流,丰富盲文文献、盲人有声读物、低视力人群读物以及其他盲人文化用品,促进我国对国外优秀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获取,同时也为全世界视障者阅读障碍人士对我国作品无障碍格式的获取提供便利。

《马拉喀什条约》为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利用新技术获取无障碍格式的信息提供了保障,是视障人士和阅读障碍人士受益于根据当今技术现状而做出调整的更加灵活的版权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其阅读权利、参与社会的权利、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途径。这一条约将让包括我国1263万视障人士在内的全世界的视障者和阅读障碍人士受益。

4.2 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呼吁政府支持

我国国内法中对盲文作品提供了相关例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国内盲文出版的相关例外,即“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就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马拉喀什条约》为有效利用我国境外享有著作权法的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以及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流提供了可能。

图书馆界应深入研究《马拉喀什条约》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条约,同时加大对国内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的研究;进一步明确条约所涵盖的受益人、作品和被授权实体的范围,明确被授权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图书馆界应当呼吁政府提供支持,尤其是为被授权实体更好地履行条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支持,如建立被授权实体的信息共享站,实现国内授权实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大对被授权实体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大对视障人士和阅读障碍人士的宣传和扶持。

4.3 发挥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近年我国许多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而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则于2003年10月开通④。

图书馆作为“被授权实体”,应在收藏视障人士所需要的文献、有声读物,构建视障者喜欢的阅读环境,提供盲人阅读所需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为视障者提供优质阅读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马拉喀什条约》将极大地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传播,为增加无障碍格式版馆藏打下基础。目前有些图书馆自制盲文读物,如浙江省图书馆的浙江省视障信息无障碍服务中心,设有语音图书制作室,自制点书,录制有声图书,弥补出版数量的不足[18]。本条约也为图书馆制作和引进无障碍格式版丰富盲文馆藏提供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我国以下机构可能会成为“被授权实体”:主管残疾人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机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如对盲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的公益性单位。

图书馆界作为重要的被授权实体之一,应与其他被授权实体开展合作,在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文献保障和服务、信息交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建立图书馆无障碍格式版国内和跨境交换机制,各省级公共图书馆可以设立无障碍格式版的信息联络点,推动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传播、收藏和服务于特定受益人。

注释

① 《马拉喀什条约》全文(中英文版)见:http://www. wipo.int/meetings/en/details.jsp?meeting_id=28722.

②《伯尔尼公约》第8条就翻译权作出规定,并在附录中阐释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针对翻译权的强制许可。

③ 根据TRIPS协定及《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最不发达成员以及通报TRIPS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利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机制,进口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依据强制许可而制造的治疗传染病的药品;但任何成员需要利用该机制进口专利药品的,必须向TRIPS理事会通报其需要进口的药品名称、数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任何成员可以利用该机制,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生产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通报需进口该药品的成员;进口成员和所有其他成员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用该机制所进口的专利药品转移到进口成员以外的任何地方。

④ 网址:http://www.cdlvi.cn/index/node_149889.htm

[1]SCCR/12/3.Proposal by Chile on the Subject“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to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EB/OL].[2013-11-06].http://www.wipo.int/ 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12/sccr_12_3.pdf.

[2]SCCR/13/5.Proposal by Chile on the Analysis of Exceptionsand Limitations[EB/OL].[2013-11-06].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 _13/sccr_13_5.pdf.

[3]SCCR/16/2.Proposal by Brazil,Chile,Nicaragua and Uruguay for Work Related to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EB/OL].[2013-11-06].http://www. 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en/sccr_16/sccr_16_ 2.pdf.

[4]Third World Network.WIPO:Text-based work to begin on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to copyright[EB/ OL].[2013-11-06].http://www.twnside.org.sg/title2/ intellectual_property/info.service/2010/ipr.info.101107. htm.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障者/阅读障碍者限制与例外国际文书/条约案文草案[EB/OL].[2013-11 -06].http://www.wipo.int/edocs/mdocs/copyright/ zh/sccr_25/sccr_25_2.pdf.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EB/OL].[2013-11-06].http://www.wipo.int/edocs/mdocs/diplconf/zh/vip_ dc/vip_dc_12.pdf.

[7]Catherine Saez.Miracle In Marrakesh:“Historic” Treaty For Visually Impaired Agreed[EB/OL].[2013-11-06].http://www.ip-watch.org/2013/06/26/miracle-in-marrakesh-historic-treaty-for-visually-impaired-agreed/.

[8]王春燕.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穷竭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1):120-127.

[9]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郭寿康审校.版权法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11]WHO.Fact Sheets:Visual impairment and blindness [EB/OL].[2013-11-06].http://www.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82/en/index.html.

[12]WHO.Global data on visual impairments 2010[EB/ OL].[2013-11-06].http://www.who.int/blindness/ GLOBALDATAFINALforweb.pdf.

[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国谈判者开始议定为视障者获得图书提供便利的新条约[EB/OL].[2013-11 -06].http://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 2013/article_0013.html.

[1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EB/OL].[2013-11-06].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12-06/26/ content_30399867.htm.

[1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EB/OL].[2013-11-06].http://www.cdpf.org.cn/2008old/wxzx/ content/2008-04/08/content_84485_3.htm.

[16]柳斌杰,邬书林.李长春到中国盲文出版社调研[Z].中国出版年鉴,2011:230.

[17]王炎龙.盲文出版困境及无障碍信息机制建设[J].中国出版,2012(2):20-22.

[18]蔡灵凤.公共图书馆视障信息无障碍服务——以浙江图书馆为例[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2(3):56-59.

来稿日期2013-08-22

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Limitation and Exception to Facilitate Information Access for 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In the perspective of WIPO“Marrakesh Treaty”

XUXuan

Facilitating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or visually impaired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for reading,inclusion and equal participation in their societies.Marrakesh Treaty has been adopted to actively promote such access by WIPO,the treaty involves cross-border exchange of accessible format copy,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commercial availability,translation rights,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Chinese library community should recognize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the treaty,study related legal issues intensively and play a greater role as the authorized entity.

visually impaired person;exceptions;limitation;Marrakesh Treaty

格式 徐轩.促进视障者获取信息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研究——以《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J].图书馆论坛,2014(7):39-45.

徐轩(1982-),女,任职于复旦大学图书馆。

*本文系上海图书馆学会课题“大学图书馆阅读推广服务研究”(项目号:2013CSTX29)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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