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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2014-02-10王和平李一鸣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6期
关键词:职责监督管理公共服务

文/王和平 李一鸣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文/王和平 李一鸣

王和平: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副校长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面临着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缺乏、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以及监督和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难题。如何破解这些困境,需在改革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六个关系。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关系是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关键环节,即需要明确哪些公共服务职能由中央政府承担,哪些职能则必须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若二者之间的职能职责划分不明晰,不仅可能会出现中央与地方政府推诿扯皮现象,而且有可能使得地方政府在支撑公共服务职责履行方面的相应财力无法落实。要通过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在公共服务承担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属于中央政府的,必须由中央政府统筹负责;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则通过地方法规的完善和明确规定,确定公共服务的承担和提供主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予以实现的,则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

二、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活动的“两极”,政府是购买的主体,而社会组织则是承接的主体。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政府除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外,还要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目前,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充分,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市场尚未完全确立,政府可通过开展舆论宣传、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机构以及企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并不是要包办社会组织的事务,要防止政府“大包大揽”,更不能去干涉社会组织的具体事务。社会组织则需要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摒弃“等、靠、要”的思想。

三、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了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生产管理、直接提供”逐步转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对其质量、标准、效果等实施监督”,其实质是政府退出了市场竞争,在市场行为中扮演购买者与消费者的角色。政府退出市场竞争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市场,还必须履行对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产品标准、质量监督等监督管理的职能。

四、协调好培育社会组织与完善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市场竞争是相互融合、并行不悖的。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与市场竞争不充分是当前阻碍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瓶颈。在市场上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的规模总体偏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此时完全引入市场竞争,可能会危及一批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社会组织完全参与市场竞争是必然趋势,但现阶段还需要对社会组织予以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培育其快速健康发展。

五、妥善处理制度创新与原有政府采购制度的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购买行为的一种类型,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来予以规范。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是着眼于政府自身所需服务以及具体货物来制定的,对于公共服务采购的规范还不完善,难以满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需要。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还不够充分,对政府依赖性较大,也难以完全应付市场竞争。对此,在坚持政府采购制度原则框架的前提下,应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不同形式采取多样性的方式:对于已具备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可以统一纳入采购程序,但同时要简化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并允许适当延长项目执行期限;对于尚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制等方式进行采购。

六、处理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诸多部门,如购买的决策部门、执行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且在质量标准、服务要求等方面有更复杂、多样化诉求,其实际效果也难以统一评价。因此需要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把握好购买公共服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管理的协调和衔接,突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在服务需求方面,应根据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购买服务清单;在服务购买过程中,促使多样化的采购方式与原有采购制度的衔接;在评价监督方面,根据公共服务受众的切身体会,探索引入第三方的评价和监督,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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