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文化思考
2014-02-05尚婷婷
尚婷婷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00)
自2012年10月起,“中国式过马路”这六个字就成为了网络和媒体上最热门的字眼。这个事件源于名为“这个绝对有意思”的网友发布的微博:“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还配了一张行人过马路的照片,虽然看不出交通信号灯,但有好几个行人并没有走在斑马线上而是旁边的机动车变道路标上。的确,现在的中国社会经济得到了发展,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凸显、放大。一方面,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实用主义”、“急功近利”的心理愈加强烈了起来,人们总会在干各种事情上讲求高效率、快速度。闯了红灯就能快速地通过马路,快速地通过马路就能节省更多的时间,节省了更多的时间就有更多的精力赚钱。这种时间就是金钱的思想确实会导致闯红灯的发生。另一方面,中国民众的随大流的思想根深蒂固,仿佛做一件事不管违不违法,只要有几个人这么做了,跟着一起做就没事,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就算受到了惩罚也在很大程度上心安理得,感觉反正又不是处罚了我一个人。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法不责众”。中国民众永远不缺乏走捷径、钻漏洞的勇气。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两种情况?这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除了我国现阶段的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缺陷、执法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执行和监督没有落实到位、部分地区交通指示灯的工作时间不合理等几个方面的原因之外。我们更应该从深层次挖掘造成“中国式过马路”的根本原因,应以法律文化的视角加以分析研究。
一、以“中国式过马路”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文化
(一)何为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定义在法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要全面地定义法律文化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法律文化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文化的发展,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文化也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条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其次,法律文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服务。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文化。[1]最后,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和文化具有相同的属性和认识方法,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法律文化也应该具有意识和精神层面,它的现状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密切相关。仅仅有法律的意识形态还不够,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相配合,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法律文化的定义是: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包括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施、制度的总和。
(二)法律文化中影响“中国式过马路”的因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由中华民族特殊的历史性和民族性所决定的,是从上古至清末时期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是数千年来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包括行为仰视、制度、学说及内在精神。
1.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团本位思想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体问题上是以集团本位为主。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本位经历了一个从氏族到家族,又从家族演变为国家与家族共存的过程。自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几乎在所有重大原则和制度都贯彻了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的指导思想。其次,集团本位的思想随着民族国家观念的兴起和战争动员的推动以及实际的需要而强化了,以至在民国政府的法律中,国家主义远远凌驾于个人主义和其他各种主义至上。[2]这种集团本位强调了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围绕国家的利益来进行,发展到现在就成为了集体主义,少数服从多数。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集体主义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自由发展的空间,让人们觉得如果做了不合群的事情仿佛就是不正确的。一件事不管违不违法只要有人那么做了,我就可以做,有前人之鉴,就可以做的心安理得。而且通常中国民众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反正大家都这么做了,就算是处罚也不会处罚到我头上。具体到过马路这件事上,遵守交通法规的人是有的,但是总有一部分人想走捷径,无视交通规则,闯了红灯,这时其他人就会想,反正大家都闯了红灯又不多我一个,我为什么不闯。我们不可否认这种集团本位的思想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也导致了“中国式过马路”的发生。
2.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
人治是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从法的精神来理解,它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专制的治理模式。首先,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人治不意味着民主和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3]其次,人治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唯有极端的人治才是如此,一般的人治模式是通过法律来实施专制。最后,大于法律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极权,在古代社会,通常表现为王权或皇权,以及少数贵族特权。自秦汉以后,中国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都归于皇权,皇权是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的,它的至高无上尽管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体现的,但在本质上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内外大权都掌握在皇帝或以皇帝的名义控制在国家政权的权臣手里。首先君主是法律产生的渊源,这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一致的。其次在传统中国的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司法和行政难以区分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传统中国不存在分权,以职能而划分的权限仍要受行政和皇权的控制。[4]
然而在这人治思想的影响下,会滋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一,由于凡事要依照皇权的意志办事,而所谓的法律法规都是皇帝制定,就导致人们做事情不按法律法规,只是顺从皇权的意思。这和西方所推崇的法治形成了鲜明对比,让中国人民显得不习惯遵守规则。“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典型地反映出国人的规则意识差,不遵守交通法规,乱闯红灯。其二,人治的泛滥在很大程度上会滋生腐败。由于“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判者,行与不行都是“人”说了算,总免不了会有一些人想到了贿赂、走后门。人们仿佛变得不怕违法犯法,出了事就四处找关系、找人走后门,有了关系就能摆平。在当前中国社会,这种贿赂、走后门办事的事屡见不鲜,在“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中,免不了会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就算闯了红灯找人就能摆平。
二、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反思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发生不存在偶然性,是受长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思想的影响,这些思想都是根深蒂固的,之所以存在几千年是有其深层的原因。我们不应只看表面现象,如“硬性”的外部制度方面。更要对内因,如深层次的文化传统加以分析。文化对一个民族的行为举止的影响是潜移默化且巨大的,这种被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被当成是“真理”。特别是在中国这种保守的国家,遵循祖先之道更被看作是重中之重。[5]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民族特有的行为模式,比如本文中提到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这种现象在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是极其少见的,那些国家的良好社会秩序和高素质公民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也是受长期以来本国的思想文化的教育和熏陶。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不可否认其中包含精华部分,比如儒家给我们留下的“尊老爱幼”、“仁义礼智信”等宝贵财富。我们一方面要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在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继承和发扬,使之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推动力。[6]另一方面,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消极因素认真进行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并冲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局限性,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与时俱进,使之更加完善、合理,更加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这样不断地反思法律文化,不断地结合实际的“扬弃”。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让诸如“中国式过马路”这样的现象不再发生。
[1]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J].中国法学,2007,(2).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孙丽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J].学理论,2011,(17).
[4]曾宪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付晓梅.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积极作用[J].法学研究,2009,(20).
[6]吴明林.礼法文化与构建法治中国的思考[J].枣庄学院学报,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