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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宿舍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4-02-05郑琳

枣庄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宿舍主体法律

郑琳

(枣庄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山东 枣庄 277100)

一、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定位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院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已经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限,高校在管理中表现的角色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为了推进高校宿舍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维护高校和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确认高校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目前,我国及国外的法学理论界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主体论”、“民事主体论”、“特别权力主体论”。“行政主体论”的观点认为:高校是依据行政法律的授权,享有一定行政职权,并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可以作出一定行政行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组织。“民事主体论”的观点认为:高校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受民事法律调整,其性质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高校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权力主体论”是由国外引进的概念,其观点认为: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由于法律上的特别原因(基于法律规定或本人同意),为达到公法上的一定目的,在特殊范围(在一般权利关系之外)存在特别的权力关系。[1]

在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归属问题比较特殊。笔者认为,“行政主体论”和“民事主体论”各有道理,但又都不能全面客观的概括高校的法律地位,“特别权力主体伦”的观点接近于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的定位。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用简单的行政主体或民事主体一概而论,而是兼有二者的特征,可以这样解读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是一种为实现特定公共职能(教育目的)而存在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混合属性。[2]

(二)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中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问题

基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我国高校与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首先,有必要先澄清“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需要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互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法律关系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一方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济。依据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理解,即高校在市场经济的参与中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的权力。这种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力,实际上是法律赋予高校为保证其内部管理的需要对其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3]比如在宿舍日常管理中,基于宿舍内人身安全和财务安全的角度考虑,高校可以设立规章制度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超大功率电器。

二是民事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高校体现民事法律关系时,高校与学生均应享有民事权利、均应履行民事义务。比如,在宿舍管理中,学校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民事义务,学生有在宿舍享受休息和生活的民事权利;学校有监督学生保持良好宿舍环境的权利,学生有在宿舍保持良好宿舍环境的义务。

(三)高校宿舍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程度需要提升

高校进行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全面的对学生宿舍安全问题进行管理和规范。目前,高校进行宿舍安全管理却遭遇了法律依据上的问题,使得高校的管理工作遇到一些障碍,主要有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涉及到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颁布的年代久远,与当前的高校发展不相匹配,明显落伍于整个时代。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教育法》,于1999年颁布了《高等教育法》,这两部与高校管理关系最密切并且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从颁布实施之日没有进行修订过,跟高校的快速发展相比已经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是涉及到高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少,而且不够清楚完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两部法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和抽象,在高校管理中缺少可实用性。于2005年修订过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高校进行宿舍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涉及少,且规定过于概括、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高校对宿舍进行安全管理的实施依据。

因此,高校宿舍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程度还需提高,以便高校在开展工作中可以做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学生及时全面的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从而做好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思路

(一)遵循法治原则,完善法律制度

为了高校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国家应在法律制度层面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相关法律的设立、修订和废除使高校的职能明确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法律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保持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协调、相衔接,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包括条件、范围、种类不能任意变更、扩大或缩小、增加或减少)。并且,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权威。二是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要求高校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使得高校的管理职能严格的置于法律的规定内按照法规执行,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权力,做到学校管理行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又属于授权范围的权力的行使,高校必须把握自由裁量的适度性,不能有越权的行为。比如,各高校制定《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时,在宿舍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监控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制定符合高校自身条件的安全制度。三是注重正当程序原则。程序的正当性是当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满足法律行为可审查性的法理价值。学校的管理行为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时,程序也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因此,需要为高校的管理行为建立中立、理性、平等参与的正当程序机制,否则因为程序的缺失或不合法极可能导致高校在由宿舍安全管理工作引发的法律纠纷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

在国家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高校运用管理职能必须以高度重视树立法律意识为己任,并且要把普及法律的工作做到让每个参与高校宿舍安全管理的领导、教职工作人员、宿管工作人员都树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并且要通过宣传工作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高校的领导者必须树立依法治校的意识,因为高校领导者是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决策者和制定者,只有在熟悉高校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前提下才能制定出跟其相一致、相衔接的高校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理念和价值。其次,高校的教职工作人员、宿管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管理宿舍安全的意识,因为教职工作人员、宿管工作人员是进行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工作人员,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者和执行者,面对学校需要执行学校发布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面对学生需要跟学生宣传法律和校园制度,要求学生配合和遵守宿舍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最后,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必须树立遵守法律的意识,由于大学生基本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了解法律、高校制度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应通过开设普法课程、法制讲座、宣传栏、校园广播等渠道和方式,努力培养树立民主法治观念的国家接班人,使得在校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从校园环境走向社会,逐步带动全社会崇尚依法治国、遵纪守法的观念。

(三)尊重法律事实,不能无限扩大高校的责任

高校中的大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8周岁的以下的学生不同,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基于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大学生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完全的判断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高校的宿舍管理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如果高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致使了事故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高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学生的损失。如果高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了对宿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责,学生发生了人身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失,学校事后能够积极组织危机干预措施,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4]现实中,高校在宿舍管理中尽到本身义务的情况下,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出现了安全事故,学生及家长往往不能理解学校而要求学校进行分担责任和赔偿损失。此时,高校常常抱着息事宁人和同情学生的态度,尽量满足学生及家长的要求,而承担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责任,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笔者认为,高校的合法权益同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样,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学校不应成为学生所有损失的兜底者。保护高校的法律权益需要高校管理者遵循法治理念,充分依据“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客观、公正的处理高校在宿舍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使得高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适度的保护,彼此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法律关系,和谐共处的法律关系。

[1]陈庆云,高学敏.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5).

[2]吴延溢.高校管理权与相对人宪法公民权论衡[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4).

[3]王秀慧.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定位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6).

[4]江鸿波,祁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J].中国德育,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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