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导管相关性感染治疗
2014-02-05李春妍
李春妍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4医院肾脏内分泌科,山东 威海 264200
透析导管相关性感染治疗
李春妍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4医院肾脏内分泌科,山东 威海 264200
目的对临时性血液透析中的静脉留置导管相关感染的治疗方法进行分析。方法收集我院2012年11月~2013年6月因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患者共88例,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44例,对照组患者采用2.0 g的广谱抗生素头孢米诺进行静脉推注,2次/d;观察组患者除采用头孢米诺静脉推注之外,需要增加0.1 g/ml头孢米诺1 ml和肝素2 ml进行注射,封管1次/d。结果通过对比发现,观察组的治疗总有效率为100%,明显高于对照组治疗的总有效率90.9%,而且发病率普遍较低,治疗时间有效缩短。结论在治疗临时性血液透析导管相关性感染中,使用广谱抗生素配合抗生素封管的治疗效果明显,是一种安全、可靠、快捷的治疗手段。
透析导管;相关性感染;治疗
1 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在2012年11月~2013年6月共收治了静脉置管血液透析治疗的肾衰竭患者100例。在置管期间,时间最长的有6个月,最短时间2个月,平均使用时间为(4.2±1.2)个月。因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患者共88例,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44例。观察组男21例,女23例,年龄48~65岁,平均年龄(53.4±1.3)岁。对照组男20例,女24例,年龄50~70岁,平均年龄(60.3±5.8)岁。在观察组中,8例患者肾脏发炎,5例糖尿病肾病患者,3例高血压。对所有患者透析3次。总置管治疗时间>15 d。两组患者无论是在年龄、性别等各方面没有显著差异(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1.2 方法
当患者被诊断是导管感染之后,对患者的血培养进行药物过敏实验。将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的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即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4例,对照组患者行静脉滴注2.0 g的广谱抗生素孢米,2次/d。观察组在进行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配合抗生素封管治疗。封管方式:使用2 ml纯肝素和0.1 g/ml头孢米诺对患者进行封管治疗,时间为1次/d[1]。无论是在年龄、性别还是在基本资料上,两组患者均无明显差异(P>0.05),不具备统计学意义。
1.3 导管的护理方法和置管方法
1.3.1 护理方法。在对患者进行透析治疗之前,对患者的动静脉进行充分消毒,然后提取5 ml导管内存留的肝素以及血液弃去。进行常规透析,并对患者注入肝素。每周对导管出口换药3~4次。置管局部使用碘酒或酒精对其进行严格消毒,从根本上防止细菌随导管进入患者皮下。为减少感染几率,要保证导管内清洁无菌,且确保透析导管的畅通。当患者置管完成后,导管开放时要确保无菌,尽量减少患者导管的开放次数[2]。在此基础上,要求患者保持平卧姿势,防止导管出现脱落、扭曲以及打折等情况。患者取出透析导管后要使用20 ml生理盐水进行全面冲洗,根据相关要求严格封存处理,以此避免后续透析中患者出现感染情况。
1.3.2 置管方法。在对患者进行置管之前,使用ABLE无菌一次血液透析管[规格型号:11.5 Fr×20 cm 药(械)准字:国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3660474号],使导管通过螺丝置入患者颈内静脉时使用Selding技术。操作完毕之后,使用无菌敷贴将伤口处进行覆盖,并用缝针方式与皮肤进行固定。
1.4 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本次研究发现观察组患者共36例显效,占81.8%,8例有效,占18.2%,未出现无效和复发病例;对照组中仅12例显效,占27.3%;28例有效,占63.6%,其中出现了2例无效和2例复发患者。观察组和对照组的治疗结果对比:观察组和对比组在经过治疗之后,效果有明显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通过抗生素和封管配合治疗的观察组其治疗效果明显高于对照组,总疗程为6~10 d,而且复发率极低,见效快。
3 讨论
为了保证对患者的血液透析能够充分有效,要保证患者在进行血液透析的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血管通路。但对于患有尿毒症的患者而言,由于他们的血管条件相对较差,入院时病情已经较为严重,所以不能立即对他们进行静脉内瘘成型手术;除此之外,不能接受静脉内瘘成型手术的患者还包括透析时血量小于180 ml/min的患者,因此使血管通路的使用更加广泛,且在治疗时间上也会随之增加。我院对患者使用静脉导管对患者进行血脉透析治疗,治疗时间最长者达4个月左右,导管没有出现相关性感染。
[1]马玉英. 预防血液透析患者导管相关性感染的护理效果观察[J]. 护理学报, 2013, 6(2): 153-154.
[2]尹文清. 血液透析深静脉留置导管相关性感染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 2013, 4(13): 25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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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674-9308(2014)03-0012-02
10.3969/J.ISSN.1674-9308.2014.0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