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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2014-02-03胡良武

中国民政 2014年7期
关键词:结婚证婚姻登记宣告

胡良武

近亲结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胡良武

案 情

2013年6月4日,老人文某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恳请工作人员核实其女文娟(化名)与覃某的婚姻关系,如若属实,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并宣告婚姻无效。文某称,覃某与女儿文娟是表兄妹关系,二人自小青梅竹马,感情深厚,双方父母只当兄妹情深,并未多想。谁知二人不顾家人的反对,于2004年偷偷在石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在石门县人大的干预下,由该县民政局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并收回了结婚证,这场婚姻闹剧才结束。此后,二人与各自父母的关系如同水火,并不辞而别一同外出务工。2005年两家都随库区居民一道移民搬迁至临澧县境内居住,因身份证件住址信息发生改变,他们二人又瞒着家人于2006年在临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并生育一子已满6岁,于是,便发生了文中开头的一幕。根据文某的诉求,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调阅相关登记信息核实,确认覃某与文娟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告知文某可向临澧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评 析

这是一起近亲结婚的案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覃某与文娟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如果二人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该案是否为可撤销婚姻?覃某与文娟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

第一,覃某与文娟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作为法定要件,从而界定了覃某与文娟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即使二人已经取得了结婚证也属于无效婚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本案中,覃某与文娟是表兄妹关系,二人源于相同的外祖父母,是法律法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婚姻无效。

第二,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无权宣告该婚姻无效,也不能撤销该婚姻,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覃某与文娟虽然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但因二人在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时对“本人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一项声明失实己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又具有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果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是由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查明确认后,才能宣告欠缺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显然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实质性的查明确认婚姻关系的能力。另外婚姻无效往往会带来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争议,婚姻登记机关无法解决,况且宣告婚姻无效属于司法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宜介入。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覃某与文娟的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可撤销婚姻专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中,覃某与文娟不具备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以二人因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为由而撤销该婚姻。

第三,覃某与文娟将承担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覃某与文娟将承担四个方面的后果:一是二人的婚姻自始无效。即当人民法院根据其亲属的申请,依法宣告无效时确定了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按规定应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二是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二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扶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等。三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一方财产外视为共同财产,其财产分配由二人协议处理。四是覃某与文娟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不曾结婚,或者父母间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都依法享有和婚生子女与父母间一样的权力义务。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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