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播环境中新闻评论伦理框架研究
2014-02-02杜涛
杜 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新闻与传播系,北京,100089)
美国学者赫尔顿在其著作《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写道:“在新闻领域里,没有哪个问题比本书所探讨的问题更重要,更难以捉摸,更带有普遍性。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1]新闻评论直接关系到媒体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公共服务的好坏。所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忽视了新闻评论伦理道德,新闻评论实务操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技巧越高,越会成为社会之害。
一、问题的提出
新闻评论的伦理要求是基于其重大的社会影响力而来。新闻评论影响着人们对重大新闻和社会现象的判断,可以影响新闻事件的发展进程。作为大众传媒的意见表达类型,它属于社会强势意见,对于整个社会的思想演进、舆论生态影响巨大。新闻评论在意见市场中长期稳定地存在,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意见、行为甚至价值观。如美国学者康拉德·芬克所说,新闻评论作者“能够比一大群红十字会志愿者更有益于社会;你也可能比一名在拥挤的街角投掷炸弹的恐怖主义分子造成更大危害”[2]。
新闻评论的伦理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从目前国内的新闻评论伦理研究来看,一是数量较少,相比新闻采写伦理的研究数量差之甚远;二是争议较大,不同研究者仍远未能在新闻评论伦理研究中取得共识。如台湾学者程之行在《评论写作》中认为“这是一个极易引起争论的问题”,因而仅对新闻评论伦理的历史资源进行了考察。尤其关键的是,关于中国新闻评论伦理框架的研究仍属空白。如学者马少华所言,新闻评论伦理领域的研究目前只是“以中国当代评论对象作为现实背景,对这个领域的基本认识框架作尝试性的探讨”[3]。国内学者往往从个人层面或是文本层面进行探讨,缺少对伦理框架建构的意识。如李朝霞提出评论者的思维定式问题,马少华关注评论者的论证逻辑和事实引述问题,范兵分析专家的评论公信力问题,张昆等探讨评论者“精英化”问题,赵红玲研究了价值多元化下的公共空间问题等。但因缺少全面系统的考量,使评论伦理问题研究呈现出“碎片化”特点,造成顾此失彼、漏洞迭出。评论者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个人,而是与社会生活存在着方方面面的、或紧密或松散的联系。必须结合社会层面的分析和制度层面的探究才可以做出全面的考察。另外,从文本上判断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有些伦理问题和评论者的能力问题,在文本表现上并没有差别。如果仅从文本表现来推断伦理问题,就会把部分业务和能力问题上升至伦理问题,使伦理研究的边界模糊不清。
笔者认为,对于新闻评论的伦理框架构建来说,应当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制度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微观意义上的个人层面和文本层面,四个层面的结合才有可能形成较为完整的新闻评论伦理框架。
二、新闻评论伦理框架的建构
(一)制度层面:评论者的行为规范层次
在制度层面,对于新闻评论者的伦理要求存在着法律、纪律和道德三大类行为规范。笔者把法律、纪律要求归为“硬性要求”,把“软性的”道德要求进一步细分为规约性要求和内在道德诉求,形成评论者规范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对新闻评论者的法律规范或硬性的纪律要求,如分散在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宣传纪律等。这一层次用否定的形式明确哪些可为之,哪些不可为之,目标是保护社会大众、群体和组织的利益不受损害,属于新闻评论的“底线”标准。
第二层次是成文的对新闻评论者的伦理道德规范,表现为职业道德准则、新闻道德自律信条等,即外在的道德信条。这一层次提供了行业标准或自律规范,重在规范新闻传播行业从业人员的评论行为,属于新闻评论的“职业”标准。
第三层次是不成文的伦理道德规范,表现为内在的道德诉求。它面对的是所有参与新闻评论传播、接受行为的公众,指引新闻评论朝着更高的伦理目标前进,属于新闻评论的“理想”标准。
首先,新闻评论伦理要求不应表现在“禁止”这类硬性的规范上。尽管新传播环境下一些新闻评论质量低劣、观点偏激,但新闻评论毕竟属于“意义”层面的探讨,这一层面的判断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尤其在涉及传播者的主观动机和意愿的时候,更是无从判断。因此,涉及评论的许多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或行政纪律的方式来禁止只能导致人治,或者造成泛道德主义泛滥,使社会思想和意见受到审查和禁锢,妨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10]technology is getting better=>advances in technology(选自 Halliday&Matthiessen 2004/2008:656-657)
其次,在“软性”要求上,新闻评论应侧重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评论者与记者相比,地位相对超然,缺少切实可行的职业操作规范。如果说新闻记者的社会责任与新闻评论者同样重大,那么至少新闻记者还有可依循而行的较完备的职业规范,如真实、客观、平衡报道等新闻专业主义的具体要求。而评论员因为要阐发新闻内涵,表达个人观点,很难有公认的具体规范。另外,新闻评论参与者除一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包括专职评论员、编辑、记者)外,还包括媒体的特约评论员、评论嘉宾等,其中有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普通公民甚至准职业的“写手”,无法用职业道德来要求他们。
因此,新闻评论伦理要求多表现在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上。它虽然缺乏制度刚性,但多数人在一定的情境下会有较为一致的认识,可以通过受众批评和媒体间辩论来逐步寻求共识,完善其内容和方向。在实践中,新闻评论伦理要求的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等“硬标准”应“宜宽不宜紧”,接近于对评论者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以充分保护社会的言论自由和公民表达权;对新闻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则应“宜高不宜低”,类似于对评论者要求的“最小公倍数”,这样才能通过逐步提高评论者素质和道德内省来实现对其强大话语权的自律。
(二)社会层面:评论者的独立性要求
新闻评论一旦失去了独立、公正的立场,无原则地为某种特殊利益所驱使,那便谈不上服务公众利益了。因此,独立性应为新闻评论伦理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源自媒体评论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根本要求。张昆等学者认为,新闻评论中充斥某一群体或者某一阶层的言论,不利于言论的生态平衡,容易使媒体成为某些利益的代言人,这显然与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本质属性相违背[4]。
评论者身处复杂的社会当中,拥有自己的社会属性,有自己的所属媒体,有自己的阶层利益,有自己的政治价值观。但评论者的服务对象是公共利益,言论的倾向性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应为某个特定的组织或个人而改变。如《人民日报》评论员陈家兴所说,“立足于独立、客观、公正评论,总是会天然地赢得最广泛的受众。因为相比较而言,公众总是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没有直接的利益纠葛,对有关事情、事物、事件的关注,无非是想了解其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这就是所谓的‘是非曲直自有公论’的社会基础。”[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意见领袖的评论者不应过分卷入社会利益及其活动而忘记自己的身份与职责。评论员不能为拥有某些特殊利益的个人或组织所雇佣来进行维护其利益的评论,更不能为某些商业利益摇旗呐喊,获取报酬,沦为利益集团的发言工具。在对弱势群体进行评论时,评论者应公正思考、一视同仁。评论者一方面要在意见性信息传播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另一方面要持论公正,不能以弱势群体“救世主”自居。
(三)个人层面:评论者的态度与修养要求
无论是媒体从业人员还是公民参与新闻评论,都应具备新闻评论者所需的素质要求。这对提高新闻评论水准必不可少。在态度方面,要尊重事实,慎重发言;在修养方面,应具备逻辑和民主两方面的素质。
1.尊重事实,慎重发言
评论者应绝对尊重事实,因为事实是新闻业得以存在的基石。评论者要在全面、准确之事实材料的基础上立论。《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在《时评写作十讲》中曾提出评论的价值次序问题,即“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再断是非,再说利害”,即针对真实的新闻事件或现象开展讨论,这样的评论才有意义和价值。评论者不能“以谣言倒逼真相”,应更重视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不是利害关系。
现实中,一些评论员的“跨界”评论时常引起人们的争议。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无可厚非,但作为严肃的大众传媒平台上的新闻评论,应有一定的门坎限制。这是因为新闻事件的复杂性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以及人们自身阅历的局限性所致。在新闻评论的广度上,评论者需要承认自身知识的有限性。评论者认清自己的知识局限,对不熟悉的领域慎言,不是对言论的钳制,而是为了更好、更负责任地发言。如今,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一流媒体都逐渐向评论专业化方向发展。
如《纽约时报》观点版的专栏作家均各有专长,一般不会“跨界”评论。克鲁格曼是2008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主攻财经评论;弗里德曼是中东问题专家,对巴以问题多有评论;克里斯托弗对远东问题有研究,几乎“包揽”了关于中国问题的评论。再如央视特约评论员队伍也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专业分工。杨禹身兼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研究员,对国内政治问题很有见地;周庆安身为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分工国际关系和公共外交等领域的评论;王大伟是中国公安大学教授,主攻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的评论。他们都能以渊博精深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从专业视角进行分析判断,为观众提供了深刻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2. 逻辑与民主的修养
新闻评论者提供的意见性信息应是连贯的、内在逻辑自洽的。评论者需要具备清晰的思维能力和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评论者不应对同一新闻事实同时做出支持和反对的两种评论。一方面,这有违形式逻辑的同一性原理;另一方面,这会削弱评论者的公信力,从而失去受众的信任。
台湾学者王民强调了评论者需要具备民主的修养,具体包括:人权平等观念,守法重法精神,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容忍歧异与协调不同的美德等[6]。言论自由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评论者的言论应对社会民主化进程有所贡献,对公众形成民主的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有所贡献。民主修养也意味着评论者对不同意见者、辩论者应持宽容态度,要最大限度地理解所批判的对象,不宜实行个人攻击,或拒斥一切批评,要公正对待对立面的意见和评论者。
(四)文本层面:署名和剽窃问题
在新闻评论的文本层面,评论者的能力之高下、伦理之优劣得以集中体现。有学者把论证、论据、逻辑等问题都归为评论伦理问题,但其中部分问题应属于评论者的能力问题,不宜笼统概括言之。笔者在此着重探讨新闻评论的署名和剽窃问题,这是评论伦理在文本层面的重要内容。
1. 新闻评论的署名问题
对于社论等代表集体意见的评论,党报的一些署名方式值得探讨。党报的某些“署名评论”,实际上起到了社论的作用,其使用呈“泛滥”态势。继《人民日报》推出“任仲平”的文章后,《河南日报》推出“何平”的文章,《贵州日报》推出“余心声”的文章,《湖北日报》推出“楚天舒”的文章,《辽宁日报》推出“辽新平”的文章,《云南日报》推出“南耀平”的文章等[7]。这些评论究竟属于什么规格和层次,没有明确的答案。这些有“创意”的署名方式或许传达了某种政治信息,但无疑容易造成受众的困惑乃至信息的误读。
在新传播环境下,对于代表个人意见的评论,署名应当真实且标明背景。如学者李希光认为:“有偏见不怕,怕的是大众媒体把这些有偏见的评论匿名或以笔名发表出来,使读者看不出作者来自哪一个利益集团,误使公众相信作者代表了全体公众的利益。事实上,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任何一个人的个人言论都不能被视为公众整体意见的代表。”[8]在当代中国,不同社会阶层的话语权仍有不小的差别,通过标明作者的真实姓名和身份来辨清利益归属,应当是现实要求和负责任的做法。
2. 新闻评论的剽窃问题
新闻评论中如果引用了他人的观点,应当明确地标明,以示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如果评论者含糊其辞,别人就可能误认此观点为评论者“原创”,造成事实上的剽窃行为。曾有学者对全国15 家开设时评版的报纸进行了问卷调查,有12 家媒体即80%的调查对象认为,如今评论作者中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剽窃他人论述”的问题①。如果新闻评论要对他人观点或研究文献进行引用,应按照学术论文的使用规范注明出处。直接引用应当加引号并说明来源;间接引用可以对某个说法保留其原意但变换措辞,也需标明观点的来源。
三、关于新闻评论伦理框架建构的思考
在新传播环境中,新闻评论的重要性上升,多元化趋势明显,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在此基础上,建构新闻评论的伦理框架,可以避免评论伦理研究的“碎片化”,全面系统地把握评论伦理的内涵。本文从制度、社会、个人和文本4 个层面对新闻评论伦理框架进行了考察。在制度层面,对评论者的行为规范应当以评论者内在的道德诉求为主,通过媒介批评和自律来寻求共识,实现言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在社会层面,要求评论者保持独立性,既不屈从于社会强势群体,也不欺凌社会弱势群体,对所要评论的事实或现象有独立的判断、客观的分析,不做利益团体的附庸;在个人层面上,要尊重事实、慎重发言,具备逻辑和民主的修养;在文本层面上,做到署名规范,并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本文对新闻评论伦理的探讨只是框架性的,还有诸多具体问题仍有待其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补充和完善。
在新闻评论的伦理建设上,新闻学界和业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始着手。第一,对新闻评论伦理的历史资源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古人关于儒家伦理思想的诸多论述以及近代评论人关于新闻评论伦理思想的阐释,从先贤的智慧中寻找现实的解决方案。第二,研究国外新闻评论伦理规约,借鉴成功经验。第三,通过现实中的受众批评和媒介之间的辩论,对新闻评论伦理体系的现实发展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广泛讨论的前提下,逐步寻求认同,建立完善的新闻评论伦理体系,以适应新传播环境的需要。
[1]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刘有源译,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 年版,第252 页。
[2]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柳 珊 顾振凯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年版,第1 页。
[3]马少华:《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和伦理问题》,载《国际新闻界》,2005 年第3 期。
[4]张 昆 陈新焱:《都市报新闻评论四大趋势》,载《新闻前哨》,2008 年第5 期。
[5]陈家兴:《报纸评论的价值定位浅说》,载《新闻记者》,2010 年第3 期。
[6]王 民:《新闻评论写作》,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1 年版,第8 -9 页。
[7]赵振宇 胡沈明:《“任仲平”文章新闻评论属性探析》,载《新闻大学》,2010 年第3 期。
[8]李希光 孙静惟等:《新闻采访与写作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76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