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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014-01-30朱光艳郑尊涛段丽芳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4年10期
关键词:残留量限量膳食

简 秋 朱光艳 郑尊涛 段丽芳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解读新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简 秋 朱光艳 郑尊涛 段丽芳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本文详细介绍了新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出台的背景、制定的原则、标准主要内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希望能增进广大标准使用者和读者对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理解。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指在食品内部或表面法定允许的农药最大浓度。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的法定技术依据,同时也是各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保护本国农业产业安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卫计委与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出台的背景、制定的原则、主要内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希望能增进广大标准使用者和读者对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理解。

1 出台背景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国家标准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行业标准主要由农业部发布。2009年前,我国共颁布实施201种农药在114种食品中873项限量指标,分散在6部国家标准和11部农业行业标准中,标准指标间重复、矛盾和缺失等问题非常突出。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为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办要求加快新标准制定的同时全面清理《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据此,农业部根据职能分工,对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在借鉴国际食品法典风险评估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加快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2012年农业部通过补充试验数据,监测验证数据和重新评估,完成了对《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国家和农业行业标准的清理修订任务。为方便查询和使用,卫计委与农业部决定将所有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统一整合到一部标准中,即《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此后标准的更新,只更新年代号,不改变标准号。因此, 2014年农业部将新制定的65种农药,43种食品和1 357项限量统一合并到2012版中,重新发布了涉及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 650项限量指标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保证"产"出安全食品和"管"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制定的原则

国际上制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通行的原则是“批准使用、风险评估和公开透明”。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也遵循这三条原则。

2.1 批准使用原则

批准使用原则决定着哪农药制定在哪作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作为人为投放到环境中的有毒化学品,各国均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每种农药在使用到每种农作物前,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全面评估防效、毒性、残留和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在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使用,同时对批准使用的农产品,须制定相应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药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因此,哪农药被批准使用在哪种农作物上,就需要为这种农作物(食品)制定这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目前,除欧盟、日本等农产品进口国为控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采取全覆盖式的“一律限量”,扩大了批准使用的农作物范围外,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均严格遵循这个原则。

2.2 风险评估原则

风险评估原则,决定着每种食品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的大小。2010年我国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美等国家有关膳食风险评估技术,制定了《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和《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导原则》。建立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技术,从技术要求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食品中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主要包括4个方面:

2.2.1 毒理试验,确定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或急性参考剂量 毒理试验是指通过对哺乳动物的饲喂试验,确认农药在供试动物体内经吸收、分布、转化和排泄后,蓄积在器官和组织中的残留量达到多少会对供试动物存在急性毒性、短期毒性、长期毒性、致癌性、致畸性、遗传毒性以及生殖毒性等风险。在此基础上确认人终生、一餐或一天内通过食品间接摄入某一农药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剂量,即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急性参考剂量。目前,我国有32家科研院校有资质承担这方面的试验。

2.2.2 规范残留试验 确定残留物和最终残留量 规范残留试验是指按照我国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用药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等良好农业规范条件下进行的田间试验,以确认农药在植物体内经吸收、转化和代谢后,植物可食用部位是否存在除母体化合物外的其他有毒性的衍生物和最终残留量。我国现有73家科研院校有资质承担相关试验。

2.2.3 进行膳食摄入评估 膳食摄入评估是在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或急性参考剂量,以及残留物和最终残留量的基础上,依据卫生部2002发布的《中国不同人群消费膳食分组食谱》确定的我国国民膳食结构和消费量,对因膳食摄入带来的农药残留量对身体健康造成的风险进行定量评价,包括长期和短期膳食摄入评估。长期膳食摄入评估是确认人终生通过食品间接摄入的农药残留量是否会对健康造成危害。短期膳食摄入评估是确认人一餐或一天内通过食品间接摄入的农药残留量是否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2.2.4 推荐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经膳食摄入评估,当确认人终身或一天/一餐通过食物间接摄入农药残留量小于每人每日摄入总量或急性参考剂量时,则表明该农产品或食品中农药残留量不会对一般人群健康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推荐最大残留限量。当评估发现风险不可接受时,则须适当调节批准使用农作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如存在较高风险时,则会禁止或限制这种农药的使用,确保农药残留控制在安全水平范围内。这也是制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什么要遵循“批准使用原则”的根本原因。

2.3 公开透明原则

这项原则决定标准的实用性。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作为判断食品安全性的法定技术依据,它必须真实地反映本国农业生产和管理的技术水平,同时尽可能不对相关农产品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需要通过公众评议、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评、官方评议和委员会再评审4个阶段的审查评议。在充分征求各利益方和WTO成员意见,经审查通过后由卫计委会同农业部共同发布。

3 2014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主要内容

2014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主要包括3 650项限量指标、162个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和317种食品的分类与检测部位等三项内容。

3.1 3 650项限量指标

3 650项限量指标涉及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387种农药除我国批准使用的外,还包括滴滴涕、三氯杀螨醇等27种我国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在各类食品中的729项限量指标。标准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多发、易发等突出问题,还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和85个水果种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新增蔬菜水果限量占总新增限量的67%。同时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 999项,其中,1 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我国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对解决突出问题的针对性和在应对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争端,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的能力有了显著提升。

3.2 162个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程均为强制性标准。据此,《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为387种农药在相关食品中的检测配套指定了162个检测方法标准。由于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目前还在清理中,因此《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沿用了原有的68个国家方法标准(GB)、17个农业行业检测标准(NY)和77个商检检测标准(SN)。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可操作性得到显著增强。

3.3 317种(类)食品和检测部位

根据我国国民的膳食结构涉及的食品种(类),2014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的附录A中列举了317种(类)食品,涉及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药用植物类、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食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首次增加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并明确规定了12大类食品在检测中需要测定的部位和折算方法。《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规定了附录A中284种(类)食品的限量,基本覆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种(类),其它食品的限量将在今后陆续完善。

4 使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从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反馈的意见看,《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标准规定每种农药的残留物、禁限用农药限量、组限量和加工食品限量。

4.1 标准规定的残留物

大部分的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物都是母体化合物,但也有部分农药在植物体内经代谢降解后,会生成除母体化合物外的其他有毒性衍生物,或者代谢为其他化合物。《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中有75种农药的残留物与母体化合物不一致,在检测中,必须检测标准规定的所有残留物,否则将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

4.2 禁限用农药限量

就禁限用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来讲,管理原则上应该是“禁止就不得检出”,但部分禁限用农药极难降解,长期不使用也可能对食品造成间接污染,形成残留,同时现有的检测技术也无法实现“零检出”。因此,为统一判定依据,各国均根据各自的技术手段规定了“尽可能低”的限量指标。截止到2013年我国明令将分阶段逐步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有62种,《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仅规定了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21种农药和限制使用6种农药在部分食品中的729项限量指标,因此使用中,只能按照标准规定食品执行,不能扩大使用范围。其他我国明令禁止和限制的农药目前正在制定中,下一步将覆盖到所有食品。

4.3 组限量

组限量是适用于同一组食品的限量指标,目的是为了扩大残留限量的覆盖率和使用范围,是目前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上的发展趋势。此次《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中制定了79组农产品的组限量。这些组限量是选择了同一组中消费量大、残留风险最高的食品的试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后制定,也就是说,这项限量指标在同一组食品中是最严格的,可以涵盖同一组中其他食品的膳食风险。使用时须按照附录A规定的同组食品范围执行,不能超范围使用。

4.4 加工食品限量

部分农药在加工后会产生浓缩效益,残留量会比未加工食品更高,对这类农药就需要制定其在加工食品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由于加工后残留量是否会增加主要取决于农药的性质,需要做加工试验来逐一确认,因此,标准中标明是加工食品的最大残留限量,才适用于加工食品,不能将新鲜蔬菜水果的限量指标简单折算脱水率后使用到干制或其他加工食品上。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China's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in Food

JIAN Qiu ZHU Guangyan ZHENG Zuntao DUAN Lifang , Institute for the Control of Agrochemica, Beijing 100125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principle,primary coverage and Notice about the new China's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in food.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Pesticides

S418.8

B

1674-9316(2014)10-0092-03

10.3969/J.ISSN.1674-9316.2014.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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