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言论的宪法保护
2013-12-30黄博
黄博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言论自由正在变得越发重要。但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至今仍十分模糊。世界各国对于如何保护商业言论,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在逐步发展和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息必将成为公民参与市场活动,作出正确的决策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盈利性的商业言论一直以来受到了比一般言论更多的限制。目前,对于商业言论的限制力度越来越大,究其原因在于商业言论虚假内容增加。我们应当承认,违法的商业言论的确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扰乱,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笔者尝试以商业言论的宪法地位为研究着力点。
【关键词】商业言论;表达自由;商业广告
第一节:商业言论的宪法保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了人人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力,即言论自由权。 类似的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各国的宪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毫无疑问,政治言论是言论自由所要保护的核心内容,那么商业言论是否也应受到宪法保护?对此,我们必须仔细研究其受到的宪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公民的知情权
言论自由所保障的是个人表达意见的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姆法官在“处方药品价格广告案”一案中表达的意思:“消费者通过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所获得的利益,绝不会少于从重要的政治言论中获得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通过许许多多的个人经济决策使得资源获得最优配置。为此,自由流通的商业信息是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即使发布广告的经营者是为了经济利益,也不可否认他应当享有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 布莱克姆法官所表达的理论着力点在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信息无障碍交流的重要性。如果说保障言论自由的首要目的是提供健全民主程序的机制,那么商业言论地自由交流同样有助于实现健全民主的目的。
二、商业言论蕴含较高的经济价值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基础上的,使资源得以获得最佳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权是市场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各国宪法对经济自由权的界定不完全相同,学者们的认识亦不一致,但对经济自由权应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载入宪法都是无异议的。 是否因为商业言论的盈利性特征就应当否定其所蕴含的价值,使其失去与一般言论同样的受到保护的资格。商业言论在实现信息自由的交流方面有着深远的意义,有利于公众在拥有充分信息条件下做出决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同样可以被认为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共利益。“有益于公众作出明智决策,那么它无可非议地应当受到宪法保护。” 信息传播是自由竞争的条件,它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有极高的价值。而对于市场经济具有较高价值的商业言论而言也应该包含在宪法所保护的范畴。
三、言论自由的真谛
商业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扩展了言论自由的内涵。其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具有极高的价值,所以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言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商业言论包含了产品和服务基本信息,其发挥着信息传播的作用,这在市场经济中显得尤为重要。
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应当只是接受政府过滤后的所谓的信息,而应当是由自己的思考,决定要取得何种信息。在自我接受信息的过程当中,我们难免接受错误的信息。但是我们应当清晰的认识到,即使我们所获得的是错误的信息,也能从中获得益处。我们可以在错误中得到去伪存真的经验,从而得到正确的获取信息的方式。这才是言论自由的真谛,即保护表意人的自由,使得表意人不受限制的表达其内心真实的意思。
第二节:商业言论宪法保护排除说
商业言论被排除在宪法保障范围的学说一直以来都是主流学说,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商业言论不具备言论自由的功能。
四、自我实现论
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学者们也常用商业广告的概念替换商业言论进行研究活动。广告的主要目的是向民众推销商品或服务。追求利益最大化将经营者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其外在言论之间产生了分离。针对产品所表达的言论只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并非经营者内心思想的流露。所以,基于该理论,学者们认为商业言论不具备受保护的基础。
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艾德文?贝克。他认为现代企业的唯一目标是旨在追求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商业表达的内容已经无关个人真实意思的流入,因此商业言论不能被宪法保障。此外,正是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性,使得商业言论不同于一般言论,经营者在陈述中不可避免地会加大力度宣传对于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对于不利的事实往往又采取回避和掩饰的态度,对事实作歪曲、虚假的描述,使市场秩序失衡导致消费者的损失。
五、商业言论难以推动民主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被视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任何国家究竟是民主制还是非民主制,决定于政府与公民,市民与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如果公民阶级争取民主的力量大于统治阶级争取非民主制的力量,该国家就会实行民主制;否则,就会实行非民主制。” 官民阶层之间的斗争在当代社会主要表现为一种思想与言论的交流和对话。通过自由表达的对话消除分歧解决公共问题已被现代社会所接受。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是对人民与政府进行交流时,可以受到保护而敢于发表不同于政府所宣扬的价值。商业言论因为与这种保障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对话与制衡的自由毫无关联或者关联较少,而被排除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外。
六、司法抑制论
司法抑制论的核心思想是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时不得任意解释法律,应当严格的按照立法者的原意进行适用。罗伯特?博克教授是该种学说的代表人物,他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司法机关中立论。认为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只是“纯粹而明显的政治言论”,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应当受到限制,司法机关不能成为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只能是依据立法机关的在立法时最初的意愿来进行法律的解释适用。
第三节:商业言论有限保护说
商业言论有限保护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该观点承认其应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同时又对商业言论所受的保护程度提出了限制。宪法应当保障商业言论自由,但是应有别于其他类型言论的保障标准。商业言论受到的保护应当加以限制。
七、言论自由限度理论
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度,学术界一般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是“绝对主义”。某一类型的言论如若享有“绝对”自由,那么该类言论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言论,“涉及到必须由公民投票表决并且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政治言论”应当享有这种“绝对”的自由。
持“相对主义”的学者认为,言论自由并非唯一所要保护的利益,言论自由可因其他利益而受到限制。在社会的权利系统中,言论自由权应与其他权利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权利系统,相互平衡发展。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权利的冲突。当发生权利冲突时,我们应当评价各种权利的利益分配。在仔细的分析研究后,我们才能进行价值判断,决定给予何种权利以肯定的态度,对其进行保护。
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内在与外在的限制。内在限制表现为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有法律规定的行使言论自由时的规则。” 外在限制表现为言论的行使如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将不会受到到法律的保护,可能还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八、言论的价值序列
“双阶理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判中所确立的原则。“双阶理论”主要的内容是“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管制言论内容,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的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进一步区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高价值言论应享有最高程度的自由,国家应当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进行保障;同时,低价值的言论所受到的保障水平应适当低于高价值的言论。“双阶理论”的法理基础是对限制经济自由的立法与限制精神自由的立法作合宪性判断时,两者所受司法审查的宽严程度有所不同。对于以表现自由为主的精神自由之规制,应依据严格的基准,严密检讨其合宪性;但对于经济自由的规制,应尊重立法部门的判断,以宽松的基准判断其合宪性。商业言论属于对经济自由的限制,所以其虽属言论自由的内容,但在言论自由的价值序列中,属于较低价值的位序。
第四节:本文观点
主张商业言论不受宪法保障的学者其理论基础大多是商业言论不能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未将商业言论纳入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以及商业言论仅在追求利润,与所谓自我的实现无关。言论自由的真谛在于保护表意人的自由,而不是保护他的言论所带给社会的利益。宪法的发展必须与时俱进,也许当时的立法者受立法时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环境影响并未对商业言论给予重视,但在公民经济权利日益受重视的时下,宪法应当对于对维护公民经济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起着积极作用的商业言论予以保护。言论自由不仅保障个人的发表自由,也包括获取信息的自由,从公民的权利的知情权角度来看,商业言论也应受宪法保障,以免国家肆意地限制人民取得经济上的信息。
笔者认为商业言论受到司法审查的严格程度应区别于一般言论。商业言论应以较宽松的审查尺度作为检验标准。由行政、立法机关来认定如何规制商业言论较司法机关为佳。商业言论附属于商品或服务,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在功用上、性质上、影响上均不相同,应受到不同的规范。判断某一言论是一般言论或商业言论,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若司法机关认为对商业言论的规制,已经深度涉入精神领域的自由,而非仅是经济的规制,应从严审查,这可以避免国家对公民人格发展作重大的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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