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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现状及原因分析

2013-12-20刘文芳马中全

行政与法 2013年4期
关键词:英雄物质道德

□ 刘文芳,马中全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 泸州 646000)

一、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社会支持研究的必要性

社会支持作为科学的专业术语最早是在20世纪70年代由Caplan(1974)、Cassel(1976)、Cobb(1976)在精神病学领域提出的,他们认为社会支持有助于人们应对危机事件、生活变迁和不利的环境,旨在研究社会支持与身心健康之间的关系,后来被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广泛使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社会支持”概念的界定在各个学科之间乃至同一门学科的内部都未达成共识。我国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从社会支持的功能作用角度,李强认为,“社会支持应该被界定为一个人通过社会联系所获得的能减轻心理应激反应、缓解精神紧张状态、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1]丘海雄等则把社会支持看成是一种社会交换,认为“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与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援与帮助。社会支持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关怀或帮助,它在多数情形下是一种社会交换。”[2]社会支持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往往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张文宏、阮丹青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支持指人们从社会中所得到的、来自他人的各种帮助。”[3]结合社会支持的理论和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个人运用一定的介体(物质、精神)对见义勇为英雄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社会行为。它是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本质属性的外在需求的表现,反映见义勇为英雄对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体的依恋和依存关系。社会支持是人的社会本质需求的主观反映,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中国从农业文明走向工业文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封闭走向开放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的分化日趋严重,价值观多元更加凸显,见义勇为英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临危不惧,义无反顾,其挺身而出的义举,是稀缺的社会资源和道德资源,是维系国家和民族的信念、和谐平安的中流砥柱,更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楷模和典范。转型社会见义勇为英雄的人格品质和人文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非常时期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不仅事关见义勇为英雄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及其成效。因此,研究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现状

根据社会学者Manuel Farrera的观点,广义的社会支持包括:物质帮助,如提供金钱、实物等有形帮助;行为支持,如分担劳动等;亲密的互动,如倾听,表示尊重、关怀、理解等;指导,如提供建议、信息或指导;反馈,对他人的行为、思想和感受给予反馈;正面的社会互动,即为了娱乐和放松而参与社会互动等6种形式。[4]本文主要分析研究见义勇为英雄社会支持的最基本的三种形式:舆论支持、精神支持与物质支持。

(一)见义勇为英雄的舆论支持强大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思想文化的多样化使群众的思想活动呈现出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等特点,这就需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和引导作用,发挥典型宣传、统一思想、理顺情绪、振奋人心的作用。所以,在思想文化领域,依托主流新闻媒体,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积极发挥舆论引导力量的优势作用。主流媒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宣传专栏、黑板报等媒介,塑造出的一个个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见义勇为英雄典型,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社会反响。主流媒体让英雄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同时,在纷杂的各类观点与主张中,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整个社会的精神楷模,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彰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转型时期,尽管有各种声音和观点的交锋碰撞,在一些人还存在利字当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价值观之时,主流新闻媒体认真贯彻落实“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领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5](p35)。以主流声音压倒噪音和杂音,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讴歌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对见义勇为英雄提供了强大的思想舆论支持。但是,依托于新老媒体的舆论宣传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新闻报道的时效决定了舆论支持具有间断性和不可持续性。

(二)见义勇为英雄的精神支持最有力

人的精神需要是人们对道德、交际、尊重、审美、理想、信仰、自我实现等方面内容的反映,是人与动物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中的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6](p326)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7](p130)精神需要是人的客观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都颁布了类似的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条例。见义勇为英雄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贡献巨大,一些省、市坚持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原则;一些省市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但都体现了“精神奖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基本精神,所以,见义勇为英雄的精神支持最有力。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精神支持的主要方式是: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做出表彰决定和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好青年”、“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见义勇为优秀共青团员”、“文明之星”、“感动中国人物”等荣誉称号。通过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予以认可、褒奖,是对见义勇为英雄道德行为的精神鼓励。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精神奖励,体现了对其人性的尊重和精神利益的关怀,因此,见义勇为英雄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内心的满足和愉悦,能够帮助见义勇为英雄获得继续前行的能量,凸显了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精神支持。

(三)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逐步增强,保障性支持乏力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见义勇为英雄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惜流血、负伤、致残甚至牺牲。他们身上体现的道德力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的宝贵精神资源。但是,他们流血、负伤、致残甚至牺牲,在成为道德上的典范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经济上的贫困者和社会保障上的弱势群体。所以,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是见义勇为英雄支持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按照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颁布的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条例,见义勇为英雄在获得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同时,相关组织和单位也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些地方的见义勇为英雄人物得到的奖金数额巨大。比如:影响全国的长江大学“10.24大学生英雄”。为表彰3位舍己救人大学生的英雄事迹,在授予陈及时、何东旭、方招烈士称号的同时,长江大学决定向陈及时、何东旭、方招家庭给予奖励,每家奖50万元。尽管有一些地区和相关组织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不断加强,但是,目前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奖励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次性、当下性、短期性;二是缺乏规范化与制度化;三是规制不完善。事实上,这些问题导致了当下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权益受损后生活窘迫等问题屡屡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于2001年年初对历届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中64位烈士的家庭及子女就学状况进行的调查表明:在64位烈士家庭中,42家相当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200元,29名烈士子女因困难辍学、失学。据了解,这些见义勇为烈士家庭长期不能脱贫,而且数量每年都在增加,2000年比上年增加了11户。[8]在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全省20多年来评选出的451名浙江省见义勇为英雄进行生存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省451名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中,与各类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的有283人,仅直接抓获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就在2000人以上;与突发自然灾害作斗争的有168人,挽救了600多条生命。而这样一群为国家、社会、公众和他人作出过卓越贡献的民间英雄及家庭,绝大多数见义勇为英雄,被轰轰烈烈地表彰了后复归沉寂,八成以上生活堪忧。[9]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现状是:舆论支持高扬,精神支持凸显,物质支持乏力。这种非正常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当见义勇为英雄的生活窘况成为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时,英雄无法激起人们的向往之情。见义勇为英雄的思想再先进,事迹再感人,精神再高尚,人们也会感到道德榜样的高不可攀和可敬不可学。

三、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社会支持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对于见义勇为英雄定位的片面性

中国的传统文化深受“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见义勇为英雄作为“道德人”的社会定位。见义勇为英雄的行为符合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的道德要求,在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放弃个人利益,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标杆和楷模。在价值观多元的社会转型时期,见义勇为英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先进典型,是崇高道德境界、道德品质的鲜活教材,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表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英雄的高度肯定和积极评价。但是,因此漠视和忽视见义勇为英雄个人的正常物质需要和正当物质利益诉求和保障,在认识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有害的。马克思认为,道德最终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之中,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又是通过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故“正确理解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10]“利益”是人的需要的社会形态,在现实世界中,每个人包括见义勇为英雄都有许多需要,这就决定了利益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把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定位为“道德人”,缩小了见义勇为英雄利益需求的内涵和外延。“当代行为科学用大量的事实证明,决定人的道德行为选择的最根本动因是人们对其行为结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是建立在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酬赏——代价分析的基础之上。并且,在这种行为结果的预期中,经济利益上的考虑通常起着最重要作用”。[11]因此,如果见义勇为英雄主要依靠精神鼓励的手段,没有强有力的经济利益的物质支持,特别是见义勇为英雄因见义勇为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是生命时,缺少见义勇为英雄行为致伤、致残的物质救济和保障的有效机制,就会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后果,就会直接影响人们践行见义勇为英雄的行为。见义勇为英雄精神和行为让人感动,却难以转化为一般人的道德行动,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支持为辅的原则

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发展,不仅需要关注经济发展的客体和内容,更需要关注社会主体——人以及人的发展。见义勇为英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道德行为在于行为本身的特殊性:面对灾难和险情,知难而上、舍生取义,用生命捍卫正义或者延续生命,这种求“义”行为具有巨大的风险性,行为的后果可能损害自身利益,可能影响个人生活、发展、生命乃至于家庭。他们为国家、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己却因此遭受到巨大牺牲,而保障他们的良好生存状态和未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思想的最好体现。对见义勇为英雄的舆论支持、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是对见义勇为英雄 “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颁布的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条例中,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支持为辅”的立法原则,直接影响了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体系的有效构建,致使在见义勇为行为后,见义勇为英雄及其家属往往会遇到医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成为在社会各类群体中的一个特殊的、困难的群体,这也是我们无法忽视的客观事实。面对受伤致残甚至献出了宝贵生命的见义勇为英雄,强化他们的物质支持力度,不仅可以解决见义勇为英雄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从而实现人性善的回归,净化社会空气。实现高度的道德评价和有力的物质支持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消除目前见义不为的现象,激发更多的人践行见义勇为英雄的行为。在坚持精神鼓励的同时,强化物质支持和保障,确立精神支持与物质支持并重的原则,应成为构建见义勇为英雄物质支持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见义勇为英雄的舆论支持随着时间流逝,荣誉奖励不能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因此,建构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致伤、致残、致死的物质支持体系,强化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力度,具有现实紧迫性和重大意义。

(三)物质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基于传统文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以精神支持为主、物质支持为辅的奖励原则建立的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保障制度必然不完善、不健全。在现实生活中,会导致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力度不够。

⒈见义勇为英雄物质保障长效机制缺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乏看到这样的典型事件,见义勇为英雄行为经媒体报道后,鲜花与掌声不绝于耳,在舆论媒体上掀起一阵褒扬的热浪之后,随着时间的流逝,政府、民众、媒体对见义勇为英雄的关心、照顾、保护也就渐行渐远,昔日的见义勇为英雄被“遗忘”和“冷落”了。大学生樊文彬于2003年勇斗歹徒,身中56颗散弹,造成高位截瘫。2003年被评为山西阳泉市见义勇为一等奖,2006年被央视评为全国百姓英雄,成为他的母校师生和大家学习的榜样。2004年4月需再次手术,当樊文彬一家因交不上高昂的医疗费,特别因无力筹措手术费用被医院拒绝治疗时,其母董风华无奈之下向新闻媒体求助。山西日报以《见义勇为英雄生存尴尬,治疗费用难筹被困在京》为题,再次对樊文彬一家予以关注,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相继伸出援助之手,阳泉市有关单位为樊文彬办理了《残疾人证》和低保手续。目前,樊文彬家为儿子看病花费了近20万元,这个普通的家庭因为四处借款已负债累累。大学生高富浪于2006年7月28日在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组织的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中,勇救被河水困住的女队友,终因体力不支被汹涌的黄河水吞噬。高富浪被北京市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光荣称号,并被教育部追授“全国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英雄光环的背后是其父母老年丧子的无限哀伤和生活无依的拮据困境。2008年2月,高富浪的父母将其所救的队友、活动组织者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身负如此多的荣誉的高富浪父母,为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打这场官司,引起了人们对该案的极大关注,“英雄的父母该不该索赔”也成了人们谈论的焦点。[12]保安员韦兆安于2003年12月27日晚路见歹徒街头抢包,挺身而出,勇擒歹徒,却被歹徒的同伙捅了三刀,昏迷不醒。经医院全力抢救和三次手术后,终于脱离危险。被评为珠海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1万元现金奖励。2005年8月4日,由于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再继续接受治疗,从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大楼19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年仅25岁的生命。韦兆安以生命的代价警醒我们构建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保障长效机制已迫在眉睫。以上的典型案例说明,对社会而言,如果道德主体践行高尚道德,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时,社会若不以制度化、体系化的形式予以补偿,而较多地依赖于新闻传媒、社会团体救助和社会道义的精神力量庇护,无疑是在暗示人们好心会带来恶果,强化一种“抑善扬恶”的社会道德氛围;对个人而言,社会主体在见义勇为前,考虑因救人可能导致的伤、残、病、死以及因善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只会增加个人践行高尚道德的后顾之忧,甚至动摇、消解见义勇为信念。那些先行践行社会道德的榜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会导致人们对榜样学习兴趣的下降甚至拒绝学习。

⒉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制度不完善。见义勇为英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者和发扬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和自豪,是全体公民学习的榜样。见义勇为者匡扶正义、拔刀相助的崇高精神,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也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精神文明层次。因此,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文化领域的宣传教育和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权益保障是直接影响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重要因素。对见义勇为英雄物质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见义勇为英雄宣传教育的实施效果。一个完善的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保障机制,不仅可以保护见义勇为英雄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是对社会道德和社会良心的保护。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疲软的根源就在于见义勇为损害救济义务的制度安排。根据近30个省、市、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地方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人损害物质权益的救济主体是加害人、受益人、社会保险机构,所在单位、见义勇为基金组织。损害救济的顺序通常是,第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第二,由受益单位、受益人资助;第三,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第四,由所在单位资助;第五,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13]这种损害救济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见义勇为损害物质支持制度更大的弊端是对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体现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企事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导致《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在经济奖励、工伤待遇、生活救济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和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加害人无钱支付,受益人不愿补偿,单位效益不好,很难落实。而且见义勇为基金的数量不足、补给有限。因此,调整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原则,改革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制度,让国家成为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主体是强有力的见义勇为英雄社会支持的保障。

⒊见义勇为英雄物质保障制度的特殊意义。目前,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和保障,依据的是现行的有关法律以及《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相关条例》,但是,现实当中一些社会成员的物质社会保障有力,而另一些社会成员的物质社会保障却乏力,严重损害了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比如:《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并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广泛的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法定义务。但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自己受到伤害的,一般情况下作为公伤,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致残可以得到补助或抚恤,其家属也可得到抚恤,保障主体范围仅适用于国家工人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8)项规定:企业职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致残或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并因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亡者的家属可得到死亡赔偿金;致残者可得到补助或抚恤,其家属也可得到抚恤。但这里的主体仅限于企业职工。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大量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企业职工的见义勇为英雄致伤、致残、致死该如何补偿,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则找不到相关明确的规定,补偿的程序、机构不明。当见义勇为英雄的物质支持凸显出明显的特殊主义,而非普遍主义时,尤其是青壮年的见义勇为者大多是家庭的希望和经济支柱,如何建立保证未就业的见义勇为人员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的物质支持体系,构建统一、平等、有效的见义勇为奖励和物质保障条例就成为重大的现实需求。

[1]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J].天津社会科学,1998,(01):67.

[2][4]丘海雄.社会支持结构的转变·从一元到多元[J].社会学研究,1998,(04):32-35.

[3]张文宏,阮丹青.城乡居民的社会支持网[J].社会学研究,1999,(03):12.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07.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C].人民出版社,1982.

[8]姚迎春.榜样示范效应弱化现象分析[J].探索,2002,(06):117-118.

[9]http: //news.sina.com.cn /c/2010-12-25 /082021704863.shtml.

[10]张大勇.关于我国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学思考[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03):97.

[11]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01):09.

[12]刘志广,陈霞.大学生见义勇为牺牲 父母向获救人索赔10万[N].兰州晨报,2008-02-28.

[13]李蕊.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问题探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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