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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合理内核的当代解读

2013-12-20田景仲

理论导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黑格尔意志人格

田景仲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成都610039)

引言

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形态,都与一个德国人的名字紧密相关,那就是马克思。殊不知,这种关系还可以进一步追溯到另一个德国人——黑格尔的身上。因为马克思思想在历史性、市民社会、生产模式以及方法论上都与黑格尔思想存在着明显的连续性。[1]43尤其是在法哲学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基本上是建立在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后来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经典之作,我们应该吸收其优秀的理论成果,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批判只是集中于《法哲学原理》中第261节~第313节有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而非全部。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依然有其合理内核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出来,并将其置于当代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之中,从而凸显其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渊源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正式形成,这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富有生命力的法学。原因在于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揭示了法与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联系。诚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固然少不了古典自然法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的影响,但笔者认为其最主要的思想渊源是黑格尔法哲学。

首先,马克思1837年致父亲的一封信,是马克思转向黑格尔主义的宣言。同年春夏之交,马克思为了打好学法学的哲学基础,刻苦攻读以致直接影响其身体健康。也正是如此,他便利用在柏林郊区施特纳劳休养期间,几乎阅读了哲学大师黑格尔的全部著作,尤其对黑格尔法哲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成为一名忠实的青年黑格尔主义者,并宣称黑格尔是自己的老师。

其次,马克思始终都是忠诚于黑格尔方法论的。这种忠诚的一个明显体现便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因为其不仅是对黑格尔国家和政治学理论的驳斥,而且也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手稿的模仿。此外,国外学者关于马克思与黑格尔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与其说马克思是黑格尔主义者,毋宁说黑格尔是第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两者的辩证法是同一个东西。黑格尔的“观念”根本不神秘,它实际上是现实生活的人的产物和工具。

其三,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法的内容是理念”的核心法哲学观。在1837年致父亲的一封信中,马克思首次抨击了当时占据主流法学思潮的历史法学派,后来(1842年8月) 又在《莱茵报》上发表了《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都对历史法学派关于“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观点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和追问。这种批判和追问,其运用的方法论正是黑格尔的形式—内容模式。其在文中一再宣称:法的内容就是理念。只是随着理念在历史运动中的不断运动,它的形式会发生变化,但是内容或者说是本质,仍然是永恒的:内容就是法的理念。[1]这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核心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职是之故,笔者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选择,其实也是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运用,抑或间接承认并接受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

二、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自由意志与法的辩证关系

“给婴儿洗澡后,不能把婴儿连同脏水一起倒掉。”黑格尔不无幽默的调侃,轻松地道出了他的方法论精髓——辩证法。在黑格尔眼里,世界不是别的,乃是绝对精神的一种外化的结果。世界本身并不是真实的存在,真实的存在只是绝对理念自身。绝对理念设定差别(把自身变为自己的对象),然后又扬弃差别(把对象排挤掉又回到自身),它本身也就在做着这种循环往复的运动,而精神也正是在这种设定和排斥的过程中,才得到自己的真实的内容,才真正可以上升到绝对的精神。而这种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过程,本身就表现着一种最高的辩证法。因为理念自身的运动正是被否定性原则所支配。理念不断地分化自己,在自身内设定差别,从而也就否定了自身。与此同时,理念也将扬弃差别,把否定自身的那个东西再扬弃掉。于是,我们的思维也就作出了双重的否定,这个双重的否定,也就是否定之否定。黑格尔自己也认为,那个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东西,就是这种否定性原理。它贯穿于一切概念之中,也同样贯穿在绝对理念无限分化的过程中。这种双重否定的原则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自为之有的运动,他说:“否定之否定我称之为绝对的否定。我是自为的存在,因为我否定了为他之有,否定了那否定者,而这种否定之否定因此也就是肯定。”[2]120正是这个否定性原理,这种由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运动,构成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而作为黑格尔法哲学核心内容的自由意志与法,两者之间即存在着相互对立和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

1.黑格尔眼中的自由意志与法。结合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的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以及《精神现象学》中的相关理论,其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与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界定:

一方面,自由意志是指自我在本身规定中或在他物限制中,都能不受约束地守住自己本身,并经过自身反思、过渡而返回到普遍性的作为单一性的特殊理念,更通俗的说法便是人的思想不受约束地转化为行动并支配其行动的精神要素和心理状态,它是体现人之主体性的本质要素。而且在黑格尔看来它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富于能动性的精神,而精神只有通过其外化物来展示自己,因此自由意志这一实践性精神在黑格尔的整个精神体系中便具有了一种特殊性的意义。它本身是一种精神,但同时还充当了外化其他精神的能动角色。另一方面,黑格尔眼中的法相对来说是比较独特的。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法当作纯精神现象、纯人的意志来把握。“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36这种自由分为三个环节:普遍性(自我意志本身) →特殊性(有区分的意志) →单一性(具体的意志,它是更高的普遍性)。[3]黑格尔的法正是具体自由的体现,它体现了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的真实关系,是自我存在的精神和它通过人的意志所体现出来的人的精神世界之间的统一。它否定了片面的意志或自由所可能产生的种种“冲动的自由”。“动物也有冲动、情欲、倾向,但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有听命于冲动。惟有人作为全无规定的东西,才是凌驾于冲动之上的,并且还能把它规定和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2]23法学的内容就在于从意志概念把握冲动的自由,把冲动引入意志规定的合理体系。而法的体系就是通过人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实现了的自由王国,进而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学说的系统化。与此同时,法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依次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式:抽象法(外部形态);道德(内在状态);伦理(有机世界)。

2.自由意志与法之间相互否定与排斥。就理论上而言;黑格尔是否定自然法概念的,他强调作为法律的法必须具有客观现实性。[4]正如他自己所言:“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2]4,128而一旦有了现实规定性的法,那就意味着对自由一定的限制和否定,更会对作恶的自由意志进行惩罚,因为制定法本身内在的目的即在于规范人的行为,维持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从而在很大层面上否定了人类自由意志的任性、欲望和冲动,限制其“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在黑格尔那里也免不了冲动、任性的成分,这就同制定法之间肯定会发生对立与冲突。况且黑格尔又强调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他说:“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是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2]96

从实践上来看,自由意志作出与法相左的事实可以说比比皆是,各种纠纷、矛盾与犯罪等,以最直接的形式对制定法进行了否定,而这些纠纷、矛盾与犯罪恰恰是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所为。自由意志表现出了大有与法律“对着干”的架式——为所不能为,不为要所为。这里,可以以黑格尔的犯罪与惩罚理论来加以说明,黑格尔认为,犯罪乃是暴力施之于受害人的强制,不仅造成了受害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损伤,同时也挑战了作为普遍性的法,即自由意志对法的否定,但根据法的规定,对犯罪是应予以惩罚的,而这种惩罚恰是对犯罪这一行为的否定,即对自由意志的所为进行了否定。这里便充分体现出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原理。

3.自由意志与法通过否定之否定达到辩证统一。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2]10“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36由此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眼里,自由意志与法不仅是辩证对立的,而且同时还表现为紧密的联系与统一。

黑格尔哲学的出发点是绝对观念,终止点也是绝对观念,全部宇宙的运动都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一切事物都是由绝对观念的特定部分即事物的概念的外化、现实化或定在的产物,是其概念和这个概念定在之间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即为理念。要真正把握某一事物,就必须研究它的理念,即研究它的概念和概念定在的统一,如果只讲概念,就要犯抽象谈论问题的错误,解决不了任何现实问题;而仅说“定在”,就要犯就事论事的盲目性错误,不可能了解事物的整体,不能把握事物的内在属性,两者皆属片面。故此,研究自由意志问题,就必须将其概念及其定在统一起来,即应当把自由意志与作为其定在的法统一起来进行研究,才能充分体现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更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

上述是从应然层面而言,那么在实然层面,自由意志与法又是如何统一的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开篇便开宗明义地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2]1黑格尔的法哲学,抽象地说,就是研究客观精神的科学,但客观精神并不仅仅是自身的绝对存在,它必须通过人的精神或通过人的要求即自由意志来体现出来,这就是法。黑格尔的法是制定法而非自然法,而制定法是一个国家在有立法权限的特定机关引导下,通过专家提案、大会审议、民主表决、颁布实施等严格的立法程序而最后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因此,这个过程,恰恰是充分表达人的自由意志的过程。

综上而言,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可以总结为“灵魂与肉体的关系”。[5]因为概念和定在是两个方面:“像灵魂与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着的。”[2]1黑格尔说:“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也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2]1-2黑格尔自己的语言在这里既是最好的证明,又表明两者的统一不是完全的等同,而是“各别存在着”的统一,即辩证的统一。

三、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合理内核对当代中国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一方面让我们明白了自由意志与法这两者在庞大的黑格尔体系中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一思想自它产生以后的积极效应。这里不妨来看看其对于当代中国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1.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内核及其隐藏价值。整体而言,从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理论中可以看出,法具有外部定在和内在定在的二元属性,同时又统一于法的伦理世界。换言之,真正的法不仅仅局限于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由专门机关确立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定法,同时还包括约束我们自身内部行动的内心道德之法,并且两者都现实地存在于我们这个人与人共存的伦理世界。但不管是外部之法,还是内心之法,它们都少不了自由意志这一内核,都打着自由意志的烙印。

黑格尔尽管是站在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立场来阐述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的,但不难看出他特别重视人的自由意志这一超验存在的能动性本质和精神力量。这与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具有能动反作用于物质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是一致的,且这种自由意志恰恰是我们每个人解放自我、获取自由和塑造人格所必须去发掘的东西,更是我们使人成之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的最内在动力。在黑格尔看来,完成这一人世间最高贵事业的角色便是自由意志本身定在的“法”。

2.人民当家作主是自由意志的历史的必然选择。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让中国人一直生活在“无我”的世界中,使得人们的主体性意识极度缺乏。虽没有了奴隶,但实质上人们只是处于一种自在存在的状态,还未突破自为存在的界线,即奴性意识依然根深蒂固。这种奴性意识一方面使人们的人格不能真正走向定在,另一方面则造成不能真正占有自己的结果。

我们知道,“人格”是黑氏抽象法部分的核心概念。黑格尔认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2]45这句话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人格指个人的人格,即“我作为这个人”,是意识到自己主体性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体。我就是我,我是我自己本身,不是其他人,更不是其他物;并且我在我的内部任性、内在冲动和情欲方面,在我的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即体现在外的个性特点方面(包括我个人身上的身体特征、外在的容貌和风度等),都是被我自己规定的和有限的,都是我自己要求的,完全与纯自我相关系。另一方面,人格是指我正是在这种我自己规定的和我的有限性中,认识我自身,反思我自身,从而知道自己是无限的、普遍的和自由的东西。

据此而言,由于一种奴性意识的羁绊,作为自然人的人们,是意识不到自身的主体性的,因此他们只能有人格的可能性,而没有人格的现实性,更谈不上“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人格的抽象概念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意志自由,而此时人们的意志尚处于一种自在存在的状态,只有自在的自由,他们无法从自在的自由达到自为的自由,从而无法让自由意志走向定在。“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2]50即人为了获得自在自为的自由,真实的自由,他就必须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走向定在。这种走向定在,主要是指人必须占有财富,取得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格。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社会里,人们能够真正归己所有的东西可谓少之又少,即使在手的东西,都随时有被统治者据为他有的可能性。因此,人们的自由意志不能真正地走向定在。此外,人们在极权统治之下,那种奴性意识很难让自己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对精神的培养,很难通过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而占有自己,即没有真正的自由。

于是乎,当新民主主义革命顺应时代潮流而风起云涌之时,也同时宣布了中国人思想自由解放运动走上了历史舞台。人民翻身做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号召成为一种锐不可挡的时代音符。“十月革命”送来的不仅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背后送来的其实还有黑格尔的自由意志思想。当然,任何一次革命都少不了“领头羊”,而担此大任的是中国共产党。究其原因,除了我们党本身自由意志坚定不移、不畏艰难以外,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他们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己的政治诉求,为的是让广大人民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一旦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一切归人民所有,那么人民的自由意志当然能够获得现实的定在。这种自由意志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是新中国得以成立、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而那种个人意志独裁,“一人说了算”的社会制度终究是要被革命掉的。

3.依法治国是自由意志的现实表达。黑格尔曾经说过:“世界历史就是未经管束的天然的意志服从普遍的原则,并且达到主观的自由的训练。东方从古到今知道只有‘一个’是自由的;希腊与罗马世界知道‘有些’是自由的;日尔曼世界知道‘全体’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从历史上看到的第一种形式是专制政体……”[6]不难看出,黑格尔笔下的东方主要指的就是中国。在只知道“一个”是自由的封建君王统治之下,一切因素都出自于皇帝独断的自由意志,而且这一意志可以绝对地超越任何一部法律而独善其行,这就必然导致自由意志的泛滥。而要遏止这一泛滥,就应如黑氏所言,使天然的意志服从普遍的原则,即要将普遍的、人们的共同意志予以定在,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出来,让大家一起遵守。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命题便成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随后的“法治”和“德治”以及完全成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表明执政党把依法治国摆在了治国安邦的首要位置。而究其原因,除了取决于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外,还得回归到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上来。既然法律是广大人民自由意志的共同表达,并且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普遍性,那么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人民的意志治国,这就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诉求。

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理论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我国现在还未完成由传统的礼治社会到现代的法治社会的彻底转型,因此,依法治国并非朝夕之事。这就一方面要求我们执政党坚定不移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人民的意志,扎实工作,积极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还得依靠我们每一个人。那么依法治国为什么会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呢?我们可以在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理论中找到答案。正如前述,黑格尔的法有内部定在与外部定在之分,除了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制定法的法律之外,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还有着自由意志的另一维存在,它是每个人心中的一杆秤,我们在接受外在法约束的同时,还遵循着自己内心的法则去行动。这似乎产生了一个疑问:既然自由意志追求的是自由,又为何制定出内外之法去约束自己的自由呢?这恰恰体现了黑格尔思想的深刻之处——他找到了表面看来似乎矛盾的“法”与“自由”在深层次上的一致性。在黑格尔看来,人“应该是确认和有意识地同法律发生关系的认知主体”。[7]法是人自己设定的,当然也就会自觉地去遵守。人在自己设定的法的范围内、在自我设定的人格范围内行使自由的权利。这种自觉遵守靠的是“自律”,即自我约束力,不是靠外在限制,更不是靠外在强制,而是靠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因为法的理念是自由,人们自愿地守法或犯法,自由地守法或犯法。守法和犯法从来就不对立,无论守法还是犯法都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都是为了维护人之为人的人格的一致性。故而,我国的法治建设还离不开公民自己。

我们可以从培养公民的自律着手,因为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他唯一地可以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世上万物中,只有人是不由外在现成的规定所决定的,而是自己把自己造成的存在。“人的尊严的真正基础,是人的始终如一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自律’。”[8]培养公民的自律就是使守法的公民意识到:守法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因为怕惩罚;守法是“成为一个人”的前提,守法不仅是对法的尊重,而且是为保持自己人格的一致性,对自己人格的尊重。培养公民的自律就是使执法的公民即执法人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个执法人,而执法本身也是他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一个尊重他人为人的人的一种实践。当然,执法人应该首先尊重他人的人格,才是自己具有人格的表现。只有在自己不违反法的命令的前提下,才可以公正地执法。如果执法人将自己摆到一个对被执法人在人格上处于优势的地位时,他就使自己具备了奴役别人的意识而首先成为不法。

结语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在正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要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世界是自由意志作为定在之法的最高形态,任何理念、任何思想,只有在伦理的世界中才能有它的生机与活力。而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秩序良好、人类生活理想状态的伦理世界,这种理想状态不仅有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也有着每个人的各得其所、各尽其能。但“自由一词,在法哲学意义上,只有对群体中的人而言才有意义,对个体且与他人隔绝的人而言,自由本身并不成为问题,因为,自由命题中天然就蕴含着人与人关系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本质之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9]正是因为如此,每个人才都有着与生俱来的自由意志,因此在人与人之间交往相处时就会出现许多利益冲突。这时,惟有正确地处理好自由意志与法的关系,学会自尊和尊重他人,才能营造出一个真正和谐的世界,让人们自由、快乐、幸福地生活。

[1][美]诺曼·莱文.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的连续性[J].赵玉兰,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8,(5).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曹磊.德国古典哲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27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1.

[5]侯成亚.张颐论黑格尔[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99.

[6][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96.

[7][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01.

[8]邓晓芒.灵之舞——中西人格的表演性[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152.

[9]梁光晨.论当代宪法视角中的自由——从密尔到哈耶克[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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