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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文化传统反思

2013-12-20李颖

理论导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意志诚信道德

李颖

(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

作为社会伦理道德范畴的“诚信”,既是立人之本,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近年来我国各行各业频发的各种造假事件范围之广、情节之恶劣,各种“潜规则”的盛行,不断地挑战着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所面临的诚信缺失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从中国文化传统的视角进行反思。

一、中国文化传统实际上缺乏诚信

有学者认为,“文化传统是从以前的世代流传下来的、在今天的社会生活、行为规范和思想方式中仍然起作用的、重要的观念。”[1]本文所指的文化传统主要是指清朝灭亡以前占统治地位、作为文化基因影响至今的文化,内容上主要是儒释道文化,其中又以儒家文化为代表。千百年来,“诚信”一直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然而,一种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并不一定就是其实际所做到的。

就像中国传统社会的“外儒内法”、“儒表法里”的架构一样:表面上以儒家的“民本”、“仁政”、“德治”为意识形态,内里行的却是法家的“君本”、“专制”、“人治”的一套。在封建专制社会,道德规范常常是统治阶级“吃人”的幌子。谭嗣同1896年在《仁学》里说:“中国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两千年来之学,旬学也,皆乡愿也。唯大盗利用乡愿,唯乡愿工媚大道,二者交相资,而罔不托之于孔。”[2]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中写道:“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地每一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3]425

所谓旁观者清,对中国文化是否践行了“诚信”,西方学者比较有发言权。20世纪初,美国传教士亚瑟·史密斯在居住中国22年后,通过文化比较,写成了一部被鲁迅先生力荐为“立此存照”的书——《中国人德行》。在书中,史密斯说他很赞同其他外国学者的观察结论,即:中国人宣称崇尚“仁义礼智信”五德,但倘若让人们选择一种不仅在实践上遭到蔑视,而且与现存的处事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中国民族“美德”,那再没有比“信”更合适的了。他认为表里不一、虚伪、口是心非和趋炎附势,是中国民族非常突出的特点。[4]西方学者对中国文化传统中诚信缺失的批判可能有些偏激,但其所指出的问题是存在的。国人的不诚信问题并没有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完全消失,反倒通过市场经济,被加强和放大了数倍。

二、中国文化传统缺乏诚信的文化前提——自由意志和规则意识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之根”,只有在“自由意志”、“自己为自己立法”的基础上,道德主体才会对自己所选择的伦理道德规范实现价值上的认同,并自觉承担起维护的责任。诚信作为一种比较高的道德要求,要做到“内诚于心”和“外信于人”显然离不开“自由意志”这一道德发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与西方文化传统相比,中国文化传统中比较缺乏“自由意志”这一道德发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因为“自由意志”是人类在超越自然、社会、人自身束缚过程中的实践产物。自然经济状态下,人们主要是顺天由命,“自由意志”不发达。商品经济下,人们开始释放和满足自己的欲望,“自由意志”开始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为了规范主体的“自由意志”,各种规则及主体的规则意识也相应地建立起来。西方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通过商品经济、私有制、城邦、国家、政治、契约、法律等原则,“炸毁了从原始时代沿袭下来的家族血缘的氏族公社原则”,[5]341逐渐形成了彰显“自由意志”的个人主义文化。

而中国恰恰相反,儒家文化把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固定化、扩大化,变成一切道德的依据。千百年封建小农的自然经济形成了以“人的依赖”为基础的集权、专制、等级制的整体主义文化,从而使中国人的“自由意志”始终深陷在血缘关系和群体意识的束缚中,得不到发展。包括“三纲五常”在内的伦理道德规范其实是“他人”为自己所立之“法”,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外在的施加,常常得不到大多数人的内在理解、认同和尊重。用康德的话说就是:缺少“心中的道德律令”。中国人对规则和法律的漠视已经是有目共睹的,各行各业经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荒谬行为就是明证;普通大众一旦看到他人、特别是权威人物不遵守道德规范,自己就会纷纷效仿,丝毫没有羞耻感。

三、中国文化传统关于“人性善”的道德假设不利于诚信规则的建设

西方文化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设定人性,提出“人性恶”的道德假设,因为“自由意志”首先倾向于做恶。但自由意志在相互博弈的基础上产生了契约意识,进而发展出伦理、道德、法律等观念和制度,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但是中国文化并不考虑“自由意志”,道德建设是以儒家“人性善”为前提的,起点定的太高。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6]在生产力落后、阶级对立、旧式分工导致的社会差别显著的历史阶段,要人们“存天理,灭人欲”、“破心中贼”、“止于至善”,一般人很难达到。结果只能伪善,只能普遍虚伪。当一个社会普遍虚伪后,大家也就彼此彼此,自我感觉良好,这有点类似于社会心理学的“破窗理论”现象。现在的社会,搞关系、走后门、“潜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通行法则,这样的人被看成脑袋活络、有能力。相反,真正遵守规则和道德规范的人,不但在实际生活中吃亏,而且往往也不被人相信,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造成了诚信缺失问题的恶性循环。

“人性善”的道德假设使人们忽视了相关奖惩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味寄希望于思想政治教化。然而,思想政治教化投入多、产出小,实效性低下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文化传统关于“人性善”的假设不符合商品经济下人性发展的现实。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文化对诚信奖惩规则的重视,用规则来培育诚信文化。

四、儒家“爱有差等”的伦理原则不利于诚信标准的确立

康德曾经提出著名的道德律令,即:要这样做,永远得使你的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制订法律的原则。这有点类似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原则。但实际上两者的贯彻程度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近代资产阶级根据市民社会的商品经济交往法则和启蒙理性所提出的“人生而平等”的理念提出的。而中国传统伦理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主义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体系,因为它是建立在以家族为中心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的。儒家讲究亲疏有别,它反对墨家的“兼爱”,主张“爱有差等”,“父子相隐”、“亲亲互隐”。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7]34“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7]37

儒家这种“爱有差等”的伦理原则与现代“陌生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的伦理原则是严重相悖的,它还会导致人们不把陌生人当人看待,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提供借口。鲁迅先生曾经批判中国人的看客心理,对他人的悲痛缺乏同情心,冷漠、麻木,甚至幸灾乐祸。有位旅居国外的学者说,中国人引以为豪的《孙子兵法》和《三国演义》在西方人眼里是专门讲如何骗人的(当然是外人);《水浒传》大谈“忠”和“义”,但是也要区分对象。如,对兄弟、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对其他人则可以把他剁成人肉做成包子卖钱。现在社会上的制假、售假人员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自己可以完全无动于衷;一些人利用自己的权力为“熟人”谋利,而不在乎这样做对同一条件下的其他竞争者所造成的不公平。“因为受损害的是‘外人’,得好处的是‘自己人’,他并不认为自己越过了道德底线。”[8]结果是“拉关系”、“钻空子”、“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种种不诚信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在当今法律界、知识界都表现得赤裸裸,已经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很少有人反思和忏悔。

五、缺乏宗教信仰的实用理性的文化传统不利于诚信的保障

康德曾经区分了一般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前者是为了一般的生活目的,如衣食住行等;后者则摆脱了一切世俗的感性的需要和感性的欲望,是以实践理性本身为目的,以自身的自由为目的,而不再以外在的事物为目的。康德认为按照纯粹实践理性去办事的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要达到纯粹实践理性的要求,往往会遇到《约伯记》里面所揭示的“约伯难题”,即“义人受苦”——德福不一致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康德设置了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两个条件。上帝最后的公正审判,给道德行为提供了监督和保障。

和世界其他民族相比,中华民族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儒家文化注重的是此岸世界的现实生活,用实用代替了宗教。相应地,“实用理性”就成为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李泽厚认为,“实用理性”就是“关注于现实社会生活,不作纯粹抽象的思辨,也不让非理性的情欲横行,事事强调‘实用’、‘实际’和‘实行’,满足于解决问题的经验论的思维水平。……它由来久远,而以理论形态呈现在先秦儒、道、法、墨诸主要学派中”。[9]邓晓芒指出:“中国文化传统很实际,它不做虚无缥缈的玄想。但另一方面,它也缺乏一种超越性的理念和信仰。”[5]6俞吾金认为,“正是这种实用主义的生活态度,使一些人不愿意去维护抽象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而极易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周围的一切,从而达不到相应的思想的高度。”[1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不仅各种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而且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一些人通过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而发财致富了,一些人通过不正当竞争或制假售假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在很短的时间里实现了社会阶层的跃迁。市场竞争中“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不断凸显,如果我们把不讲诚信的人比喻成“劣币”,把讲诚信的人比喻成“良币”。当不讲诚信的人能够获得巨大实惠,而又不受到什么惩罚时,一个社会中讲诚信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实用理性文化传统以及“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的叠加,使我国当前的诚信问题已经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结语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国文化传统之所以缺乏诚信,根本原因还是封建、专制、小农、血缘家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决定的。正如高清海所说:“封建宗法制的漫长历史,造成我国从未形成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靠天吃饭的自然经济状况使人不得不屈从于自然的支配之下。封建宗法的政治文化传统又牢牢地把人系在自然血缘纽带之中。”[11]这种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缺乏自由意志以及在自由意志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契约意识。近代的五·四启蒙运动曾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反思,鲁迅先生提出:“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所谓立人,就是要有自由意志、独立的人格意识、规则和法律意识。但是这一启蒙运动在当时还缺乏成功实践的土壤,后来又被抗日救亡、“文化大革命”、计划经济等这些需要高度集中、抑制个性自由的政治、经济活动所打断。

今天,中国终于走上了持续、稳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道路。虽然市场经济有种种弊端,但它是人类精神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商品经济的组织原则和竞争法则对于自由意志的彰显和契约意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商品经济的组织原则使中国社会逐渐地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有利于摆脱人的狭隘的血缘依赖关系。“陌生人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和冷漠,这反倒会促进人们在博弈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契约意识,建立“平等”、“公正”、“公平”、“诚信”等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伦理观念,从而有利于更高级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当前,在通过市场经济促进个人自由意志彰显的同时,不仅要及时地完善各种规则、法律,更要加强其执行力度。由于我国民族大部分没有宗教信仰,所以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通过严刑峻法,培养民众对抽象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敬畏感。另外,中国文化传统中有“上行下效”的道德教育经验,规则意识的培养或严刑峻法的执行,应首先从党员、官员抓起。

[1]俞吾金.俞吾金讲演录[M].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156.

[2]谭嗣同.仁学[M].北京:中华书局,1958:47-48.

[3]鲁迅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425.

[4]亚瑟·史密斯.中国人德行[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5:163.

[5]邓晓芒.中西文化比较十一讲[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6.

[7]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8]邓晓芒.对有毒食品泛滥的文化反思[J].书屋,2008,(12).

[9]李泽厚.漫说“西体中用”[J].孔子研究,1987,(1).

[10]俞吾金.第[104讲]:“重建思想的维度”[EB/OL].浙江人文大讲堂,2007-04-23.

[11]高清海.哲学的奥秘[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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