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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企业工会发展状况研究*

2013-12-1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厂务私营企业工会组织

崔 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私营企业快速发展,为增加财政收入、创造就业机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整个经济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商系统共登记私营企业967.68万户,注册资本(金)25.79万亿元,从业人员1.04亿人[1]。但在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纠纷也在不断上升。2009年,全国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75771件,其中,私营企业基层工会受理劳动争议就达63791件,占全国基层工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23.13%。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纠纷日益突出的现象,已经逐渐引起管理部门和学界的高度重视。

工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雇员为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在特定工作场所自主设立的组织。在我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据有关专家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工会在改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工资回报到各项福利,工会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劳动者利益[2]。

对于我国私营企业而言,其工会目前发展状况如何,这事关私营企业和谐劳动的构建,了解这一基本层面,对于推动私营企业工会的发展,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鉴于此,笔者运用近10年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会统计年鉴》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从工会组建、民主管理、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监督等方面对私营企业工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详细梳理,以期能为推动私营企业工会发展,改善其劳动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对于私营企业而言,表1可以看出,自2003-2009年①由于2003年起工会基层组织数统计口径有所调整,而2010年以后的数据尚未有官方公布,本文的数据范围确定为2003-2009年。,随着我国私营企业数量的增加,私营企业基层工会组织个数和基层工会所覆盖的私营企业数 (基层工会覆盖数)均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其中,基层工会组织数由2003年的24.9029万个增加至2009年的75.4530万个,7年间增加了3.03倍,年均增速达20.3%;而其覆盖的私营企业数量也同步增加了2.25倍,年均增长14.4%。由此,私营企业工会的的会员数和入会率在7年间有了大幅的提高,截至2009年,私营企业工会的会员数已经达到6379.0287万人,占到私营企业从业人数总量的74.11%。与2003年不足50%的入会率相比,7年间私营企业工会的入会率提高了28.59个百分点。

基层工会数量及其所覆盖的私营企业数的增加,特别是员工入会率的提高,体现出近年来我国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力度正在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成功组建或者加入了相应的工会组织,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员工也有了一个“渠道”和“归属”,无疑这为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改善奠定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然而在基层工会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与日益庞大的私营企业群体相比,我国私营企业基层工会的组建率和覆盖率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亟待提高。由表1可见,2009年,我国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仅为10.19%,仅比2003年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自2003-2009年,我国私营企业工会的平均覆盖率仅为22.91%,最高时也仅为25.01%。7年间,其覆盖率不仅没有显著提高,甚至略有下降的趋势,其中,2009年的私营企业工会覆盖率仅为21.01%,处于7年来的最低水平。

表1 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状况

私营企业工会员工入会率不断增加与工会覆盖率徘徊不前的现状表明,近年来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行为主要发生于员工数量较多的中大型私营企业,而诸多小微型私营企业却并没有单独组建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组建工会。究其原因,可能是源于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其员工管理相对比较规范、职工队伍较为稳定、员工素质相对较高且对公司是否组建工会有一定的要求,因而其组建工会的可能性较大;而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由于员工数量较少、流动率较高,且权力更加高度集中于企业主,对工会的需要并不迫切,同时部分企业主认为在企业中组建工会组织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又担心组织起来的工会组织不受企业的控制甚至与企业对着干,因此对组建工会并不积极。

三、私营企业工会的企业民主管理状况

作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在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行厂务公开、实施职工合理化建议制度等。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工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着力点。从表2来看,随着我国私营企业工会的发展,私营企业的职代会制度也得到不断加强。2009年,在已经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中已有792589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占工会覆盖企业总量的50.96%。7年间,在已经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中,职代会制度的建立比例由2003年的仅7.97%提高至现在的50%以上,提高了42.99个百分点。

表2 私营企业工会职工民主管理状况

厂务公开是保障企业员工对企业的知情权,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厂务公开最早是在国有企业兴起的一种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工会的发展,厂务公开制度在私营企业中也得到大量推行和实施。2003-2009年,实行厂务公开的私营企业数量由仅3万余家增加至78万余家,与基层工会所覆盖的私营企业数量相比,实行厂务公开的私营企业比例由2003年的不足5%提高至2009年的50.40%,7年间提高了45.45个百分点。

图1 2003-2009年我国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覆盖率和员工入会率

私营企业近年来在职代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方面的不断发展,充分体现出私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正是私营企业工会的蓬勃发展有力促进了私营企业民主化管理进程的不断提高。

然而,尽管这些年来私营企业职代会的建立和厂务公开制度的推行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目前无论是职代会的建立比例还是厂务公开制度的推行比例均仅仅超过50%,与庞大的私营企业群体相比,显得极为不足,这也意味着私营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民主管理方面还大有可为,其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图2 2003-2009年私营企业职代会建立比例与实施厂务公开比例

四、私营企业工会的劳动争议协调状况

劳动关系中,出现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劳动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全国总工会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试行办法》。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现劳动争议时,首先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则可以申请调解,甚至进一步地仲裁。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正是进行这一过程中的主要调解组织之一。而工会则在这一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从表3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工会的发展壮大,我国私营企业中建立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数量不断增加。2003年,仅有不足4万家的私营企业建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至2009年,这一数量增加至206619家,7年间增长了5.51倍,年均增速达32.9%,这一增速远远超过基层工会组织及其覆盖数的增长速度。

表3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状况

一方面,私营企业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的建立无疑为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与庞大的私营企业群体相比,当前这一调解机构的建立比例却并不乐观。2009年,建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私营企业数量仅占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所覆盖的私营企业数量的13.28%,虽然实际中并非每家私营企业都必须设立这一机构,但是这种相对比较仍然显示出,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建设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事实上,即便按照每个基层工会设立一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想,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中的这一比例仍然偏低。2009年这一比例也仅为27.38%。

另一方面,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行上,近年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件数虽然日益增加,但其调解成功率却并不高,起伏波动也较大。2003-2009年,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最高也仅在40%左右,最低时仅为26.19%,7年间的平均调解成功率仅为33.78%。虽然劳动争议的调解成功与否与诸多因素有关,但这一较低的调解成功率依然意味着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能力和水平方面仍需加强和提高。

图3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示意图

五、私营企业工会的劳动监督状况

进行劳动法律与劳动保护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工会法中在这一方面也赋予了工会大量的权利和义务。当前,我国工会主要通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等机构,受理相关举报案件来实现其这一基本职能。

表4给出了2003-2009年我国私营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与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机构建设和案件受理情况。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私营企业工会在这一方面的发展状况:

表4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劳动监督状况

首先,近年来,我国私营企业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机构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其总体建设水平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2003-2009年,我国私营企业工会中建有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会数量和建有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工会数量分别增长了4.99倍和7.07倍,年均增速分别达到30.7%和30.92%。但从建立比例来看,虽然7年间二者均有超过10个百分点的增幅,但至2009年为止,私营企业工会中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建立比例仅为30.92%,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立比例更是仅为24.41%。

其次,在劳动保护与劳动法律监督两个方面,私营企业工会更加侧重于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则相对不足。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从机构建立比例来看,7年间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均要好于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设,在建立比例上,二者之间平均存在约6个百分点的差距。

图8 私营企业基层工会劳动监督状况示意图

六、结论与建议

综观我国私营企业工会发展状况,近年来,私营企业积极组建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私营企业工会覆盖率并不高,在处理劳动争议、执法监督方面不容乐观,尚待加强。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求真务实,加强工会组建工作;开拓创新,探索工会组建新路径

2010年,王兆国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明确提出“两个普遍”的概念,即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到2012年中国企业法人单位工会建会率达到90%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92%,基本实现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在私营企业工会组建中,首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根据市场化的客观要求,改革工会的组织方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基层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会可从稳定职工队伍入手,降低人员流动率,以便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和工会意识。

其次,应结合私营企业的特点和以往组建工会的经验,积极探索工会组建新思路。如考虑到企业工会维权难度,可以积极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壮大工会势力,打破传统的工会机关和基层工会职责的界限,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2.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用“透明”共筑和谐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经过国有企业长期的实践,有许多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可能这种形式更容易被企业主和职工接受。但不同的企业类型有不同的特点,因而不能将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简单地照搬到私营企业中,应从实际出发,以一些灵活的形式,建立适应私营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比如,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规模小、决策流程简单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民主讨论会、民主管理生活会等相对简单的会议形式,并对其基本内容加以规范,从而形成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待企业规模、经营条件等方面适宜后再采取职代会制度。其次,通过推进厂务公开、员工持股、合理化建议等主要手段做好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关系,不断增强企业管理的透明度,真正让职工知晓厂情、参与决策,更好地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构筑化解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这说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私营企业工会作为工人利益诉求的“代言人”是法律的规定,是企业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应该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建立完善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抓好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的建设,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参与、诉讼代理等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构筑起化解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4.构建新型工会劳动监督体系,丰富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

首先,私营企业工会应着力构建新型劳动监督体系,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构筑工会领导下的联合执法、资源整合的工会劳动监督环境,与司法、安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建立工会劳动监督责任考核体系;其次,在监督内容上,通过对政策实施、程序履行、法律遵守等内容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私营企业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有无落实到位,相关政策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各项活动的程序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履行等等,这些都是关乎职工合法权益的大事,工会组织有权力、有义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到位;最后,应加强拓宽工会监督渠道。如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等。建立起有效的、可操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劳动监督常态化,最终保证工会劳动监督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1]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文魁,等.走向和谐——市场型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新探[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3]姚先国,等.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基于浙江省的实证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1):25-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要点.http://www.saic.gov.cn/gts/gzdt/201202/t20120215_123416.html,20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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