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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和权利对等

2013-09-26张观宇

学习与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教育目的

张观宇

摘要 教师有什么样的权利,教师的权利之源是什么?教师是天然具有某些权利还是在享受这些权利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们认为,每个教师权利都基于对等的教师义务,任何一项教师对于学生的权利都必须对应一项对于学生的义务。只有先满足了相对应的义务,教师才有相对的权利。受学生尊重的权利和教育学生的权利同样具有对等的义务。

关键词 教师权利;权利对等;教育目的

作为教育中最主要的两个主体,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育目标顺利完成的基础,而师生间的权利对等又是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基石。权利这个词是法律概念,而法律仅仅是公民行为的底线。《教育法》对师生权利的阐述更多的保证了教师和学生作为公民在教育范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像“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这样的条款只能被理解为是一种倡导而非具体的对师生权利的规范。因此,要彻底的分析师生权利,我们需要用更广阔的视野,从社会、道德、心理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将采用从常见教师权利开始返溯权利根源的方式来厘清这个问题。

教师权利一:学生应该尊重教师

在很多学校,这一教师权利已经被制定为具体规则得以保证。有规定学生见教师必须问好、行礼的,有要求学生进出办公室必须先请示的,有规定就餐排队时礼让教师的。这样的规定似乎真的让教师享受到了尊重,也确实有教师在这些问好、请示声中如沐春风。但是,当我们表情冷漠的从一片问好中走过时,当我们用“恩”的一声来回应办公室门口的请示时,当我们无视学生坦然站到就餐队伍最前端时,是否应该思索一下这种感觉是不是真的来自“尊重”?在学生私下的谈话中,在对教师印象的匿名调查中,在网络的各种论坛中,我们还是能看到针对教师的批评甚至攻击。看来,我们似乎离学生发自内心的尊重还相距甚远,在学生迫于学校规定的“尊重”之下也还潜藏着埋怨和敌视。

在教师论坛中,我们发现有很多教师对反思上述问题颇感不耐。他们认为硬性的外在规定确实无法让学生真正尊重教师,但这些规定并非为教师,而是德育的一部分,是为了让学生学习怎么去尊重别人。这样的说法我并不认同。推己及人,问问自己,我们真的认为这样的硬性规定可以让学生学会尊重,真的认为尊重可以通过规定获得,真的是为了学生而不是让教师获得精神和现实的利益?最后一句很可能让一些教师愤怒,认为这样的质疑是在怀疑他们的道德品质,似乎在暗示很多学校的规定并非为学生考虑而仅仅利益了教师自己。

其实,这样的质疑绝非对教师人格的贬低,相反,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谋利益,教师争取自己的利益也天经地义。毕竟教师工作有越多回报就越可能激发工作热情,这和无私奉献并不矛盾,教师待遇提升和队伍素质提升的高相关性已经可以提供足够证据。但必须注意的是,教师谋取自身利益应该以绝不伤害或可能伤害学生为前提,这和利己但不能损人的道德要求完全相同。因此我们需要在争论校园尊师规定究竟为了谁这个问题之前先确保它们不会伤害学生。

究竟这些规定有没有伤害学生呢,个人认为是有的。从校园中的毕恭毕敬到毕业后或网络上的敌视,至少有部分学生并没有像校园中表现的那样尊重教师。就是说,校园中的尊敬并不完全出于学生自身意愿,他们之所以对教师行礼仅仅迫于校规。那么至少对这部分学生而言,校园的尊师规定迫使他言行不一、为了不被惩罚而压制了真实意愿。我们并不想因此推论,社会中出现的那些虚伪就来自于校园,但规定而非引导性的尊师规定和部分学生不得不在学生时代就出现行为和意愿的背离确实大有关系。

既然这些规定确实伤害了部分学生,是不是就不需要培养学生的尊师意识了呢?当然不是!我们反对的只是那些用粗糙僵化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尊重”教师的方式,因为这样的方式无法赢来真正的尊重。我们要的不是学生行为上的所谓尊重,我们要的是毕业多年后仍探视不绝的学生、要的是愿意向我们倾诉内心秘密的学生、是遇到疑问第一时间就想到我们的学生。这样的学生才是真正尊重老师的人,只有这样在信任、爱戴、依恋中诞生的尊重才真正有价值。

事实上,所谓的尊教规定不仅仅对学生造成了伤害,还让部分教师也误解了尊重的真正涵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小学教师因为学生说她矮而恼羞成怒、将他们叫到办公室打耳光!为什么她会如此愤怒,无非是这几个孩子不懂得“尊重”她;为什么她会打孩子耳光,无非是因为她认为自己具有因为孩子的不尊重而“教育”他们的权力。我们不能要求每个教师都是获得了充分人性成长、完全认识了自己、接受了自己的人,但这个事例说明尊师规定确实阻碍了部分教师的自我反思和人格成长,让他们也理所当然的认为尊重只是对学生的单向要求,让他们有了“教师给了学生知识,所以理应获得尊重”的想法。姑且不论教师工作是有酬劳的,仅仅从这个想法中流露出来的将学生尊重当成教育应有回报的思想就十分有害。难怪有些学生说出“如果不是付了钱,老师才不会管我们”这样的话,其中冷冰冰的将师生关系等同交易关系的思想难道和部分教师同样令人寒心的付出必须有回报的教育理念无关?

既然硬性的尊师规定对学生和教师都是弊大于利,究竟我们应该用什么方式才能真正培养学生尊重教师尊重他人的品质呢?其实只要想想自己就能找到答案了。我们因什么原因尊重别人,学生自然也会因为同样原因尊重我们。说到底,尊重是人性本具的,它并不是可以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在一定的情况下,尊重之心会自然激发。看看那些令我们尊重的人,难道不是他们的善良、质朴、勤劳、踏实、博学自然而然的激发了我们的尊重,那为什么我们不能因为身居同样的品质获得学生的尊重呢?要获得尊重,要赢得学生的尊重,更多的来自我们自己而非学生。当学生问好时同样友善的向他们问好、当学生请示时温柔的给予回应、当学生礼让时同样礼让学生。当我们用各种方式尊重学生,学生对我们的尊重必然不期而至。

如果教师有权获得学生尊重,那么这个权利就来自教师对学生的对等尊重。

教师权力二:教师有权教育学生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先界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权限。辱骂学生当然不算教育,那么对上课不认真听讲的学生点名提醒呢?这会不会伤害学生的自尊,让他们感到丢了面子?让学生保持一定的仪容仪表当然是教育,可是也发生过因教师让一个女生剪短头发再上课而使学生回家自杀的悲剧。我们看到,有不少导致教育事故的行为本身是属于教师职责范围内的,为什么这些正常范畴内的行为却导致了对学生的伤害呢。

这样的现状让教育工作者颇觉为难。在《教师法》中教师享有的权利一条中仅有“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简单表述。这个定义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教育行为是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在教师义务相关中也仅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一条款,同样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方式属于“有害于学生”的范畴。这样的模糊定义引发了两种教育理念的不同声音:一种认为严厉管教学生属于“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范畴,应该非常具体的规范学生行为,否则他们就会“爬到教师头上”;第二种想法多基于人本主义的教育理念,认为学生有足够的能力发展自己,教师只能用柔和的方式进行引导,严格的教育方式因为对“学生的发展”有害而不属于教师权利。

本来这样的问题是不需要争论的,粗放式的“严师”模式应该只是教师资源匮乏下的不得已之举。毕竟在一个教师管理几个班级的情况下,不用严格的制度持续威慑学生就无法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而在教育条件逐渐改善的当前,实现了正常教职工和学生比例的学校已经可以让每一个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对每个学生的充分关注。有了这样的条件为什么还要不苟言笑、条例森严的管理方法呢。诚然,越循规蹈矩、越顺从各种班规校律的学生越容易管理,越精细的学生管理条例确实让学生行为井井有条。可外在规定越细、学生的自主行为就会越少,这就和培养学生创造力、让学生获得自我人格发展的教育理念背道而驰了。

教师究竟有没有权利对学生严厉呢。主张可以严厉一方举出自己求学时那些非常严厉却让自己念念不忘的老师为例,认为严厉是负责教师的特征之一;而主张不能严厉一方举出了很多管理严厉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认为严厉的教育方式不是真正的教育手段,它们对学生的心灵造成了伤害,是造成各类教育悲剧的罪魁祸首。

这样的争论就让对教师权利的界定局限在了“教育行为”之上,以致很多新教师常疑惑的问出“对学生能不能严厉啊”这样的问题。讨论也因此走入了将“教育过程”等同于“教育行为”的误区。

事实上,教师权利并非可以僵化界定,因为教育本身就是“心”而非“事”的问题。教育不是从“怎么样教育”而是从“为什么教育”开始的。“为什么教育”才是教育的核心,才是界定教师权利的唯一标准。严格和温和的区别真的那么大吗,为什么那些严厉的教师也可以让学生念念不忘,那些温柔的教师也可能让学生觉得不负责呢。问题就在心上,在教育动机上,在有没有对学生的爱上。如果一个教师为了让自己管理更轻松、为了获得更多的教学成绩奖励而采用极其严格的规范学生行为,不惜牺牲学生自主发展潜力、用简单增加学习时间的方式压迫学生学习,这样的教师就是不合格的,这样的教育行为就超越了教师权利。如何辨别这部分的教师呢,毕竟他们也有看似勤勉的工作态度,也有可能优秀的教学成绩。很简单,还是回到教育动机上来。如果一个教师用管理学生的名义来满足自己的私利,这样的教师就绝不可能有对学生的尊重。我们能想象一个骂学生畜生的教师是在真正为学生着想吗。另一点,也是这类教师最可悲的一点,他们会不时抱怨教育的辛苦和人生的无趣,他们不知道没有对学生的爱而仅仅为了私利的教育在伤害学生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

一个为利益而压榨学生的教师不可能懂得教育意义的,不可能享受到教育事业最甘美的果实——培养一个幼小的灵魂渐渐成熟、渐渐完美时出现的人性共鸣和精神满足。一个为了钱而备课,为了钱而找学生谈话的教师能获得多少快乐?我们当然不能假装看不见社会中出现的那种为了物质利益而非享受教育过程本身的教育倾向,有偿家教、强迫学生参与有偿辅导的现象也确实存在。但我们还是想问,为了几块钱而批改作业,为了一点教学业绩奖励而批评学生,为了钱而站在三尺讲坛上要求学生来自己家补课的教师真的会快乐吗,这样的教育人生会有意义吗?

另一方面,那些坚持温柔教育的教师也要扪心自问同样的问题:为什么我想采用温柔的教育方式?是为了免以激起学生的反感保护自己,还是真的认为这样的方式保护了学生、对学生的前途有益?其实教学方式并不需要固定模式,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能力、不同的性格、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教学资源,适用于某个教师的或温柔或严格的教育方式也大相径庭。但有一点是必须相同的,那就是教学目的和教学态度。只要我们真的确信自己是在为学生的长远利益而教学,真的是怀着对学生的爱而教学,所有的教育方式都是可行的,这些教育方式就是属于教师权利范畴的。学生并不是懵懵懂懂的木偶,他们能感受到教师对自己的真正态度。当他确信自己的老师是真正爱自己的,再严厉的教育方式也只是让他获得了被关注感而非打击感。看看新闻中那些因为教师的一句批评而轻生的惨剧,我们真的认为那是因为学生的心理脆弱到了经不起一句批评的程度?我想,真正让他们经不起的不是批评本身,而是批评中流露的长期的不尊重和冷漠,正是这样的轻视和冷漠让学生感受不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感受不到在没有爱的世界中生存下去的意义。

所以,和教师是否有权获得学生尊重一样,教师是否有、有哪些教育权利同样基于教师是不是爱学生,有多爱学生。是否爱学生、是否真正关注学生的长远发展就是教师能否获得对等教育权利的前提。

对等权利,这就是一切教师权利的根源,每个教师相对于学生的权利都必须有对等的相对于学生的义务作为支撑。在我们享受各种教师权利前,先想想自己有没有付出对等的东西,这是每个一线教师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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