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价值与教育目的的关系
2016-12-27杨婷
杨婷
摘要 教育价值和教育目的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教育学界讨论的问题,它们在教育过程中都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该文通过深入剖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帮助人们明确教育价值和教育目的的影响力,并且可以有助于人们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念。
关键词 教育价值 教育目的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G40-0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07.002
对于如何看待教育价值与教育目的的关系的问题,许多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首先,选择教育目的是以主体对教育价值的理解为基准的,教育目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教育价值的关系。教育目的通过教育活动来实现,体现在主体的教育实践当中,教育实践可以满足主体对教育价值的追求,还可以满足其其它方面的需求。其次,某种程度上来说,教育目的是由内部维度和外部维度组合而成的。教育目的不仅能体现出主体对教育的需求,同时也体现出教育活动的客观价值规律;内部维度反映受教育的需要,是建立教育价值关系的出发点,外部维度则是教育的客观规律,是创造教育价值的重要保证。因此从这两个维度来看,教育目的一方面是主体价值认识层面的最终归宿,另一方面也是实现教育价值的根本保证。最后,在教育实践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教育目的与教育价值之间是相互联系和转化的。实现教育目的实际上就是实现教育目的的过程,从而实现教育价值的最终转化。大多数情况下,一种新的教育价值关系确立了之后,这种价值关系特别容易使主体产生新的教育追求,并且进而重新确立教育目的来指导主体完成其大致的需求,这就称作是教育价值关系向教育目的转变的教育过程。
1 理论分析
1.1 教育价值
教育有着与其他价值活动不一样的特殊性,教育价值的实现始终是教育的根本主旨。已有的具有代表性的教育价值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类,需要属性论,即强调教育价值必须要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如王汉澜、马平提出通过教育去培养一定的主体来满足其种种需求,所以说,教育价值就是教育对人起着何种意义。第二类,效用论,即教育价值表现为教育客体对主体的效益作用,如孙喜亭认为教育价值就是教育的功能和效用,从人类的长远发展来看,教育是有限的价值类型的发展;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教育创造了社会价值,并且设计创造了一种文化思想的社会价值。第三类,关系论,即认为教育价值是主客体问的一种特殊的价值关系,这个观点是最有影响力的一类。如王坤庆指出把教育现象当作客体,认为教育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教育现象的属性与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的需求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
综上可以看出,教育价值是指成为客体的教育系统对主体的发展需要的满足,其中,客体是指整个教育系统,主体包含着社会主体与个体主体这两部分。
1.1.1 教育价值取向决定着教育目的架构
教育目的的构建需要教育价值取向从个体需要或社会需要这两个层面考虑,也最终决定了个人或社会建构教育目的的具体方面,所以教育价值取向影响了教育目的的内在差异。教育怎么样才能培养出真正的人才,这是教育的预期有直接关系。如在我国汉朝时期,当时的统治者希望通过教育来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因此在全国施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还有在清朝时期,科举考试要求统一采取八股文形式,统治者的目的还是为了加强思想上的统一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1.1.2 教育价值取向制约着教育内容与教育方法的选择
教育价值取向决定着教育主体在教育过程中,主体会倾向于选择其所认可的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方法。如在我国大陆的历史教科书中,抗日战争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英明决策和领导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力量等;在台湾地区的历史教科书中,主要宣扬的是国民党当年对抗日战争所做的牺牲和贡献;在日本的历史教科书中,或明或暗地彰显其军国主义色彩,试图掩盖日本曾侵略过中国这一不争的事实。教育价值取向蕴含在教育内容与方法之中,它们是不可割裂开的。
1.1.3 教育价值取向制约着师生关系的本质
教育价值取向的不同有时也会影响师生关系的变化发展,师生关系是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种存在关系。在我国传统应试教育中,老师拥有绝对的权威性,即使讲错了,学生也不敢予以及时纠正,学生只是一味地接受填鸭式教育,容易导致教育失去其活力。因此,师生之间很难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受教育者多半时候会丧失话语权,不敢进行直接的利益表达诉求。而在国外的自由开放式的课堂中,老师和学生处在一个平等对话的状态,可以使学生拥有更多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1.1.4 教育价值取向限定着教育评价的进行
教育评价同样也会受到教育价值取向的影响,从教育评价标准一确立到最终教育评价的具体实施,都能够彰显出教育价值的取向。在我国应试教育的浪潮里,教育者总是对受教育者进行终结性评价,通过一场考试来检测其掌握知识的好坏,这不利于调动受教育者学习的能动性,容易导致受教育者死记硬背,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他们的创新意识和行为,他们更需要的是过程性评价,需要一种全方位评价他们的学习综合实践能力的体系。
1.2 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的概念有很多,由于是从不同视角去看教育目的,因此不同的人有着各自不同的见解,虽然像盲人摸象一样,但却越来越接近教育目的的本质。在我国古代,孔子提出,教育的目的在养成具有仁德的君子、贤才;《学记》提出的教育目的,于社会是“化名成俗”,于个体则是“长善救失”。在欧洲,古希腊雅典强调的是教育目的主要是把统治阶级的子弟培养成身心和谐发展的并且能履行公民职责的人;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思想,进而提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培养哲学家兼政治家的“哲学王”。教育目的包括广义的教育目的和狭义的教育目的。前者是指任何教育活动都拥有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图,任何教育活动都隐含着教育主体对受教育者未来身心发展的期望或理想设计。全社会都对青少年们寄予厚望,这些高期望有时被理解成广义的教育目的。后者是指国家对培养人才的总体要求。相对于广义的教育目的,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属于大多数人认同的教育目的,具有明显的科学性、预见性、规范性和专门性等特性,更能够客观地体现出社会发展的实际求,更符合学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所有的学校,不论具体培养社会什么领域和什么层次的人才,都必须努力使所有的学生都符合国家提出的总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教育目的是人们对于教育活动的一种内心的期望,得从社会角度和个体角度这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我们从社会角度上看,教育目的实际上是教育为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另一方面从个体角度来看,教育目的其实是教育为受教育者培养了什么样的素质。这两种视角是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因为人是处在社会之中的,完全脱离社会的人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我们在选择教育目的时既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特点,也要考虑到个体的身心发展规律,缺一不可。
2 关系分析
2.1 教育目的与教育价值
不同的人对教育目的的认识是大同小异的,受教育者认为教育可以丰富其知识,教育者认为教育是一种可以发挥他们的指导才能的工具。一定的教育目的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教育价值,反映了人们对教育价值的追求,但并不一定反映全部的教育价值,这取决于教育目的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
2.1.1 教育价值和教育目的的核心都是人
一直以来,教育目的的制定始终紧紧围绕着“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如199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在第五条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指的是受教育者所要发挥和担负的社会职责,我国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来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从根本上来看是一种教化人的行为方式,教育活动的质量的好坏与高低最终体现在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上,进一步来说教育活动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教育价值能否满足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过程,受教育者才是教育价值的焦点。
2.1.2 教育目的反映出主体对教育价值的认识和追求
教育目的就是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角度出发,在现有的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教育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目的就是一种主体的价值追求。每个主体由于对教育的认识不同导致其对教育目的的想法也大相径庭,从而影响着其对教育价值的追求。教育目的的确立虽然是教育过程中的最初步骤,但是新的教育目的的确立往往都是通过吸收教育价值中的优秀部分来指导其指定的,所以教育目的能反映出主体对教育价值的态度。
2.1.3 教育目的可转化为教育价值
教育目的在实施过程中,经过教育实践、教育评价等阶段最终会形成一定的教育结果。其中教育实践活动是以教育目的为基准点的,经过其不断地变化发展后所取得一定的教育结果。但由于教育目的本身就包含着它的某种价值追求,因此教育价值是处在教育结果之中的。之所以说教育实践的过程不仅是教育目的实现的过程,也是教育价值实现的过程,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教育目的是通过教育实践来实现教育价值的。
2.1.4 教育目的对教育价值产生反作用
教育价值往往在教育过程中是最后才会显示出来,这样才能给主体对教育过程进行判断的机会,从而对教育目的进行修改,以完善教育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教育法规每一阶段都在不断地完备与修缮,可以说教育目的与教育价值是相辅相成的。虽然有时主体的教育价值观念很难改变,但是随着对教育目的认识的不断深入,也会对其教育价值观产生影响,使其教育思想更加完善。
教育价值与教育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共通性,因此在面对教育问题时,要把两者紧密相连,把握两者的实质性,从而有助于形成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和目的观,这样更有利于人们能够科学地认识和理解教育对自身和社会的作用,促进人们更好地进行教育判断和选择,更好地制约或规范人们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