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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工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以X公司为例

2013-09-19周伟北

财政监督 2013年1期
关键词:工资管理工效基数

◎周伟北 叶 岚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财政部七个专员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大型国有企业X公司2011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通过上下联动,联合检查组特别检查了X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收入分配调控的情况。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其工资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整改意见,以期为加强收入分配管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集团工资管理问题分析

(一)工效挂钩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工效挂钩考核依据存在舞弊空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检查组通过检查发现,X公司各层级为实现员工利益需求,存在人为做大产值的问题。X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工程施工”成本直接影响完工百分比计算,进而影响营业收入的确认。下属公司和项目部存在未完成产值时,人为多估工程施工成本,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况;已经完成产值时,延迟确认工程施工成本,将收入和利润人为调整到下一年度核算的问题。如A公司直属项目部人为虚估“工程施工”成本,造成2011年合并报表虚增收入64930万元、虚增利润3105万元。虽然对社会公众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失真,但企业员工却获得了切实的个人利得,2011年度X公司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较上年上涨了140938万元,相当于人均增加年收入1.4万元。

2、集团内工资层级分配方案给地方税收监管制造难题。目前在工作中,国资委将全辖工资控制基数统一批复给国企集团本部,由其自行在内部分配。由于大型国企普遍跨地域经营,集团工资考核存在初分、再调整的过程,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时点,集团内工资调整分配方案往往还没下达,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地方税务机关难于判断所属地国企法人工资发放是否超基数,是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如X公司2012年6月拿到国资委关于2011年度工效挂钩清算结果,对集团内工资清算、调整于8月底才结束,早已超过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清缴时点。

3、劳务派遣工的存在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平。工效挂钩基数以全部在岗职工为分配基础。为提高在册职工工资水平,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往往通过中介公司,雇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一方面国企集团是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雇用合同,并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员工合同,从员工身份上讲,劳务派遣工不属于国企的在册职工;另一方面,劳务派遣工创造的经济价值归属于国企所有,实际协助了国企完成利润指标。但由于不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不参与工效挂钩工资分配,只能拿中介机构给予的固定工资,国企在册职工却通过他们创造的价值获得了更高的工资总额,造成现实的收入分配差异。如B公司与两个中介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年均收入不到2.5万元,而根据X公司批复的工效挂钩基数,B公司人均收入超过11万元。国企通过劳务派遣工的身份操纵,人为加大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

(二)下属单位工资核算出现的问题

1、发放各项津补贴不纳入应付职工薪酬,变相提高国有企业工资。工效挂钩政策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发放情况作为是否超基数的评判基础。为提高员工收入,又不超过批复工资发放基数,国企集团内部存在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补贴,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逃避工效挂钩基数监管的做法。联合检查组发现,被查的X公司下属企业2011年度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方式发放各类津补贴16438万元,未纳入“应付职工薪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C公司2011年发放职工供暖费、劳保费、劳务费、疗养费、制装费等各种名义津补贴588万元,相当于人均年收入增加2万元。

2、年末人为调整“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情况,不据实上报。鉴于大型国企以集团整体作为工效挂钩考核对象,集团内工资发放情况由下属公司层级上报,由于下属单位众多,核查工作量大,集团本部并没有一一追究上报信息是否确切无误。这就使得上报数据成为了一个“良心数”。联合检查组发现,X公司下属部分单位在年末上报工资发放情况时,将“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调到“其他应付款”,人为调低当年职工薪酬发放金额,制造不超基数的假象。如X公司批复D公司2011年度工资计划为27888万元,D公司上报当年实发工资27888万元,表面上没有超基数发放工资。实际上2011年末,D公司“其他应付款”包含工资性款项挂账1496万元,已经超过工资发放基数。

二、改进工资管理问题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推动拓展监管合力,落实监督绩效

考虑到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方面,工效挂钩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业各类会计信息操纵行为存在不可杜绝性。应进一步推动大政府监管合力,各级财务信息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加强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于财务检查中发现企业人为调整会计处理方法,虚增收入、利润的问题,建议监督机关将处理决定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拓展其信息获取的渠道,使企业财务信息清白度与收入分配指标挂钩,推动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分配制

建议进一步明确工效挂钩工资基数的考评范围,将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工等的工资统一纳入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在收入分配过程中,推动企业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工资分配体系,强调企业员工身份管理与企业价值实现的对称性。杜绝企业一方面打着员工身份幌子,人为制造在册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收入的巨大差异;另一方面又大量使用聘用人员,抬高管理性费用,人为缩减税后可上交给国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损公肥私”做法。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管理的税收监管

建议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集团属地化法人企业工资的税收监督。一是及时获取集团公司对所在地国有企业下达的工资分配方案;二是适时开展针对工资管理的税收专项检查,系统性地清理发放各项津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工效挂钩基数不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落实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合理化。

(四)督促国企集团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充分利用检查结果,督促国有企业集团上层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更为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统一财务核算系统模块,使上层财务管理部门能随时进入下级公司的财务账簿,加大内部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业绩考评指标中,增加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扣分项,使各级企业增强信息诚信度,以对集团、对社会更负责任的理念开展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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