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及典型国家的立法例
2013-09-16魏盈君
魏盈君
摘 要: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世界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性恋婚姻都成为了现实。在世界立法趋势下,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必然,但却肯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国际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7-02
同性恋婚姻(或称为“同性婚姻”,“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结合。①同性恋婚姻同样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并且同性配偶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婚姻权益的同性结合;而广义上的同性婚姻则是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1]290。本文主要从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不同规定进行分析。
目前,同性恋结合以同性恋婚姻和非婚姻的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四大洲取得了合法地位。截至2012年4月,②全球共有四大洲的10个国家7个地区(2001年荷兰最早通过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采用同性婚姻模式;17个国家(列支敦士登的同性恋民事结合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11个地区采用非婚姻模式。非婚姻模式主要包括民事结合模式和注册伴侣模式。
一、同性婚姻模式
同性婚姻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同性恋婚姻享有与传统婚姻完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模式。
(一)典型国家:荷兰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在同性恋权益保护问题上,一直走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它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过程可以简述为“普遍同居→民事结合→婚姻模式”。
它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最早始自于19世纪初,普遍接受了同性恋的“非罪论”;接着在1992年以《刑法典》的形式明文禁止;又在1994年通过《平等对待法》,重申并加强了对“性取向歧视”的反对,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677。当这种同居关系同时满足在荷兰有居住权并实际居住时,便可通过注册登记形成民事结合法律关系。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以49票对26票的多数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据资料显示,仅在该法生效前的当月,就有1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1]279-280。自此,荷兰在实行民事结合模式3年之后,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道路上又往前迈进了一大步,正式进入同性婚姻模式,达到与传统婚姻家庭权力地位完全平等的地位。这由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做出如下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就可以看出来。
实际上,荷兰为所有想要长久结合的恋人(包括同性结合与传统结合)准备了三种方式:婚姻模式、民事结合以及同居协议。但无疑,婚姻模式的建立为整个世界的同性结合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立法评析
不论是从哪个角度,道德、法律、权利、公共秩序,婚姻模式无疑是最稳定最理想的。从应然角度来说,它真正实现了身份地位的平等,保障了同性恋伴侣的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还能逐渐的消除歧视,使整个社会平和公正地看待这个群体。但是即便已有10个国家7个地区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仍不可避免地要面临许多现实问题,如:同性婚姻与传统婚姻真的完全平等吗?如何正确处理同性婚姻与其他现实并存的同性婚姻模式?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状况来具体解决。但即使问题存在,世界各国都不得不在不断地尝试与探索中承认,婚姻模式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
二、民事结合模式
民事结合模式(或称“民事伙伴模式”),是一种类似婚姻模式但实际地位作用位于同性婚姻模式与家庭伙伴模式之间的一种同性结合方式。“是在丝毫未触动婚姻家庭、亲子和法定继承制度的前提下,在同居和婚姻之间建立了一种新的结合制度。”①
(一)典型国家:法国
民事结合模式诞生于法国,而法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探索之路是伴随着《民事互助契约法(PACS)》诞生的。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法国议员们希望“给予所有未婚、且希望共同生活的伴侣一个被法律所承认的地位,使他们能够享受已婚夫妇的权利,尤其是在住房、社会保险和继承方面;同时消除对同性伴侣的歧视。”②于是提出了许多议案,虽然都被否决,但却推动了《民事互助契约法(PACS)》的诞生。PACS对《法国民法典》修订后规定:“民事互助契约是两个异性或同性成年自然人为组织共同生活而缔结的合同。”由此得出,法国奉行的模式实际上是一个民事合同,当事人不限制性别,只要求缔约双方必须有同居的事实行为,然后到共同居住地进行书面合同的申报登记,从而达到在物质上互相扶助、债务上互相连带、财产上登记后共有的法律效力。
(三)立法评析
法国PACS的诞生,是继荷兰开创“同性恋婚姻模式”之后的又一大创举。民事结合模式填补了同性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白,是同性同居关系到婚姻关系有了一个良好的过渡,既满足了同性恋群体实际生活的需要,为他们带来了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同时又维护了社会传统与变革之间的平衡,缓冲了同性恋群体的迫切需要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对传统家庭还是同性婚姻都达成了理想与现实冲击状态下的“零伤害”。但是,由于该模式状态下的同性恋关系,毕竟只是经过登记的一纸合同,其合意与解除的随意性,以及诞生是“同性恋群体与主流社会达成的妥协的产物”等因素,使得该模式必然有一些局限性。比如法律赋予同性结合者们权利、义务、地位,但却不是一种社会与法律普遍认可的社会制度。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作保障,就可能在“不经意”间“漏掉”或限制许多权利:如PACS在领养权方面,就禁止同性双方共同领养,而只能是一方按照单身与子女保有收养关系,而另一方只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三、注册伴侣模式
注册伴侣模式(或称“登记伙伴模式”),“该种模式虽没有将婚姻制度授予同性伙伴,但它却为同性恋者设计了一整套独立的规则体系,赋予了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由于其既满足了同性恋的要求,又得到了主流社会的许可,所以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3]
(一)典型国家:德国
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③但与他国不同的是,同性恋婚姻在德国被称之为“生活伴侣关系”,而非“婚姻”。他们可以在结婚登记处登记为“生活伴侣”,并取得与传统婚姻关系最为类似和相近的身份地位。《生活伴侣登记法》将同性伴侣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在了法律条文之中,如:“同性恋生活伴侣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姓;互相具有扶养的义务;家庭、亲属关系与异性婚姻等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有同等的责任与权利;在法庭出证时,有权拒绝作对伴侣不利的证词;分离后有扶养的义务;死后,伴侣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4]等等。
(二)立法评析
注册伴侣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为同性伴侣创设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婚姻模式并行的同时,使其可以获得类似婚姻的法律地位。在此种模式下,同性伴侣们不仅可以获得法律的依靠,还能取得社会的尊重。又因为在多数国家还没有准备将婚姻地位授予同性伴侣,所以注册伴侣关系的模式看起来就是介于同性恋者的要求与主流社会接纳程度之间妥协的产物。
四、结语
在世界立法趋势下,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必然,但却肯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循序渐进的先制定《同性恋权益保护法》,使这一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与正常人平等的权利地位,不受歧视和侮辱,然后在社会和法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入到同性恋婚姻的立法阶段,正式迈入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孙振栋.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C]//民商法论丛:24.香港:香港金桥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2002.
[3]曾校军.同性婚姻立法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8.
[4]王菁.同性婚姻立法比较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