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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模式的新选择

2016-10-29杜飘

2016年29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刑法典

杜飘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陆续出台,刑法的稳定性受到了广大学者的质疑。现今各种高科技、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如今的刑法立法模式能否紧跟社会的发展?根据我国现有的社会环境中,在刑法典之外,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犯罪,可以适用特别刑法,即我国今后刑事立法的选择应是刑事法典与特别刑事法律相结合的刑事立法模式。

关键词:立法模式;刑法典;特别刑法

立法模式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毋庸置疑,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将会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的适用,因此对于刑法立法模式的研究具有至关重大的意义。

一、当前现状

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主要采用的刑法修正形式为单行刑法模式,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将之前的单行刑法即附属刑法全部吸收形成了现有的刑法修正模式,这说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相比其他刑法修正形式必然有其不容忽视的优越性。是适合中国当时的国情的,这个问题自然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相关论文期刊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讨论。

从立法背景来看,1979年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颁布了第一部1979年刑法典,但是由于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以及,这部刑法典本身修正技术上的不足,使得法典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空白和例外,新型犯罪大量出现,迫切需要刑事立法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规制与打击,相比来说单行刑法是最适合的。为了更好的打击这些犯罪稳定社会治安,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决定、补充决定和单行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学者呼声响应,新的刑法典终于在1997年10月1日得以颁布施行。这部刑法典由原先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条,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此后,为了保障刑法典的权威与稳定,我国今后只有一个刑法典,并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正。从第一个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的内容一直随着社会犯罪情况不断增增改,刑法一直是打击各类犯罪的有力武器。

二、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仍然在社会转型之中,尤其是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展现了蓬勃的生命力。随着经济的犯罪与社会的进步,一些新的矛盾逐渐浮出表面,尤其在一些新的领域上更加凸显,更是因为其极端的复杂性,使得刑法面临更为严峻的局势。单纯适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已不足以支撑日益躁动的社会上的犯罪现象。

(一)单一法典化模式的局限性

从立法技术上看,现实中的许多犯罪已不适合用刑法典来进行规范。刑法典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分则的定罪量刑需要在总则的抽象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有些犯罪由于针对特定的对象而需设计专门的制度设计。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区别于一般犯罪,在现有刑法体系下,无法全面的涉及到对未成年的保护与惩治,不能体现其特殊性;又如新型的高科技类犯罪,由于其犯罪类型多样化、复杂化,而且变数大,要全部将这些新型危害行为导致的犯罪全部纳入刑法典中,是不现实的。刑法典作为一部规范基本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典,相较于特别刑法,它应具备更强的稳定性,若是将这类犯罪通过刑事立法收入到刑法典中,这势必造成刑法变动频繁,导致其威慑力降低,与之相反,若不纳入刑法典中,则使得刑法不能及时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形同虚设。显然,这两种行为都缺乏考虑。虽然刑法修正案能够在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的修正必定是有限的。笔者认为,针对这些犯罪,完全可以用特殊刑法予以规定,因时制宜。

(二)修正案模式的缺陷

首先,刑法修正过于频繁。我国现行《刑法》一直处于一种频繁修改、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很快,1998年12月便有了一个单行刑法作为修改补充,截止到2015年8月,刑法陆续出台了九个修正案,共涉及条文150余条,这几乎占了整个刑法法条的三分之一。在刑法实施后的19年间,平均两年就对刑法进行一次修改。这样高频率的修改,一方面让我们惊叹社会变化之快,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反思刑法修改的频率是否过高,是否存在修改前瞻性不足的问题,刑法是否真的需要那么多的修改?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减”。①如此频繁地修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各种犯罪案件手段层出不穷,新的犯罪行行为必须受到惩治与规制,这页从侧面页反映出我国在刑法在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不足。

其次,刑法修正内容的欠缺。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九)》,出现了针对一个犯罪反复修订的情况。例如,刑法罪名中的洗钱罪和内幕交易罪,这两个罪名在九次修正案中分别被修正过2次。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及未来行为的难以预测性,经常会导致得刑法正案对于同一条文、同一罪名进行两次甚至更多次数的修订。刑法修正案就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现行刑法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废除其部分内容,使之更加科学化的立法活动成果。若是朝令夕改,不能达到刑罚威慑的效果,其合理性势必会被质疑。因此,立法者在对刑法进行修正时必须谨慎对待,慎重考虑。

三、立法模式演变的必要性

其一,社会变革的需要。刑法的修改时需要一定的因素和条件的,如果国内的犯罪一直趋于比较平衡和稳定的状态,没有大的变动,则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这时事刑法是不需要修改。但是,一旦犯罪形势出现了大的变动,例如很多新型犯罪凸显,犯罪手段新奇多变,这会对社会和大众产生很消极的影响,这时原有刑法已经无法覆盖这些犯罪行为,这样来看,刑法典不可能独善其身。立法模式的选择必然受制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本国的法律法律应该贴近于该国的人民的实际状况,出现适用于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偶然的。”②一国的法律必然带着一个民族独立的思维方式与气质,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对自己国家的法律产生认同感。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给刑法的立法带来了一些以前未遇到过的问题。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日益更新,特别是高科技犯罪领域、经济犯罪领域、国际犯罪领域的刑事法律规范时常需要修改,这导致刑法典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了重大威胁,加之使用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的局限性,常导致很多罪名无法被纳入到现有的刑法典体系中,可以说现在所使用的刑法立法模式已经不能符合时代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理论现状和现实的需要。

其二,附属刑法的优越性。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结合非刑法法律规定事项中出现犯罪的领域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一种法律规范。就附属刑法本身的特性来看,主要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可以随着情况变动而制定重要的法律文件。相较于单一的刑法典,附属形法则具有更强的针对定,它可以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对于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很明显附属刑法更为合适。尤其是对刑罚典中的犯罪空白,使刑法能够及时规制相关的社会领域和社会问题。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坚持现有的刑法典的情况下,采用多种修正方式来修改刑法。除了将每次的刑法修正纳入刑法典中,还可以将附属刑法列入我国的修正方式中,发挥附属刑法本身的作用,以弥补修正案不能及时修正的状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和国际市场接轨,单一的刑法典模式必然会产生滞后性,对法典进行及时修正是必然的。我们应该变动现有的修正模式,借鉴国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更加合适的刑法。(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注释:

①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71.

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袁岳编译.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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