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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2013-09-16屈斐田娟

学理论·中 2013年7期
关键词:指导意义

屈斐 田娟

摘 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经历史证明的科学的产权理论,在我国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合理界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权制度,实行股权多元化等方面,具有实践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79-02

我国实行国有产权改革,是以不动摇公有制为前提,通过调整公有产权关系来改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绝非改变生产关系,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不是将“社”变“资”,将“公”变“私”的简单改制。改革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学家对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曾一度重视西方产权理论,而边缘化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经过多次的探讨和实践,最终发现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才是能够经得起历史与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才是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支点。

一、马克思主要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关于产权理论的论述,有如下主要内容。

1.产权的本质

产权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虽然从现象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在“鲁滨逊”那样的社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在人与人相互之间发生关系的社会里才有实际意义。所以,产权实质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而是首先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在生产过程中,围绕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以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问题,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形成特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即所有制,它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认为,人们对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质,所有占有关系是产权关系的最初表现形态。这种占有关系确定物的归属主体。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可见,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

2.产权是一组权利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考察了资本主义以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三种财产权形态后,提出产权关系的内容是由所有制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来决定。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包含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等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指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是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指实际使用财产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支配权指主体对可进行生产活动的客体(财产、资本)具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由所有人行使或消费产权物资的权能;收益权是对支配的物资享受其利益的索取权;经营权指经营主体掌握对所经营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继承权是指产权所有人死亡后,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或依其遗嘱制定,将其遗产赠给继承人以外的受赠人,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权利。

3.所有制、所有权及产权的关系

马克思对所有制和所有权的概念没有明确陈述,但是可以从对其经济理论的整体把握上去理解。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一种经济存在,而且是再生产各个领域中各种物质资料,特别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所有权主要回答物或其他资源的归属问题,以及根据其运用要求获取应有的经济利益。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权利。“产权”则不同,这一概念的主体不是财产归谁所有,而是指运用资源所有权的“权利”。

可见,所有制是产权的经济表现,它是特有生产阶段、特有分工结构下形成的特定利益分配格局。它的基础和核心部分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他权利和利益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所有权是产权的法律形态。它是特定的所有制结构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从二者的关系看,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

4.产权的权能结构

马克思对产权各项权利统一与分离的考察是其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产权的多种权利之间既可统一,又可以分离。产权统一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原始公社时期,公社全体成员既是财产的所有者,也是财产的占有者;二是个体小生产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三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如奴隶制社会经济。

产权分离的表现形态有:一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亚细亚公社土地公有制是一个典型形态。土地被较大的公社世袭所有,不属于较小公社或个人,他们只是使用者;资本主义阶段,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地主,但资本家通过支付地租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二是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劳动力与活劳动分离的状况下,所有权归工人,使用权归雇佣资本家。三是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如借贷资本和股份公司产权关系中,资本实行两权分离,借贷资本所有权归借贷资本家,使用权归执行职能资本家;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所有权归股东,而股份资本经营管理权则由经理掌握。

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的产权本质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理论,产权权能结构理论,都是经过历史验证的科学原理,是我们研究问题的指标,为我们解决公有制社会产权问题指引了方向。

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问题上,马克思提出要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要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并不是要否定其他产权制度,而是指在坚持主体所有制性质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条件下,应该适时改变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以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

我国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对国家公有财产制度的改革,目的是转换机制,制度创新。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在经济布局、经营效率、产权配置和流转、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经济控制力等诸多方面仍然有待完善。再者,各经济利益相关主体的财产权利界定与维护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解决,都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息息相关。

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学说,体现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为我们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具体路径,即按照权利既分离又统一的原则而不是转向私有化来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关系进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和调整;是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避免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无端干预或者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变相侵蚀倾向;这种两权分离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就其统一性而言,其意义就是必须保证而不是弱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博大精深,为经济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方法,尤其是其关于产权分离的思想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问题。但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在于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对具体产权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所以我们应该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来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合理界定产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马克思的产权权能结构理论,合理界定产权就是要对产权这一权利束中的各项权能都作以界定。当各部分权能都界定明晰了,才能实现各产权主体在责、权、利上的统一,继而强化对不同权利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各部分产权主体通过比较成本与收益来选择实施路径,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自由流动,产权合理交易,提高资源有效配置。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所有权界定清晰,但经营权界定却并不清晰,以致企业的产权也难以清晰的界定。同时,产权的界定不但要清晰还要合理。进行产权改革,就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效率原则,对产权进行合理的界定。产权界定合理还要保障能够自由流转,不然就难以实现经济资源的互相调配,不能够把资源从低效益的产权主体撤出,转向高效益的产权主体,那么资源价值就得不到最大化发挥,也就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了。这种认识对于我国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2.进行权能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马克思关于财产权能分离的思想,可以用来指导当前我国产权权利分离等改革工作。科学运用合理有效的分解财产权能,形成权利与财产,即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这符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积极发展,全面探索多种企业合作经营,研究各主体产权关系,以构建公有制多样化运营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巩固发展国有经济。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责权有限的独特性,在企业的筹资融资,分散风险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我们要继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探讨符合中国国情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3.推进股权多样化,建立市场体系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私人“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也就是私有制转向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过程中的“过渡点”。可见,股份制作为企业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与公有制相对抗,而是对抵结合的,社会主义完全可以利用股份制来促进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多元化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有效运转,较大程度地盘活固有资本,有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所以,我们应该把推进股权多元化作为我国企业产权改革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展国有企业股权的多样化,为国有企业大力引入非国有资本,要鼓励互助参股,开展合作、合资经营,实现产权多元化。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鼓励资本流动,产权重组,建立一套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何秉孟.产权理论与国企改革——兼评科斯产权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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