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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管理办法探讨

2013-09-16漆世润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管理办法成人高等教育探讨

【摘 要】加强校外教学站的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维护高校和学员的利益,主办高校必须加强对校外教学站的管理。

【关键词】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管理办法;探讨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高等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等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结合高校管理实践特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站(点)管理进行探讨。

主办高校在认真考察设站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履行必须的程序后方可设置函授辅导站。函授辅导站只能招收函授、业余学习的学员。

函授辅导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备条件。辅导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的函授辅导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辅导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函授辅导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学校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一、教学站(点)的设置

(一)设置函授教学站应遵循的原则

⒈ 我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我省高等教育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函授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

⒉ 原则上一个地市州设置一个教学站。

(二)函授辅导站设置必备的条件

⒈ 依托的设站单位是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⒉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所设专业的稳定生源;

⒊ 依托的设站单位具有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函授辅导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⒋ 依托的设站单位具有与规模、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其中教师、图书室、实验室三项的综合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平方米/生),配备有必要的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其中应拥有多媒体教室和微机室)、实验室、实习场地有切实保证;

⒌ 依托的设站单位能保证提供函授辅导站的必要经费;

⒍ 依托的设站单位的有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三)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⒈ 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义务;

⒉ 开设的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⒊ 函授站的名称(统称四川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单位函授辅导站),地点和办学条件;

⒋ 函授辅导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名单;

⒌ 函授辅导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⒍ 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每年签定当年的联合办学招生协议,协议中各条款只对当年招生学员和办学双方在学员学习年限内有效)

⒎ 变更协议和违背协议的处理办法;

⒏ 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四)设置函授辅导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⒈ 设置函授辅导站的可行性报告或申请;

⒉ 函授辅导站聘任教学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由主办学校派出),及教师学历、职称等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⒊ 依托的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辅导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

⒋ 用作函授辅导站的场地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设场地检查合格的条件。

二、职责

(一)主办学校的职责

⒈ 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函授辅导站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及负责各函授辅导站的招生录取;

⒉ 根据举办专业的培养目标、具体业务要求和学生的特点,认真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设专职人员负责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的指导与监控,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对函授站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严格履行考试考核制度,其人才培养质量规格达到校本部同专业、同层次学生一样;

⒊ 制定函授辅导站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⒋ 负责选派和选聘教师。主干课程由校本部派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教师任教。审查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外聘教师的资格;

⒌ 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依托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或生源不足等不宜继续举办函授教育的函授辅导站,应予以撤消,并上报省教育厅;

⒍ 每学年召开函授辅导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⒎ 组织函授辅导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函授辅导站职责

⒈ 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的招生工作;

⒉ 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函授招生的注册、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⒊ 承担主办高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⒋ 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⒌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教学和生活条件;

⒍ 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⒎ 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⒏ 及时向主办高校反映函授、辅导教师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⒐ 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⒑ 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课程考试组考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⒒ 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辅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函授辅导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⒓ 每年向主办学校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⒔ 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三)依托设站单位的职责

⒈ 主动配合主办高校落实函授辅导站的设置,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

⒉ 解决函授辅导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请和工作待遇问题;

⒊ 做好函授辅导站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

⒋ 会同主办高校定期检查函授辅导站工作,并研究函授辅导站的改革与发展。

三、经费

1. 设置函授站所需经费,由依托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2. 函授站收费严格按照我院拟订的各种办班类型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所有收费项目、标准要进行公示,书籍费一律实行提前预收、多退少补的原则;

3. 函授辅导站的办公节余经费,必须用于教学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函授站当年的财务进行审计,其结果应向主办院校报告。

四、罚则

教学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视其情节,由我院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撤消该函授辅导站。

1.不履行教学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2.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且教育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的;

3.不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学生投诉多,存在安全和其他不稳定因素的;

4.以函授辅导站名义从事超出函授辅导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范围活动的;

5.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6.违法或违反国家政策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等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

[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及开展2007年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95号).

[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川教[2013]217号).

作者简介:

漆世润(1964.2-)男,在四川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作,曾任自贡师专成教处副处长、四川理工学院继教院自考网络培训科科长、招生科科长,现任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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