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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律令体制与王朝国家体制的更替——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中心(上)

2013-09-12

外国语文 2013年1期
关键词:律令户籍庄园

郭 娜

(四川外国语大学 日语系,重庆 400031)

1.引 言

马克思说“土地是人类伟大的实验场所,是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①见《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译文引自中央民族学院打字印译本,而林志纯(日知)译本则是:“土地——这就是一个伟大的实验场,是一个既供给劳动资料又供给劳动材料的兵工厂,又是居住的地方,即集体的基础。”。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中,土地无疑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人是依赖土地而生存的。所以自然而然地,土地制度史成为研究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历史的关键。土地所有制是社会经济政治的基础,土地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是社会政治经济形态发展史的主线,每一次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重大转型期都伴随着剧烈的土地制度的演变。中国的历史如此,日本的历史也是如此。日本历史中经历了四次重大的社会转型期。第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期是在大化改新前后,而第二次重大的社会转型期是在十世纪前后。这两次重大的社会转型无不与土地制度的变革有着莫大的内在联系。本文以土地制度与上层建筑所之间存在的深层联系为主线,探讨日本国体更替的内在原因。

2.改新政权的诞生

皇极朝四年(645)六月八日,以中大兄皇子与中臣镰足为核心的革新派在飞鸟板盖宫斩杀苏我入鹿,史称“乙巳之变”。“乙巳之变”表面看似是为了摆脱苏我氏的独裁统治掌握国家统治权,但实质上,此次政变带来的政权交替已与以往的政变质的差别。大和国沿袭至今的政治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急剧变化的国际情势。自643年始,随着唐朝征讨高句丽,大唐的军事力深入朝鲜三国,三国无一例外地以政变及其他方式驱逐旧势力,致力于中央集权制的改革,并以此增强国力。在这样的时代潮流下,日本的国政改革已势在必行。

乙巳政变后,革新派拥立孝德天皇,以中大兄为皇太子,中臣镰足为内臣,僧旻和高向玄理为国博士(顾问),建元大化。新政府在大化二年(646)正月即颁布史上著名的改新之诏,史称“大化改新”。改新诏书中规定:(1)废止私有土地、行公地公民制,皇室贵族的“子代(皇室私有民)”、“屯仓(王权的直辖领地)”、地方豪族的“部民”②4-7世纪日本奴隶制国家时期,部民是皇室和贵族占有的奴隶集体,一般冠以主人名﹑职业名,种类有田部﹑品部﹑部曲等。和“部曲”以及田庄,均收归国有,国家赐大夫以上的高官以食封(按级别所赐封户的赋税);(2)确定中央、地方的行政区划和组织,中央分京师和畿内(京都周围地带),地方分国、郡、里。整备军事、交通制度,官吏由国家任免,废除世袭制。(3)编制户籍、计帐(规定赋役的登记),行班田收授之法,统定班给人民的土地和应负租赋的数额;(4)废旧贡纳制,实行租庸调的新税法及向皇室献纳仕丁(夫役)、采女(宫女)的制度。

可以看出大化改新旨在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体制,诏书的首文第(1)条已明确体现国制改革的目标,第(1)条的实现与第(2)、(3)、(4)条的实施密不可分。第(1)项中,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实行公地公民制的同时,给予大夫(国政参议官)以上的“臣”、“连”①均为日本古代的“姓”,作为赐与“氏”(各地方长久以来自然形成的豪族)的称号,表示该氏的社会政治地位,类似爵位,世袭制,由尊而卑依序有六等:臣、连、君、别、造、直等。以“食封”、给予大夫以下的以“禄”(布帛等)。在当时,唐朝对官吏采取的正是支付食封和禄的官僚体制,新政权也以此为模板,致力于从伴造②朝廷各种较专门事务性的职务,特指有专门技能的“氏”,其部属称为伴,伴之下还有称为“品部”的职业部民。伴造率其伴与品部,执行其特殊职务。例如韩锻冶部、锦织部、土师部等。制向官僚制的过渡。但想要一举变革一直以来以“臣-连”、“伴造-国造③日本大化改新前古坟时代和飞鸟时代设置的地方官,由大和朝廷任命。国造掌握著所辖地域的军事权和裁判权,实质上是该地方的真正支配者(相当于诸侯)。古代计量单位,1町=10段(反)=360 步≈99.174 m2。”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培植中国式的官僚体制需要几项必要条件。首先,创建中国式的官僚体系,将曾经占有品部、部曲的臣、连、伴造、国造纳入其中,给予一定的位阶,并承诺与其地位相应的经济性保障:即食封或者禄;其次,改变全国的地方行政体制,以旧有的“伴造-国造”制为基础,创建中国式郡县制,由中央设置国司、郡司、里长为地方行政长官。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税制,大化改新规定:初步进行人口调查、实施田检、编制户籍与计帐,提倡班田收授法;五十户为一里,每里设长;统一“町、段、步”的丈量单位,每段征收1束5把④1束=10把≈稻谷1斗或玄米5升。作为田租;变更之前的赋税法,改为征收一定的“田之调”、“户别之调”以及调的副品;中央从每五十户中征调一名“仕丁”、“厮丁”、从郡少领以上的人家征调“才女”一人、“丛丁”三人,为了供养这些人作为补给征收一定“庸布”、“庸米”。通过租庸调制以及班田收授法,国家将负担悉数转嫁到直接掌控的人民身上。这是与以往任何一次改革不同的、改变旧有社会、政治制度,转换新的国家体制的政治改革。虽然参酌了朝鲜的国制、以及南北朝的税制,也融合了日本的国情与固有的习俗,但是基本上是依照隋唐的国制(律令制)进行改革的。这恐怕也是国博士们在实地见识到律令制下的国体运作后而计划出来的宏伟蓝图吧。

虽然历史上对改新之诏的真实性存在质疑,有学者认为改新诏中所载条款,并不是当时所写,而是由《日本书纪》(710)的编撰者虚拟出来的,是转载天智天皇时期的《近江令》或《大宝律令》中的条款。不管改新之诏的内容是否是编撰者以当时的知识虚构出来的,但从大化改新后所推行的各项政策的可考史实来看,就如石母田正⑤1912.9.9 - 1986.1.181.21.日本古代、中世史学家,著有大量专著。其唯物史学观对日本战后史学有极大影响。曾任法政大学法学部长及其附属图书馆长。氏说的那样“大化的税制一改旧有的、个别的、不统一的剩余劳动的征收形态,变革为为了维持国家权利而征收的统一租税”。而租税的确立,正是“国家”确立的重要指标。

3.日本初期律令国家的形成与《庚午年籍》

大化改新的重要意义在于他标志着日本由氏姓制步入了律令制的历史变革期,但这条历史道路不是一帆风顺,更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大化改新到701年《大宝律令》的诞生,经历半个多世纪,才真正完成这项日本古代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改革。

改新后,朝廷依然致力于律令制的建设积极推行各项改革。但到了天智天皇时期(668-671),国际情势变得更为严峻。五世纪中前期,朝鲜半岛上高句丽、百济和新罗三国鼎立,史称“朝鲜三国”。三国皆欲统一朝鲜半岛,故而三国之间的关系显得极为微妙。在七世纪中后期的朝鲜半岛之上形成了分别以唐朝、新罗与高句丽、百济、日本为一方的对峙局面。663年8月,唐朝、新罗联军与日本、百济联军于白江口(今韩国锦江入海口)发生水战。在此次战役中,唐朝水军将兵力、船舰皆数倍于己的日本水军打得大败。天智天皇在白村江战败后的第三年(664)宣布推行“甲子改革”,其中第三条:“定其民部、家部”。这实际上是承认贵族的私有性质的“民部”、“家部”,对大化改新中罢“子代之民,处处屯仓”、“部曲之民,处处田庄”,废黜部民制,无疑是一种否定。但必须注意的是,甲子改革中并未提及将已归国有的部民和土地返还给贵族,只是承认贵族尚未归公的部民和土地停止归公,仍为私有。这在某种程度上看起来是律令制改革的倒退,但当时在白村江战败以及豪族强烈反抗的内外情势下,这也是为了求得政治稳定,缓和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做出的一种有限度的、无奈的妥协。

667年,天智天皇迁都近江大津宫,制定《近江令》。《近江令》虽只有“令”,没有“律”,但它却是日本历史上最初的律令性质的法典,将大化革新以来发布的诏书,参照唐令整理编纂为法典,明确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体制,从根本上否定了氏姓贵族奴隶主专政的政治体制。大化改新后推行的郡县政策在天智天皇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评(郡)制。670年,依据《近江令》中的户令编制的户籍,即《庚午年籍》成为日本最初的全国户籍。《庚午年籍》登记有户口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年龄、是否课税、授田多少等,并作为氏姓的根本台帐被令永世保存,成为国家掌握人民及租税征收情况的原始资料。在计帐⑥古代官府为征发赋役与掌握财政收支而制作的一种核算簿帐。郡国要制作计帐上交朝廷,申报当地户口﹑垦田数字等﹐这种制度为后代所沿袭.还未成形的时期,为了“庸”、“调”与徭役的征收,户籍是必要的。造籍作为大前提,达到了将人民束缚在土地上的目的。天智天皇时期能通过户籍牢牢地把握住全国人民,郡县化的推进,都离不开国—评制在全国范围的确立。

4.律令制改革的完成与公地公民制的确立

660年与668年,由于唐朝军事力的介入,百济与高句丽相继灭亡,新罗统一朝鲜半岛,如此严峻的国际情势下,再加之国内有力豪族的强烈反对,国内的律令制改革稍显停滞,甚至出现了一时的后退,如部曲的复活等。天智天皇死后,672年的“壬申之乱”一举成为打破改革停滞不前的契机,大海人皇子在皇位继承战中打败大友皇子称帝,即天武天皇,自此开启了以天武皇族为核心的独裁政治,即皇亲政治。天武天皇将国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旨在建立能将天皇意志作为国家意志实现的国家体制,并开始从真正意义上引进唐朝的各项制度,坚实地进行各项改革。在他死后不久,689年持统天皇即发布在天武天皇治世14年中,国体建设结成的硕果《净御原令》,同年命诸国司编制户籍。律令制下国家支配的根基,即公地公民制,直到持统天皇时期终于踏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其标志就是《庚寅年籍》的成立。《庚寅年籍》户籍是首次在全国范围编制的户籍,全国范围编制的户籍也意味将人民的支配方式转换成新的、律令制式的方式。《庚寅年籍》具备律令户籍的特征,与《庚午年籍》有本质的不同。首先,就像“六年一造制”所说的那样,每六年定期编制的原则自《庚寅年籍》开始正式实施。其次,两籍编制的单位也不同,《庚午年籍》以血缘关系或农耕为扭带形成的自然村落为单位,自然村落也正是国造与豪族支配人民的基础单位,因此《庚午年籍》保留着大小豪族实行的氏族制式的人民统治形态,换句话说就是在承认“王民制”的前提下编制的户籍。而《庚寅年籍》的原理则完全不同,他模仿中国人为的、政治性的“州、县、乡、里、保”的组织结构,以人为的行政区画“国、郡、里”(后改为国、郡、乡、里)为行政单位,每“里”编制户籍一卷。再次,“户”和其“户口”的姓氏、年龄、与户主的关系甚至良贱的区别等都记录在册,这点和《庚午年籍》无异,但除此之外,其内里更多了人口台账与定姓台账的意义,成为班给人民口分田的基本资料及征收各项赋税的基本台账。《庚寅年籍》完成后的持统六年九月,大倭、河内、摄津、山背的“四畿内”立即派遣“班田大夫”,由此看来,朝廷似乎是迫不及待只等户籍完成便即刻实施班田收授法。除去存有历史疑点的大化二年、白雉三年(652)的班田记事外,这是历史上首次出现的确切的实施班田收授法的记载,标志着律令制土地制度的根本大法,班田收授法正式确立。成为“公民”的农民,这里又有了一个别称,即班田农民。

经过天武、持统两代天皇的改革,日本律令政治制度最终确立起来了。持统十一年(697),持统天皇让位于文武天皇,文武天皇于701年在继承《净御原令》的基础上编撰并发布《大宝律令》,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大宝律令》把关于刑罚的条文称为律,把关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条文称为令,包括律六卷,令十一卷,直到757年《大宝律令》的修订版《养老律令》颁行前都是日本古代的基本法典。《大宝律令》再度确定班田制,为了便于实施,也模仿唐朝建立户籍制度,对此,我们将在下一节进行详述。总之,《大宝律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成为法式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

5.初期律令制国家制度下的农民生态

为了深入了解八世纪奈良时代律令政府掌握下的农民情况,我以现存在《正仓院文书》中的户籍做例进行详细的讲解。这一户是养老五年(721)下总国葛饰郡岛大嶋乡(现东京都葛饰区)岛俣里的户籍中名为孔王部佐留的一户。以此户为例的原因别无其他,是因为这一户的构成相对比较单纯,户口数较为平均,并且乡户与房户的区分比较明显。其构成如图所示[1]198:

从图中可以看出这一户中包含了数个类似家族的集团,这样的形式在大宝二年的户籍中已随处可见,为了在法律上明确加以区分,便把令制中“郡”以下的行政单位“里”改为“乡”,以下再设“里”,即灵龟元年(715)开始实施的乡里制。而养老五年正是乡里制实施后最初的造籍。因此这户籍中除了“户主”之外还有两“户”被区分开来。“户主”是整个集团的户主,这里的户是“五十户为一里(乡)”的“户”,因此把他称为乡户,而其中的小“户”称为房户。以图中孔王部佐留一户为例,整个图即构成一乡户,由三个房户构成,这三个房户是,既是乡户主又是房户主的佐留的房户、以子诸为房户主的房户及以小国为房户主的房户。佐留是他们全体的户主,即乡户主。户口数总共27人。

这便是律令国家下的农民存在形态。律令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政治的、经济的各种关系都是通过“户”为媒介实现的,赋税也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首先,以登记在户籍中的户口数为基准,两年后的班田之年(养老七年)即班给口分田,班田收授法规定:公民满六岁,男子分得二段、女子分得其三分之二的一段一百二十步、贱民中的奴与婢又分别分得良民男、女的三分之一的口分田。除口分田之外,还相应给以若干宅地和园田,为世业田,若绝户还公。土地属于国家,因此田地不得买卖,若本人死亡,田地即被国家没收。因为班田是每六年实施一次,所以并不意味着公民一满六岁就可立刻分到口分田。此时孔王部佐留的乡户中,在养老七年有授田资格的,除去绿儿1、绿女1、小子2、小女2共六人,一共有二十二名。因此,这户按法定基准授予口分田的总面积应该是三町五段一百二十步,这些口分田并不一定集中在同一个地点。比方说父母与其子女每到班年所新分得的口分田并不一定是刚好相邻的。口分田的分散、交错是这个时代耕地的现状。事实上根据岸俊男①1920.9.15—1987.1.12日本古代史学家,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氏的调查,天平神户二年(766)的越前国坂井郡,农民的籍贯地(户籍所载地)与其口分田的所在地竟相隔数公里。所以农民不得不搭建简易的临时住所从事农耕。这一时期田地每段的征收量也是统一的。平安《延喜式》中有记载,根据耕地的质量分为上田、中田、下田、下下田四等,上田的征收标准为每段50束、中田40束、下田30束、下下田15束。因此佐留户的口分田三町五段一百二十步若都是中田的话,应收成1400多束。也就是说,这一户每年从口分田中获得的稻米大约为1500束左右。若是以玄米来计算的话,大约是30石。若是每人每年的所需粮食为一石的话,可以保障27人的基本生活。但是每段2束,总计70束的稻米要作为来年的稻种选留下来。除去稻种,还要从中凑出律令政府所征收的租税,即田租与课役。结果,这户的生活还是相当拮据的。所谓田租,是指每户人家所须缴纳的实物地租,即每段交租稻1束5把,因此佐留户所须缴纳的田租约为53束左右。作为土地税的田租看起来并不是很沉重的负担,可是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下课役的部分。

课役是由作为人头税的庸、调、杂徭三部分构成。庸,是力役及其代纳物。令制规定:课丁赴京服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则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次丁减半)可缴纳二丈六尺的麻布、或与此同等的米或盐等,也称“输庸代役”;凡50户充仕丁1人,50户负担仕丁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郡少领(郡的行政官)以上之家进贡采女1人(包括从丁1人,从女1人),100户承担采女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调,是征收的地方特产。分为田调、户调、副调。田调按土地面积征收。令制规定:“田1町征收绢1丈、絁2丈、布4丈;户调按户征收。其数量为“1户赀布1丈2尺”;副调随乡土特产征收。庸调运往京城所需人力与财力都需农民自己负担。杂徭是指每年每人60天的身体劳役,在国司或郡司的指挥下从事国内的土木水利建造等工程。令制中规定的公民课役标准主要由年龄来区分,具体如下表所示[1]201:(被征收课役的正丁、老丁、少丁被称为课丁,一户中有课丁的被称为课户、无课丁的被称为不课户)

因此,以孔王部佐留一户为例,这户课役的承担者有正丁四人、次丁(残疾者)一人、少丁(养老令中的中男)一人、共计六人。而令制中课役量的比率计算方法如下:将正丁定为一、次丁则为其二分之一、少丁又为次丁的二分之一。但若正丁为兵士,则庸与杂徭全免。少丁可免庸。所以,最后这户所须缴纳的课役量如下:

调: 正丁 四.七五人 份

庸: 正丁 三.五人 份

杂徭: 正丁 三人各六十天、次丁 一人三十天、中男十五天(总计二百二十五天)

事实上,光是杂徭就剥夺了相当于一个男子7个半月的劳动天数,相当于正丁四人就要承担这户须缴纳的庸调。从养蚕到纺织需一定的劳动力,只要自家有纺织机也是可以自制的,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不是每户都有纺织机,所以很多户不得不购买为了缴纳调、庸所需的物品。缴纳了以上的租税后,农民仅从口分田所得的稻米无法维持生活,再加上繁重的劳役使得农民不得不另谋生计。关于他们的动向与带给社会的影响,我们将在下一节详述。

以上是以残存在《正仓院文书》中的户籍为例,比较真实地的反映了律令制国家初期班田农民的生产生活状态。可以看出律令期的土地税相对于近世较轻(江户时代年贡约为半成)、但是人头税庸、调、杂徭以及仕丁、兵役却非常沉重,人民的生活依然艰苦。律令国家将人民以户为单位编制户籍,实现了国家对人民的统治,根据《净御原令》编制的《庚寅年籍》确立了“六年一造籍”的原则,保存三十年,作成三部(两部上交中央),如果户籍是人民的登记台账,那计帐则是庸、调的课税台账,除了户口的姓名、年龄、性别、容貌上的特征外,还记载了课与不课的区别。计账是每年制作,作成两部(一部上交中央)。

总之,户籍是国家把握人民的根本账本,若是不能把握户,那么户籍就变得有名无实,律令制国家就会崩溃。

6.公地制与公民制在潜伏危机中的变身

和铜年间(708~715),国家大兴佛寺并推进各项大事业,在京城建造平城宫、平城京,在全国各地建造国衙、国府等,这些大型的土木工程无疑都是靠农民的身体劳动建成的,同时也给农村社会带来了影响。在《续日本纪》中频繁出现的役民的逃亡、公民的浮浪等记载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律令制国家是靠将农民束缚在固定的土地上而得以实现的,登记在户籍中的定居地被称为籍贯地,在此基础上班给口分田、准确地征收租、庸、调、徭役劳动等。这是日本公地公民制的根本、是国家的支柱。因此,若是农民逃离籍贯地,隐藏行踪(逃亡)或者是背井离乡寄身于其他有权势者门下(浮浪),这就成了律令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了。因此,养老五年(722)的法令明文规定禁止公民的逃亡、浮浪,一经发现立即强制送还籍贯地。但实际上逃亡、浮浪仍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举户逃亡的情况。天平八年(736),籍贯主义方针发生改变,朝廷放弃了公民必须是土地的“编户之民”的律令制的基本方针,对逃亡、浮浪采取了默认的态度。政府对籍贯地不明的浮浪人与户籍的“编户之民”区分开来,另设“浮浪人账”登记。此种性质的“民”寄身于何处呢,不堪课役之苦的农民为了受到庇护开始逃亡到有势力的人家,这就是在宝龟七年(780),太政官符中出现的“王臣家之庄”。

养老七年(723)颁布了有名的《三世一身法》,这条法令规定,新垦生荒地,可传三代,而后归公。开垦熟荒地,开荒者本人享受一生,死后归公。这条法令实际是给权贵们创造了条件,增加了他们的私有地。因为事实上恳田开发对班田农民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没有铁制农具,没有这样的实力,而且恳田开发还需得到国司的许可。这条法令并无破坏公地公民制中,所有土地均归国家所有的大原则,目的是为了奖励开垦、扩大公地,私有期间的垦田也属输租田,所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田租税收。但事实上无人愿将自费开垦的土地缴给国家,一临近缴公期限,开垦者便倦怠开垦,荒废垦田。于是,到了天平十五年(743)又颁布了标志土地政策大变革的《垦田永年私财法》,终于准许按官位的不同,永远私有一定限度的垦田。大化改新后,在土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的原则下,虽然也存在贵族、寺社(寺庙与神社)的私有土地,如寺田、神田等。但真正的私有领地的出现,是在政府发布《垦田永世私有法》以后。这跟日本土地政策的特殊性也有一定关系,日本“公地公民制”中的公地皆为已开垦的熟田,班田的对象也仅只限于已垦田,而大片生荒野林的所谓垦田开垦后则编入公田系统。与此时浮浪人政策相似,浮浪人作为浮浪人,与公民区分开来另行标准,《垦田永年私财法》破坏了土地国有制的大原则,放弃了将新垦田编入公田而另行标准,推动了土地私有化的迅速发展。贵族、寺院利用权势和钱财,强行圈占荒地,驱使自己所有的奴婢、附近的班田农民以及逃亡的农民、浮浪人进行大规模开垦,并在开垦的土地上修建住宅和仓库,这些建筑称为庄家或庄所,管理者称为庄长,他们管理的垦田称为庄或庄园。

虽然庄园的出现使得国家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但当时仍保留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残余。例如,领主要向国家交纳田租,庄民也要向国家交纳庸、调,另外国家的检田使和征税使等各种“国使”有权进入庄园进行检田、收租和征调劳力。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地制与公民制两方先后都朝同一方向发生转变,这是国家基本政策的大变革,以此为界,律令国家开始朝着其他的国体变身了。

7.初期庄园的形成与影响

八世纪后期的光仁、恒武两天皇时期,是公地公民制的矛盾集中爆发的时代。各项土木建造工程自延历三年(784)长冈京兴建始延续了20年之久,在军事上,虾夷征讨战争自光仁天皇时代始持续了三十年,无论哪一项都需要征调大量的公民充作役夫或兵士。宫室兴建所需费用、征战所需莫大的军费,也都是靠公民租税所缴纳的庸、调、田租以及正税出举①一种借贷制度。国司、郡司将田租之稻半强制性地借贷给农民以收取利稻,被称为公出举或正税,与田租并列为地方最重要的财源。的利稻来筹集。这必然也招致了民生凋敝。根据伊势国宝龟十一年(780)的报告,这一年,经过国司彻底调查,查明籍贯地的课口浮浪人竟超过千人,其他籍贯地不明的浮浪人更不在少数。这一时期逃亡者与浮浪人激增的理由跟和铜、养老年间以来一样,是农民为了逃避太过繁重的课役,但除此之外还有两项重要原因:其一是天平年间(729-749)以来,变成强制性高利贷的正税出举等公出举负担过重,农民在春季借的稻子到了秋季收获期无法偿还,为了还上从国家借的正税不得不将耕地卖给他人、生活变得更加穷困潦倒,不得不寄身到他人门下;其二,这个时期的国司将无法耕种的贫瘠、荒芜的土地作为口分田班给百姓,王臣家、国司、郡司及富裕农民层独占良田。对于一般公民来说,赖以为生的口分田质量低下,没有好的收成,别说缴纳庸调了,就连基本的生计都无法维持。即便如此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国司、郡司仍然厉行征收租税,百姓不得不逃亡或是寄人篱下,投身到有势力者门下。养老年间(717-724),因为京都的徭役繁重,所以大多数人是从京、畿内地区流入地方,而这个时期,因京都周边地区徭役减轻(调减半、庸免除),所以从地方流入京畿的浮浪人不断增加,且与以往不同的是,收纳这些浮浪人的是王臣家的庄园、寺社的庄园、还有富农等农村的有力者。无视国法纲纪的国司们以及权贵王臣家将公民的徭役劳动开垦的土地据为私有,而浮浪人则隐匿于这些私有的庄园,受庄园的庇护而逃避课役。此时富农阶层的出现正是这个时代农村社会阶层开始出现分化的象征。

八世纪后期,富农阶层不但局限于一般农村,连王臣家和大寺社的庄园里也出现了经营私营田的富农。富农阶层与这个时代兴盛起来的初期庄园也有了密切的关系。把这个时期的庄园称为初期庄园是为了将他与平安时代末期的寄进式庄园区分开来,庄园所有者在国家承认的基础上,以《恳田永年私财法》为基准,圈起大片的山林荒野开发耕种,但大多不亲自经营,顶多指派部下偶尔到现场监督,而在现场的实际管理者就是郡司、富农以及当地有势力的人。他们被任命为庄园的庄长行实际经营管理之责,虽然这样比起自己组织劳动力在现场劳作要方便许多,但这种承包经营法却成了初期庄园致命的缺陷。

初期庄园意味着土地私有的萌芽,但他是在土地国有大原则下的“私有”,庄园受国司的支配,并向国家缴纳田租,以此为代价又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初期庄园的存在形式与我们后面说的“私有地”有本质区别。可以说,一直以来由国家整体经营的全国的土地分割给了同属国家统治阶级的上级贵族以及大寺社经营,这就是初期庄园。初期庄园大都是开发领主建立起来的庄园,称为自垦地系庄园。其中皇族、中央贵族和大寺社的庄园享有“不输(免除捐税)、不入(拒绝地方官吏对其庄园行使行政权)”特权。但后来一般开发领主为获得这种“不输、不入”特权,便把自己的庄园寄进(投献)给有势力的中央贵族或寺社,接受寄进的贵族称为领家。有些领家感到自己的势力不足,进而再把自己的庄园寄进给更有势力的摄关家等权门贵族,称为本所,以求保护。通过这样的寄进,一般的开发领主也获得了不输、不入权,作为代价,他们须向领家、本所缴纳一定的年贡,自己则作为其庄园的庄官而保有实际的领主权。这种寄进关系的庄园,称为寄进地系庄园。

日本庄园自十世纪左右开始,寄进地系庄园普遍发展起来,逐渐演变形成了体制完备的私人领主制庄园,日本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相对的,天皇权力衰弱,律令制国家濒临解体。

8.结 语

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重大的社会转型期出现在大化改新前后。大化改新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是建立在原始的氏族部民制基础上。大化改新后,日本历代天皇无不为了建立法式完备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呕心沥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日本最终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制度,即律令体制。律令制国家体制是建立在公地公民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为确保王权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而实施了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班田收授法从它在《改新之诏》中出现到形成为系统完备的土地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大化二年(646)的《改新之诏》;持统六年(692)的《飞鸟净御原令》;大宝二年(701)的《大宝律令》。由于它是以唐朝的均田制为蓝本制订的,因此从土地名目到内容都与均田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它也充分地考虑了日本本国的历史与当时的状况,因而在具体规定上也呈现出与均田制不同的特征。日本进入奈良时代后,这时候作为大化改新最主要内容的班田制这个土地国有制已经在日本各地普遍实行起来,使得社会生产力飞速提高,农业手工业也都有着长足的进步。但是班田制使社会经济稳步提高的背后也隐藏着些许的不安。首先是土地分配,对班田农民而言,虽从六岁开始班田,但由于土地数量严重不足根本无法保证班田农民的正常生活。其次,在课税方面,租庸调制中规定的课税主要对象为成年男子,但实际上不课税的人口相当多,加之班田农民土地很少,导致班田农民负担非常沉重,致使很多班田农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结果造成的就是农民的大量流失,聚众闹事,甚至三五勾结聚山为贼,反抗中央集权的统治。与此同时贵族阶级意图巩固自己对土地所拥有的种种特权,并扩大自己辖下的土地数量。公元743年的时候政府规定垦田永久性化归私有,更加刺激了贵族阶级垦田,结果就是贵族的土地不断发展扩大,班田制逐渐变得无法实施。到了公元十世纪左右,班田制完全地停止了其在历史长河中的步伐。土地所有制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也必然会迎来政治形态的重大转型期。于是十世纪前后迎来了日本历史上第二次重大的社会转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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