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构建基于全球公共物品和财产权的视角
2013-09-11蔡文灿
○蔡文灿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国际碳排放权分配方案的构建基于全球公共物品和财产权的视角
○蔡文灿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未能有效减缓全球变暖,应构建具有“硬法”性质的国际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别减排、碳税、碳预算等方案后,确认以财产权为逻辑基点来分配公共物品具有更好的心理易受性和理论自洽性。具体作法是将减缓全球变暖视为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将其作为一项财产并按一人一权原则平均分配给全球民众。
全球公共物品;国际法律体系;财产权;碳排放权
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根据其受益范围的不同,公共物品分为集体公共物品、地方公共物品、国家公共物品、区域公共物品和全球公共物品。全球公共物品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型公共物品。所谓全球公共物品 (global public goods)指的是其影响不可分割地蔓延到整个地球的一种外部性。[2]454美国学者英吉·考尔 (Inge Kaul)给出了相对完整的界定,全球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从国家看,不仅仅只包含一个国家团体;从成员组成看,扩展到几个,甚至全部人群;从世代看,既包括当代,又包括未来数代,或者至少在不妨碍未来数代发展选择的情况下满足目前几代。[3]16其后,英吉·考尔进一步作出精确的界定,全球公共产品是一种收益可以延伸至所有国家、人民和世代的产品。[4]20而且,英吉·考尔对全球、公共和产品还分别作出详细的解释。全球 (global)指超越所有界限——无论是边界、区域或是行动群体之间的界限。公共 (public)指公众 (广泛的人口群体、公民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其中全球性公众也包括国家政府在内。产品 (goods)指“东西”(如一个法律框架)或“条件”(如环境稳定)。[5]15
威廉·诺德豪斯 (William D.Nordhaus)认为全球公共物品除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外,还具有存量外部性 (stock externalities)和时间维度 (time dimension)两个特征。存量外部性是指随时间累积的类资本变量 (a capital-like variable)的存量产生的影响 (impact)。这种影响因污染或者知识的聚合 (concentrations)发挥作用,并且因排放或学习的流动而增强,因沉淀或退化过程而减缓。全球公共物品的存量特征给公共物品的两难境况增加了时间维度。溢出 (spillover)特性取决于存量的折旧率 (the depreciation rate)。如果折旧率高,则大部分影响快速产生,(如流动性污染物质)。但如果折旧率低 (如全球变暖或者放射性废物),甚至为负 (如知识),则影响将波及众多世代及民众。[6]
全球变暖属于典型的全球公共劣品,因而减缓全球变暖即是全球公共物品。减缓全球变暖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也具有存量外部性和时间维度。对此,诺德豪斯认为,全球变暖过程中,温室气体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聚合,而不是排放的流动。而且,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存在周期将近200年。全球变暖的影响波及未来世代及众多国家,包括现在不具有法律存在形式的民众。未出生的人未能参与表决,因此在国际法上未出生的人不能代表他们自己的利益。[6]
二 物品供应的方案:国际“硬法”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有效供应通常需要政府行为。全球性政府的缺失使得全球公共物品的供应比其他类型的公共物品更为复杂。在宏观架构层面,诺德豪斯详尽列举了全球公共物品的供应方案。第一,非合作 (市场)方法 {non-cooperative(market)approaches}。这种基于市场的方法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从而克服外部性。第二,自愿性 (无约束力)协议{voluntary(non-binding)agreements}。国家间的自愿性协议因为没有履约激励机制而备受争议。但在特定情景下,这种方法有利于形成信息系统和协调各国政府行为。第三,有限的契约式方法 (limited contractual approaches)。这种方法是全球公共物品供应的标准方法,即条约。第四,嵌入更广泛的协议 (embedding in broader agreements)。全球公共物品供应主要的难点之一是巨额成本需要当代投入,但效益却在未来收获。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是将协议嵌入具有大量收益的较大制度框架内,比如,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知识产权协议 (主要保护西方国家公司的专利),以换取将制造业产品输往发达国家的机会。第五,赋予超国家实体决策权 (delegate decision making powers to supranational bodies)。这是一个较为激进的方法,即成员国授权国际机构对全球公共物品供应作出实质性决定 (substantive decisions)。第六,世界政府。世界政府可以促使外部性内部化。但目前这只是个设想,支持者寥寥。[7]对于全球公共物品的供应方案,我国学者李增刚认为“世界政府的形成至少在短期内尚不可行性”,历史上霸权国家 “……曾经供给了大量的全球公共产品。它们发挥着类似世界政府的作用。”同时他认为,“国际组织可以促进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可以“通过国家间的选择性激励提供公共产品。”[8]131-147
按照诺德豪斯的分类模式,我们可以把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后至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后至今。
第一个阶段采用自愿性 (无约束力)协议的方法。就法律性质而言,自愿性 (无约束力)协议属于国际法上的“软法”。国际法上的“软法”通常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多边外交会议通过的各种决议、宣言、声明、指南、标准或行为守则在内的一些能产生重要法律效果的非条约协议。[9]13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变暖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框架公约》没有对任何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某种意义上而言,该公约缺乏法律约束力,名为公约,实为“软法”。有学者认为《框架公约》几乎全是象征性的。工业化国家同意在2000年前尽力把排放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上,但公约没有规定有法定约束力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不需要作出减排承诺。[10]72《框架公约》的软法性质一直为国际社会所诟病。实际上,1992年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第二阶段采用有限的契约式方法,即条约。就法律性质而言,有限的契约式方法属于国际法上的“硬法”。国际法上的“硬法”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2005年开始生效。《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 (主要是发达国家)设定了强制减排义务,要求附件1中的40个国家要在1990年的水平上集体减排5%,当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限量。而附件1之外的其他国家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京都议定书》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没有规定任何制裁措施,实际上导致强制减排义务形同虚设。国际社会最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京都议定书》在众多关键问题上并没有科学地制定政策和目标,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京都议定书》要求强制减排的国家过少,会产生“碳泄漏”或“碳转移”的问题,即由于在义务国的含碳产品生产成本过高,会导致产品转移到非义务国进行生产。[11]29-30此外,美国一直拒绝签署,加拿大于2011年底退出。总体而言,《京都议定书》执行效果欠佳。2011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了3%,创下了年排放量340亿吨的历史新高。[12]某种程度上可以断言,《京都议定书》表面上虽然是条约,属于“硬法”,但本质上仍可归入“软法”范围。
不确定性、多重利益纠葛等因素导致应对气候变化步履维艰。笔者以为,在国际法律体系上,应对气候变化若要取得成效,现有的“软法”体系——自愿性协议显然力量不足,同为全球公共物品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可资借鉴。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应该说是目前全球公共物品供应方案中最为成功的一个。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先后以关贸总协定 (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形式存在,各成员国经过多回合谈判,达成一揽子协议从而构建出现有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该体制虽有不足,但瑕不掩瑜,其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居功至伟。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主要采用的是诺德豪斯的第三、四种方案,甚至某些方面采用了第五种方案。法律性质上,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揽子协议都属于国际法上的“硬法”。WTO成员如果违反这一揽子协议,均需承担相应的强制性义务。尤为重要的一点,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根据WTO成员的承诺,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他们将使用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判决。[13]1-7而且,WTO成员赋予了WTO一定程度上的法定强制权力,WTO中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就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执法机构”或“司法机构”。“WTO之父”美国权威教授John Jackson认为,“在所有的国际司法机构中,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被认为是最为重要和权力最大的司法体制”[14]8。
如何构建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方案首先要明确至关重要的一环,即需要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硬法”支撑,否则一切努力皆会付诸东流。笔者以为,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按照“巴厘岛路线图”设计的应对气候变化“四个轮子”——减缓、适应、资金及技术,制定一系列有强制义务的议定书。同时,增加驱动“四个轮子”运转的执法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见图1)。当然,“罗马城非一日建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体系需要世界各国持之以恒的努力方能成功。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也是历经几十年、多回合谈判方才建成,且至今仍在不断完善。
图1
三 物品分配的逻辑:财产权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已提出多种碳减排 (也可以理解为碳排放权分配)方案,主要有下面几类:第一,按国别确定减排量,如2007年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案,2007年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方案,2008年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方案,[15]1-6以及目前实施的《京都议定书》方案。第二,按人均碳排放量控制方案,如2004GCI(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提出的“紧缩趋同”方案,①“紧缩趋同”方案具体设置可参见http:∥www.gci.org.uk/,2012-11-8浏览。2005年陈文颖等提出的“两个趋同”方案[16]850-853,2008年英国经济学家斯特恩提出的方案,[17]2009年潘家华等提出的“碳预算”方案[18]83-98。第三,征收碳税法或价格法。这种方案主要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诺德豪斯提出并论证。[19]17-25总体上,这三类方案可以分为数量法和价格法,前两类方案均属数量法,第三类属价格法。数量法可提前预知排放量的增减,易为大众所接受。价格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起间接作用,无法确切预知减排数量。
按国别确定减排量是基于“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 principles)构建的方案。“祖父原则”(又称历史基数原则)的规范意涵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公平分配应考虑不同国家在过往年代的排放规模;一个国家的具体减排数量应当以该国在历史上的某个时期的排放总量为参考依据。[20]3《京都议定书》就是“祖父原则”的产物。美国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积极提倡“祖父原则”,坚持当前有多少的排放量是未来排放量的基础。[21]56-63显而易见,这种方法的受益方是发达国家,因为当前的排放量被视为“已获得的权利”[22]244。基于“祖父原则”,若只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国别减排方案尚有政治上的可行性。若要求发展中国家按现有排放量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国别减排方案显然不会得到认同,因为这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公平理念。
碳税法或价格法不以绝对减排数量为目标,而试图通过价格因素间接影响碳排放量。诺德豪斯提出一种被称为“协调碳税”的机制。他认为利用这一方法,各国将会同意以统一的“碳价格”或者“碳税”对碳排放进行处罚。碳税是一个动态有效的庇古税。此外,他还比较了数量法和价格法,认为价格法具有七大优势。[23]142-156但现实中,国际社会对碳税法的认同度不高。对于碳税制度的动机,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阳谋与阴谋交替运用,使其碳税制度巧妙发挥着利己与损人的双重功能。[24]84-100对于碳税制度的效果,有学者认为,碳关税①在国际层面,碳税与碳关税是同一概念。更多的是以环境保护的名义行使贸易保护主义。首先,合适的税收比例是很难确定的;其次,通过碳关税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有失公平性;再次,碳关税是为了解决碳泄漏问题而衍生出的,它会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双重压力。[25]72-74此外,不同于一国或一地区内的税收征收,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主权的世界政府,没有统一的征收和监督机构,国际统一碳税只能束之高阁。最显著的例子,欧盟要求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的国际航班都要缴纳碳排放税,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被列入了该体系。欧盟这一举措引发了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弹,2012年2月22日航空业碳排放问题国际会议结束后,来自全球29国的与会代表发表联合宣言,提出了反对欧盟单方面向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的具体措施。[26]最终欧盟只能暂停征收航空碳税[27]。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一直是发展中国家的诉求焦点。基于此,发展中国家许多学者提出了人均碳排放的概念,较早的如1997年“巴西案文”,以及“碳预算”方案,“两个趋同”方案。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也赞同人均法,如“紧缩趋同”方案。人均法符合人们的公平观,因此现在得到国际社会多数人的赞同。当然,人均法仍然有诸多技术细节需要讨论,如历史排放量因素、地理因素、人口变迁因素等等。人均排放的伦理基础是正义理念,但何为“正义”、如何“正义”多有争议,气候变化领域尤为突出,美国学者埃里克·波斯纳,戴维·韦斯巴赫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提出了强烈的质疑。[28]1565-1612当然其质疑理由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以财产权为逻辑基点来构建减缓全球变暖这种全球公共物品的供应方案,具有更好的心理易受性和理论自洽性。
相对于责任和义务,权利具有较好的心理易受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对此原则,发达国家并非都乐于接受。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曾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29]31有些学者认为前代人对全球变暖毫不知情,何以要承担责任,而且当代人不应替前代人背负历史责任。[30]293-353责任意味着义务和负担,心理上令人产生抗拒。在当代法治社会,权利观念根植于大众之心。财产权利被广泛认为是一个人的标志,一个人若要自由而尊严地活着,就应该或必须拥有它。[31]232人权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权利,无论性别,年龄、宗教、种族或者经济、社会地位,财产权已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人权。由此,我们若以财产权为逻辑基点来构建减缓全球变暖的方案,各国民众心理上更易接受。
以财产权为逻辑基点的理论自洽性则可以从三个角度展开。
首先,公共物品供应的角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演进以及理论的创新,国家范围内的公共物品供应已逐渐摆脱政府行为的限制,NGOs、企业、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这种趋势也延伸到了全球公共物品。正如诸多研究公共物品的文献所提到的那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界限并非固定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自然状态下的物品均为公共物品,不存在所谓财产权。私人物品 (私人财产)是人类社会语境下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英吉·考尔将产品分为四个象限,通过对不同象限内产品进行特性分析,“提议明确区分产品的根本属性,或者说原始属性和它们的实际特征——即社会赋予它们的特征。”并且认为,“……公共性和私人性是社会建构。”“有些产品也许今天还处于公共领域,而明天便不再属于这一领域。”[32]68-95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种东西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因为技术能力和供求关系经常会发生变化,因此,今天某些被认为属于‘公共物品’的资源,例如大气,可能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成为能够被有效率地私有化的物品。”[33]117-118简而言之,在一定条件下,物品的公共性和私人性是可以转化的,公共物品可以私有化,全球公共物品同样可以私有化。因此,作为社会建构的财产权制度可以为全球公共物品的供应提供可选择的路径。
其次,外部性理论的角度。如前所述,萨缪尔森将全球公共物品界定为蔓延到整个地球的一种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人没有直接参与某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消费,却从中获得收益或为此付出成本。[34]109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意味着市场失灵,其原因在于不完全的产权或是在某些情况下下很难界定产权。[34]112矫正外部性的措施有两类,一是政府方案,包括征收庇古税和补贴,以及命令—控制方式;二是私有方案,即运用科斯定理,界定产权。由此我们可以作出演绎,理论上矫正全球公共物品这种外部性也可以采取这两类方案。根据前文分析可知,采用政府方案的可能性较低,碳税本身就是一种庇古税,但在国际范围内征收碳税不具可行性。而世界政府缺失的现实也决定了不存在一个超国家主权的实体可以采取命令—控制手段。因此,外部性理论将全球公共物品的供应引向了私有方案,界定财产权。
再次,“自由获取悲剧”的角度。对于题记中亚里士多德关注的事项,后来美国学者哈丁同样提出了“公地悲剧”。他认为,想象草原对大众开放,估计每个牧人都会在公地饲养最多的牛。作为理性人,每名牧人追求取得最大得益。牧人自问:“牛群多添一头,对我有什么效益?”这效益有正、负成份各一。(1)多一头动物的函数是正成份。出售牛只的收益全归牧人,所以正效益接近+1。(2)负数部份是多一头动物造成的过度放牧的函数。因为过度放牧的效果由全体牧人承担,所以任何一位牧人作出决定,负效益只是-1的小部份。把这些效益成份相加,理性牧人总结他只有一个理性选择:多养一头牛,再多养一头……但这也是分享公地的每一位牧人的结论。悲剧因此而起。每个人都是被制度束缚,驱使他无限制地增加牛,而世界是有限的。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追求本人的最好利益,而整体是走向毁灭的终点。公地自由带来整体毁灭。[35]1243-1248为避免悲剧的产生,哈丁提供了两条解决进路,一是私有化,将自由获取的牧场转化为私人所有权,二是管制,包括外部管制 (政府管制)和内部管制 (使用者的自我管制)。[33]7-8美国学者丹尼尔·H·科尔认为,哈丁在表述上不够精确,“共有物悲剧”(即“公地悲剧”)应当是“自由获取的悲剧”。[33]16但是,他认为哈丁的主要结论仍是有效的:自由获取的资源往往会被不可持续的开发,除非确立某些财产权体制来保护它们。[33]17-18丹尼尔针对“自由获取的悲剧”提出的解决方案都是基于财产权制度,除了通常的私人财产权,他还提出混合财产权理论。美国的可交易排污权和自然保护地役权都是混合财产权。[33]48-72最独特的是,他将国家环境管制视为公共财产权,“环境管制是国家隐含地对自然资源主张财产权。”[33]32全球变暖就是一出全球性的“自由获取悲剧”,大气是无主的,个人、企业、国家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大气资源,任意排放温室气体,没有任何限制,结果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大灾难。如何避免这场全球性“悲剧”的上演,哈丁和丹尼尔给出的方案仍旧是财产权。
综上可知,我们可以运用财产权制度来分配减缓全球变暖这种全球公共物品。接下来,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何分配。
四 物品分享的原则:一人一权
大气环境容量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capacity)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标准下某一环境单元大气所能承纳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量。①参见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定义,http:∥www.cnctst.gov.cn/pages/homepage/result2.jsp?id=330675&subid=10001803&subject=%E5%BA%94%E7%94%A8%E6%B0%94%E8%B1%A1%E5%AD%A6&subsys=%E5%A4%A7%E6%B0%94%E7%A7%91%E5%AD%A6,2012-11-15浏览。对于全球大气而言,全球大气环境容量就是在一定环境标准下全球范围大气所能承纳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量。《框架公约》第2条确立公约的目标:“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有学者据此认为该条所提到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水平”实际就是大气环境容量。[36]92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即减缓全球变暖就是不能超出全球大气所能承纳的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量,即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
现今,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制度建构上可以将其视为一种财产,运用财产权制度来加以有效配置。
首先,确定财产总量。我们以大略满足大气温室气体浓度450ppm当量水平的排放量作为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②有学者认为,“考虑到我们已经处于430ppm的水平,我们可能已经失去了把排放控制在450ppm之下的机会。”“我们应当考虑在相当长时期内把浓度降低到500ppm以下。”参见[英]尼古拉斯·斯特恩著:《地球安全愿景:治理气候变化,创造繁荣进步新时代》,武锡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3-34页。本文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450ppm当量水平的排放量设置为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主要出于研究便利,实际控制标准可以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由各国协商确定。应用情景分析方法,以2005年为评估基准年,2050年为评估截止年,未来排放路径在满足全球减排目标的条件下设置了两种排放情景,A假设全球排放在2015年封顶,峰值高于2005年水平大约10%;B为全球排放在2025年封顶,峰值高于2005年水平大约20%。确定未来全球排放情景和相应排放路径之后,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就是从起始年到评估年累积的全球排放总量,采用直接累计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见表1。
表1 全球碳预算 单位:10亿吨CO2
表1结果表明,在A情景下,1900—2050年的151年间全球碳排放总量约为2.27万亿吨CO2,2005年全球总人口大约64.6亿,人均累积排放约为352.5吨CO2,平均到每人每年的碳排放量约为2.33吨CO2。如果按B情景计算,1900—2050年这151年间,按2005年人口总量平均,人均累积总量为376.7吨CO2,每人年均为2.5吨CO2。①确定财产总量的方法参考潘家华等学者提出的碳预算方案。参见潘家华,陈迎:《碳预算方案:一个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在评估大气对温室气体的环境容量过程中,最具争议的是起始年,因为起始年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有的着眼于未来,建议采用未来平均分配方案 (a prospective-equal-shares approach),不考虑历史排放量。有的建议采用历史平均分配方案 (a historical-equal-shares approach),起始年为1992年,即《框架公约》签署的年份,有的认为起始年应确定在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30]293-353比如德国碳预算方案确定的起始年是2010年,将750GtCO2以2010年的人口数进行分配,为公平起见,将1990年至2009年排放的500 GtCO2人均排放差距补偿。印度碳预算方案以1970年为起始年,按2009年人口数分配。[37]72-84前文所参考的我国学者提出的碳预算方案则以1900年为起始年。
未来平均分配方案未将历史排放量纳入考量范畴,有利于发达国家,这种免除发达国家历史责任的方案显然不会得到发展中国家的赞同。而历史平均分配方案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符合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理念。此外,如前所述,全球变暖具有存量外部性和时间维度。全球变暖过程中,温室气体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聚合,二氧化碳在大气中的存在周期将近200年。但起始年应该如何确定存在很大争议,1900年、1970年、1992年抑或其他年份,这是财产权方案的博弈焦点。
其次,财产分配的原则。我国学者杨通进认为,根据全球正义之权利原则,“每一个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如何,都有权享有最低限度的温室气体排放份额。所谓最低限度,指的是满足人们的基本生存及合理发展所需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应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20]5-6也有学者称之为“生存所需的平等数额”(equal margin of subsistence),即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必须削减,每个人为生存需要也必须排放最低数量的温室气体,何况世界上还有许多人没有达到最低排放量。而且这种公共物品是自然存在的,没有任何人为此作出贡献,因此应确定“一人一碳排放权”(one human-one emission right)的原则,即平均分配。[38]102-113笔者赞同人均法,应将全球大气的温室气体可容纳量按特定时期人口数平均分配。
对于人均分配,美国学者埃里克·波斯纳,戴维·韦斯巴赫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首先,人均法无法让穷人真正的享有碳排放权;其次,人均法没有效率,且会鼓励增加人口;再次,人均法不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10]152-168这些反对意见的自足性明显不足。
对于穷人是否可以享有碳排放权是社会公平层面的问题,与减缓全球变暖不在同一层面,只要确定人均排放量,总量得到控制,全球变暖就有缓和的希望。况且可以通过监督机制缓解穷人享有碳排放权的困境。
对于效率问题,已有美国学者给出答案,“假定在当今世界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私人产品总产出。再假定需要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生产某种全球公共产品 (如气候稳定),而它的生产需要私人产品作为投入品。如果在一个穷国生产该产品比在富国要廉价得多 (也就是说,成本效率更高),那么该穷国生产更多的该产品似乎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缺乏国际收入转移的情况下,为全球公共产品供应做出更多贡献则要求该穷国减少其私人产品的消费,而穷国拥有的私人产品本来就比富国少得多。因此,追求更高效的全球公共产品生产带来一种不公平的结果:穷国的境况更糟糕。没有国际收入转移,穷国很难实现全球公共产品有效、公平的供应。这就为仅依靠成本效率的原理是无法指导国际合作的主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4]21-22
对于是否会鼓励人口增长,有学者已作出回答,“新增的人口是没有预算配给额度的。”“人口迁入会导致这些国家人口的机械增长,由于碳预算方案允许排放配额随人口跨国移动,因此,这些国家人口机械增长的不利影响可基本排除。”[18]83-98
对于可行性问题,实际上是反应了美国的利益诉求,“碳排放大国面临着来自减排的高昂的成本费用,因此它们不大可能加入此类协议”。[10]184但这显然不能成为反对人均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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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龚桂明】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Right Allocation Scheme——From the View of Global Public Goods and Property Rights
CAI Wen-can
(Legal School,Huaqiao Univ.,Quanzhou,362021,China)
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of climate change,taking the“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nd the“Kyoto Protocol”as the core,failed in mitigating the global warming.So we should reconstruct an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 a“hard law”.After comparing the countries’proposals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the carbon tax,and the carbon budget,it would be confirmed that taking the property rights as the logical basic point to allocate public goods has easy receptivity of psychology and self-consistent theory.The concrete way is that mitigating global climate warming should be regarded as an environmental capacity of greenhouse gases,and then taking it as a kind of property to be assigned to all people around the worl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one human-one emission right”.
global public goods;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property rights;carbon emission right
D996.9
A
1006-1398(2013)04-0090-10
早在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就曾作出著名的论断:“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1]48而今,全球大气已成为受最大多数人关注又受最少照顾的物品,每时每刻,我们都在向大气排放各式各样的物质,尤以温室气体为甚。近些年来,气候变化带来的灾难在全球频繁爆发,令人触目惊心。《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已届期满,而第二承诺期尚处于襁褓之中,且多国拒绝参加。碳排放配额如何分配?哪些国家应强制减排?发展中国家是否要减排?按各国现有排量减排或按人均排放量减排?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萦绕着全球的普罗大众。笔者无意为应对气候变化构建出完美的方案,但心中有一幅美丽的愿景,愿全人类平安幸福的生活在这个美丽的蓝色星球。在此,笔者以全球公共物品和财产权为视角构建国际碳排放权分配方案,意在为减缓全球变暖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理论框架。
一 引言:一种全球公共物品
自亚当·斯密区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①“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 (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者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绝不能补偿所费。”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59。以来,公共物品已广为人知。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也称公共品、公共产品),是指那种无论个人是否愿意消费,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私人物品是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的物品。[2]454在英文中,公共物品有个相对的术语——公共劣品 (public bads),意指具有公共性的使人们受害的产品,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传染病等。杜绝或治理公共劣品会使人们获益,即相当于公共物品。因此,我们通常所称的公共物品包括有益的公共物品和公共劣品。公共物品最基本的两大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 (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2013-01-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环境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10HSK11)
蔡文灿 (1980-),男,福建石狮人,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和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