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
2013-08-15刘玲
刘 玲
(云南省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云南 昆明 650021)
抵债资产就是商业银行通过以资抵债手段,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随着近些年质押或抵债的担保贷款的情况越来越多,商业银行收取的各种抵债资产也就日益增加,及时有效处置抵债资产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处置抵债资产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银行对债务人的抵债资产的权限管理过于集中。在资产保全中,债权银行所采取的以物抵债的方法时,大部分都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其中,可能因为债务人已经处在极为困难的境地,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办法偿还银行贷款,仅有的一些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银行如果不能及时的接收,可能债权永远都无法收回;另外,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把债务人资产裁定给了债权银行用以抵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银行如果对债务人的固定资产没有接收,那就只能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固定资产重新归还给债务人,那么债权银行就会一无所获。目前,按照现在商业银行的规定,对于处置和接收的抵债资产只有在省总行或者省分行才拥有审批权限,并且审批的手续又很复杂。部分基层银行由于审批制度的束缚,他们宁愿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最终由法院主持拍卖已查封资产,也不愿通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签订抵债协议主动收取抵债资产。这就使银行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甚至于导致银行失去了保全信贷资产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损失最有利时机。
其次,在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过程中交易税费偏高。为确保处置行为合法有效,原则上在处置前要依据《物权法》将抵债资产先过户到银行名下,
在交易税费实施的过程中,以物抵债被相关的部门看作一般的商品,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与接收都双向并重复地征收税款。在这过程中,由于费用很多,手续又很繁杂,经常会造成银行对抵债资产的过户困难重重。比如房产,银行接收以后,往往会过户给买家,在这个过程中就要缴纳两次的高额过户费,而银行为了规避这两次高额的过户费用,往往在接收了抵债资产后,暂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找到买家以后直接过户给买家,但是如果一旦彼此发生了纠纷,那么银行就处于一个十分被动的局面。
再次,商业银行对债务人抵债资产的处置不及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抵债资产的问题,银行收取后对抵债资产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的予以处置。但此规定在工作中却很难落实,其原因主要是(1)债务人的抵债资产存有瑕疵,如房产可能缺乏房产证或者转让条件;(2)债务人的抵债资产难以处置,原因可能存在遗留问题;(3)对于那些处在基层的银行来说,在与债务人之间行使法律程序中要垫付高额的案件受理费用,这很难令其承担。
最后,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收取与处置问题进行干涉,从一定程度上,这就加重了银行在抵债资产上的损失。对于各种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有的政府为了对地方或者局部利益的保护,经常干涉对抵债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这种行为就给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面临的法律责任与时限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理时间有明确地规定:“银行在接收到债务人的抵债资产后,要在2 年内对其进行处置”。同时,我国的有关银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在法院或其他机构的裁决生效日起,要尽快对其进行处置,在2 年以内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其他权利(不包括股权)要在抵债资产的有效期内尽快予以处置,不能超过抵债资产接收后的2 年;而对于动产,要求在接收日的那一天起的1 年内尽快处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抵债资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而且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或处理。所以,债务人的抵债资产被银行接收之后,银行要积极地在市场上寻找机会,选择有利时机,在我国律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置债务人的资产,以最大限度回收银行不良债权。
三、结语
以物抵债对商业银行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尤其是对化解债权风险,以减少和避免进一步的资产损失,提升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方面起到很大作用。银行在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同时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对抵债资产的处置不善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或出现更大的风险。
[1]郭清权.抵债资产管理须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J].金融法苑,2012(07).
[2]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课题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监督实务,2008(06).
[3]李雪梅.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