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农民股份合作制产权结构研究
2013-08-15高晓雁
高晓雁
(南开大学马克思教育学院,天津 300071)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 卷通过分析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后,揭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 1871 年, 马克思亲自修订的《资本论》法文版第1 卷,马克思将“重建个人所有制”修订为“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更加明确了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再度统一的新型产权结构。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中国人民把马克思的设想变成现实,农民股份合作制的诞生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
一、我国农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特征
我国新一轮的农村经济产权改革,是以马克思设想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为标志的农民股份合作制展开的,以“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为产权特征的农民股份合作制度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等方面释放出明显的制度优势。我国农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结构在三个方面表现出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制度特征相一致。
(一)坚持集体共同占生产资料的产权结构特征
马克思强调新型所有制产权结构的第一特征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是消除资本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制度保证。苏南模式的经验就是将全村土地和资产等生产资料归全村农民共同占有,虽然,土地等生产资料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村民,并且实施股权多结构设置,如设置村民量化的土地股、资金股和岗位股等,但是,农民在股份合作社的股东权利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人资格,而是以对生产资料的集体共同占有为标志,以股份的形式划分成具体的份额,但并不具体分给某一个成员,保留原来合作社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可以从法律上杜绝了由个人意愿随意转出属于个人股份部分的可能,充分保证了集体资产的积累问题。华西村模式体现的集体产权意义在于: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目标,而是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目标。
(二)坚持体制内实施按劳动产权结构分配的原则
20 世纪80 年代初,华西村就开始了中国特色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他们保持了集体土地和资产的共同所有,仅仅是在资产分配方面对收益进行股份式的量化分红,集体仍然拥有村级绝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生产和收入均取得了快速增长。华西村的示范作用促使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村镇也开始了农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这部分农民是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加农民股份合作制,并根据股份进行分配的。虽然表现出不同的产权结构,但是,在快速发展集体经济和共同富裕方面取得了同样的效果。总结苏南模式共同富裕的经验:一是股份制中村民们共同占有股份,解决了“重建”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统一,在制度内消除了资本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可能性,真正实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二是消除了单纯依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必要劳动报酬的不合理性,保证了每一个村民同时拥有参与生产资料分配的可能,劳动者终于拥有了超出保证自身再生产的收入,劳动者彻底摆脱了贫困,拥有更多享受物质文化需要的可能;三是出了对资产进行量化式的股份制分配,还按照这劳动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把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的复杂劳动给与更多的报酬。华西村是将每年企业利润收入的1/3分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体现多劳多得原则。消除制度内剥削的农民所创造的劳动剩余价值是我国广大农村共同致富的唯一途径。
(三)坚持成员间生活资料产权结构的消费
恩格斯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联合体内劳动产品仅仅就全体成员的消费进行分配,多余部分重新作为联合体的生产资料再投入扩大再生产,成为社会总生产的一部分。苏南模式的经验告诉我们: “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独特的产品分配方式——只针对消费品进行分配,生产资料永远不参加或进入产品分配的范围,这是在“重建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在体制内防范资本侵占劳动剩余价值的关键。一般来说,在实行农民股份合作社的初期,大都实行固定报酬或保底分红和浮动红利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从分配入手,在积累和分配的平衡中实现逐年的发展。实行“多提积累少分配,少分现金多转制”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使闲置资金在统一经营中实现裂变增值,避免了收入差距过大,又保证了广大农民在资产的不断增值中持续增加收益。华西村30 年坚持两点分配原则:一是每年无论管理人员还是普通社员的分红,根据当年社会消费水平设分红上限,超出上限的分红必须作为集体扩大在生产的资金;二是如果富裕的农民想出华西村, 全部财产清零。华西村的分配被指责违反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戒律,长期以来饱受非议,但是,它却恰恰符合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制度设想,也是苏南模式发展集体经济成功的制度保证。
二、农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主要问题
考察我国农民股份合作制实践的发展状况,在榜样的示范和政府推进下,原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民在国际国内市场激烈竞争中,深感家庭式经济的困境,农民股份合作制就成为农民的现实选择。但是,各地区农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并不平衡,特别是产权结构的不合理已经成为农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股份合作制集体产权界限不明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主要包括:农民的个人股、集体股和企业股等。旧体制的集体资产产权的不明晰成为农民股份合制发展的主要障碍,在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村镇还存在着集体股,使得既得利益团体在“维护集体经济”口号的掩盖下,通过经营项目、分配方案等重要决策,仍然按照村干部的意愿实施,通过加大各种以集体名义的提留比例获得好处,干部分配和行政开支不公开,在混合制的农村股份合作社里等于增加了庞大的集体股的分红。农民个人股份的产权遭到严重侵,参与集体股剩余的股权分红,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意味着个人产权的丧失。集体股和国家股的设置会导致政企不分,企业无法通过改制来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产权结构等。这种股权设置直接导致了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不清、主体不明。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企业的积极性并没有很大地提高,企业决策的速度等也因产权界定不清、股权设置不合理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封闭
根据华西村等成功范例的经验,农村股份合作制中股权不允许自由流动和转让。他的合理性就在于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在股份合作社发展初期是该类企业成长的必要保证。但随着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企业排斥转让权,将产权限制在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范围,一方面:必然导致企业产权交易和重组等资源重新分配难以实现,限制了企业在更大范围内,为寻求企业自身发展进行合理资源配置的能力;另一方面:农民所持有的股份长期限制在不可交易的内部股,容易弱化农民“用脚投票”的方式对自己企业和管理者的监督能力。同时,定义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不能自由流动,可以改变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状态,增强农民爱社如爱家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产权,但也容易导致企业管理人员和某些成员必结成利益同盟,使其他股东权益就会遭到侵蚀。管理人员和职工可能通过转移方式将本应是股利收入的部分转换成工资、奖金或福利等其他收入,造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这容易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危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农民股份合作制成员普遍均衡持股
我国农民股份合作制的产权设置均衡化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现在的农民股份社通常是由原来集体所有制时期,生产队的全部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到个人,即全体社员均衡地持有集体的股份;二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转制后,将农民的土地再次组合起来,即平均分给农民的土地再次以个人股权的形式的合作化的原罪特征;三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保证了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但农民收入普遍不高,主要以土地的方式入股而产生的均衡化。因此,企业成员均衡持股是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企业成员均衡持股的弊端:一是企业成员均衡持股影响提高企业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成员均衡持股就相当于股份制中的“大锅饭”,这种均衡持股不能使职工真正地成为企业的主人,不能使职工真正地关心企业的发展;二是企业成员均衡持股削弱了经营者持大股的激励和约束效应。经营者持大股制度是一种经实践证明了的高效率激励与约束机制,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均衡持股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经营者持大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利于企业长效机制的形成,而降低企业决策效率和运作效率。
三、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关系需进行的调整
农民股份合作社是对马克思关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当代现实版,它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新型产权的明晰和界定是发展和规范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关键。根据我国目前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断发展和规模化的特点,产权关系可以进行四方面的改革和调整。
(一)减少和明晰集体股比例
我国农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集体股”的设置问题成了最大的难题,旧体制的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在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村镇还存在着集体股,使得既得利益团体在“维护集体经济”口号的掩盖下,通过经营项目、分配方案等重要决策,仍然按照村干部的意愿实施,通过加大各种以集体名义的提留比例获得好处,干部分配和行政开支不公开,在混合制的农村股份合作社里等于增加了庞大的集体股分红。农民个人股份的产权遭到严重侵占,造成强大的集体股使农民只获得名义所有权,参与集体股剩余的股权分红,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意味着个人产权的丧失。一方面,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要减少集体股的比例,村级集体资产直接参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将现有集体资产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以合作股的形式分给对形成资产有贡献的村民和企业职工,对企业日后经营中所形成的积累也要定期界定股权,转增股本。积累比例可适当降低,适当提高分红比例,以刺激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划分。另一方面,对企业中的公积金也要进行界定。对公积金的界定可以按下步骤进行:首先,要搞清楚企业公积金的来源。从形式上来看,公积金是从税后利润中分割出来的。在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工资报酬普遍较低,有相当一部分本属于职工报酬的收入划到利润范围,从利润中分割的公积金中必然包含了一部分职工的报酬。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积金的产权主体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各类股东,一部分是企业职工。同时,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股东与职工的权益分割比例。
(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制股权合理流动
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成立之初,由于其规模小,收益较低,股权合作只能以抱团取暖作为企业的有效行为,限制股权的流动是保证农民股制企业生存的底线。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处于这个阶段。但是,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设置的封闭性特点,容易弱化农民“用脚投票”方式对自己企业和管理者的监督权利。同时,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不能自由流动,限制了企业进行合理的市场资源配置的可能。引导农民合作社股权合理流动,是农民股份制企业规模发展的关键。通常适合该类企业股权流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农户加企业的模式促进企业股权的流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二是在证券或产权市场的股权转让模式。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规模、效益上都还没有达到国家上市发行股票的程度,因此它们希望向社会发行股票。周村区委、区政府适应这种需要,果断决定在社区内通过柜台交易发行股票,探索股权合理流动机制;三是新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股权流动可以采用企业内部流动的方式。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在股票市场尚未建立之前,由企业财务部门或内部银行行使对股份的管理职能,允许股份在企业和合作经济内部转移流动。但是随着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它们希望吸收更多的资金发展自己,也希望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增强发展企业的动力。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三)适度提高企业经营者持股比重
股份制企业经营者持股比例问题是长期以来争论最多的问题,中央在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系列文件中强调:“职工之间持股可以有差异,但不宜过分悬殊”。这种规定目的是希望解决经营者和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但是,实践结果证明:持股比例的限制导致了农民股份合作制股权的平均化,即经营者和普通员工的持股所差无几,这实际上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一种“大锅饭”现象,这种做法不但无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也无法增强普通员工的竞争意识和约束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调动两者的积极性,经营者只有成了大股东以后,才有积极性去监督职工,并努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而且,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办法,并不是要他们持有与经营者一样多的股票,成为一样大的股东,最重要的是实行合理的分配原则,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改善职工福利等等。当然,我们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持股比例时要注意一个度的把握。这样才能使股权设置在既提高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也增强职工对企业运转的关注。华西村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的持股主要是通过绩效工资的途径解决的。华西村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比例占到企业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同时限制经营管理者的高收入的分配额,并规定多出的收入只允许再投入到股份中。华西村经营者是通过劳动取得的更多的企业股份,家大业更大,在庞大的村体集体股份中,华西村经营者也仅占企业总资产的4%左右,保证了企业的“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性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