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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考略

2013-08-15展忠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唐律疏官僚特权

展忠宇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唐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的高度繁荣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展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是个等级社会,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等级组成。而作为社会上层阶级的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享受着各种特权,本文从法律角度来论述这一特权现象。

一、唐朝官僚贵族品级

唐朝统治阶级由官僚和贵族及其亲属构成,唐朝官员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有正一品、从一品、正二品、从二品、正三品、从三品、正四品上、正四品下、从四品上、从四品下、正五品上、正五品下、从五品上、从五品下、正六品上、正六品下、从六品上、从六品下、正七品上、正七品下、从七品上、从七品下、正八品上、正八品下、从八品上、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从九品下,此外还有流外官九等;而贵族封爵凡分九等,一等亲王,食邑万户,正一品;二等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户,从一品;三等国公,食邑三千户,从一品;四等开国郡公,食邑二千户,正二品;五等开国县公,食邑千五百户,从二品;六等开国县侯,食邑千户,从三品;七等开国县伯,食邑七百户,正四品上;八等开国县子,食邑五百户,正五品上;九等开国县男,食邑三百户,从五品上。

这些官僚贵族不但在政治上有一定地位,品级高的甚至能够封妻荫子;经济上也依据不同品级、出身受田地,坐食租庸,享有广泛的法律特权。对于不是“凡人”、而需要由“凡人法”作“轻重相举”的那些尊贵之人,《唐律疏议》往往为他们专设律条。即他们在犯罪后,可以依据“议、请、减、赎、当”等手段,规避法律的制裁。而这些人的范围以及他们对这些特权法的享用程度,《唐律疏议》的《名例律》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二、唐律封建贵族的法律特权

《唐律疏议》作为一部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在维护唐朝贵族的法律特权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唐律根据官僚贵族的品级、出身,对他们所享受的特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特殊的死刑审判程序——议、请

1、八议

有关八议的记载最早见于西周,即所谓“八辟”:“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魏明帝时为了保护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特地将八议写入《新律》,这是“八议”首次被正式写入律法,至此影响中国司法公正、公平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正式应用于司法审判中。

《唐律疏议·名例律》:“八议”条疏:“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书也。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取与夺。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①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同样的罪行,不同等级的人有明确的区别对待,统治阶层享有特权,此为封建法制的显著特征。

在唐代贵族和官员所享受的特权中,“八议”可谓影响颇为深远。《唐律疏议》中的“八议”,是关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特殊处罚原则,也就是说可以保护他们的司法特权,让他们在犯罪时,可以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项刑法原则。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议亲是指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有关亲属,即皇亲国戚;议故是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是指有德行的贤人君子;议能是指有治国治军才能的人;议功是指在治国平天下中立有大功的人;议贵是指封建贵族和大官僚,一般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之一品者;议勤是指为国家操劳、公而忘私的人;议宾是指前朝去位和“禅退”的国君及其后裔。

根据 《唐律疏议·名例律》“八议者”条的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②即是说这八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有死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申报给皇帝,由皇帝召集公卿都堂集中评议,评议之后,再由皇帝考虑如何处理,故称“八议”。而在这种集议后,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多赦免死罪为流放。即使仍为死刑,也会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这就保证了官员在司法上的不同于“庶民”的特权。

2、上请

除八议外,唐律还规定有“上请”制度,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贵族特权制度。“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在秦朝时废弃,汉朝时开始恢复,并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③由此可见《唐律疏议》中“请”的特权所面对的对象和“八议”的对象是区别开来的,它是八议者的亲属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所享有的一项特权,具体可分为三类: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有四品和五品官爵的人。这些人犯死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如果是流罪以下的犯罪,则减刑一等来处理。而对于“上请”的案件则可以明确说明其犯罪的情况和应判处刑罚的意见。

“上请”制度虽然与“八议”制度的名目对象不同,并且比议是低一等的法律特权,但其结果亦是赋予入请章的这些贵族享有闰免刑罚的特权。它与“八议”在本质上一样,都是为了维护贵族会和官员的特权而存在的。

(二)量刑上的特殊待遇——减

“减”也是贵族特权制度中的一种,在唐代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吏及亲属犯罪,可享受减罪处分,但只限于流罪以下的轻罪。《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④因此,享有减免权的对象是两种人:一是七品以上的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这两种人犯流刑以下的罪行可以减一等处理,但死罪却不可以减免。减等处罚只减一等,但依唐律“二死三流俱为一减”,二等死刑(绞、斩),三等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在减等时只看作一等,如官员或贵族犯重罪被处流三千里的刑罚,减一等处罚便是徒刑三年,而不是流二千五百里。这样减一等,同等罪行所受惩罚的区别就大不相同了。

(三)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殊方式——赎、当

1、赎

即以物赎罪,是一种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⑤,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免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⑥由此可见,赎权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种:一是具有“议”、“请”、“赎”、“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这些人犯了流罪以下,一般可以用铜赎罪。

明丘滩在《大学义补·明流赎之意》中引董鼎语曰:“自是有金者虽杀人可以无死,而刑者相伴于道,必皆无金者也,中正安在哉?”这充分揭示了赎为少数富有者服务的本质,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官僚贵族及其亲属。赎为统治阶层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特权。

2、官当

“官当”制度即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在南朝的陈政权已经出现了正式的 “官当”名称,这项制度正式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这个制度发展到唐朝也更加完备和系统。唐代凡是九品以上的官吏,只要所犯不属五流及死罪范围内的,要被判处徒刑的,准许其以官职来折抵刑罚。官品越高,抵当的刑罚则越多,而且减免的机会也就更多。《唐律·名例律》中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先高官当,次以勋官当。行、守者,以本官当,仍各解现任。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历任之官当。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职,犯罪以流内官当及赎徒年者,各解流外任。”⑦这些规定都使官员在犯罪后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成为区别“凡人”的一种封建特权。

(四)其它关于人身保护的特殊规定

1、《唐律疏议·斗讼律》中庶民殴“议贵”的条例,据本条疏的意思,庶民折伤“议贵”牙齿及手指脚趾等,如果折伤一肢,则要比对常人相殴伤徒三年的处罚加重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折伤二肢的,流三千里。

2、《唐律疏议·断狱律》“议,请,减,老,小,疾不和拷讯”条:“诸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一下廢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定罪,违者以故失论。”⑧口供是唐代审理案件时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为了获取犯罪者的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拷讯是合法的审讯手段。但对于一些品级较高的贵族和官僚却并不适用。唐律规定:凡在应议、请、减的范围的,审理时都不得拷讯,只能靠三个以上证人的举证证词和其它证据定罪。而一旦法官在审讯时用暴力手段拷讯,即使犯罪者有罪,法官也要按照斗杀伤人罪承担责任。

这些关于特权阶层的人身保护规定显示了唐律对于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维护,显示了其区别于“凡人”的等级地位。

三、封建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特点

1、法律特权内容的全面性。从上面可以看出,唐代法律对于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即使他们犯了罪,没有特殊的原因,也很难受到真正的法律惩罚。

2、官僚贵族内部特权的等级性。即使在官僚贵族内部,各个等级官员贵族在享受法律特权时也显示出明显的等极性。首先,官僚贵族本身享有的特权因其爵位和品级的高下而有所不同,爵位品级越高的官员享受的特权越大。其次,他们的亲属的范围和其亲属享有特权的大小也因其爵位和品级高下而逐级不同。

3、法律特权的宗法亲情性。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本位的社会,小到一个地方家庭,大到皇室贵族宗亲家族,其家族内部都是包含着权利和义务的宗族亲情关系。诚然,法律有着强制性和普遍性,对于社会成员有着普遍的强制性,但是在这个基础上却又不能破坏封建礼制下的亲亲尊尊关系,特别是官僚贵族这一封建特权阶级的权益。不同的官僚贵族享受不一样的法律特权,正是源于他们在其宗亲伦理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封建法律基于官僚贵族阶层成员不同的亲疏、尊卑、男女、长幼、良贱关系来规定这一阶层的法律特权。

封建法律作为封建社会特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也间接促使封建等级思想制度化。但是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依附于封建制度之上的封建特权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着民主思想和制度的发展也必将逐渐走向消亡。

[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 [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

[3]程树德·九朝律考 [M]·北京;中华书局,2003.

[4]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5]今文尚书考证 [M]·北京;中华书局,2011.

[6]钟珺,唐元平·中国法制史[M]·广东;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7]刘兴云·论唐代官员的权力保障及其影响[J]·南都学报(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5).

[8]李中和·试析唐律疏议自首制度 [J]·天中学刊,2008(06).

[9]张仁玺·汉朝贵族官僚的特权考略[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注释:

①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7.

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32.

③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33.

④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34.

⑤今文尚书考证[M].北京:中华书局,2011,132.

⑥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34.

⑦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44.

⑧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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