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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浅探

2013-08-15张芳丽侯国栋朱延琳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农民农业专业

张芳丽,侯国栋,朱延琳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会计系,山东 济南 250100)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政方针以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费改革等之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发挥农民主体性的重要载体,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社会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成为农村经济的一大亮点。近几年,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的发展,发展势头迅猛,截止到2011年底,山东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5.7万家,登记总数居全国首位,登记成员55.9万户,实有成员298.8万人,其中,被山东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目前有7357家,主要分布在济南、潍坊和临沂,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多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同形式,总结形成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如莱阳围绕农产品加工和出口创建专业合作社,宁津、平原发展适合欠发达地区实际的农民合作协会,沂水、蒙阴通过土地流转创建农业经济合作社,诸城围绕开展统一服务发展服务合作社,宁阳围绕增加粮农收入发展粮食与饲料合作社等等,形成如下格局:

(一)合作形式趋向多样化

在组织形式上,既有基层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会,也有区域性的联合社、联合会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其中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到80%以上。在合作机制上,不仅有劳动、技术、产品的联合,而且有资本的联合,在利益分配上,从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利益出发,采取了服务让利、最低保护价保利,以及按交易量返利、按股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其中按交易量返利占可分配盈余总数的58%,是利益分配的主要形式。

(二)兴办主体呈现多元化

农民是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有73%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村种养大户、技术能人、经纪人等牵头兴办的,特别是一些有威信、有专长的农村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村组干部牵头成立的合作社12164个,占总数的22%,企业牵头成立的1450个,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牵头成立的1135个,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由其他社会成员和组织牵头兴办的。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牵头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合作领域不断扩大

合作领域从个别产品的生产,发展到种植、养殖、运销、加工、贮藏、手工艺品生产等多个方面。目前种植业领域的合作社29683个,畜牧业领域的合作社15744个,占到总数的80%,在种植业中以蔬菜、果品居多。合作内容已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所有环节,从过去提供生产、加工、仓储、运销、技术信息某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实行产加销综合服务,目前这种类型的合作社28352个,已占到总数的50%。如章丘市小康金银花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资料,收购、销售成员金银花产品,开展标准化运输、贮藏、加工、包装服务,提供技术培训,济阳县曲堤鑫硕粮食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生产资料,指导标准化生产,统一销售,开展加工、包装服务,引进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等,形成产加销综合服务。

(四)合作社逐步完善,走向规范化

以前在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和法人登记规定的情况下,各地为加快发展,积极出台鼓励和引导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创造了条件。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有51972个,占总数的92%以上,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7357个,队伍日渐强大的同时,规范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很多规范的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等,对出资、盈余分配、生产基地、产品质量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问题

一是合作社实力较弱,服务能力不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弱。据调查,目前我省资产规模5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占总数的60%,成员50人以下的占63%,合作社的实力和规模明显偏小,与专业化的大公司相比,在信息掌握,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竞争力弱,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二是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在信贷、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少,合作社主要依靠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造成合作社发展缺乏后劲和财力支持。

三是管理规范化不够。从形式上看,目前多数合作社章程、机构、制度还算健全,但实际运行情况是,许多合作社达不到合作社法的要求,尤其是在民主管理、盈余分配问题上,有的合作社少数人说了算,与成员的关系基本属于买卖关系,成员决策权、监督权、知情权、管理权流于形式。相当数量合作社没有按《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设立规范的会计机构,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标准的会计账簿,不能进行标准的会计核算,不能通过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反映合作社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四是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据调查,目前我省合作社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仅为20.5%,这并不表示合作社不需要资金,而是有需求但贷不到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合作社方面讲,自身没有积累,缺少有效地抵押、担保,财务账目不清,信用评价不高,造成贷款难;从外部环境讲,针对合作社贷款的有效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建立,制约了信贷投放和支持。资金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合作社持续发展的瓶颈。

五是人员素质较低,人才匮乏。由于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现代农业科技等知识,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尤其是技术人员、财会人员严重不足,专业素质较低,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三、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在工作指导上着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由注重发展速度和数量向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质量效益方向转变;二是实现工作重点的转变,由一般工作推动向重点突破方向转变;三是实现工作推进机制的转变,由单个部门推进向综合协调方向转变。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研究落实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把合作社发展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近年来章丘市委、市政府加强领导,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章丘提出“品牌农业”的发展思路,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品牌农业建设年”、“品牌农业推进年”、“品牌农业提升年”活动基础上,近年又提出了“品牌农业效益年”,力争通过“四抓四促”,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大文章不断做实。抓园区、促基地,为品牌农业发展搭建载体平台,抓标准、促安全,保障品牌农产品内在品质的提高,抓科技、促创新、促规范,增强发展动力,抓品牌、促市场,提升农业效益。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资金扶持上,除安排专项资金外,还需结合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加大扶持力度,为促进发展提供保障。建议由政府组织农业、财政、税务、工商、金融、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由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扶持计划。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要做出硬性规定,加大扶持力度,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扶持和优惠政策;农村金融信贷部门应适当放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优先安排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贴息资金;建议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视情给予酌情减免各种税收。

(三)深入推进示范社培育活动。突出抓好省级示范社建设,以点带面,以省级示范社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各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搞好跟踪指导服务,使示范社真正成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标杆,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一是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盈余是首先满足积累还是分配给社员,两者之间要进行权衡,既保证合作社的壮大发展,又不损害社员的利益。二是制定好盈余的分配机制,调动社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搞好信息服务,为农民提供及时、可靠的科技、经济和市场信息。在引进资金与人才方面,建议着重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经营、懂管理”的带头人和对农民进行必要的素质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合作社理事长和管理骨干培训,提升其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风险控制、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能力。

(六)进一步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工作。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组织洽谈、开展培训等措施,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和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活动,与各大超市、各大农校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实现对接,与高校的科研技术支持实现对接,以拓宽合作社销售渠道,增加合作社收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价格,实现农民、超市、居民与高校的多方多赢。

青岛市从2009年开始推行“农超对接”。据统计,去年全市有100余家大中型超市、配送企业、集团消费单位与农民合作社、生产基地进行了产销对接,累计实现农产品直供配送规模10亿元,企业年销售额增幅达15%以上,带动对接农户增收1000多万元。

(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即将满五周年,五年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省一样得到蓬勃发展,合作社规模急剧扩大,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合作社发展不规范,成员权益得不到保护,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政出多门,有的甚至互相矛盾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启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程序,明确农业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许多制度还处于试行期,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相信在政府的领导下,在示范社的带动下,合作社将蓬勃发展,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营造文明乡风,建设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万秀丽.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研究.博士论文.2011,4

[2]宋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研究.博士论文.2010,5

[3]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董忠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纲[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

[5]郑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探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6]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J].2011,7

[7]2011统计年报.山东省农业厅.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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