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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深度开发利用中的版权保护

2013-08-15陈景增

韶关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版权法标引著作权人

陈景增

(韶关学院 学报编辑部,广东 韶关 512005)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科技期刊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现有5 000多种。众多的科技期刊要得到更好的利用,需作必要的开发。搞好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需要以版权法 (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同)为指导,依法办刊,依法开发,在版权法维度下进行高效的科技期刊开发利用。

一、加快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需要善用版权法

进行科技期刊深层开发,构建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数据库,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构建如广东科技期刊这样范围的区域性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数据库。科技期刊可以进行深层次的知识资源开发,主要依据版权法第14条及第33条中关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等规定[1]。既然进行科技期刊深层次开发有很好的社会需求,并有法律支撑,相关部门就应该积极去进行必要的开发,构建起高效益的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期刊的功能和作用。

高层次的科技期刊开发,关键在于科技文稿(知识群)的切分,把每篇科技文稿的精华部分切分出来成为有用的知识片段(知识小块)。进行科技论文的切分,需要把握一些主要的技巧:论证性的科技论文注意按论点切分;技术性的科技论文注意按技术切分;方法性的科技论文注意按种类切分;实验性的科技论文注意按用途切分。为了搞好科技论文的切分,需要遵循最小化原则与性质不变原则,即应把科技论文切分成各种最小的知识片段(块),并使最小化的知识片段能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性质。纳米原理提示,物质切分得越细作用越大。同理,科技论文切分的片段越多,越能发挥更多的作用。所以,在保持原含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把科技论文切分成各种最小的知识片段。保持切分知识片段与科技论文的原含义、性质不变,也就是要遵守版权法中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等规定,保证知识片段的原含义、性质“不受歪曲、篡改”。为了使切分出来的知识片段更便于利用,有必要对其进行加工和重组。一是要对一大段一大段切分出来的知识片段进行精简和调整,削去无用或作用不大的部分,并作合适的组编。二是对从多处摘出的精华部分用连词加以组织,使之成为小块知识集成。这样的知识片段加工和重组,也是遵循最小化原则与性质不变原则的。

科技论文中的有用知识片段切分和整理出来后,还需要进行必要的标引,才能建好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数据库。开发知识片段的标引,就是根据各块知识片段的内外特征,经分析、归纳后赋予其特定标识的过程。科技期刊开发知识片段的的标引项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题名标引,即根据开发知识片段的主要内容(含义)标出一个主要题名。开发知识片段标引用的题名,可对原题名加以延申,也可对原题名加以变用,更多的是要重新命名。二是分类号标引,即把开发知识片段的主要内容与选用分类法类目相结合的分类号标引出来。三是主题词标引,即根据开发知识片段的主要主题词标出若干个。四是关键词标引,即把开发知识片段所含的主要关键词标出若干个。五是功用词标引,即把开发知识片段所含的每种功能和作用以简洁的词语标引出来。六是出处标引,即把该知识片段原文的著作者和原文题目等标引出来,以便利读者查找原文。开发知识片段出处的标引,也是为了遵守版权法中关于保护作者署名权等方面的规定。在科技期刊开发中,凡是涉及到的版权法相关规定,都应该依法而行。但因版权法中有关期刊开发与开发知识资源库建设方面的条文很少,我们在依法行事中也不能消极地“无法不行事”,应在不违犯版权法主旨的前提下创新性地进行科技期刊的深层次开发,构建好社会需要的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

二、强化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需要活用版权法

在当今时代,占有资源,就占有财富。知识资源也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资源,也是一大财富。中国知识资源总库 (CNKI)、维普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等,在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同时,也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构建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可以由地方科技厅牵头,以某地域的科技期刊组建地域性的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但最好是由国家科技部主持,把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的建设与利用上升到打造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高度上,组织专门机构做好这一利民利社会的大工程。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构建中,本来就有目的组建由知识单元构成的数据库。科技期刊开发出来的知识片段就是较小的知识单元,组建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就如同组建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的知识单元数据库构建。从大处着眼,做大做强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构建工程,组建强大的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期刊的最大功用。

做大做强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构建工程,必须追求高效益,边开发边利用边获取成效,以最大的经济效益回馈工程建设,才能使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不断地得到扩建。在市场经济时代,有经济效益的项目才能做强做大。而要追求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的最好经济效益,应该重视解决好三个问题:其一,成本问题。降低成本,等于提高效益。在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组建中,要依据版权法第33条内关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1]的规定,争取开发科技期刊论文不再支付稿酬或少支付稿酬。事实上,由于稿件多刊物少的原因,许多作者发表论文不但没有收取搞酬,而且要先付版面费,有些论文发表虽有稿酬但得先多付版面费。以版权法第33条与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实际相结合,就可以有效降低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组建的成本。其二,推广利用问题。好产品要得到推广利用,才能获取好的经济效益。在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的推广利用中,也应该依据版权法第10条中第(12)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等规定,利用好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使广大的读者和用户真正了解并利用好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其三,维护著作权问题。维权保护效益,等于提高效益。经过深层次开发而组建的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属于内容选择和体系编排都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属于改编、整理原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建库者享有著作权。在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的推广利用中,还应该依据版权法第10条规定[1],维护好各项著作权及其应有的获得相关报酬权利,确保著作权人自己在产品推广利用中获取应有的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维护权益,著作权人就能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促进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需要完善相关版权立法

第二次修正的版权法相关数据库的条文规定仍然不多,涉及深层次知识资源开发数据库的条文规定更没有。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数据库组建技术也越来越复杂,数据内容更丰富,现行版权立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力度上都还不适应数据库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数据库保护的相关立法很有必要。

第一,要完善现行版权法,界定知识资源开发数据库的概念,确立知识资源开发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在图书馆中,文献知识资源是主要内涵,馆舍是较次要的方面。数据库也如此,内中的数字化知识资源是主要内涵,数据库软件是次要的方面。法律保护数据库,肯定要保护内中的知识资源(单指保护数据库软件的除外)。从内容来说,“库”指的就是多与众,作为数据库之作品肯定是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不应有非汇编作品之数据库的说法。我国应借鉴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中关于“‘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2]的定义,并结合我国的数据库产业实际,定义知识资源开发数据库为“对原作品、数据及有关材料进行开发、编辑、标引而成系统有序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把版权法第3条第(8)项的“计算机软件”改为“开发性数据库”,确立其属于版权法保护作品的地位,使科技期刊开发知识资源库组建者真正拥有著作权和其他经营权等[3]。

第二,要对版权法第30条、第32条、第33条有所修改。鉴于作者出版图书要自掏出版费、发表文稿要出版面费等现实,将第30条修改为“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按合同出版发行图书”,将第32条中一部分修改为“……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再版合同,并按合同出版发行图书……”,将第33条中一部分修改为“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按双方约定发表稿件……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原有报酬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另付报酬”,使之更有利于出版物知识资源的开发利用。

当然,我国也可以制定自己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专门的立法,能更好地界定开发性数据库,能更好地维护开发性数据库的权益,更加能够促进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使之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结语

高层次的科技期刊开发,就是要对期刊作品进行切分,产生许多个知识片段,并对知识片断进行编辑(削减、串联、标引)使之成为精炼的知识小块,进而构建起开发知识资源数据库(汇编作品)。这样的科技期刊开发有很大的社会需求,应该善用版权法去加快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活用版权法去强化科技期刊的开发利用。但在数据库版权保护中,我国的版权法仍有不足,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以此来促进科技期刊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只要各个方面都给力,我国的科技期刊开发利用就会上升到新的台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0-02-26].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2-26/2141928.shtml.

[2]任寰,魏衍亮.国外数据库立法与案例之分析[J].知识产权,2003(2):85-86.

[3]蒋继生.试论数据库的信息产权[J].图书情报知识,2007(4):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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