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组织模式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3-08-15李金增
李金增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新疆石河子 832000)
“公司+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突破了大市场与小农户间的关系瓶颈,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村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据农业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14万多户,其中龙头企业7万多户,带动了全国近9100万家农户户均年增收1300多元。以上数据充分表明:龙头企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据了主体地位,并成为推动其发展的中坚力量。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面临的问题
“公司+农户”组织模式已成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模式。各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的主要形式是订单合同,而中国农业订单合同的履约率只有19%左右,这也成为困扰订单农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具有投资资产专用性、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的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都有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无论是单个农户,还是比农户理性更高、承担风险能力更强的龙头企业均纷纷违约,都暴露出正式合约治理的局限性。据石河子大学祝宏辉教授2010年对兵团100家农业龙头企业的实证分析表明,与农户间的订单履约率达到80%以上的龙头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65%[1]。由于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全、风险分担机制缺乏以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具有专用性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现有制度很难解决订单违约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行为的根本原因即“公司+农户”组织模式的交易特征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
二、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特征
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因素决定了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具有投资资产专用性、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一)资产专用性
资产专用性指某些投资一旦形成某种专门用途的资产就很难改变,如果要改变为其他用途肯定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与沉没成本有关[2]。其范畴包括地理区位的专用性、实物资产的专用性、人力资源的专用性、特定用途资产的专用性、瞬时专用性及商标品牌资产的专用性。农产品的生产过程需要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如机器、厂房设备和人力资本等专用性资产。对农户而言,养羊的设备不能用来养鸡,优质棉花的种植技术培训难以运用于水稻栽培。对龙头企业而言,企业一般需要进行农产品后续加工工序的技术、设备投资配置。这些投资往往难以挪作他用,或改变为其他用途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我们应看到,专用性投资可以提高企业与农户双方的退出成本,有利于稳固双方的交易关系及交易地位,但另一方面也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现实条件,导致订单违约率升高。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的一方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因根本转换问题对契约的另一方产生依赖,使投资被“锁定”或“套牢”,这必将弱化投资方的谈判地位,助长对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寻找种种借口“敲竹杠”,将投资方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占为己有。在有专用性资产投入的情况下,契约的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农户认识到企业资产的专用性时,可能会虚增或虚减产量,向龙头企业出售农产品时违反保质保量的合约规定;同样,当企业意识到农户资产的专用性时,有可能对农户“敲竹杠”,压级压价收购农产品,盘剥农户的生产者剩余。
(二)信息不对称
商品和服务具有多维属性,必然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给交易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并导致了交易费用的产生。经济学家诺思指出:“不仅一方比另一方更了解物品的某些价值属性,而且他还将从信息的收集中获取收益。按照一个严格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假定,当进行交换的一方进行偷窃或欺骗所获取的收益超过他所获收益的成本时,他会这样做”[2]。
在“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中,交易的一方是市场运作及适应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另一方是缺乏组织性的分散农户,双方所掌握市场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有很大差距,造成了交易双方话语权及谈判地位的不对等[3]。龙头企业凭借信息、智力、组织规模等优势和市场垄断地位,收购订单农产品时压级压价,借助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侵占农户的合作剩余。加之农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龙头企业违约时并不能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交易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得合同条款更多偏袒龙头企业造成合同附和化问题,削弱正式合约的约束力,同时还破坏了双方的长效合作机制。当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时,订单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便会接连发生并最终形成农户与龙头企业双损的局面。
(三)交易的不确定性
农产品自然生长周期较长、产量调整滞后于价格变化及产量价格弹性系数较大,往往使农产品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形成背离。由于农产品所处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及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农产品销售困难、农业技术进步及农产品品种变化过快等一系列复杂的市场因素也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价格的波动性与所处交易环境的复杂性,使交易具体事项常常由于不可预知的情况而发生变化。而事前制定的合约难以适应这种变化,致使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往往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一方面,当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有限理性的大部分农户可能会追求短期利益,将农产品以高于合约价出售给市场中的第三方;另一方面,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龙头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对农产品进行减量或压价回收,违反合约规定[4]。不确定性的意义在于使人们的选择成为必要,当交易受到不确定性影响时,契约人会在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对不同的合约安排进行选择。威廉姆森进一步强调了行为不确定性的重要意义:当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时,交易双方对发生事件的未来结果难以预期,因此也就很难把未来的各种可能事件都写入合约中。这种情况下,必须设计一种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安排,以便在事后的可能事件发生时保证双方的公平利益,做出新的合约安排,这必然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在不确定性的交易情景下,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关系难以得到稳固和提升。
[1]祝宏辉.订单农业参与主体行为分析与绩效评价[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2]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万俊毅,彭斯曼,陈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治理[J].农村经济,2009;(4).
[4]黄汝丽.农业产业化中“公司+基地+农户”模式探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