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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专业化管理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3-08-15刘慧平

税收经济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税源征管纳税人

◆刘慧平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行现状分析

(一)税源专业化管理试行的客观基础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分类标准是在规模加行业基础上兼顾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二是对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之间科学分解管理职责。三是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规模大、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适当提升管理层级,开展专业化团队式的分析、评估(审计、反避税)和稽查等。对中小企业可按行业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可实施委托代征的社会化管理。对个人纳税人要加强源泉控管,以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我国税源管理模式经历了专管员模式、征管查分离模式、30字模式及34字模式这几个阶段,随着国情、税情的不断变化,原有的“34”字征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大力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成为我国税源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

第一,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税收征纳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由于转轨不彻底,税源监控和风险应对能力不强,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第二,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深化税收改革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收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深化税收各项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源管理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模式设计、管理举措和最终效果,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情况

2007年以来税务系统不断探索和深化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工作在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开始探索专业化管理。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大企业管理司,开始探索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

2009年,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征管改革探索的不断深入,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建立“信息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拉开了税收管理模式变革的大幕。在基层初步探索的基础上,召开东部和中西部片会,研究提出了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并在部分省开始了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局长提出“积极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要求。2010年,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①指导意见明确了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决定在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广东、山东地税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非总局指定试点单位可根据指导意见自行试点。我国许多税务机关开始进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探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税源专业化管理实行的基本做法,一是分类分级管理。将分类分级作为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从管理对象、管理职责和管理层级方面进行科学分类,建立健全岗责体系。在管理对象方面,将全省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中小税源两类,明确不同的管理层级和管理方式,把大企业管理作为改革的突破点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重中之重,优先配置资源,提升管理层级;在管理职责方面,改变税收管理员一人应对所有管理事项的局面,由固定管户转向分类管事,将管理事项划分为事务性、监控性、查处性三类;在管理层级方面,按照“做实省局、做精市局、做专县局,切实转变工作方式”的思路,合理界定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职责。二是规范业务流程。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建立了税源专业化管理总流程,主要包括7个环节,即咨询辅导、信息采集、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税务执行、争议处理、绩效评价。三是统一风险分析。将分析监控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省局利用现有各类涉税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全省纳税人进行风险扫描和风险等级排序,推送风险应对任务,省、市、县三级依据职责划分,分别实施风险应对。四是实施风险应对。根据税收风险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风险等级分为四级,并按照级别,分别采取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措施,应对方式全部实行团队式作业,应对过程体现程序规范、专业协同和优势互补。五是严格绩效考评。在分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突出对风险应对的绩效评价,并利用税源监控分析平台中的绩效考核评价模块实现对所有指标的自动化考核,注重将业务运行和廉政内控机制建设融为一体,构筑税源管理监控的“四道防线”。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具有特色的方法。一是以实施逻辑扁平化为基本策略深化征管改革。依托信息化,打破层级和部门界限,重构国税机关内部的指挥、执行机制,围绕核心征管流程,重新分工,实现逻辑上的扁平化。二是以优化服务、整合基础管理为前置步骤深化征管改革。按照“集中受理、流程驱动、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闭环运行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流程;设立基础管理分局和专业化管理分局,基础管理分局承担依职权的基础管理职责,实行分工、派工制,专业化管理分局专门从事风险应对工作。三是完善专业化分工。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来设置税收征管主流程(申报受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税款追征—争议处理),科学分解、合理配置专业化管理职责,由省市局负责集中分析,县区局进行专业应对。四是以转变管理方式为重要内容深化征管改革。实施税收情报驱动策略,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导的部门数据信息交换机制、江浙沪甬跨区域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国地税数据信息交换平台,把税收情报管理流程融入税收征管流程;同时提升法律应用能力、引入团队管理等新型组织运作形式、推行“案例教学+征管实践”的新模式。五是以强化信息技术应用为有力支撑深化征管改革。持续优化、完善集“流程管理、监控决策、税源管理和网上办税”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积极推动数据情报平台建设。

通过近两年的试点探索,各地在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风险管理、纳税遵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管理理念得到贯彻,纳税评估、税源和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综合治税等工作成效初步显现,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

二、税源专业化管理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试点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比,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化。

(一)对税源专业化管理内涵认识不足

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论是工作职能、工作方式等变化,都可能对每个干部带来影响,引起思想上的波动和不适应。新模式的构建,需要打破旧的条条框框,机构、人员、岗位、管户的调整都会涉及利益的调整,导致一些人对新模式构建产生抵触情绪,对新模式抱怀疑态度。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内涵认识不足表现在:一是把税源专业化管理等同于管户制改为管事制,突出表现在仅实现了岗位的简单分类,未实现本质上的涉税事项专业分工管理。二是把税源专业化管理等同于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简单把纳税人按规模区分为重点税源和中小税源;三是没有系统考虑风险管理、分类分级管理、信息控税之间内在流程逻辑关系,简单通过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来替代日常税源管理;四是机械照搬上级文件,没有考虑本地税源结构和人力资源现状来设计符合当地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方案。

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深刻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内涵,否则就会影响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进一步推进。

(二)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1.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相比税收征管模式滞后

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落后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制约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因素。由于不同时期税制体系运行有不同特点,同时我国税制尚处在变革时期,税收征管的发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对其充分固定。而作为政策的税收征管模式则很好地填补了空白,成为税收征管工作方向的指引。但征管模式对纳税人不具有现实的约束力,税务机关无权依据征管模式为纳税人设定超出征管法律制度规定范围的义务。因此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最终取代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征管制度化、法律化的客观要求。

2.现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

(1)征管程序不规范、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

税收征管法律作为行政管理性法律,必须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一方面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为税务机关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但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征管程序不规范、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

①纳税人自主申报没有真正确立,事前审批事项多,扭曲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虽然把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本架构,但由于征管程序不规范,纳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和审批事项多,纳税人仍然属于被防范和监管的对象,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②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没有确立

我国现有的征管基本程序为征、管、查三个环节,纳税评估没有作为必经程序,在法律法规层面找不到明确的纳税评估的授权条款,纳税评估依据的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的几个国税发文件,这些文件缺乏上位法的法律支持,因此制约了纳税评估的有效开展。一是基层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对如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概念上、方法上发生模糊认识,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工作的质量不能提高。二是纳税评估工作方式和流程不规范,纳税评估文书不统一,缺乏法律效力。三是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未能正确认识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的区别,评估工作开展成效不够理想。

③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不完善

2009年,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14种权利和应尽的10种义务。但是这14种权利是纳税人在操作层面上的基本权利,属于具体化的纳税人权利。从宏观角度看,纳税人还应具有宪政层面上的基本权利。而且纳税人权利保障涉及多个方面,它的真正实现需要溯及立法的根源。

(2)新的征管方法和措施与现行立法冲突

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模式,必然呼唤新的征管方法和措施,这就会产生征管方法和措施与现行立法的冲突问题。

一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国税发[2003]1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机关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该文件还明确禁止设立直属分局、专业分局和其他按职能、征管对象划分的征管机构。因此,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时,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是面临的一个难题。税源专业化管理下,如果需要专业管理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则需要设置按业务划分的专门机构,而这样就必须突破现有规定,需要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编委的批准。而且即使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编委批准设立了专业管理机构,也只能行使一般管理权,而不能行使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强制、处罚等权力,因为这些权力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授权。

二是税收管辖权问题及其影响。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一个特点是打破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税收一般管辖制度,由上级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的机关行使重点税源的管理权。打破原有管辖划分体制后,会带来一系列的关联性问题和后续性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与税务稽查的衔接问题。《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管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确定,税源专业化管理涉及许多纳税人尤其是重点税源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这就势必改变原有的稽查管辖格局。

第二,与财政体制衔接的问题。税收管辖改变后可能出现大量提级管辖和异地指定管辖现象,这与地方财政之间需要衔接好,以免影响原有财政分配格局。

第三,与司法体制衔接的问题。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后,会出现省市税务局较多行使税收管辖权现象或异地管辖现象,这在两方面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一是涉税案件移送和税警协作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在专业化管理过程中,上级和异地税务机关如何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问题。二是行政复议和诉讼方面的影响。行政复议不属于司法,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行使管辖权,但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由于较多税源由较高层级的税务机关管理,因而相应的复议管辖由更高的税务机关行使,这可能会大量增加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诉讼方面,不会提高管辖法院的级别,但会提高被告税务机关的级别。

因此,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不能只从税源管理的角度考虑问题,还应放在更大的范围内来考虑问题,充分考虑税源专业化管理可能给其他工作带来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安排,以保障税源专业化管理平稳协调推进。

(三)纳税服务不能满足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理念和方法的运用对纳税服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和变革。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些制度和做法,但是对比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要求,目前纳税服务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1.对纳税服务的定位认识不准

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在各地的实践探索,专业化的纳税服务一词也应运而生。有学者指出“专业化纳税服务的内涵是在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内,由专业化的机构、人员根据既定的职责分工,通过各种专业化的机制、流程、措施、方式等,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而进行的宣传、咨询、辅导、协助和权益维护等活动的总称。”专业化服务是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强、有价值的服务措施的重要保证。2008年开始我国税务系统各级部门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部门,由此许多税务干部认为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就是由纳税服务专门部门来承担的事情,从基层来说就是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而其他部门和人员与纳税服务无关。由于没有树立全员服务的理念,不能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有机融合,因此也就不可能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纳税人的合理需要无法得到满足。

2.纳税服务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当前我国纳税服务普遍存在重硬件建设轻软件质量,重浅层次服务轻深层次服务,重被动服务轻主动服务,重纳税服务措施创新轻实际产生效果的问题。尤其突出的问题是纳税服务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税收管理员属地划片管户方式,税收管理员与企业之间的固定对应关系被打破,税收管理员所承担的税收宣传、辅导、咨询等职责也就随之无法落实,再加上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部门分工更细,系统内部征收、管理、评估、稽查个环节信息割裂,没有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导致纳税服务工作出现缺位现象。同时在目前纳税服务的实践中,部分税务部门存在纳税服务过度和越位,超越法律范围的问题。

3.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

税收政策从制定之初就没有更多考虑纳税人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 一是立法不透明。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纳税人很少享受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在出台税政多数考虑加强税收管理和增加收入, 对纳税人办税的时间成本、咨询代理货币成本考虑较少。税法过于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同时没有统一的权威解释,不同咨询渠道对于同一问题的回答口径不一,造成纳税人无所适从。二是税收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下达上百个税收文件来调整或补充有关税种的规定, 另外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尺度不一, 造成税负不公平, 这成为了纳税人不遵从的诱因之一, 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政策理解偏差的违规成本。

4.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

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尚未形成规范的组织体系。目前我国纳税服务的工作主要由税务部门提供,因此税务部门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征纳税款的事务性工作, 而不是用于税收监管,限制了为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纳税服务的能力。此外,税务中介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还不明显, 行业自律制度还不规范,提供的社会化纳税服务还缺乏完整、统一的服务标准,而且社会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全社会纳税意识没有得到进一步提升, 护税协税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纳税服务市场提供缺乏有效竞争, 纳税服务的市场化运作不很健全。

(四)信息化支撑不足成为制约税源专业化管理发展的“瓶颈”

信息化是对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支撑和保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提出了“信息管税”的思路。①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这一税收征管思路的重大变革,必将随着改革措施的不断完善而渗透到税收业务工作的各个领域。但目前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利用不高的问题成为了制约税源专业化发展的“瓶颈”。

1.信息不对称

一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纳税信息的不对称。目前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而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纳税人具有较强的隐匿真实信息以少缴税款的动力,再加上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房产等部门的沟通不畅,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取纳税人真实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二是纳税人获取税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刚刚起步,纳税人获取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再加上税法庞杂且变动频繁,导致纳税人无法全面掌握税法规定,从而造成了征纳双方关于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

2.信息利用不高

虽然信息技术已经得到普遍应用,但应用系统过多,兼容性差。目前在用的软件系统多达十几个,各系统间数据格式不一致,不兼容,造成信息“孤岛”无法共享;同时数据分析还停留在浅层次,未能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利用,信息利用效果不明显。

三、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对策

(一)厘清认识上的误区

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内涵:一要正确理解专业化和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之间的关系。税源专业化管理是巩固和推进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由之路。科学化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出发点,精细化是落脚点,信息化是支撑点,而专业化则是关键点。脱离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就难以推进;离开科学化,专业化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忽略精细化,专业化就不能取得实效;失去信息化, 专业化管理则是空谈。二要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核心是差异化管理。即突出重点,实行非均衡的征管战略,非均衡地配置征管资源,非均衡地推进征管工作。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灵魂是分级分类管理,即根据税源的复杂变化,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管理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三要正确把握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方法。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方法是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税,要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专业化管理全过程,根据纳税人风险等级,科学配置征管资源,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大力推进信息管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体工作内容就是评定税款,审查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通过规范、高效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进行相应处理,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

(二)加快税收征管法制建设

从长远来看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征纳双方关系的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所以造成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税收基本法》一旦制定,将有利于对现行相对零散的各单行税法进行整合、统领,成为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同时将全面地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实现的程序,使其更具备操作性。

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进程,并根据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征管基本程序

税收征管程序是深化税源专业化分工的内在根据,没有规范的征管程序就没有科学的专业化分工。

(1)确立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还责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应重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架构,逐步建立以申报受理、纳税评估(申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审核)、税收征收、税务稽查、争议处理为主要环节和逻辑顺序的征管程序。 通过征管基本程序重构一方面明确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纳税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明确税务机关实施风险管理、税收评定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正当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纳税评估解决的是纳税人应该缴多少税的问题,是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相关法律、法规是纳税评估权力的来源,这是纳税评估能有效开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首先在《税收征管法》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评估的工作规程和文书,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完善和发展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以确保纳税评估能有效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3)改革涉税行政审批制度。

要落实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必须改革现有的涉税审批制度,总体原则是“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要对所有涉及审批权限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将原分布在税源管理、税收法规、税收征管、局领导等多部门、多环节的绝大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办税大厅前台或后台,实施先审批后调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缴税之前的涉税事项时,只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完整齐备,逻辑关系正确,前台即可当场审批办理,涉税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由纳税人承担;同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事后审批监管体系,确保风险监管到位。

2.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在保留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相关权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展纳税人的程序权利:一是诚实纳税推定权。这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二是依法纳税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避免征税权的滥用,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三是参与税法制定、修改权。 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让纳税人了解征税的背景、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并充分表达意愿,听取纳税人的呼声,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四是用税监督权。增强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税款的使用情况,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充分发挥纳税服务对税收征管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

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同是税务部门核心业务的理念,发挥纳税服务对税收征管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具体须做好以下工作:

1.正确认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

纳税服务有利于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通过纳税服务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控税源,防范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及时知晓税收政策,从而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因政策理解错误而导致的不遵从。因此应将纳税服务的理念融入各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通过打破部门界限, 整合服务资源, 使税收管理工作有效支撑纳税服务工作;通过增强税收管理的明确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来指导、检测和促进纳税服务, 推动征管和服务有机融合,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2.优化信息化纳税服务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税源管理方式从“管户制”转变为“管事制”,管理员不再是其所管企业的保姆,纳税人有问题没有直接对应的管理员咨询,因此必须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提供纳税服务,促进纳税服务工作与“管事制”相适应,从而为税收征管从“管户制”向“管事制” 转变铺平道路。针对目前信息化纳税服务的不足,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

(1)加强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信息化纳税信息服务包括税收宣传和税收咨询两部分,其目的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建议将现阶段各种采用信息化手段的纳税信息服务内容都集中到统一的信息化纳税信息服务平台上,其主要功能包括税收政策发布、税收咨询、纳税提醒。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数据库能大大提高纳税人获取信息的速度,从而降低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

(2)简化服务流程

现行的征管流程并没有真正体现“始于纳税人需求”,所以导致纳税程序服务低效。要改变现有状况必须实施流程再造。第一要尽量减少人工的信息流环节,达到既方便纳税人同时又降低差错率的目的。第二要清理和简化审批环节。一部分审批权限前移下放给受理人员直接行使,一些政策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则上收权限,基层单位只负责受理和调查。第三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以提高程序服务的效率。第四要整合各个软件应用系统,增强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关联性和功能关联性,消灭“信息孤岛”现象。

3.重视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超过90%的涉税事项是由涉税中介机构、第三方部门、志愿者组织等主体来提供的,可见社会化服务是对现有税务部门提供纳税服务的有效补充。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社会化纳税服务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

一是构建部门协作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取得征管和服务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减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与政府其他部门协作,实施一体化的服务方式,使税收征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发挥涉税中介组织的作用。社会中介服务是政府提供税收专业化服务的必要补充,涉税社会中介组织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处于桥梁沟通的位置,能够有效地协调征纳双方的关系,节约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其发展:一方面应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准确定位。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运行管理一定要独立,只有让它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不断成长,才能够真正促进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依法规范和指导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三是倡导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在许多国家纳税服务志愿者已经成为低收入者、残障人士等特殊纳税群体的主要服务力量,其突出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重视。但我国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工作目前尚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须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倡导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参与到纳税服务工作中,使纳税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性, 充分降低征纳双方成本, 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税收。

(四)加强信息化支撑

当前实施信息管税最大的瓶颈在于信息得不到和用不好。因此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着手解决这两个问题。

1.加大数据采集管理力度

掌握较高质量和必要数量的信息是信息管税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推进信息管税,应将信息采集放在首位。一是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为了解决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是根本。应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对于国(地)税、工商、海关、质检、统计等与税源管理关系紧密、权威的数据实行统一采集,同时加强信息横向比对,及时发现异常。二是强化数据质量管理。通过加强申报的纳税辅导和电子申报软件,从而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加强数据质量校验,重点加大对数据质量的审计和对违规异常操作的监控、纠正、反馈力度,规范和加强数据补正和清理工作,防范信息失真和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2.提高数据信息应用水平

一是应用数据仓库技术,建立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搭建税源监控分析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管理”的转换,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强化数据应用管理。加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分析比对,建立涵盖税收所有业务的涉税信息指标体系,研究设计测算纳税人遵从风险的模型系统,提高风险排序能力,为制定税收政策、改善评估质量、加强税源监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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