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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分析

2013-08-15常爱芳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子女犯罪青少年

常爱芳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社会学家将其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青少年犯罪更加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探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合理对症的前提。

当今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征有许多新的变化,除保留了传统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外,出现了许多新的现象,比如犯罪性质表现为突发性、反复性、恶劣性等特点。在犯罪过程中目的比较单一,随意性强,其犯罪行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就实施完毕,这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诱发犯罪动机;犯罪低龄化也越来越明显;犯罪手段日趋多样,表现为暴力化、智能化、团伙化等倾向;犯罪主体无业化,主要是无业人员、农民和学生。

一般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个体、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家庭,是儿童早期社会化的场所,是一个人社会化的起点,对一个人的成长影响巨大。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对于探索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传统视域倾向于将家庭结构、家庭教育、亲情结构等综合因素罗列探讨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因素的关系,如此,在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较容易导入综合治理也便都难以治理,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比如单亲家庭,溺爱,虽然有明显的影响,但离婚率上升,独生子女增加等社会大氛围影响导致这种现象增加的时候,单从这种本身的研究很难得出有效的答案。而青少年犯罪比例升降始终与社会的整体规范机制密切相关。某个时期导致少女暴力犯罪的因素——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学校教育理念不当、社会监管不力和大众传媒不正当引导等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即社会的传统机制的失衡达到一定的程度,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就会上升。反之,社会的传统机制基本处在一个大的平衡波线上,则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就会相对减少。我国70年代中叶,由于“十年动乱”对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及家庭结构、道德观念、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冲击和破坏,公、检、法机关被“砸烂”,青少年成长受到严重摧残,出现了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的情况就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冲击和考验着新生的一代,青少年犯罪又有所回升,还是如此。由此推导,青少年犯罪现象不是某一个家庭、某一个人、某一个行为本身的问题,它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是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变化而变化的,可谓荣辱与共。具体到家庭教育因素,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许多青少年犯罪的深层原因都能够得以诠释。

二、社会控制理论概述

有关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20世纪的最初30年中,有些人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是遗传造成的;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病态的家庭环境影响了子女正常的个性发展从而走向犯罪。在20世纪40至50年代期间,社会结构限制理论受到很多学者的重视,这一理论在学者当中的影响从60年代开始下降。60年代后期,由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在迅速发展,并成为研究青少年犯罪方面影响最大、学者们反复考证的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其论著《社会控制》中提出的。罗斯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其构成了人的天性中的“自然秩序”。[1](P33)因此人类社会能够处于自然的有序状态。这种“自然秩序”,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发展的城市化和日益高涨的移民潮所破坏,因而罗斯主张应当用社会控制来维持社会秩序。由于犯罪问题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众多社会学家特别是犯罪社会学家在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发挥,其中赫希为集大成者。赫希认为,人类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外在环境教养、陶冶和控制的结果。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个人与社会建立起强度不同的社会联系,这些社会联系可以防止个人去犯罪。社会联系共包括四大因素:(1)依附。在所有的社会纽带中最重要就是“依附”,即个人对他人的情感和感受,特别是与家庭的感情联结。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好坏决定着依附关系的强弱。如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融洽、亲密,那么孩子就会因为不想破坏这种关系而不去实施犯罪。(2)追寻。指将个人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传统目标的追求和对未来成功的期盼。志向越高,投入程度会越高,越不会从事犯罪活动,因为其会考虑由此而引起的代价。许多研究资料表明,一个人如果投入传统活动(如工作、劳动和教育等)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其从事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3)参与。参与是指对社会传统活动的参加。人们普遍认为“游手好闲是罪恶的温床”,但是如果个体很好的参与到传统活动中去,这些传统的活动就对犯罪起到了抑制的作用。(4)信念。个体的信念与犯罪密切相关,人们相信他们应当遵守社会规则的程度有所不同,某人相信应当遵守规则的程度越小他越有可能违背这些规则。当青少年的一些小的错误没有得到父母或者学校的及时纠正,或者社会没有为他树立反面的教材,那么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就越小。在没有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的前提下,青少年很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2](P30)

三、当今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

(一)父母子女的亲情联系与转型前的情况比较,越来越减少。城市家庭的父母为了事业,压力越来远大,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多,对子女的关注程度也逐年降低,多数将子女交给老人或依靠幼儿园学校的管教。大批农民工更是将子女撇在老家,造成大量失去完整亲情关系的未成年人。从对父母的依恋角度分析,对父母的依恋是指青少年与父母之间的感情联系,当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时,个人在进行犯罪行为前就越有可能考虑到这种感情联系,从而有利于制止犯罪。多数学者都会提到不良亲情关系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概率。不良亲情关系使子女得不到应有的物质和精神的满足,势必妨碍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生活中这种少爱型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不仅思想上受到较大创伤,易形成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而且由于得不到良好的情感教育,会转而向社会寻找情感依托,若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或受不法分子拉拢,极易走上歧途。许多未成年犯表现为不知畏惧,不计后果,手段残忍,让人不可思议,从中可见一斑。

(二)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得过且过也是许多未成年犯表现的特征。从追寻的角度分析,追求学业的成功应当是青少年作为学生的当然奋斗目标。在中国无论家长还是学校,整个社会氛围都十分重视学生的学业,但恰恰是这种惟分数论,惟文凭论也深深伤害了大批分数不优秀的青少年。赫希曾勾画出这样一个原因锁链:学习能力差→学业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的权威→实施犯罪。[3](P521)我国的一些研究资料也表明青少年犯罪者一般都是不喜欢上学,学习成绩很差,也不在意家长、老师和同学对他们的看法的人。有学者在对45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文化程度调查时发现,文化程度小学和初中占绝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未成年犯,文盲为0.7%,小学34.4%,初中55.1%,高中、中专8.5%。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少年犯成为在押未成年犯的主体部分。[4](P3)假如一个人失去了为传统目标而奋斗的动机,他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会实施越轨行为,而不会理性地考虑其后果。

(三)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空虚无聊的人,即无业人员或虽为学生但不务学业的人员。从参与的角度分析,赫希认为,“在与传统社会的联系的成分中,对传统活动的卷入与少年犯罪的关系最为密切”。[5](P258)如果青少年按时进行传统的活动、限期完成一定的任务、遵守工作的时间、贯彻有关的计划,也就是说青少年积极地参加传统的活动,他们就很难有进行越轨行为的机会。因此,参加传统的活动,将会使青少年远离犯罪的诱惑,他们也没有时间和精力认识到诱惑,去考虑违法犯罪行为。而青少年的犯罪,总是和青少年的空闲和寂寞联系在一起的。学者们分析青少年的行为习惯时,总会提到学业,中国的应试教育给了人们太多的批判理由。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在最近20年得到极度膨胀,家长容易把自己的学业梦想寄托在子女身上,社会就业也以文凭作为择业优劣的门槛,迎合这种需求,学校也以升学率作为教育的目标。于是家长为了孩子的学业牺牲其他目标,学校为了孩子的学业牺牲了太多的素质教育机会,青少年自己则为了所谓的学业丧失了太多的个人爱好和兴趣。很多犯罪青少年都是不能真正热爱和重视学业,又没有其他传统活动被鼓励或者引导参与,比如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及生活中的动手能力锻炼等,于是寂寞无聊中稍有不慎就容易被反社会因素影响,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缺乏正确的人生信念的引导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如果说人生的奋斗目标是灯塔,那么信念是帆,引领人朝着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可以是爱,可以是意志,可以是责任感,而当今未成年人犯的绝大多数人却没有信念或没有正当的信念。

由于家庭教育的早期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密切性、父母对子女了解的深刻全面性,使家庭教育较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对子女道德品质社会化影响中存在着特殊优势,但家长们自身存在的狭隘教育价值观、片面的质量观、陈旧的人才观导致其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名次和能否升学,不关心思想品德等其他方面的教育,加上教育方式、方法又失之于简单,因此导致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据1995年零点调查公司参与的“世界公民文化与消费潮流调查”结果,中国有超过50%的人认为教育孩子讲究礼貌是重要的,只有不到30%的家长重视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最低位置。[6](P30)家长们也不太注重对子女进行关心他人和社会、关心环境和地球、关心自然和未来的教育,更少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为人民服务等更高一层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灌输。这对于个体和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是极为不利的。

四、社会控制理论的优势和对我国家庭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启示

社会控制理论关于“社会纽带”的四个要素的提出改变了以往一些理论中含糊不清的概念,其优点在于“把作为个性组成部分的无法衡量的良心(超自我)和内在监督转移到人际联系和关系中来”,[7](P558)做到了简明、具体,可观察和测量,经得起别人运用实证主义范式进行实际考证;并且,社会控制理论与其他主要青少年犯罪理论比较,它侧重的是探讨遏制青少年犯罪的约束力,而后者是探讨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压迫力、推动力或诱惑力,这也可以说是社会控制理论成为当今最有影响理论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社会控制理论为指导,在改进家庭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我们应该跳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家庭因素本身,站在更高的角度分析,比如家庭暴力,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联不在暴力本身,因为也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古训。适度的严教不一定会造成子女犯罪的必然结果。暴力教育与子女犯罪的逻辑在于家长的教育手段丧失了子女对家长的信任和归属感,子女对家庭的依附程度降低,他们在做出一定行为时,较少会考虑他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对父母和家庭的影响,甚至不考虑父母的感受。反之,如果他对家庭的依附感强烈,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父母的伤心或被人看不起,他就会放弃自己的错误行为,去作为父母所赞同的行为。并且也只有存在着子女对父母、家庭的依恋,他才会接受父母对自己的教导,从而使家庭、父母在使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或者说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世界观、人生观上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这种立场分析,家庭教育的真谛首先应当是遵循朴素的自然宗旨——对子女本着善意和爱心教育。可以没有很高的学历,可以没有专业的教育水平,可以不够熟知法律规范,但是不能没有朴素的善良和爱心,不能不懂子女的心,不能不懂得起码的道德准则。人们常常强调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其实这应当是长远目标,需要循序渐进,当务之急不如说应当矫正家庭教育的方式,遵循普通的教育规律,以爱心和尊重为基点,疏通沟通渠道,增加家庭亲和力,使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在这样的指导思想指导下,逐渐完善家庭教育的各个因素:

(一)提高家长基本素质。包括文化素质,思想品德修养和社会规范意识。这是改进家庭教育方式的前提。

(二)改进教育方式。提到不良家庭教育的方式,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溺爱和暴力,实际上真正应该引起社会警觉的是不能够站在子女的立场,违背教育规律,缺乏沟通能力,以“爱”为幌子的强迫式教育,这种伤害子女人格的现象影响面更大。这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

(三)建立良好家庭关系。家庭氛围对青少年个人人格的发展具有原发性影响,甚至可以起始于尚未出生时。包括婚姻的质量,夫妻相处的艺术,家庭生活的快乐度等等。新生代父母比较张扬个性,宣扬自我,容易忽略对他人的责任,尤其是对子女的责任,这必然会影响到子女对家庭的依附感,值得引以为戒。

五、小结

社会控制理论从客观互相联系的依附、追寻、参与、信念四个方面探索和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我们如何改进家庭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但青少年违法犯罪并非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也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社会控制理论虽然获得相当多实证研究的支持,但是,青少年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非单一的理论可以涵盖,需要整合其他的理论,甚至其他学科的知识,才能更深入了解其本质。本文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意在通过对这一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扩大我们的理论视野,增强对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认识,从而丰富我国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

[1]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毕晓宇,袁泓.赫希社会控制理论对学校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启示[J].知识经济,2010,(9).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华.优化家庭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策略[J].青年探索,2007,(5).

[5]【美】特拉维希·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中译本)[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6]周运青,李娜.儿童社会化与家庭教育之误区[J].当代青年研究,1999,(6).

[7]施奈德.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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