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在侦查中的作用——以“8.17”特大杀人案为例
2013-08-15郭东旭薛满果
郭东旭,薛满果
(1.太原铁路公安处,山西太原030013;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030012)
一、鉴定意见的作用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科学分析和研究后所发表的看法和意见。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往往起着指导侦查方向的作用。但是鉴定意见的作出,必须依据一定的鉴定条件,如提取的物证是否符合鉴定所需要求,现场遗留的痕迹是否清晰,现场是否遭到破坏等等,同时,也受鉴定人自身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鉴定人在某些方面稍有疏忽,鉴定意见就可能出现一定偏差,给侦破案件带来负面影响。所以,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尽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也不能盲目依赖鉴定意见。本文以太原某年“8.17”特大杀人案来分析鉴定意见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
二、“8.17”特大杀人案案情简介
某年8月17日8时许,太原铁路分局某工务段某养路工区工长刘某等人到领工区找领工员高某(男,35岁)领工资时,发现高的房门紧闭,无人答应。刘某等即从窗户向屋里查看,发现高某卧于北侧卧室床上,养路工区职工岳某(男,39岁)卧于南侧卧室床上,两卧室地上、墙上均有大量血迹,遂即报案。经车站派出所民警查看,两人均已死亡。
三、法医现场勘查与尸体检验结果
案发领工区为坐北朝南一排平房,由东向西依次为客房1、2室、书记办公室、领工员办公室。中心现场位于领工员办公室及其套间卧室内。该办公室门锁及窗户均无破坏痕迹。室内靠西墙有一南北双侧各有三屉二柜的办公桌,北面为领工员高某所用,南面为记工员郝某所用。高某使用一侧三个抽屉均被拉出,左、右斗柜呈锁闭状,其中右斗柜内有装工资款56800元和两份工资表的一只手提包。郝某使用一侧抽屉、柜均锁闭完好。
办公室内东侧南、北各有一卧室套间,两卧室门之间放有一个三人沙发。南侧套间门窗完好,东北墙角有一单人床,岳某尸体头北脚南、呈右侧卧位卧于床上,身盖被子,头面部及周围墙面、地面有大量喷溅血迹。北侧套间门窗完好。东南墙角有一单人床,高某尸体头南脚北俯卧床上,身盖被子,头面部及周围墙面、地面有大量喷溅血迹。床西侧的床头柜抽屉、柜门呈开启状,里边物品杂乱。室内西南角有一张办公桌,抽屉均被拉出,桌前地面有五把钥匙和一个手表表蒙护圈。
尸体检验:两死者尸斑分别位于胸腹部及背腰部非受压区,指压褪色;尸僵中等强度存在于全身各关节。损伤均主要集中于头部,高某顶部一处、枕部三处条形挫裂创,右肩至右上臂中段一处皮下出血区;岳某左颞部四处条形挫裂创。两人颅骨、颅底粉碎性骨折严重而广泛,脑组织挫裂伤,均系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提取心血、肝、肾、胃内容物等进行检验,未检见酒精成分及常见毒物。
四、从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分析得出的鉴定意见
(1)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作案目的明确,是针对工资款而来,图财害命的可能性大。(2)根据案发地周围地理环境的局限性,说明犯罪嫌疑人对案发地情况熟悉。(3)从中心现场情况来看,嫌疑人对负责发放工资的受害人高某的物品进行翻动,并盗走了部分现金(按照工资表计算),而受害人岳某及记工员郝某的物品未发现翻动痕迹,分析嫌疑人对现场和人员情况清楚,可以推断是知情人作案,流窜犯作案的可能性极小。(4)根据中心现场门窗完好无损的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系和平进入现场,并有以下三种可能,即:一是犯罪嫌疑人有开门的钥匙;二是与被害人高某或者岳某熟悉,让高某和岳某开门;三是办公室门未关,嫌疑人乘机潜入。(5)据两死者尸斑、尸僵及胃内容物性状等表现,分析其死亡时间均在8月17日凌晨3时左右,据此推断作案时间为17日凌晨2—4时左右。(6)致伤工具为钝器。(7)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没有遗留作案工具和较为明显的痕迹物证,说明其作案从容,事先有准备。(8)从死者损伤程度分析,嫌疑人应为身体比较健壮的中青年男性。
五、案件破获经过
太铁公安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分析案情,于案发后20天,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8岁,某工务段某养路工区工人)抓获归案。据赵某交待,由于其经济拮据,便产生抢劫工资款的恶念。8月17日零时许,其沿铁路线步行1小时来到领工区,借故叫门进入办公室后,躺在三人沙发上佯装睡觉。2时30分许,等高某、岳某二人睡熟后,赵某从沙发旁拿起一根镐把(木质),首先进入南卧室,猛击岳某头部数下后,又跑到北卧室,此时高某听到有动静刚支起身体,赵某便朝高某头部猛击数下,致高某死亡。之后赵某听到岳某还在呻吟,返回北卧室又朝岳某头部打击数下,将其打死。之后翻动高某物品,取走部分钱款。作案中,发现自己手表表芯和表蒙及护圈跌落,经寻找,在高某卧室地下找到表芯和表蒙,但表蒙护圈未找到。此时已近黎明,即关上房门携带镐把逃离现场。返回途中,将镐把丢弃在领工区南墙外灌木丛中。
六、对“8.17”特大杀人案鉴定意见的再反思
这一特大抢劫杀人案的成功告破,在各方面为我们留下许多启迪和警示。就技术工作来说,在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基本做到了“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要求,在鉴定意见中对案件定性问题,犯罪分子个人特征及作案过程进行了比较准确的分析,在侦查方向和范围的划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医根据尸体现象,准确分析判断了受害人死亡时间,为案件破获奠定了积极的基础。但在该案技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失误或不足,如:(1)现场保护意识薄弱,现场变动较大。该案中,接到有关人员报案后,车站派出所民警先期赶往现场查看。由于缺乏现场保护意识,多人反复进出现场,致使现场遭到很大破坏,等刑事技术人员赶到时,地面足迹已无法辨认,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此外,案发领工区地处偏僻,本来有很好的警犬追踪条件,但由于现场变动较大,此项工作被迫放弃。(2)现场搜索工作粗糙,未能发现作案工具。由于案发领工区地处半山腰中,时值夏末秋初,周围植被茂密,客观上给现场搜索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未能及时发现作案工具。直到赵某归案,根据其交待才找到作案用的镐把。由于案发后当地多次下雨,镐把上遗留的血迹被冲刷殆尽,险些失去检验条件。(3)在作案工具推断上存在的问题。在该案的尸体检验工作中,由于两名受害人损伤略有差异(破案后分析系因致伤工具接触面不同所致),致使法医难以对致伤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准确推断。侦破过程中,专案组曾分别邀请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市公安局等单位多名专家,对此进行分析研究,最终认为致伤工具系棍棒类钝器,但对工具材质(木质或金属)、数量的分析仍存在分歧。说明在此类问题上还需要加以认真学习、研究和分析,进一步提高辨别和推断能力。(4)作案人数推断的问题。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作案人数的推断问题始终未能圆满解决。一方面由于现场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中心现场足迹检验工作丧失条件;另一方面与对现场研究、分析不够有关。直到侦破工作后期,经反复对现场及死者损伤进行分析,特别着重就死者高某死后姿势和头顶中部有一处损伤这两种异常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推断犯罪分子是先杀死岳某,此时高某可能有所察觉,但尚未来得及反抗就遭到击打,最终推断一人作案可能性大。破案后证实了这个推断的准确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侦查部门能否及时、准确地作出鉴定意见,及时破案,与现场的保护、鉴定检材的提取和保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经验等多方面都密切相关,我们只有在上述各个方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技能,才能使鉴定意见更加接近案发时的客观事实,最终重现作案过程,从而切实有效地为侦查工作服务,指导侦查工作,才能真正担当起鉴定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