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亮点解读
2013-08-15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订。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有关方面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新设立的一项制度,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最大的区别,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
目前,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