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
2013-08-15冯成凤
冯成凤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将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社会的轻视、就业的困难和旧的不良环境的影响。这些无一不涉及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权利,尤其是生存权。如果不能解决这三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促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使整个刑事程序付出的司法资源浪费,刑罚效果功亏一篑。虽然我国在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仍有大量的刑满释放人员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充分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尤其是生存权之类的社会权尤为重要。
一、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保护的组织体系
为推动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应在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专门机构,指导、协调各地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另外,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的经验,建立准官办型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根据民间社会发展的水平可以将准官办型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机构分为国家督导和国家参与两类。国家督导型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发起成立“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协会”,吸收社会各界热心于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的人士参加,协会根据章程开展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国家参与型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专门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机构,配置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其次,扶植社区性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组织。应鼓励民间力量参与这一工作,民间组织由于没有任何权力色彩和强制因素,而完全以仁爱互助之心参与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对于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发挥着特殊作用。社区的空间环境能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因地制宜的安置条件;社区人口和人口素质的发展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生活;社区人们的互相关系和认同感,能加速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最后,建立刑满释放人员自助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可以通过建立各种自助组织,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系统接受各种法律教育及职业培训,为开辟新的生活打基础。他们利益的同一性会使他们彼此之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共同体,用自己的名义保护自己的集体利益。以河北省雄县咎岗镇为代表,他们成立了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新联合体。山东省腾州市在1997年3月创办了刑满释放人员活动之家,对预防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为刑满释放人员办理短期生活保险
刑释短期生活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设计的。它实际上是从养老保险金衍生来的一个险种,只不过刑释短期生活保险是短期险种,而养老保险是终身险种。监狱法规定,参加劳动的罪犯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而且罪犯有投保的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短期生活保险是对罪犯刑满释放后相当的生活水准权的保护,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是国家的义务。即任何公民在通过自己的能力不能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即必要的食物、衣着、住房、医疗保健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或者通过自己的能力无法改变现有的不利的生存环境和条件时,国家有给予其特殊照顾或帮助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并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监狱要教育罪犯掌握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对参加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经考核并实现就业的,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刑满释放人员办理落户、身份证等,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去向和动态;基层组织要做好帮教工作,做到不脱管不失控。民政部门及有关基层组织应将生活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和待业保障范围,尤其是老、病、残者应给予适当救济补助。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也应享受获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劳动部门一起做好“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工作,以及劳动就业的培训工作。工商部门在审批刑满释放人员个体工商经营和开办经济实体时,对其应与社会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充实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
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护的形式,则主要有安置就业、社会接茬帮教等。在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好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充实刑满释放人员保护的具体内容,使之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例如,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指导、心理疏导,使其以良好的心态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基金会,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必要的社会性服务工作,如进行法律援助或职业训练等经费的募捐与收集等等。此外,对于那些出狱后确实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可以考虑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另外可以考虑将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特殊群体,按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新办法,由国家对接收单位给予一定工资补贴或帮其支付社会保险,对自谋职业的可以给予创业贷款及贴息等方面的扶助,还有职业培训方面的资助。做到“饥者有其食、病者有其医、弱者有人帮”的社会目的。
综上,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保护工作已经从无到有,特别是近几年很多地方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的推动下,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护工作已今非昔比。然而,从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看,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关注的是预防再犯罪问题,而且关怀弱势群体,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文明化的一个方面。中国社会的文明化是不能抗拒的,因而,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护事业在中国的发展也是必然的。
[1]夏宗素,翟中东.关于出狱人保护机构设置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1(5).
[2][德]凯泽.欧、美、日本监狱制度的比较[M].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