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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密尔的功利原则及其权力运行逻辑

2013-08-15王云龙

关键词:密尔权力观功利主义

王云龙

古典功利主义哲学,作为一套综合性理论学说,其理论体系所秉持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为近现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家关于政治学理论始源问题的思考与探究,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支持。密尔作为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继承与批判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不仅在“数量”上对“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进行了区分,还从“质量”的层面对功利学说进行了再塑造。因此,后人将密尔奉为古典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可谓实至名归。然而,自19世纪以来,多数学者惯于从道德哲学或伦理学角度对密尔的哲学体系进行阐释与运用,以至于从西奇威克开始,古典功利主义哲学研究出现了伦理化倾向。与此同时,从政治哲学的维度对密尔的研究却在逐步走向衰落,尤其是从政治权力运行的角度来审视密尔的功利学说更是鲜有涉及。本文拟从权力主客体运行的视角切入密尔的哲学思想,通过塑造单向权力观、互动权力观及复合权力观,这三种具有层次性与递进性的权力运行模式,以此来观照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著述及其政治思想体系。由此或许不能指望揭示出密尔的全部政治理论构想,但以期能对古典功利主义学说在政治哲学层面上的解读提供某种思路。

一、单向权力观:“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数量”的积累

单向权力观是一种权力运行的逻辑。在政治学领域中,其意涵主要包括两方面:宏观上讲,单向权力观体现了一种实证性的哲学思辨方式,即通过对政治要素的实然性分析,从而归纳出指导政治权利实现的思维路径。简言之,单向权力观了体现了政治权力第一性、政治权利第二性的辩证关系,就具体的政治操作而言,单向权力观意指权力主体向权力客体施加作用力时所体现出的单向性与一维性。密尔作为古典功利主义哲学的继承者与发扬者,其所担负的角色决定了他的理论体系既受到边沁 “既然有一方服从,就必定有另一方被服从”[1]137的单向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又在政治哲学逻辑研究方法上受到了孔德实证主义的指引。在此基础上,密尔对上述两者进行了有效的配置,把从边沁那里习之而来的单向权力运行模式置于经由自己演化的“归纳”逻辑方法中,同样,“归纳”逻辑思想也就消融在单向权力运行模式之中。由此,密尔的单向权力观应运而生。

(一)宏观层面:“归纳”逻辑思想为单向权力运行做了方法论上的准备

虽然密尔关于权力运作的思想大多蕴含在其功利主义学说的著作中,但他亦是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代表人物,在其逻辑学的著述中同样可以找寻到权力运行的踪迹。一定程度上讲,正是经过密尔在思辨逻辑层面上的论说,权力运行逻辑在功利主义视域内的阐释与运用才得以肃清障碍。诚如严复先生在其译著《穆勒名学》中所言:“密尔继承培根而发展了归纳逻辑的学说。他把归纳逻辑看作是认识事物的唯一方法,认为科学的一切基本原理,都是靠归纳法获得的。”[2]这种“归纳”的逻辑思想看似是关于哲学思辨方式的探讨,实则体现了密尔对因然的“天赋权利”背后权力运行的关注。广而言之,密尔定义下的归纳法,其圭臬在于立足历史的考察和现实政治利益的分析,在于“与最普遍的现象相联系”[3]。这就决定了诸如社会契约、天赋权利及自然权利观这般经由哲学家思辨与臆造的产物,必须基于现实政治权力运行的基础之上才能被证明。由此可见,密尔的“归纳”逻辑思想既在学理层面上对孔德的“实证精神”进行了呼应,又在具体权力操作层面上为“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实现树立了逻辑方法上的标尺。

(二)微观层面:“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统摄下权力运行的单向性

作为边沁的后学,密尔的功利原则不可避免的囿于边沁的思想窠臼。特别是他继承了边沁的“人人生来都要服从,而且是最绝对的服从”[4]这一从“数量”上对“最大幸福”功利原则进行区分的衣钵。就权力运行而言,这种“绝对服从”的过程所揭示的是权力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权力客体所施加的支配力与强制力,而这种单向权力运行的背后实则体现了权力作用的主体与拥有“最大幸福”的最大多数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正是通过两个主体的相互转换,权力主体对客体的单向运作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实现才具备了基于现实操作意义上的联系。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写道:“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代议制政府也许能存在,但某种其他形式的政府可能是更可取的,这种情况是,人民为了取得文明上的进步,有些习惯尚未养成,而对于这些习惯的养成,代议者政府可能是一种障碍。 ”[5]56随后,密尔在着力论证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障碍”时,更是谈到了人们在追求代议制政府之前,首先要学会服从,否则无异于构建空中楼阁,徒有虚名,毫无内里可言,然而服从的要义在密尔看来,在于统治者依靠所收集到的“幸福”要素的最大化对“幸福”数量处于劣势地位的被统治施加一种支配力与控制力。换言之,这种权力的作用方式是不需要进行主客体互动的,无论从伦理角度上讲,还是单就政治秩序构建而言,强调作为被统治者的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具有反作用力特性的这一事实,是与“较高级的快乐往往具有一定量的优越”相背离的[1]62。

综上分析,密尔在对前人的哲学逻辑方法及权力运行观念进行吸收与借鉴的过程中,发展与完善了单向权力观,并为互动权力观的演化及复合权力观的臻于完善夯实了基础。纵然这种权力观在解释政治行为过程中显得不甚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在单向权力运行逻辑的框范下,“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实现才能在“数量”的层面上找到依托,也正是基于对幸福数量的论证,密尔古典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思想中“最大幸福”功利原则在“质量”层面上的实现才有了稳定的秩序保证。

二、互动权力观:主客体相互作用下“最大幸福”预期的获取

单向权力观展现的是权力主体对客体的一元控制,互动权力观则讲求主客体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双向作用,即权力主体向客体施加作用力的同时,所遭受到的客体对主体施予反作用力的牵制。就功利原则完成“质”的提升这一终极指向而言,借助权力主客体互动这一微观的分析视角来关照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是大有裨益的,这倒不是说囊助互动权力观就可以直接促使“最大幸福”完成从“量”到“质”的转变,而是通过主客体互动的权力运行思维,使得权力主体不能像单向权力观中的主体那般无所顾忌的对客体施加权力,相反,主体受制于客体对其回敬反作用力的影响,故而权力主体在作用过程中必须对客体的“最大幸福”形成一定的预期。换言之,无论权力主体指向的是公民个体,还是政治社会,其在施加权力的过程中都不能仅仅顾及自身的利益,而是要在综合多种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表达。

(一)公民个体间的互动

根据上文所谈及的单向权力观,我们似乎可以体认到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中所蕴含的精英统治的理念,然而密尔在《功利主义》的后半部分笔锋一转,以与精英统治的理念完全相悖的笔触论说到,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实现,“最根本的一点是强调一个人的幸福与其他人的幸福拥有平等的价值”[6]。这种看似前后矛盾的论说时常被批判密尔政治哲学思想的学者所诟病,假若我们仅以单一的权力运行逻辑来看待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那么得出“密尔的思想前后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7]这一判断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密尔的政治哲学思想已成体系,这就决定了对其思想进行揭示的理论分析框架必须具备一定的层次性与系统性,而互动权力观作为与单向权力观相承接的理论分析范式,能够相对准确的将密尔政治思想中看似相互矛盾的命题串联起来,特别是互动权力观中对公民个体间权力互动的首要关注,将“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的实现置于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进行界说,即个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要具有一种因自身行为引起对方反应的预期意识,这种预期意识就要求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对客体的“最大幸福”给予相应的关照。恰如密尔所谈到的那样:“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激发起个体更强烈的兴趣去在实际生活中关注他人的利益,而且引导个体将自己的情感与他人的幸福越来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6]98如果透过“情感”、“幸福”这些在道德哲学层面上的铺陈和伦理化的渲染,借助权力主客体互动的分析框架对其进行政治理论层面揭示的话,那么权力主体为维护自身“利益”必须对客体的“利益”进行关注这一功利原则的实现路径就可以被清晰的显现出来。鉴于此,公民个体间的权力互动并没有颠覆单向权力观中精英统治的理念,而是对赤裸裸的单向权力运行逻辑进行了包装与重塑,使其在更为“文明”的层次上发挥功用。与此同时,通过借助互动权力观对公民个体行为层面的切入与对照,为正确理解密尔对社会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处理,提供了线索与启示。

(二)政治社会——公民个体间的互动

如果说基于公民间权力互动的视角,所探讨的问题是关乎“最大幸福”功利原则基层构建的话,那么究明政治社会与公民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则是着眼于功利原则的顶层设计。有如致力于西方政治哲学史研究的学者列奥·施特劳斯所言,“培养高尚的情趣需要社会的自由,所以只要自由的社会才能有米尔所谓的文明”[8],而这种社会自由的出现则借重于政治社会在向公民个体施加权力时,对作为权力客体的公民所存蓄的反作用力的顾及。与之相对应,处于客体地位的公民也应当积极谋求与政治社会之间的权力互动,从而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有效的传递给主体,进而在政治社会与公民个体之间的权力互动中维持一种均衡状态。无论这种均衡状态是以实然的形式表现出来,还是以虚拟的状态在社会内在运行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都共同显现了权力主客体在互动过程中对于彼此利益的考虑与关照。在此基础上,密尔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认为:“只要压制个性,那就是专制主义,不论他被叫做什么名字,也不论它宣称的是上帝的意志还是人类命令。”[9]如果不对社会权力进行相应有效地制约,或者不赋予公民个体对社会应有的钳制力的话,那么这种社会形态与专权的社会毫无分别,故而趋乐避苦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由此观之,不论是公民个体之间的权力运行状态,还是社会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作用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互动权力运行逻辑形成了契合,也正是借助这种互动的权力运行模式,才为密尔“最大幸福”功利原则在“质量”层面上的论说,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三、复合权力观:“最大幸福”功利原则“质量”的提升

复合权力观作为一套整合性的权力运行逻辑,就其字面意思理解,意指单向权力观与互动权力观的综合;从权力运行的内在机理进行把握,复合权力观体现为一种既复杂又隐现的权力运行关系,即权力主体在考虑到客体对其具有的反作用力的同时,通过塑造客体的利益偏好,从而尽可能的达到主体对客体施加权力作用的最大效力。具体到密尔的政治哲学思想,复合权力的运行逻辑更多蕴含在其对“最大幸福”功利原则“质量”的塑造过程中。

(一)以互动权力观为内里:利益偏好的塑造

如上所述,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所产生的反作用力是主体考虑客体利益的主要诱因。然而在复合权力观中,权力主体对客体反作用力预期的研判,是促使主体塑造客体利益偏好的重要环节,这也正是复合权力运行逻辑对互动权力观的借用与改良。这种对客体利益偏好的塑造,投射到密尔的政治学说中,就是其对“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所进行的“质量”上的提升。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对政治制度进行论说时谈到:“对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5]26其后,他又饶有兴趣的说到:“一个国家的制度所能组织的这种好品质越多,组织形式越好,政府也就越好。”[5]28鉴于此,我们不难发现密尔哲学思想体系的精妙与成熟,他并没有建议政府应向民众强行输出所谓“文明”的“品质”,而是应将这些价值理念寓于道德说教之中,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侵入民众的思想,使民众形成一种心理的预期,即人之为人就在于“追求更高质量,更高层次的快乐”,在于宁愿选择像智者一样痛苦的思考人生,也不应像低等动物一般苟且的活着。由此,民众的利益偏好与政府的利益诉求就达成了某种共识,这样一来,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再向客体的民众施加权力时,民众对政府的反作用力就不会过于强烈,反之,还会呈现出一种正和博弈的状态。基于此,正是对互动权力观的借助,才使得主体对客体利益偏好的塑造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也为接下来密尔所谈到的权力主体通过利用利益偏好,对权力客体进行“暗”权力的行使,作了道德舆论上的准备。难怪从事权力学理性研究的学者史蒂文·卢克斯所言:“密尔是一位这样做并且非常清楚权力在塑造与维系诸如此类的适应性偏好中起作用的思想家。”[10]

(二)以单向权力观为最终作用方式:“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依归

倘若仅借助塑造利益偏好这一权力作用方式,来全盘把握密尔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话,就略显片面了一些。进一步而言,密尔只是利用权力主体对客体利益偏好的塑造这一过程为其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寻找出路,而这一出路的找寻即是对政治哲学中“进步”与“秩序”问题的双重关切。虽然密尔在其著作中花大篇幅批驳了前人对“进步”与“秩序”的细分,认为这种细分是不完善的,也是失之偏颇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密尔并没有因此摒弃“进步”与“秩序”的哲学精神是检验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标准,只不过密尔更倾向于将两者整合起来运用,从而归纳出经过了进步化的秩序,既是评判理想政府形式的最佳标准。由此可见,“进步”精神的获取是政府应当首要考虑的,而通过主体对客体进行利益塑造的过程就是完成“进步”任务的过程。这样一来,“秩序”的实现则交付给了单向权力观,即通过主体对客体在基于共同利益诉求基础上的一元控制,以此来完成政治秩序的构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复合权力观框范下的单向权力的施加与单向权力观中主体对客体强制性的作用是相区别的,前者是站在一个更高的“质量”层级上来进行权力操作的,其运行逻辑的精髓在于一种“暗”权力及“软”权力的行使。就此,密尔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落脚到了基于进步化的政治秩序之上,而这也是“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归宿。

然而,这种以单向权力观与互动权力观相结合而成的复合权力观,在学术界研究密尔哲学思想的著述中很少为人所洞见,就连熟谙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萨拜因也认为:“他(密尔)并没有把自由同解决政治问题的新路线联系起来。”[11]假若萨拜因借以复合权力运行的视角重新审视密尔对自由的论述的话,或许他会认为,密尔前期对自由的界定只是为其构建理想的政治秩序做了消融客体反作用力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讲,莱特温在评价密尔的政治思想时颇有微词的指出,“他希望通过政府将他本人认为是美好生活的内容加之于他的同伴”[7],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显得不无道理了。

四、结语

通过对单向权力观、互动权力观及复合权力观,这三种权力运行逻辑的整合,密尔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得到了相对完整的揭示。尤其是古典功利主义的核心范畴——“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实现,也找到了基于权力分析框架上的立足点。近年来,主张从政治哲学层面对古典功利主义进行系统挖掘,从而实现其理论复兴的呼声在学术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响应。于此背景下,以权力运行逻辑为分析框架,从厘清权力主客体间的辩证关系及作用方式这一新视角,来探究密尔的古典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可谓恰逢其时。

[1]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严复.穆勒名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1.

[3]奥古斯都·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32.

[4]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M].舒小呁,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45.

[5]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67.

[7]李小科.密尔百年研究概述[J].世界哲学,2005(4).

[8]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洪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90.

[9]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于庆生,译.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9:97.

[10]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M].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136.

[11]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盛奎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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