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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对南京青奥会的启示

2013-08-15

关键词:青奥会奥林匹克体育赛事

向 征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2014年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南京举办,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青奥会顺利举办的必要保障。知识产权和大型体育赛事都有其自身特点,当大型体育赛事的集中性、短期性与知识产权的取证难、诉讼慢相冲突时,超前反馈和迅速化解既是解决途径,也是对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本文针对南京青奥会的特点,借鉴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以期能更快速有效地解决青奥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激励更多的知识产权创造,实现更多的知识产权运用,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达到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一、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内容和特征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城市政府和主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内容可分为奥林匹克思想、标志、电视转播权、著作、专利、商标六类。青奥会是由奥运会衍生产生的世界性体育活动,《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青奥会知识产权是指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

一般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对青奥会知识产权普遍适用,但也存在例外。这些例外成为青奥会知识产权特有的特点,需要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加以注意。

(一)不同权利主体享有不同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都以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前提。青奥会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有些还会发生权利主体的既定变更。例如青奥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南京青奥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设计、徽章、奖牌、纪念章设计及铸模等于2014年12月31日后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中国奥委会是部分青奥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中国自己的奥委会名称、标志会旗及在中国申办、举办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团体、法人及个人通过合法渠道亦可成为与青奥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青奥会电视转播权、授权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商品、与青奥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青奥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二)青奥会部分知识产权的非地域性

地域性是普遍公认的知识产权特征之一。《奥林匹克宪章》第一章第十四条“奥林匹克称谓”当中的第4项明确规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但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之规定,奥委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转让其无形资产,实施合作伙伴(TOP)计划,洽谈电视转播权等,且其成员国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义务[1]。这也就是说,青奥会部分知识产权具有非地域性。在对青奥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运用时需要注意不同权利人、不同知识产权在地域保护上的差异,必要时需制定不同的策略,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青奥会部分知识产权的无期限性

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时间性,但是奥林匹克是全世界的财富,全人类都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受益者,因此,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为永久拥有的权利,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且无时间限制。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项国际义务,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无需续权。但同时也需注意,青奥会只有部分知识产权没有时间性,对于中国奥委会、南京青奥委来说,绝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是有时间性的,2014年12月31日后很多知识产权会转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因此对这些与本届青奥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中国奥委会、南京青奥委应在拥有权利时尤其是青奥会举办前和举办中充分加以利用。

(四)对不同目的使用区别对待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无论是以商业目的,还是以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必须经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和授权批准。但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具体执行时间对不同目的的使用具有明显的区别,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处罚也更重。《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并进一步在第七条规定了具体的所为商业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区别对待的原因在于,不同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主观要件很有可能不同。例如非权利人在组织公益活动时加入了南京2014年青奥会的元素,宣传时使用青奥会的会徽、会旗、吉祥物、主题词、口号、名称、域名、标识(含“南京2014”)等,就已经产生了侵权行为,但主观上可能是善意的。此种行为较之以商业为目的恶意伪造、非法销售吉祥物、纪念品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法律后果也轻一些。

二、青奥会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及发展趋势

《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八条具体禁止了五类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实践来看,南京青奥会既会遭遇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又极有可能在与新技术相结合方面出现较多的侵权。主要的侵权表现形式可能有:

(一)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纵观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涉及比赛标志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在南京青奥会举办前和举办期间,带有青奥会标志和为青奥会设计的介绍南京特色的商品,如吉祥物玩具,青奥会特许标志的纪念章、手机链、小镜子,南京标志性景点、建筑、小吃的纪念章、纪念币、扑克牌、明信片,带有青奥文化的T恤衫、帽子等小商品是游客普遍会购买的纪念商品,市场需求大且购买者分散。这些商品目前已经面世,制作容易、成本低廉、销售网点多、地点灵活,必然会出现仿冒制造和非法销售的情况。例如在上海举办的F1大奖赛期间,赛场周边发生的兜售侵犯F1标志等假冒侵权商品的情况就显得比较突出。

(二)违法使用青奥标志

重大活动最具商业价值的就是其标志。2014年青奥会是以南京为核心辐射全球的奥林匹克运动盛会,在青奥会筹备及召开期间各类宣传活动肯定很多。但这也伴随着为吸引消费者,并推动产品的销售,商家擅自使用南京青奥会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尤其在临近青奥会举办期间,这类商业活动通常会急剧增加。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曾在其官方网站上打出“奥运加油,中国加油”字样。海淀工商分局认为网页上同时还有企业名称、经营项目等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责令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南京青奥会要严密监控、谨防出现并及时制止在产品、服务上违法使用青奥标志或与青奥近似的标志,制止违法使用易造成歧义的宣传口号、标语等行为。

(三)埋伏营销

埋伏营销是指一些企业不支付赞助费用,却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以及促销和推广活动,展开营销攻势,试图将自己的品牌或产品与重大活动(通常是体育赛事、文化活动等)建立某种联系。例如2008年李宁公司未能成为北京奥运会体育服装合作伙伴,但其与北京奥运会中国内地的独家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达成约定,2007—2008年播出的栏目及赛事节目的主持人和出镜记者均需身着李宁牌服饰,主持人服装上绘出李宁的标识徽章。又如可口可乐宣布成为上海世博会饮料领域的全球合作伙伴后,百事可乐却作为上海世博会美国国家馆的全球合作伙伴,获得了在美国馆内独家提供饮料的排他性权益。近年来埋伏营销呈愈演愈烈之势,形式层出不穷,对赞助商的合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隐性市场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于法律对埋伏营销在界定、区分和约束上存在空白,南京青奥会极有可能会遭遇到埋伏营销,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四)网络侵权

青奥会的主体是青少年。在互联网、云计算、智能手机等高科技和新生活模式的支撑下,青奥会期间网络作为信息载体的功能将会比较突出。与网络高频率使用相对应的就是网络侵权问题。从国际大型赛事的经验来看,网络盗播、恶意抢注域名、占据网络空间是惯常的几种网络侵权方式。如果网络媒体未经授权擅自转播、盗播南京青奥会开幕式、闭幕式以及体育赛事的比赛项目,会给活动组织者、转播权购买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但目前我国此方面的法律规则还有所缺失。北京奥运会期间,出现大量恶意注册相关各类国际域名的情况,注册人刊载与奥林匹克毫无关联的商业内容,非法高价售卖恶意抢注的这些域名,对所注册的域名长期闲置。这类行为不仅给奥林匹克权利人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承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并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资源。

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世界参与度最高、涉及体育项目最广、商业价值颇高的国际大型体育赛事。二战至今,14个国家的17个城市先后举办了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笔者选取近五届夏季奥运会和第一届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进行分析,以期为南京青奥会提供借鉴。

(一)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

亚特兰大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有三个特点:一是组委会将相关的所有徽章、标志、标识甚至术语都注册为商标;二是奥组委专门成立了市场调研中心,负责监督滥用奥运标志等侵权案件的调查,对非奥运赞助商企业在市场上以赞助商身份投放的广告要求给予删除,否则将会启动法律程序;三是加强与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各种出版机构的合作,共同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

(二)2000年澳大利亚悉尼奥运会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希腊都有奥运会的专门立法,而澳大利亚是第一个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立法的国家,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澳大利亚于1987年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并于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1996年颁布实施《悉尼2000年奥运会标记和形象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悉尼奥运会之前又出台具体相关细则。《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2001年修正案》吸收了《澳大利亚奥委会会徽使用指南》、《澳大利亚奥委会许可协议》、《悉尼2000年奥运会标记和形象保护法》的部分内容,拓展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范围,并着重对商业行为的侵权等作了详细规定。萨马兰奇称此届奥运会“是有史以来最好的一届奥运会。[3]”

(三)2004年希腊雅典奥运会

雅典奥运会期间,雅典奥组委凭借其明确的战略和适当的措施,高效、有力、出色地完成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们制定的战略主要有:(1)构建完善国内法律体系。雅典奥组委在原有法律基础上促使希腊政府和雅典市政府针对奥运会事务颁布了一些在特定范围和期间内有强制力的规则、政策与公告,统一称为“保护雅典奥运会的法律”,成功地建立了打击侵权和反隐性市场的国内法律保护体系;(2)加强政府沟通,争取优惠待遇。雅典奥组委在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时的法定费用获得免除,参与诉讼交纳的税费获得减免,直接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3)多类型、多形式保护。雅典奥组委法律部将雅典奥运会所有的核心设计都以雅典奥组委的名义在希腊进行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例如雅典奥运会会徽在希腊进行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以国际奥委会名义在全球进行了商标注册;对吉祥物共200余个图像的各视角视图进行了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对火炬和火种盒进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对奥运会景观中核心的图形设计要素全部进行版权登记。

(四)2008年中国北京奥运会

北京奥组委采取了有效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1)普及奥运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市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对核心设计的知识产权整体布局、提前保护,例如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吉祥物的制作同步进行;(3)各部门分工合作,构筑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工作平台。北京奥委会、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海关、法院等各相关部门始终保持密切联系,分别在奥运准备阶段和进行阶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对奥运各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北京市工商局制定并发布《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建立独具特色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联合执法,严格监管街头无照游商沿街兜售假冒奥运商品的行为[4]。

(五)2012年英国伦敦奥运会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在立法方面,英国为奥运会特别制定了法案。较之中国立法层次较低的行政条例,英国通过专门法统一国内立法形式,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大,且降低了立法成本,显得更为经济。在保护措施和执行上,伦敦奥组委态度严厉。奥组委一再警告全国的企业和店铺,任何宣传和广告中都不得带有可能让人联想到与奥运会有关的词语,并列出了可能侵权的近20个词汇。在全英国范围内进行非法盗用奥运标志的检查,工作人员可进入任何店铺和办公地点进行检查,并有权对不法商铺处以最高两万英镑的罚款。全方位保护奥运会赞助商的利益,尽可能禁止埋伏营销。如在奥运会的40多个场馆里,800多家零售商被禁止单独出售薯条以保证顶级赞助商麦当劳的权利;警告全国所有酒吧不可以在门口的小黑板上预告奥运会电视转播比赛的同时写上不在赞助名单上的啤酒名称;在奥运园区迎宾道两旁列队欢迎各国运动员的少年儿童在奥运园区内应穿着“舒适、无品牌或阿迪达斯牌的运动鞋”[5]。笔者认为,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适度。目前青奥会的影响力与奥运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正处于推广阶段,且面向的是青少年,举办的社会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效益。南京青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根据活动性质,立足现实情况,避免过于严厉苛刻。

(六)2010年新加坡青奥会

新加坡是个法制健全,执法严明,行政高效的国家,2010年首届青奥会在新加坡举行。整届青奥会,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都体现了新加坡在管理上的特点,设置机构少、人员精简、工作效率高,充分学习借鉴北京奥运会等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实现赛事活动项目化、工作流程标准化、科学技术现代化[6]。从管理学角度看,扁平化管理是发展趋势,通过减少管理层次,扩展控制幅度,更有利于灵活、及时地实现管理,也更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费用节省。这种扁平化管理值得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时借鉴。

四、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优化知识产权环境是减少青奥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根本途径。分公众和管理执法人员两个层次加强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很有必要。青少年是青奥会的参与主体,亦是决定未来的力量。通过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可以大幅度减少善意侵权行为,有效减少恶意侵权行为,并将有助于未来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和能力的提升。通过对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激发相关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能够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对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注重协调协同

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内容丰富、权利人多、运用复杂。在中国现有制度下,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牵涉到行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只有注重协调协同,明确分工又密切合作才能实现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已经确定由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城市管理、商务、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职能。笔者认为市知识产权局应牵头制定青奥会知识产权预警、维权、应急规范流程。鉴于青奥会的举办规模、国际影响力、商业化程度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可以在青奥会举办前和举办期间由青组委和市知识产权局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负责协调协同工作,而工商局是具体维权的主要部门。同时在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对接的人员,参与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员从现在起至青奥会结束,应逐渐将工作的重点转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

(三)开设绿色通道

知识产权纠纷取证困难,诉讼时间较长。但大型体育赛事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这段短时间内。如果按常规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侵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实际消除。设立投诉机构是国际展会的常见做法,如THAIFEX亚洲国际食品展的“投诉办公室”、纽伦堡国际玩具展的“知识产权委员会”、香港贸发局设立的主办机构办事处、广交会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华交会的督察员、督察队与知识产权协调小组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也有必要通过这样的非司法手段进行调查调解,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效率。建议设立投诉机构,并在临近青奥会开幕和举行过程中开设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通道,梳理和简化青奥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流程,实现侵权案件的快速处理。

(四)设置应急备案

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关键点如点火环节,应设置应急备案,以降低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的不良影响,确保整个活动的顺利进行。1988年汉城奥运会前夕,日本记者为了抢新闻,泄露了当时已经76岁的第11届柏林奥运会马拉松冠军孙基祯将最终点燃主火炬的秘密。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韩国当局的重视。为了不让奥运点火流程过早失去悬念,组委会决定临时更改开幕式最后的点火流程。从教育、体育、艺术三个方面各选出小学教师郑善万、马拉松运动员金元卓和舞蹈演员孙美廷来共同担当最后一棒火炬手,象征着天、地、人之间的和谐与汉城奥运会徽章上的三极思想。临时变“阵”,让汉城奥运会的开幕式悬念保留到了最后一刻。

(五)分类进行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代表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2012年12月发布第一版国际知识产权指数,中国执法类方面得分仅为0.5,排在11个国家的最末位,且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明显。南京青奥会要向全世界展示中国的形象,有效处罚知识产权侵权非常必要。但重罚不等于有效,区分侵权的性质,考虑侵权的主观要件,对侵权行为分类适度处罚才能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最需要遏制的恶意侵权行为上,不过分打击人们参与青奥会的热情。上海世博会组织者针对世博会标志,采取备案、登记、商标注册、作品登记等多种形式给予全方位保护,立体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从实践来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南京青奥会可以参考和借鉴这一做法。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南京青奥会顺利举办,展现国家和城市形象的重要内容。南京青奥会可以借鉴近年奥运会和第一届青奥会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结构,理顺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对青奥会最有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进行预先预警和重点防范,创设特殊处理制度和方法,提高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1]杨会龙,赵志刚,胡旭华.浅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点及保护[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57-59

[2]Stephen M McKelvey.Athlanta9’6:Olympic Countdown to Ambush Armageddon[J].Seton Hall Journal of Sports Law,1994(4):414-415

[3]马法超.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评介[J].体育与科学,2008(3):24-26

[4]何丽苹.北京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D].武汉:武汉体育学院,2009

[5]韩键.英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评介及对中国的启示[J].大众商务,2010(3):216,273

[6]朱晓军,王树进,张焕忐.新加坡青奥会办赛实践对南京青奥会的启示探析[J].体育与科学,2010(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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