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视野下社会管理法治及其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进路——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为例
2013-08-15朱未易朱小易
朱未易,朱小易
(1.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18;2.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我国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方法和手段,已 经无法满足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社会行为失范而导致的社会关系紧张,进而出现诸多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积累最终导致社会风险的增加。这些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呼唤着社会管理的创新,创新社会管理也由此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各种创新思路和模式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
从理论研究层面看,最近一段时间来,社会管理法治化这一命题在学术理论界提出并确立后,获得了由浅入深的研究,成果虽然还不够丰富,但已具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和广度[1-9]。一是促进了社会学和法学对社会管理法治化命题互恰性和兼容性研究的深入;二是突出了社会管理法治化在良法善治、行为规范、权利保障、矛盾化解和风险控制等重大主题研究的深入;三是初步构建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理论和实践两个向度深入研究的思维进路和基础性框架。
从实践操作层面看,目前全国各地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性命题的较多,但是构建具体实施办法的较少,长沙市和南京市江宁区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具有典型性,它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理论研究成果向现实的延伸,特别是南京市江宁区开创了一条在地方法治建设框架中,将法治化理念、方法和手段导入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之路。该区还出台了《南京市江宁区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意见》,这一实践将促使我们进一步对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可以说,社会管理法治化无论是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都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管理法治化从理论命题到实践操作的深入,还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其中,如何来评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绩效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实践领域,都还没有涉及和展开。本文将基于地方法治建设中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践,就其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一般性研究,试图为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构建一个能够测度和评价其效果的理论和实践思维进路,以期能引发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深度思考和研究。
一、地方法治建设视野下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证分析
南京市江宁区将地方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实践植入到社会管理领域,无疑是地方社会管理创新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思维视角和切入点。该区在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中发展出了四项主要原则,并结合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实践,归纳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8个方面共39项具体目标和内容,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10]。从这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内容来看,可以归纳为行政行为、社会保障、社会冲突、社会安全、社会组织和网络管理等几个方面。试图通过这些具体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内容的设计和实施,来落实中央所提出的社会管理的七大基本任务: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控制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这一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实践虽然还有一些缺陷,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这是一个在先行先试过程中的大胆探索和创新,本身就极具标本意义。现对其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的探索内容进行一个理论层面的梳理和检视。
(一)地方法治建设中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实践的主要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功能作用,积极推进转型时期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依法管理与服务优先相结合。坚持把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管理有机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把创新社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提高社会管理实效。
三是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相结合。坚持将改革创新贯穿于整个社会管理过程,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率先突破;坚持立足长远,着力解决基础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推动社会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坚持硬法软法并举,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有效实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规范性文件、社会主体自治章程和自律规范等“软性”规则,软硬互补,彰显效果。
(二)地方法治建设中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实践的发展目标
全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逐步构建切合实际的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基本形成制度机制完善、公共权力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共建共享、社会行为规范有序、公民利益充分保障的法治型社会管理新模式,努力构建社会管理法治化先导区。重点做到“五个领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率先探索完善与现代法治相契合的社会管理新理念,社会管理法治化理念居于领先;以制度创新为导向,率先探索完善与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趋势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社会管理法治化制度居于领先;以落实执行力为导向,率先探索完善与创新社会管理多元化推进机制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社会管理法治化手段居于领先;以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为导向,率先探索完善与平等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相一致的服务管理模式,社会管理法治化实践居于领先;以绩效管理为导向,率先探索完善与争创社会管理法治化先导区相配套的考核体系,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居于领先。
(三)地方法治建设中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实践的基本内容
一是规范政府公共决策行为,推进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法治化。健全完善社会管理领域重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多形式、多渠道保障群众知情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决策源于群众需要、反映群众需要、服务群众需要。加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实际、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行政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载体建设,构建覆盖全面、及时有效、群众满意的服务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把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目标责任体系,切实把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是规范城乡社会保障机制,推进民生民权服务保障的法治化。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指导制度、培训制度和扩大就业创业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工资薪酬体系和工资薪酬劳资协商机制,提高居民收人水平,缩小收入差距,鼓励自主创业。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稳定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城乡低保规范化、精确化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新建商品住房按比例建保障性住房制度,逐步构建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三是规范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进社会纠纷多元解决的法治化。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风险评估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估程序规范、专业评估制度和督查问责机制,推进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调解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和完善一般治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解解决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健全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疑难问题制度,完善联网受理群众信访、联动解决群众诉求、联合办结信访积案机制。
四是规范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稳定维护应对的法治化。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结合、覆盖城乡、全时监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基层安全监管网络,隐患排查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物品以及废旧物品回收交易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体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防范措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构建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重大交通事故、群体冲突应急预案,建立综合性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加快构建实战化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五是规范社会组织自治行为,推进公民社会培育发展的法治化。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监督管理和功能发挥机制,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制度,依法简化准入程序,大力培育发展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全社会组织分类管理、评估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法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制定活动准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和自律能力。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互助方面的作用,促使群众自发组织起来,促进社会融合,解决社会问题。加快制定扶持政策,采取奖励性、委托性、补贴性或购买性的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实现模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朝公益性方向发展。
六是规范特定群体权利义务,推进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法治化。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完善流动人口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等制度。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全“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模式,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制化、动态化和常态化。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和服务机制,健全社区矫正对象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立健全闲散人员、涉毒人员、失足青少年的权利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精神病人的社会关怀帮抚制度,探索建立大学城在校大学生服务管理机制。加强辖区全员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库,提高人口管理的信息化与精细化水平。
七是规范网络群体权利义务,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加快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虚拟社会管理责任体系,加强网络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网上信息管理,健全网上舆情导控机制,引导虚拟社会舆论朝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加强上网场所、联网单位管理,建立健全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重点联网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制度。加强警网合作、警社合作,建立网上有害信息、违法犯罪信息通报协查制度,加强警民互动,切实提高打击网络犯罪能力。建立健全虚拟身份库、虚拟社区数据库,健全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虚拟社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探索建立网络“问政、问计、问需”机制,加强与网民沟通、协作和互动,引导和推进网络虚拟社会健康发展。
八是规范社会管理组织行为,推进社会管理队伍建设的法治化。按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创新的组织机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管理绩效综合考评体系和考核机制,完善各类工作规范和社会管理职责的考核、监督、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工作者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社会工作者培养、录用、使用、评价、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和专业资质认定机制,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法队伍、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探索完善城乡群防群治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途径,推进社会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地方法治建设视野下社会管理法治绩效评价体系一般性构建的思维进路
地方法治建设视野下社会管理法治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是地方法治建设绩效评估的系统框架中一个针对社会管理领域进行法治建设的效果评价,是在地方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统摄下,与地方政府法治绩效同位阶的评价体系,其侧重点有所不同,地方政府法治绩效侧重于对行政权力规范和控制的评价,而地方社会管理法治绩效则侧重于对民生民权的保障和维护的评价,换句话说,前者主要是规约公权,后者则主要是保障私权。因此,笔者认为,社会管理法治的绩效评价体系要评估的核心和关键,就是社会管理领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良法善治的理念、原则及其规则,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和维护了公民的权益。社会管理法治既有他治的绩效评价,也有自治的绩效评价,而且体系的一般性构建主要应该由一系列的原则和评价系统构成。
(一)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是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应该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系统,它要研究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究竟由谁来制定和设计,由谁来评价和判准,由谁来对评价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等问题。笔者认为,它的民主性和开放性集中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指标设计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不但要体现测评指标内容的针对性和广泛性,而且还要体现测评指标设计的公众参与性,比如测评体系的设计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二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测评主体的民主性和测评范围的开放性,不但体现在测评内容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而且还要体现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最直接、最有效、最真实的评价主体应该是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广大人民群众。三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运行机制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不但要体现测评的多部门多层次协作、合作的协调性,而且还要体现测评程序和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二是系统性与整体性原则。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等子系统的法治绩效评价,这些子系统从整体上构成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的评价体系。对社会管理法治化这样一个系统工程的绩效进行评价,就必须用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观点,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在系统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中把握测评体系构建的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的特性和功能,从法治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可发展性理念出发,对地方的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指标作出整体的设计和分析。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能反映和测度被评价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况,包含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的各个要素。当然,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绩效测评体系不可能包罗万象,但影响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的主要因素不可缺少,因此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应该体现形式和内涵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原则。
三是可达性与操作性原则。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必须考虑评价目标的可达性和实施评价的可操作性。目标的可达性表示评价体系构建要达成的预期目标,评价实施的可操作性则表示进行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的可进行性,并且能够达致评价体系构建的目标设计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真实状况和数据统计。但是在构建评价体系时有两个方面的情况要注意:一是评价体系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指标值的测量、数据采集和汇总工作的可行性和可实现性,解决好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两者的整合和交互性;二是评价体系每一个指标的设计必须考虑到现实针对性和可信度,解决好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是普适性与特殊性原则。绩效评价的普适性体现的是对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标准的普遍性,一个地区或城市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的核心指标具有一般性特征,对其他地区或城市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评价的特殊性体现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对象、不同社会状况、不同法治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和社会及文化发展水平等的主客观条件下,构建针对性、典型性和指向性的特殊评价指标。一个完善的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绩效评价体系应该是普遍适用和个别针对适用的结合,在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发展的统一性当中体现出差别性和特殊性,这符合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对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五是静态性与动态性原则。静态性评价是对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现有水平进行评估,反映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特定时间和空间所存在的现实状况。静态性评价突出的是对一个地区或城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现状的评估,地方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层次和水平上,具有评价的现实显现功能。而动态性评价是对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纵向和横向发展预期进行的评估,反映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具有评价的预测和预警功能。因此,一个比较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是静态性与动态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通过地方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实然性的评价以达到对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二)社会管理法治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路径
一是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在社会管理领域,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等)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理念、原则及其规则,评价的指向是社会管理主体行为过程中体现的法治理念和原则。具体而言有:社会管理主体具有的法治理念、意识和素养的程度;社会管理主体保障权利、发展自由的法治理念及原则体现的程度;社会管理主体体现社会责任、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等义务性规则意识的程度;社会管理政府主体行政决策法治、行政立法法治、行政执法法治、行政管理法治、行政信息法治和行政监督法治理念及原则体现的程度等。
社会管理领域主体行为法治理念的绩效要达到的效果是,最大化地使社会管理主体的法治理念和意识从外供型和被动型转向内生型和主动型,从依人治理转向依法治理,从政策治理转向法制治理,从实体治理转向程序治理,从宏观治理转向微观治理,从管制治理转向服务治理,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治理,从粗放治理转向精细治理。
二是社会管理法制体系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等制度体系制定的实体和程序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良法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评价的指向是社会管理领域制度体系构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有:城乡社会保障的法制,社会利益分配的法制,利益诉求表达的法制,社会组织自治的法制,社会公共服务的法制,社会冲突化解的法制,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制,社会风险控制的法制,社会信息公开的法制,社会公众参与的法制和社会监督问责的法制等。
社会管理领域法制体系建设的绩效要达到的效果是,最大化地体现良法和善治的制度功能,良好的制度体系是要突出规约公权与保障私权的规则效力,而不是利用制度化的便利和优势扩张部门的利益与民争利。
三是社会管理行政法治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行政效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行政善治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评价的指向是社会管理领域行政善治的效能。具体而言有:依法协调社会关系的效能,规范社会行为的效能,回应社会诉求的效能,处理突发事件的效能,解决社会问题的效能,化解矛盾冲突的效能,控制社会风险的效能,促进社会公正的效能,保障社会安全的效能,维护社会稳定的效能和实施社会问责的效能等。
社会管理领域行政善治的效能要达到的效果是,从注重行政管制的单一型行政理念向服务和管理的双重行政善治理念转型,以制度的刚性化行政为依据,以行为的柔性化行政为方法,最大化地保障和维护相对方的权益,善待和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和阶层,在调整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中促进社会稳定。
四是社会管理民权法治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社会管理领域民生和民权保障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权法治发展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评价的指向是社会管理领域民生和民权保障的程度。具体而言有:政府对民生保障投入的程度,政府服务于民生需求的程度,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的程度,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实现的程度(社会保险、福利、救助等),公民生存权利保障的程度,公民发展权利保障的程度,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程度,公民对基本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的认知程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惠民程度,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保障的公平程度,城乡、地区或阶层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的公正程度等。
社会管理领域民生和民权保障的法治绩效要达到的效果是,最大化地保障公民的民生需求和权利,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民个体的权益保障,并且应当从国际人权法上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高度来看待社会管理领域的一切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增进,同时培养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五是社会管理参与法治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社会管理自治主体参与社会管理事务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依法、公正、平等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评价的指向是自治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民等)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的体制机制健全程度、途径渠道落实和畅通的程度。具体而言有:政府构建社会管理公共参与平台的完善程度,主体在社会管理领域制度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公正司法中的民主参与机制健全程度、途径和渠道畅通的程度,主体合法权益诉求表达的途径和渠道畅通的程度,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落实的途径和渠道畅通的程度,社会管理网络参与权利义务机制完善的程度,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功能的完善程度,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履行程度,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承担程度,基层社区自治的实体和程序的健全程度,社会管理志愿者和自治团队运行体制机制的健全程度,社会管理主体间民主协商和议事的实体、程序和运行机制的健全程度等。
社会管理领域主体参与的法治绩效要达到的效果是,最大化地发挥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的主体性及自我完善机制,积极支持和拓展其发育和成长的空间,充分发挥自治主体的自治功能和自我管理效能,从完善参与机制、健全参与平台和提供参与渠道等实体和程序实践中,不断提升民主参与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六是社会管理司法法治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对社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解决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正为民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评价的指向是司法介入社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调处的效能。具体而言有:公民合法权益诉求的司法保障效能,社会弱势群体正当利益诉求的司法救济效能,社会民生案件优先审理及程序便捷的司法便民效能,社会矛盾纠纷诉讼调解和非讼调解的司法引导效能,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损害诉求的司法援助效能,行政诉讼案件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保护的司法监督效能,社会管理领域能动型法律咨询的司法参与效能。
社会管理领域公正司法的法治绩效要达到的效果是,最大化地运用国家司法权力,调整和处理社会管理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运用强制力要求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权利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发挥人民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合法权益遭受侵损的最终保护功能。
七是社会管理监督法治的绩效评价系统。这一绩效评价系统主要评估的是对社会管理领域行政决策、立法、执法、管理和司法等实施的监督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规约公权和保障私权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评价的指向是社会管理领域各类监督所能够发挥的监督效果。具体而言有:社会管理领域体制内监督的效果,主要包含了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社会管理领域体制外监督的效果,主要包含了网络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组织监督、自治主体监督、外部力量监督等。
社会管理领域监督的法治绩效要达到的效果是,最大化地发挥各类监督主体对社会管理事务实施全方位监督的效果,以保证社会管理领域行政权力的运行和其他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置于各种监督之下,以保障私权不受侵害,规约公权防止其不当扩张和滥用。
三、结语
地方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不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无疑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将法治化理念、原则和规则导入到社会管理领域,就是要以法治精神来把握社会管理全局,以法治视角来分析社会管理现状,以法治理念来检视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手段来破解社会管理难题[8],以法治规则来固化社会管理成果,最后以法治指标来评价社会管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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