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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术法治化 维护高校的稳定*

2013-08-15卢双盈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学术腐败法治化学术

卢双盈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 300222)

一、高校学术法治化管理的内涵

学术法治化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教的一个重点。高校学术法治化是指按法律的宗旨和精神,把学术活动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之中,遵循学术研究规律,保证学术的自由、公平、公正,切实发挥高校在促进人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保证高校学术活动有法可依,促进其积极、有序、稳定、和谐发展。高校学术法治化主要包括:依法建立学术机构和教学机构、确定学者的学术身份,依法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发表言论和成果,依法保障师生学术行为的合法权益等。

高校学术活动与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紧密结合在一起,其法治化建设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以育人为本,这是高校学术法治化的根本和第一要义。学术是高校育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不是一种所谓的“配置”,无关育人的研究与高校办学宗旨是不相符的。二是坚持学术与教学相结合。好的教学离不开学术,而好的学术也要及时融会到教学中去,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本身就是学术与教学的统一,惟其如此,学术的价值才能放大、才能延续发展下去。三是法治与德治要并重、并举、并施,两者互补形成合力。现代社会强调法治建设,要防止重法治而轻德治的片面倾向,有效的德治提升人内在素质能减少法治事件、弥补法治的不足。四是要避免法治与行政混同。行政是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管理,行政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以政代法、以政废法,社会公正来源于依法行政。

二、学术文化的繁荣发展需要依法治理

1.我国高校学术法治建设比较薄弱

有关学术方面的法律也包括对道德的规定,《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有涉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也作了具体表述,对严谨治学的要求是: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但我国法律对于学术管理的规定比较宽泛和笼统,正面引导性的规定多,惩戒性的规范少,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约束力偏弱,缺乏操作性。这是造成我国高校学术文化大发展过程中腐败现象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学术腐败形势严峻

学术腐败是指文化、教育、科研等领域存在的利用权力或投机取巧等手段在学术上谋取名利或不正当利益的各种现象。就个体而言,如论文著作的抄袭、拼凑、剽窃;给未参加创作者署名或自抬身价强拉学术地位高的人挂名;伪造、编造研究数据、研究过程以及其他营私舞弊行为。表现在制度上,如论文著作发表的商品化或变相商品化,学术生态与关系网的交织,利用学术权力、权威或工作便利送人情、谋私利、钻学术标准和规范的空子(尤其在职称评审、成果评奖方面)等。新华网北京2012年3月12日电,在对两院院士的一次调查中显示,61.29%的院士认为我国目前学术道德形势比较严峻,16.13%的院士认为非常严峻。实际情况恐怕比院士们感受到的更为严重。

3.学术腐败的成因

学术研究本来是追求真善美的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但凡劳动都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使其劳动价值与社会地位、声望乃至经济利益相符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意识及其价值取向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认同和激励机制中最直接、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为争取科研经费、成果发表、获奖等,学术界的竞争也不啻于商界,相应滋生的学术腐败像经济腐败一样变得无孔不入。学术本是真理的使者和腐败的天敌,学者一旦沾染腐败并以此为荣,危害社会,后果更为严重,人才成长将会陷入误区。从表象上看,现行学术评估体系过度重视学术成果的量化是催生不正当学术行为的诱因,监督和惩罚机制的滞后和缺位是学术腐败不断滋长的主因。从本质上看,学术偏离了其本性,丧失了独立价值,完全沦为一种交易或商品的时候,学术浮躁、学术腐败就有了适宜的土壤。曾几何时,高校教师颇有学术价值的讲义现在几乎销声匿迹,严肃的出版物在功利面前也变得媚俗。学术腐败现象的大量产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个人,道德的自律与所处环境、身份角色和相应的制度及其受监督程度密切相关。现阶段,当务之急是不能纵容教育产业化、学术商品化大行其道,要将学术引导到学者的兴趣而不是利益的轨道上去,使高校履行好培养人才、崇尚学术、繁荣文化的天职。

三、高校学术法治化管理的主要对策

1.国外学术法治化管理的一些做法

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抄袭、剽窃、作假等学术腐败和不端行为不仅会受到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道德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其发生领域涉及社会或国家利益,情节严重的还动用刑法。在英国,学者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即列入“封杀”名单,还可能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被告上法庭;学生一旦被发现抄袭或作弊,可能被开除学籍,后果非常严重。[1]美国采取的处罚措施有:解除雇佣合同、降职、减薪、停招研究生、拒绝授予终身职教授等,根据过错程度,数年内甚至终生不得再申请项目。[2]德国教授收受贿赂会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有的还会处以罚金等。总之,学术作弊一旦被戳穿,将声誉扫地,甚至终结其学术生涯。[3]

这些国家为防止和治理学术腐败也加强了组织管理和技术手段。如美国于1992年公众与卫生服务部成立专门机构“研究诚信办公室”,接受和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举报,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英国大学为防止学术抄袭,建立专门的“电子文库”软件系统,收集海量的书刊、学术著作、论文等文献,对提交的论文进行扫描比照,检查是否有抄袭行为。此外,还建立了由学术杂志编辑组成的出版道德委员会进行监督。

防范学术腐败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但相对而言,发达国家情况好一些。可能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处于学术研究前沿可抄袭的内容客观上较少;二是国外相关法制比较健全,人们守法意识较强,学者的道德水准普遍较高,还有,就是管理机制严密,处罚较重;三是竞争环境比较公平,人为和人情因素的影响度较低,学术风气普遍较好;四是一个学者从学习到工作选择的自由度较大,学术研究多是个人兴趣和专长所在,有相对稳定的物质生活保障,发挥个性的价值观占主导地位。

2.我国加强治理学术腐败的策略

2009年3月,教育部专门发布《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列举出必须严肃处理的七种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党委、行政、学术委员会综合并举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9年10月,教育部设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学风建设,下设社科和科技两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受理直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2011年12月,教育部等发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通过将科研诚信与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直接挂钩,防止学术腐败。2012年3月,教育部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强调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防止片面量化的倾向,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提出,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优化校院两级学术组织构架,制定学术委员会规则,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推行学术的民主化。

四、进一步加强学术综合治理的思考

1.依法治教观念淡薄依然是我国学术风气存在问题的根源,健全和深化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的基础

作为一个崇尚道德的文明国度,诚信一直是学术界的传统美德,但道德与名利之间的抗争始终没有停止过。古时的科场舞弊屡禁不绝,现在的学术不端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为有才能的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用武之地,同时由于功利机制更加制度化、合理化,加之对高校相对单一的评价和激励导向,客观上助长了高校学者急功近利的思想。一些学术团体和出版机构商业化运作,助长了学术泡沫急剧膨胀,学术与人情关系裹挟在一起扭曲了学术的标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本来需要法律的规范,但我们学习和适应市场经济快,而建立健全和施行法律相对滞后,在这样一个过渡时期,学术腐败蔓延成为必然。从国家目前采取的一些措施看,主要是政策和行政层面的,法治化的管理还远远不够。在一个长期强调人治、德治的国度里人们没有优先使用法律解决面临问题的习惯,相反普遍耻于诉诸法律。当然,有了法律不等于解决了所有问题,但学术建设有了法律保驾护航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2.学术是学者对科学的兴趣、艺术的追求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要弱化学术功利色彩,回归学术的本质

人类在不断认识自然、社会和自身的过程中发展了学术,创造和创新知识,增进物质文明,丰富精神文明,是学术永恒的追求。20世纪初,我国从西方引入“科学”、“民主”、“公德”等先进思想,蔡元培先生在北大推行“兼容并包,思想自由”的治学理念,带来了我国现代大学学术的兴盛,即使在动荡颠沛的战争年代,20世纪上半叶大学的学术依然硕果累累,并未荒芜。新中国成立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依然浓郁,但随着政治斗争思想对高校学术领域的冲击,学术自由一度濒于窒息。历史不断地证明,不论政治还是经济一旦钳制了学术,学术就会失去其本色。伟大的学术思想为了一个美好的愿景甚至会趋害避利,例如儒家学术、基督教义、马克思主义无不历经磨难,但历史证明了其坚强的生命力和对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

高校是重要的学术园地,人才乃是高校最杰出的“作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产业化的浪潮中,高校如果不能固守高洁,就会浸染势利风气,弱化育人使命、社会责任,丧失优良传统和独立精神,终将背离办学和弘扬学术的初衷。

3.正确看待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把学术自觉作为依法治教的最高境界

法律作为时代的产物,是人类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最理性的认识,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和普适性,有一个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法律的盲点,需要道德引领、弥合和补充。法律条文远比道德规范要复杂,但诉诸法律多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突破了道德的防线。法律维护社会公义,警示或强制人回到诚信、体谅、自律、理解、和解等基本道德轨道上来。

法律形成的社会管理成本是巨大的。进步的社会并不是使用法律多的社会,恰恰是高度自律的社会,这是儒家治国思想的精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结果。德治和法治交相并用,重视德治是我国重要的一个国情,高校一方面要坚持作为社会道德的首善之地,提高其高尚性、神圣性;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法网的缜密度,让有悖道德的人在高校难以立足,使高校确实成为做学问、育人才、教学相长的一片净土。

4.法律规范,教育引领,管理创新,多管齐下,构建积极稳定的高校学术环境

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也是高校茁壮成长的基础。高校需要什么样的稳定?应该是一种积极、民主、生动、有不竭创新力的动态稳定。高校在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中不断开发人类的新希望,增强年轻一代的自信力,让学生普遍感受到教育的社会价值和对个性的滋养;让教师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他们的成果和贡献能得到实事求是的认可,这是高校稳定的基本点。

学术腐败是人性弱点的并发症,没有根治的灵丹妙药,但是听之任之,就会毒害社会的健康、危及社会的稳定。面对不良现象,我们一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作为教育者首先是一个自觉者、先行者,具有较强的抗拒不良影响的能力。高校教师恪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正道,弘扬学术正气,师生相传,学术园地就会井然葳蕤。教育从道德和理想出发,为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美丑观等价值观念和思想方法,不可能直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法律是规范行为的,教育与法律相互结合、相互借力、相互补充才能保障社会不断稳步向前发展。所以,教育预防是基础,健全法治是关键,稳定发展是目的。

第一,高校要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系统地融入日常教学工作之中,每一位教师以身作则,以教书为荣,以育人为美,以研究出新,用学者的风范自觉担负起社会责任。

第二,高校要建立科学管理和学术民主相结合的制度。科学和民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科学管理与民主的真正结合会形成强大的集体力量、管理力量和道德自觉。学术尊重自由,也需要激励、引导和管理,惟其如此,学术活动才会朝着有利于社会健康方向发展。

第三,法治的基础是“法”,核心是“治”。学术腐败有无法可依的缺失,也有有法不依的问题,说到底主要是治理不够。健全司法体系,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保护神”,而不是中看不中用的条款,人们自然会学法、懂法、用法。行政支持法律而不是干预法律,确立法律权威,依法治理才能落在实处。

第四,科学管理需要借助科学的手段,学术界理所当然应该走在科学管理的前列,要积极采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尽可能摒弃人为因素的干扰,使程序严密、信息公开、操作规范、接受监督成为管理的常规,从源头上打消产生不良动机或侥幸心理的念头。

[1]英国:契约社会重信用[N].光明日报,2012-02-23.

[2]美国:反“学术不端”不手软[N].光明日报,2011-12-30.

[3]德国:造假者声名狼藉[N].光明日报,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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