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思考*
2013-08-15李梅
李 梅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上海 200437)
我国早在2000年11月就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10多年来,无论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规范化还是覆盖的企业和员工数量都有了巨大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亟需解决。其中,企业方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之一,直接影响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落实。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本文拟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对如何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1.关心和爱护员工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是在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要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1]。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收益、对股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相关利益人,即要承担对其员工、消费者、所在社区和相关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生产安全、遵守商业道德、职业健康、捐助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和保护环境等[2]。对员工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员工是最大的财富。如果一个企业对自己员工的责任都无法履行,也就谈不上履行其他社会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要求企业关心和爱护员工,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也参与到企业收入分配的制定过程中。保障员工合理的工资收入水平,这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中重要的经济权益。
2.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切实维护员工的经济权益
工资收入是员工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收入的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员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工资收入的分配不应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员工也要积极参与自己薪酬标准的制定,使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联系起来。
工资集体协商也称为工资集体谈判,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成、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3]。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企业与员工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沟通,使企业的薪资方案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使员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企业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员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员工的经济权益,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来看,企业方目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难度较大。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者的认识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认识误区。
1.认为企业拥有工资分配的决定权
早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规定,当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规定,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内部的分配方式。现行的工资分配体制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4]。而一些企业经营者却将“企业自主分配”误解为是企业单方面来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因为自己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企业的工资分配就应由自己来决定,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需要与员工进行集体协商。同时,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态势,造成资强劳弱的局面,企业经营者也不愿意出让自己对工资分配的决定权。这使得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难度较大,员工不能很好地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2.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为员工加薪,提高企业成本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使员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好地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更好地实现企业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可以说,工资集体协商无论是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有利的,实现的是企业与员工的双赢。然而,一些企业经营者却片面地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单纯为员工增加工资,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背景下,企业经营者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自然对工资集体协商缺乏积极性。企业经营者的片面认识主要是由于目前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有问题,宣传为员工增加工资的较多,而宣传使企业受益的较少。这种全面的宣传,往往使得企业经营者加深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误解,导致这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理想。
3.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形式主义,可有可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企业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一些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缺乏清晰的认识,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形式主义,可有可无。协商过程就是双方选出代表,走走过场,合同内容简单空洞,以后遇到工资方面的事情仍由企业经营者来决定。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如2008年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的区域内,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可由工会与企业方的代表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或订立区域性的集体合同。然而,对于那些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对企业的约束力不强。这就使得部分企业经营者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任务被动应付,无论是过程还是内容都流于形式,难以真正保障和落实员工的合法权益。
4.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会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变了工资由老板一方说了算的状况,使职工在工资分配的方式、方法上有了参与权,有了“话语权”,而最终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制度、工资增幅等由劳资双方协商来定[5]。但有一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使员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有更多的了解,使企业压低员工工资的可能性降低,员工不断要求企业增加工资,造成员工与企业对着干,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从而会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这种抵触情绪,也增加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阻力。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进行平等的协商沟通,不仅不会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而且还会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同时,企业通过倾听员工的呼声,把工资水平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企业发展的目标、工资福利的前景等告诉员工,不断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能够提高员工对自己工资水平的满意度和工作的动力,以更好地关心企业发展,促进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
5.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只是工会的职责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劳方的工会组织和代表资方的雇主及其组织。从2011年开始,全国总工会计划用3年时间,依法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普遍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工资分配机制、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更有效地保护职工权益[6]。由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主要是各级工会组织着力推进的,因此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的一项工作内容,开展这项工作只是工会的职责。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如企业经营者比较重视工会工作,工资集体协商往往能够顺利开展;反之,如企业经营者不重视工会工作,工资集体协商往往很难开展。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不太重视工会工作,工会的力量薄弱,直接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另外,即使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由于工会工作者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工会工作者的能力也参差不齐,同时工会工作者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到位,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很难真正取得实效。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建议
针对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认识误区,当前应着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的发展并不矛盾。只有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才能取得更大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来广泛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让企业树立履行社会责任光荣、不履行社会责任可耻的道德理念。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经营者开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并知晓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对员工的责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关心和爱护员工,尤其是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收入问题,不断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创造活力,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2.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
工资集体协商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同时政策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企业方和工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首先要转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错误观念。工资集体协商决不是单纯地为员工增加工资,而是为企业和员工之间增加了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增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为员工增加工资,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在企业效益逐步下滑甚至濒临倒闭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让员工了解企业的难处,使员工工资暂时不增加甚至还可以有所减少,让员工真正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企业经营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无论是对企业的发展还是对员工队伍的稳定都非常重要,从而真正解放思想,与员工一起开展真诚平等的协商,促进企业收入分配机制更加公平合理。
3.加大立法力度,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
由于当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主要是非自愿状态,因此就需要政府发挥推动作用。而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依靠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使企业更好地履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责任,同样需要政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因此,应尽快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来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法律角度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企业有义务将生产经营状况告知员工,保证员工的知情权。同时,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专门的部门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增强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4.多措并举,激励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对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除了法律的强制实施以外,还应采取相应的辅助措施。一方面,要激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例如,可以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各项考核和评优的重要指标,选拔培育一批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效应,让企业认识到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还可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政府政绩考核的目标,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以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文本作为工商年检和税务办理时的必需材料,从而强化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要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政府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全程的指导和帮助。同时,针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不敢谈、不会谈、不愿谈的情况,政府可以开展相应的免费培训,帮助企业和员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
[1]唐鑛.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战略劳动关系管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魏云凤,李进,陈宗霞.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J].经营管理者,2012,(8).
[3]李娅,赵俊燕.劳资双方工资集体协商的制约因素及制度建构[J].理论学习,2010,(7).
[4]岳燕林.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何难 [N].中国矿业报,2004-10-16.
[5]刘业林,叶明旻.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拒绝[N].镇江日报,2011-02-22.
[6]陈芳.全总计划三年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N].中国改革报,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