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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兼论个案工作介入

2013-08-15

黑龙江史志 2013年11期
关键词:案主个案社工

彭 妍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北京 100048)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分析

(一)家庭结构的不完整

夫妻双方的离异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残缺不全,婚外情、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还形成了“潜在”的残缺家庭。家庭的破碎,使未成年人过早的失去了家庭庇护,感情上无人慰藉,造成了未成年人精神抑郁、内心痛苦。此外,家庭破碎后,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管教被削弱,其不良习惯和反常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这样的未成年人一旦遇到不良的外部诱因,就极易走向违法犯罪之路。

(二)家庭经济状况

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生长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不能给他们物质上的满足,使得他们的生存权益受到伤害,他们犯罪最主要的动机是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且这些家庭的未成年人中途辍学的较多,因此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和满足。

(三)家庭关系

所谓的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依自身的角色,在共同生活中的人际互动或联系,是家庭的本质要素在家庭人际交往中的表现形式,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总和,(1)包括父母之间的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1、父母之间的关系

父母婚宴的不和谐容易给未成年人埋下不良心理的种子,导致子女有越轨的行为,这种不良影响有时甚至比离异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还要大。西格尔说过,在一个病态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他们目睹了暴力和冲突、感情上的不和谐以及社会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比其他青少年要大得多。

2、亲子之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之间应是一种由血缘构成的、特殊的、最为亲密的人际关系。“血浓于水”已相传了千年。然而,现实社会中也存在少数不负责任的父母,对子女表现的异常冷漠,甚至虐待、抛弃子女。当父母与子女关系处理不当时,极易引发青少年负气离家,与所谓的“朋友”在一起,沾染与犯罪有关的习性,最后就可能真的诱发犯罪。

二、个案工作介入犯罪未成年人家庭

(一)个案工作

个案工作是专业工作者在利他主义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运用科学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个别化的方式为感受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物质和心理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减低压力、解决问题、挖掘生命潜能,不断提高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福利水平的一种社会工作方法。它是一个助人的历程,是以个人或个别家庭为服务对象,让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功能。其目的是帮助人们解决本身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的问题,使个人或个别家庭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2)。

(二)个案工作方法的介入

通过用个案工作方法中联合家庭治疗模式介入小陈案例。

萨提亚治疗模式中,首先强调的是社工要担任的三个专业角色:解释者、示范者、引导者。通过这三种主要身份,社工首先可以为案主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让案主袒露自我;其次可以使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建立信任和支持关系,使他们感受到自我的肯定;第三可以使每个家庭成员增强自我改变的信心;第四可以为案主做出明确的示范,引导他们自我发展;最后可以帮助案主学会积极健康的思想、感受和行为方式。受人本主义的影响,萨提亚十分强调社工的专业品质,她认为这才是治疗成功的先决条件。

针对本案例中案主小陈这样的情况,社区负责人应在小陈没有酿成大错之前找到社工介入矫正。社工可分三个阶段介入:第一阶段,接触期。通过与案主的接触,了解案主的家庭。主要工作目标有三个:第一,与案主家庭建立信任关系;第二,了解案主家庭的交往互动方式;第三,与案主进行沟通。本案例中,小陈长期处于一种病态的家庭结构中。父母关系不和导致最终离婚,家庭缺乏温暖,父子之间的沟通方式只有打骂,母子之间的沟通只有金钱,父母均没有尽自己的责任,导致家庭功能完全丧失。小陈对父母亦充满了怨恨,在家里感受不到任何温暖,又因为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不足,便转而投入了不良分子的“温暖怀抱”。

第二阶段:转变期。通过上一期的分析,小陈行为偏离的主要原因还是家庭、父母的影响,父母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没有尽为人父母的责任,并且小陈的暴力倾向也主要受父母的影响。找出症结后,首先,应从关心案主的起居开始,使案主感受到真正的温暖。其次,为案主解释,也许父母并不是不爱他,而只是爱的方式不对而已。父亲虽打骂他,但打骂也是一种管教,是希望案主变好。母亲并不是不爱他,离婚前只知道给生活费是因为她工作太忙了,母亲想让他生活的好一点。离婚后母亲杳无音讯,也许是太伤心了。这样,赋予旧经历以崭新的意义,以视角的转换为案主打开新的世界。第三,促使案主将对旧经历的新理解落实到行为的新选择上,这才是案主真正转变的体现。社工应引导案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同时还要和案主的父母亲沟通,让他们重新尽父母的责任,改善案主和父母亲间的关系。这样才更有利于对案主的偏离行为进行矫正。

第三阶段:巩固期。本阶段的目标主要有三个:第一,巩固案主已经取得的专业治疗效果;第二,帮助案主整合治疗经验;第三,提醒案主今后可能面对的新挑战。如果这三个目标都已经达到,则可以宣布结案。对于本案例来说,首先,巩固对案主小陈的治疗效果,跟踪观察并进行适时的提示指导。然后总结案主之前的经历,提出今后可能面临的挑战,帮助案主以第三方的角度来发表对自身家庭的看法以及自己应该怎么办,引导案主挖掘自己的潜能,提高自身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确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并帮助案主增强生活能力。

注释:

(1)关颖:《社会学视野中的家庭教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 [M].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3-174.

[1]顾军.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0.

[2]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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