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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土地流转入股合作社的必然性*

2013-07-19

山东纺织经济 2013年8期
关键词:承包方社员经营权

刘 君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而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将分散的承包土地集中起来,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2]。合作社将土地承租给有经济实力、有经营能力的企业或农户或合作社自身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这种形式的合作社不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调节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但是此类合作社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如何规范经营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现代农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土地流转方式的对比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32条),且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34条)。自此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互换、代耕代种、转包、出租、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性方式。

(一)概念界定

根据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35条以及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对土地流转各种方式进行概念界定。互换是指各农户之间为耕种的方便,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耕代种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代耕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反租倒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首先以集体的名义租赁承包者承包的土地,然后再将这些土地租赁给具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其他农户或企业;股份合作性土地流转(主要研究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将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土地实行自行经营或对外租赁,农民按股分红。总之,无论以上哪种土地流转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

(二)不同土地流转方式特点对比

土地流转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最为有效、稳健的方式。其既能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又能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持续增加农民收益。通过对比不同的流转方式(见表1)来说明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合理性与发展的必然性。

表1 不同土地流转方式对比分析表

二、土地流转入股合作社的必然性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克服分散、小规模经营,培育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而合作社的产生是农民提升自我组织化程度进入市场的必然,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需要这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配合。

(一)合作社能满足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的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向,受到国家的鼓励和大力扶持。《流转管理办法》19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通过自愿联合的合作模式,将自己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农业专业合作社,当合作社社员之间合作关系终止时,入股的土地应返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土地承包法》42条指出:“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二)合作社能实现农户对流转土地的收入期望

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实践中都得到了应用与发展,但在我国土地流转不畅的问题仍然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农民没有从中得到收益[3]。理想的土地流转应该有助于农户获得以下三方面的收入:土地的产品收益;土地的财产性收入;非农就业的工资性收入[3]。而对于以上不同的流转经营主体,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形成一种合力满足农户流转土地的收入要求。

(三)合作社能满足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信任需求

农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多重效用,包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直接收益、子女继承、被征用后可得到补偿费等[4],这使得农地承负着较重的社会保障功能[5],对于土地流转,必须谨慎,需要积极探索一种灵活、稳健的,让农民信服的流转方式,既能代表农民、尊重农民意愿,又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方式,她以服务农民社员为宗旨,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为原则,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与农业公司相比,农民更加熟悉合作社,流转的交易成本更低、更易获得农民信任。而且在未完全实现农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情形下,由某个农业公司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这也是不现实的;与种植大户相比,由众多社员组成的合作社更具有经济实力,可流转的土地更多,并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社更有利于协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矛盾[6],由合作社作为载体进行土地流转更加有序、透明、规范、稳定及实施便利。

(四)合作社能通过土地流转解决资金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至今,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问题,即使有国家政策扶持,但仍然是杯水车薪,没有资金注入,如何保持持续的发展能力,增加社员利益,融资难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当合理的土地流转成为现实,把土地资源变成资本,扩大生产规模,与此同时也吸引了技术、资金等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合作社发展的部分资金匮乏问题。

如《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中提到“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土地资源,开展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产品科技附加值,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三、土地流转入股合作社个案剖析

裕丰果业合作社创建于2003年,位于河南省淇县北阳镇青羊口村,现有社员117人,农户把土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统一规划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园(达1000亩),然后返包给农户,实行“六统一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供应、统一指导、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分户经营)产业化管理手段,并建立了农民零风险、最低保护价、利润分成等利益保障机制,走出了一条“双赢”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之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裕丰”模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成功经验。该模式可以借鉴的做法如下:

(一)土地入股,实现生产规模化

合作社吸纳了北阳镇青羊口、卧羊湾、武庄三个行政村67户入股土地1000亩,成立了淇县裕丰果业合作社。合作社对土地进行科学规划,优化重组,集中开发,种植了优质苹果、桃、杏、葡萄、无核枣等林果6类16个品种,开发果品生产区50个,建成了千亩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提高了农业整体利用效益,有效地推进了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科学发展,实现园区生态化

合作社按照“猪、沼、果”一体化生态农业小区标准,把1000亩果园,划分为50个生态小区。一个生态小区15-30亩果园,建一个年出栏400头猪舍,建一口30立方米沼气池。然后租给农户集中经营,实行一个园、一圈猪、一口沼气池、一片果、一个农户经营、一万元收入的“六个一”经营模式。

(三)搞好服务,实现经营规范化

为了加强股份合作组织管理,合作社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定了章程,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组织工作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制度等。为了解决承包经营户社员产、供、销困难,确保产品优质、高产、安全,合作社成立技术服务部、财务部、生产资源供应部、社员发展部、产品销售部,对生态小区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水电,生产资料按出厂价提供,产品按市场保护价回收,与社员鉴定合同,各负其责,确保社员技术有人管,物料有人供,产品有人销,创造了“六统一分”的管理模式。

(四)“农社双赢”,实现利益最大化

为畅通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对各承包户生产的果品及出栏的畜禽进行统一回收和加工处理,并统一使用“裕丰”品牌向外推介销售。合作社吸收入股土地1000亩,平均每亩折为4股,合计4000股。经测算,原来每亩收入扣除所有费用(含人工费用、税费)净收入150元,但通过土地入股合作社经营,无需任何费用,净收入1600元以上,每亩增收1400多元。

裕丰合作社流转的土地具有比较贫瘠、效益较低的浅山薄地特点,并且该区属于景区、城镇郊区,能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和高效农业,获得农户与合作社双赢的效果,其他地区可依据自身特点,借鉴学习。

[1] 秦立公,周熙登,张丽婷.土地流转政策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新模式探讨[J]. 江苏农业科学,2010;(2):417-419.

[2] 李燕,赵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分析[J].农村经济,2010;(9):41-45.

[3] 程传兴,张良悦,赵翠萍.价值链驱动、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J].中州学刊,2012;(5):51-56.

[4] 王克强,刘红梅,等.地产对农民多重效用理论的实证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1998;(4):40-42.

[5] 张继道,卢新海.农村集体土地存贷合作社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彭墩村的案例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2;(3):79-85.

[6] 梁红卫.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探讨[J].经济纵横,2010;(4):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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