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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例活体损伤临床法医学鉴定统计分析

2013-07-18□刘洁,潘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医学活体法医

□刘 洁,潘 勇

(临汾市公安局,山西临汾 04100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公民法制意识随之提高,对活体损伤检验的要求逐步增多,伤害案件的检验率也在不断增加。在基层法医实际工作中各种活体损伤鉴定,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司法实践对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使活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真正实现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就必须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严格遵守活体损伤鉴定程序,遵循活体损伤鉴定基本原则和依据,了解相关因素及其注意事项,熟练掌握检验鉴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以严谨求实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分析、深入判定活体损伤鉴定相关问题,才能确保活体损伤鉴定的质量,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检验的资料与鉴定标准

本文对2011年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各类伤害案件949例按性别、年龄、年份、月份、部位和致伤物进行了统计分析。依据两部、两院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把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种,对949例活体损伤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二、统计分析结果

(一)致伤人群性别特点

在949例活体损伤中,男性802例,女性147例,分别占84.5%,15.5%。男性占绝大多数。见图表1。

图表1 致伤人群性别比例

(二)致伤人群年龄统计

在949例案例中,年龄最小的1岁,最大的90岁。以21岁至5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占78.9%。0岁~10岁9例,11岁~20岁82例,21岁 ~30岁214例,31岁~40岁318例,41岁~50岁217例,51岁~60岁81例,61岁~70岁18例,71岁~80岁7例,81岁~90岁3例。31岁~40岁、41岁~50岁、21岁~30岁三个年龄组受伤分别列为第一、第二、第三位。见图表2。

图表2 致伤人群年龄变化趋势图

(三)一年内伤检人数的变化

一年中以二月份和十二月份的伤检人数最少,以七、八两月份最多。这说明七、八月为案件多发期,需要社会加强管理。见图表3。

图表3 一年内伤检人数变化趋势图

(四)致伤物分类

949例损伤案例中,钝器伤最多710例占74.8%,锐器伤次之222例占23.4%;火器伤、烧烫伤和化学损伤共计17例占1.78%。见图表4。

图表4 致伤物的分类

(五)活体损伤程度和部位统计

在949例活体鉴定中,重伤者为116例,轻伤者为605例,轻微伤者为228例,分别占总人数的12.2%、63.8% 和 24.0%。损伤部位中,头颅面部为最多,346例,占总人数的36.5%;四肢损伤151例,占15.9%。肩部、背部和泌尿生殖系统案件较少。见图表5。

图表5 损伤程度与损伤部位统计

重伤 轻伤 轻微伤 总计 百分比%四肢损伤10 116 25 151 15.9%泌尿损伤1 14 3 18 1.9%其他11 25 27 63 6.6%总计116 605 228 949 100%

三、分析与讨论

临床法医学是法医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而活体鉴定是法医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活体鉴定越来越多,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1]因此,临床法医鉴定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损伤人群分布特点

资料显示,在949例活体损伤中,男性802例、女性147例,分别占84.5%、15.5%。男性占绝大多数,损伤者中绝大多数是青壮年,21岁~50岁的年龄组所占比例最大。其中,31岁~40岁、41岁~50岁、21岁~30岁三个年龄组受伤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位。[2]这主要是因为男性,特别是青壮年体质较强,性格直率,社交活动较频繁、范围也较大,生性好斗、好胜易怒,容易与人产生矛盾或纠纷,且易激化导致不良后果。女性天生胆小、怕事,体质纤弱,虽不好勇斗狠,但常因生活琐事与人发生口角,事态扩大后,因自身防卫能力差,最终成为案件的受害者。未成年损伤案例在近年来明显增多,其中主要原因是这一年龄阶段思想单纯,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事物的好坏不能正确区分,在色情、暴力等声像读物、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喜欢模仿小说影片中的暴力形象,最终成为受害者。外来人口是影响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因素,提高外来人口素质,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的必要条件。因此,管理好外来人口,特别是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农村青壮年。此外,一年中以二月份和十二月份的伤检人数最少,以七、八月份最多。这说明七、八月份为案件多发期,要求社会加强管理。

(二)致伤物的特点

949例损伤案例中钝器伤最多 710例,占74.8%;锐器伤次之 222例,占 23.4%;火器伤、烧烫伤和酸等化学腐蚀伤共计17例,占1.79%。统计结果显示,钝器伤以棍棒伤、砖石伤、斧锤伤、徒手伤多见,锐器伤以刺创、切创、砍创多见,火器、烧烫伤和化学损伤较少。因为火器、酸等腐蚀性液体近几年加强了管理,不易取得也不易携带。所以此类损伤多为蓄意的,有准备的。致伤物以拳脚最多,[3]因为活体损伤多为无蓄意、无准备,拳脚与身俱来,不需携带,应付突发事件最为方便。其次是在斗殴中随手拿来的木棒、石块类东西,如:棍棒、桌椅、锅碗瓢盆。这几类致伤物为常用工具,使用方便,随手可得。其他致伤物以匕首、水果刀、菜刀较多见。此类器械比较常见,易得到,易使用。致伤物有助于对案情的推断与分析。

(三)损伤部位的程度

在949例活体鉴定中,重伤者为116例,轻伤者为605例,轻微伤者为228例,分别占总人数的12.2%、63.8%、24.0%。可见损伤程度以轻伤为多。损伤部位中,头颅面部最多为346例占总人数的36.5%,四肢损伤151例占15.9%。肩部、背部和泌尿生殖系统案件较少。

损伤部位以头面部比例最大,[4]从施暴者角度分析,在斗殴中,要想制服对方,首先击中要害部位,而头面部正好是人的要害部位,且容易击中,所以头面部的损伤占的比例最大。[5]从受害者角度分析,头颅是人体最突出的部位,多无防护,且受伤后对机体的影响较大,无论车辆撞击还是斗殴或工伤,颅脑遭受伤害最多。颅骨损伤部位以顶部最常见,颅底次之。颅骨多为线性骨折,其次为粉碎性骨折,凹陷性骨折最少。颅内损伤多为脑挫伤、颅内血肿。此外亦常见头皮擦伤、头皮挫伤、头皮裂创和头皮血肿。

其次是四肢损伤,在斗殴损伤的案例中,右侧上下肢损伤较为常见,表现为斗殴中习惯以右手、右足攻击形成的损伤或防卫所致的抵抗伤。四肢作为运动的重要器官,其活动度非常大,在与人发生争执时,拳脚可作为直接攻击对方的有力武器。但是在对方攻打自己的时侯,出于本能的保护,做出抵抗攻击的动作,可能造成抵抗者的四肢损伤。四肢损伤多为轻伤,占四肢损伤的76.8%。

眼部损伤108例中,眼眶骨折有61例。这是因为眼眶为头面部突出部位,斗殴选择眼部攻击时,拳脚或棍棒易先打击眼眶。[6]眼部重伤多为失明和眼球破裂。

耳鼻喉损伤中鼻部骨折最多,由于鼻骨上部窄而厚,较坚固,下部宽而薄,缺乏支撑,鼻骨骨折多发生于下部。[7]

胸部损伤以肋骨骨折最多,当胸部受到打击或挤压时因过度弯曲而折断。肋骨骨折分为直接骨折和间接骨折。[6]P242

48例腹部损伤中重伤有26例,占腹部损伤的54.2%。其中,脾破裂17例、肠破裂4例、胃破裂3例、肝破裂2例。内脏损伤较多见,原因是腹壁没有骨性结构的保护及腹壁抵抗外力的能力较弱。脾是实质器官,质软而脆,少弹性,因此脾破裂为最常见的腹腔脏器损伤,占腹腔脏器损伤首位。

总之,损伤的部位与损伤程度,与伤害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密切相关,因而仔细地了解案情细节,无论是对致伤物的认定还是对伤情的评定,都是引导法医作出正确鉴定的重要途径。

(四)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损伤是指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使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生理代谢异常。现行鉴定标准中虽然某些分则具体条文规定并非尽善尽美,但只要坚持在总的原则指导下分则条文适用理念,损伤程度鉴定应该做到有据、公正、科学、更加符合客观实际。[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90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1996年发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损伤程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在进行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目前通行的鉴定标准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条款没有作出较客观可行的规定,给鉴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带来许多困难。如有一例火枪致伤者,在其背部后胸膜下嵌有32块大小不等的碎铁片,经治疗后均未取出,伤者未出现失血性休克、内脏器官损伤、骨折、血气胸、外伤性感染等,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还达不到重伤,但其损伤后果严重,鉴定中引起争议。另外,鉴定人员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理解、解释存在多种差异,医院病情证明的真实可靠性较差,损伤后鉴定时间等的偏差,对同一例损伤往往会作出不同程度的伤情评定。[9]

(五)减少损伤的建议

近年来,城乡各地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普法教育。但是,由于措施不力、方法不当,普法教育收效甚微,多数伤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起法制观念,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普法教育与经济发展脱节,聚众打架斗殴较多。因此,建议加大法律意识的宣传力度,在案件高发期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结语

资料显示,活体损伤发生于各个年龄阶段,以及机体的各个部位。损伤的方式多种多样,致伤物千奇百怪。活体损伤男性占绝大多数,青壮年居多,七、八两月损伤检案率高。案例中按损伤程度分以轻伤多见,按致伤工具分以钝器伤最多,按损伤部位分以头颅面部和四肢最多。通过活体损伤的统计分析,对受害者损伤部位与损伤程度规律的研究有一定意义,为今后临床法医学鉴定标准的逐步完善提供了资料。

[1]陈 宪,陈 翰,陈 坤.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2137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00(4):232

[2]翟李俊,傅 煌.南海8745例法医检案分类分析初探[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1):36.

[3]马忠亮,马 燕.1180例活体损伤鉴定分析[J].洛阳医专学报,2002(3):242-243;李永宏.800例活体损伤鉴定案例的综合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6(2):79-80.

[4]刘东明.526例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5):295 -296.

[5]陈溪萍,陶陆阳.480例活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5(1):8-10.

[6]赵明哲,刘利强.3964例临床法医学鉴定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02(3):242-243.

[7]秦启生.临床法医学(第三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8]赵子琴.法医病理学(第四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9]陈 腾,张秦初.我国临床法医学学科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8(8):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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