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脑静注射液治疗脑梗死的临床分析
2013-07-01曾小明
曾小明
(兴国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江西 兴国 342400)
醒脑静注射液治疗脑梗死的临床分析
曾小明
(兴国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江西 兴国 342400)
目的 探讨醒脑静注射液治疗脑梗死的临床疗效。方法 对我院在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收治的124例脑梗死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的患者给予香丹注射液进行治疗,观察组的患者给予醒脑静注射液进行治疗,对两组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对比观察。结果 对照组临床疗效的总有效率为62.5%,观察组临床疗效的总有效率为93.3%,两组治疗方法在临床疗效上存在显著差异性(P<0.05)。结论 醒脑静注射液应用于治疗脑梗死取得的临床疗效显著,值得在临床上广泛推广和使用。
醒脑静注射液;脑梗死;香丹注射液;临床疗效
脑梗死指的是由于脑部的血液供应出现了障碍、缺氧、缺血造成的局限性的脑组织出现缺血性坏死或者脑软化症状[1]。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治疗,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临床上目前还没有疗效较为显著的治疗方法,醒脑静注射液能够使临床疗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主要是安宫牛黄丸改制成的,具有行气活血、开窍解热以及凉血解毒的功效,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中[2]。现在对我院在2011年02月到2013年02月收治的124例脑梗死患者分别使用香丹注射液和醒脑静注射液进行治疗的临床疗效进行对比观察,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在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收治124例脑梗死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并通过脑CT进行确诊。对于合并严重心衰、脑出血、肝肾功能不全以及糖尿病患者进行排除。随机分为64例对照组和60例观察组,对照组的患者给予香丹注射液进行治疗,男性患者占34例,女性患者占30例,患者的年龄在42~84岁。从患者神经功能的缺损程度以及病情分级分析,轻度患者占10例,中度患者占20例,意识障碍患者占12例,完全性瘫痪的患者占22例;观察组的患者给予醒脑静注射液进行治疗,男性患者占36例,女性患者占24例,患者的年龄在43~86岁。从患者神经功能的缺损程度以及病情分级分析,轻度患者占11例,中度患者占18例,意识障碍患者占14例,完全性瘫痪的患者占17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上没有明显差异性,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两组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对比观察,探讨醒脑静注射液治疗脑梗死的临床疗效。
1.2 方法
①两组患者均在常规治疗基础上进行治疗,对照组的患者给予香丹注射液进行治疗,使用20mL香丹注射液加入到0.9%的250mL氯化钠注射液中进行静脉滴注治疗;观察组的患者使用醒脑静注射液进行治疗,使用20mL醒脑静注射液计入到0.9%的250mL氯化钠注射液中进行静脉滴注治疗。②对两组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判定,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死亡。有效指的是患者经过治疗积分在11%以上的患者;无效指患者经过治疗积分在11%以下的患者;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患者为无效。
1.3 统计方法
选用软件SPSS17.0对观察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使用χ2对计数资料进行检验,使用t对计量资料进行检验,P<0.05则说明存在的差异性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对照组临床疗效的总有效率为62.5%,观察组临床疗效的总有效率为93.3%,两组治疗方法在临床疗效上存在显著差异性(P<0.05),如下表1所示。
表1 两组临床疗效的比较
3 讨 论
脑梗死起病急,发病率和致残率均较高,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的极大威胁,目前临床上还没有疗效显著的治疗方法。脑梗死在中医中属于中风范畴,中医认为治疗方法中主要以祛瘀通络、清热解毒和行气化痰为主。醒脑静注射液能够使临床疗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主要是安宫牛黄丸改制成的,主要的成分包括麝香、栀子、冰片、郁金等[3]。麝香具有良好的开窍通闭作用,具有良好的醒神回苏功效;栀子具有凉血解毒和泻火除烦的功效;冰片具有辟秽化浊、开窍醒神和清热解毒的功效;郁金具有解郁、行气、破瘀等功效。以上方药联合使用具有行气活血、开窍解热以及凉血解毒的功效,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中。通过上述结果显示:对照组临床疗效的总有效率为62.5%,观察组临床疗效的总有效率为93.3%,两组治疗方法在临床疗效上存在显著差异性(P<0.05)。说明了醒脑静注射液应用于治疗脑梗死取得的临床疗效显著,值得在临床上广泛推广和使用。
[1] 付享征.醒脑静治疗重症脑梗死疗效观察[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1,15(13):205-206.
[2] 袁国良,桑成美.醒脑静治疗急性脑梗死126临床观察[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1,23(22):246-247.
[3] 甄娜.醒脑静注射液致不良反应20例文献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1,25(23):281-282.
R743.3
B
1671-8194(2013)21-02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