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治疗海洛因依赖的临床对照研究
2013-07-01吴旭华
吴旭华
(湖南省隆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 邵阳 422200)
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治疗海洛因依赖的临床对照研究
吴旭华
(湖南省隆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 邵阳 422200)
目的分析并评价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对海洛因依赖患者的临床应用效果。方法随机将64例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各为32例,观察组联合给予美沙酮与氯硝西泮治疗,对照组单纯给予美沙酮治疗,评定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及副作用。结果治疗后两组HAMA量表评分相比差异显著(P<0.01),存在统计学意义;两组副作用相比差异显著(P<0.01),存在统计学意义。结论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对海洛因依赖患者的疗效令人满意,提倡临床广泛应用。
美沙酮;氯硝西泮;海洛因依赖
近年来,针对海洛因依赖患者的戒断方法众多,美沙酮替代递减疗法的疗效确切且副作用少,但不足之处是症状不稳定,特别是后期减药难度大[1]。本研究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对海洛因依赖患者实施治疗,取得理想效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自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共收治海洛因依赖患者64例,包括男性42例, 女性22例;年龄在21~38岁,平均为(28.14±7.71)岁;均满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临床诊断标准》第3版规定的对阿片类戒断综合征的临床确诊标准;经体检、血常规、脑电图、心电图以及肝肾功能检查显示无异常;并将其它精神疾病者予以排除。海洛因吸食量为0.4~1.32g/d,平均为(0.74±0.24)g;吸毒时间为2~102个月,平均为(58.77±36.24)个月。
1.2 治疗方法
随机将64例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2例,观察组联合给予美沙酮与氯硝西泮治疗,对照组单纯给予美沙酮治疗,两组在一般资料方面无统计学差异。对照组按照海洛因吸食量及吸毒时间,初始时给予美沙酮剂20~60mg/d,再逐渐递减。观察组的美沙酮用法与对照组相同,初始时给予氯硝西泮1~3mg/d,1次/d,依病情加减药量直到患者睡眠改善,平均药量为(1.94±0.65)mg/d。10d为1个疗程。
1.3 评价方法
使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以及副作用量表(TESS)于治疗前、治疗后5d、治疗后10d分别进行评定[2]。
1.4 数据统计
应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处理,对全部计量数据以(χ—±s)形式表示,采取t检验及χ2检验,对P<0.05代表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两组HAMA分对比结果
在治疗前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无明显差异(P>0.05),不存在统计学意义;治疗后两组相比差异显著(P<0.01),存在统计学意义。见表1。其中的失眠因子、抑郁心境以及焦虑心境分显著改善(P<0.01)。
2.2 两组副作用对比情况
观察组副作用少,仅出现头晕。对照组出现心动过缓2例,呼吸抑制2例,排尿困难1例,两组副作用相比差别显著(P<0.01),存在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两组HAMA及TESS分值对比结果
3 讨 论
现代药理学研究显示氯硝西泮能够与β-氨基丁酸(GABA)受体、苯二氮 受体以及氯离子通道复合物发生相互作用,所以它能够提高GABA的活性,使氯离子通道大量开放,引发氯离子流入细胞内部,导致神经细胞发生超极化,最终发挥中枢抑制作用,因此能够显著降低吗啡戒断症状以及患者对吗啡的渴求。氯硝西泮同时具有抗焦虑以及镇静催眠作用,其不良反应较少,通常患者可以很好地耐受。该药物的毒性作用较微弱,但长期服用可能会出现耐受依赖性。因此在临床上不应长期应用,注意逐渐地缓慢停药。美沙酮的半衰期较长,给药后72h即可在体内蓄积,氯硝西泮能够增加美沙酮的代谢时间,过量使用将抑制呼吸,出现幻觉,吞咽功能下降,易发生窒息,因此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用量[3]。本研究结果显示,治疗后两组相比差异显著,存在统计学意义。其中的失眠因子、抑郁心境以及焦虑心境分值显著改善,而且胃肠道症状以及自主神经症状也出现大幅改善。两组副作用相比差别显著(P<0.01),存在统计学意义,这表明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对戒毒治疗的作用明显。大部分海洛因依赖患者常常存在焦虑症状,而失眠能够使焦虑加剧,给予戒毒者小剂量的氯硝西泮后有利于顺利入睡。总之,本研究中未见意识障碍患者,这提示联合应用美沙酮与氯硝西泮对海洛因依赖患者的疗效令人满意,提倡临床广泛应用。
[1] 袁伟君,黄乐萍,汪作为.曲唑酮改善海洛因依赖患者性功能的随机对照研究[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2,18(2):79-80.
[2] 薄其文.美沙酮并用氯硝西泮片剂致窒息1例[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8,14(2):19.
[3] 黄平.海洛因依赖者外周血白细胞及淋巴细胞的检测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12,17(9): 1047-1048.
R595
B
1671-8194(2013)11-0161-01